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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pdf简介:
《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pdf)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木结构设计和施工的重要规范。该规范的全称是《木结构设计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21年修订并实施。这份规范主要针对木结构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种类型的木结构设计,规定了木结构的材料选用、设计*法、施工工艺、安全性能、耐久性等*面的要求。
该规范的内容涵盖了木结构的力学性能、稳定性、耐火性、防腐防虫、抗震性能以及施工质量控制等多个*面,旨在保障木结构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耐久性。通过遵循该规范,可以确保木结构工程的合理设计和施工,防止因设计或施工不当导致的事故,同时提升木结构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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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pdf部分内容预览: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习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法和措施,应进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毛级。当结构构件
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4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5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 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 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0.5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 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 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3.0.1木结构应采用具有明确的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木、 原木、锯材和工程木产品。 3.0.2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木结构设计、制作与安装 要求。 3.0.3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通过强度标准值和抗力分项 系数确定,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2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目标可靠指标和木材强度变异系数 进行确定。 3.0.4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指标应根据木构件的尺寸、使用 3.0.5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碳、硫、 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 保证; 3设计要求厚度*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 缩率合格保证; 4进行抗震设计时,钢材的屈强比和断后伸长率应满足钢 结构塑性设计的要求 3.0.6木结构中采用的金属连接件,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 3.0.5条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铸钢连接件尚 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不锈钢连接件尚应具有名义屈服 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碳、镍、铬、钼等含量的合格保证。 3.0.7结构用胶粘剂类型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内衬(覆)不锈钢复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205:2015》,且其胶合性能
3.0.3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
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3.0.8木结构增强或加固中使用的纤维、基体材料及界面黏 人X 性能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环境温湿度要求
不给构按承载能为极限从态设计时,应付有 1 应进行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计算; 2 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不同的使用条件; 3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4应进行结构抗倾覆验算;八 5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导致结构倒塌的重要结构,应进 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6木结构桥梁应进行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 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木结构公 路桥尚应进行构件和连接的疲劳验算。 4.1.3未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弯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 对舒适度有要求的楼盖结构,应进行振动舒适度验算; 3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应进行结构层间位移验算: 4木结构桥梁应进行持久状况下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4.2.1轴心受力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应进行强度计算,轴心受
压构件和压弯构件尚应进行稳定验算,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 定性要求。
定性要求。 4.2.2受弯构件应进行抗弯强度、抗剪强度、稳定和变形等计 算,对于有切口的受弯构件,尚应进行切口处的强度计算,应满 足安全使用的需要
4.2.2受弯构件应进行抗弯强度、抗剪强度、稳定和变
算,对于有切口的受弯构件,尚应进行切口处的强度计算,应满 足安全使用的需要。
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区
应进行局部承压强度计算,保证安全。
1对承受竖向荷载作用或平面外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 行剪力墙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稳定验算; 2对承受平面内水平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行抗剪强度 计算、稳定验算、抗倾覆验算和变形验算; 3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础之间的连接应进行抗剪设计 和倾覆荷载作用下的抗拔设计
4.2.5楼(屋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形计算: 27除*木、原木结构外,应进行平面内荷载作用下的承载 力计算。 4.2.6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横隔应根据计 算结果进行设计。
4.2.7木结构桥梁的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桥面体系、桥梁构件的强度计算,并应进行桥 板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计算; 2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公路桥木构件尚应进行疲 验算。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受力简单、传力明确: 计算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4.4.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术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允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m²,层高不大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²;屋面活荷载标准 值不大于0.5kN/m?;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 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高层木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 利影响。 4.4.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未结构设计应同时考 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 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拨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弓 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 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4.4.6木结构构件进行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 大投影面积; 2对于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处的节点 连接承载力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乘以1.2的放大系数; 3当结构自重不足以抵抗由风荷载产生的倾覆时,应采取 抗倾覆措施
51:1不结中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必果取防 等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木结构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接触时,应在接触面设置 防潮层; 2桁架和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 体内; 3木构件不应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1.2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雨淋 和湿气影响的保护措施。 5.1.3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 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5.1.5在门窗洞口、屋面、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 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在外墙开洞处应采取防开裂与防渗 水、浸水构造措施。
5.2.1木结构建筑受白蚁危害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白蚁危害程度 按表 5. 2. 1 确定。
表 5. 2. 1 白蚁危害区域划分
采取局部防白蚁处理技术措旗
5.2.4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3和Z4的地区应采用防白蚁土 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施。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 饵系统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药剂。 区域时,结
5.3.1木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
在下列使用环境条件下,结构用木材应进行防腐处理: 1浸在水中; 2直接与土壤、砌体混凝土接触; 3长期暴露在室外 4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潮湿的环境中。 5.3.2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当对 防腐木材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机械加工后的木材暴露表面,按设 计要求涂刷同品牌同品种的药剂。人 5.3.3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连接件与紧固件的防腐保护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板厚小于3mm的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采用 镀锌层重量不小于275g/m?的镀锌钢板制作 2对于处于下列环境状态下的承重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 用具有相应等级的耐腐性能的不锈钢、耐候钢等材料制作,或采 取耐腐性能相当的防腐措施: 1)潮湿环境; 2)室外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 3)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工作的。 3与防腐处理木材或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钢构件及连 接件,应采取镀锌处理或采用不锈钢、耐候钢等具有耐腐蚀性能 的材料制作。镀锌层厚度或耐腐蚀性材料的等级应符合设计
5.3.4本结构桥梁采用的结构用木材应做防腐处理,木
5.3.4木结构桥梁采用的结构用木材应做防腐处理DBJ 43∕T 010-2020 湖南省BIM审查系统技术标准,木构件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耐久性的规定;同时应采取减少水分 和太阳辐射等影响的措施及自然通风措施,
5.4.1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火构造 设计。
5.4.2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4.2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
1木结构构件应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2木结构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3木结构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管道穿越木构件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隧道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CECS 370:2014》(已作废),防火封堵材 料的耐火性能不低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 5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应采取防火措施 5.4.3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 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严禁明火操作。 5.4.4 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或配置消防器材
6.0.3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