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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简介:
《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的一部国家标准,全称为《智能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该规范于2003年发布,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它对智能建筑的系统集成、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系统功能检测、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范包括了智能建筑中的各种子系统,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智能化集成等,对每个子系统的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证智能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提升建筑的智能化水平和使用性能。
总的来说,GB50339-2003是智能建筑施工和验收领域的重要技术指南,对于规范智能建筑行业的施工行为,确保智能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具有重要意义。
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5.3.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 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5.3.2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 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的连通性。
5.3.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
1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 网络设备通信; 2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 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 信息交换,不充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络节点 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3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 间的通信能力。
5.3.4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GB∕T 39749-2021 中空玻璃隔热保温性能评价方法及分级,路由检测方法可
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 由设置的正确性。
5.3.5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
5.3.5容错切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 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 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 离功能,主要部件应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2对有链路亢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 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 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
1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 络设备连接图; 2网络系统应具备自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 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3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 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5.4.1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
5.4.1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 物业管理软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等应用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的检 测应从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和 管理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 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应用软件 修改后必须通过回归测试。
5.4.2 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 检测。
5.4.3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2.6条的规定执行。 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5.4.4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 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 1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 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 2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 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储区、处理精度进行检 测; 3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 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 4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 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 5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6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 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改后的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 求。
5.4.5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 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 5.4.6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 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 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
网络安全系统宜从物理层安全、网络层安全、系统层安 应用层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测,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
完整性、 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5.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
5.5.3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
.5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
操作系统应选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安全强度的操
作系统; 2使用安全性较高的文件系统: 3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的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 安全要求的口令; 4服务器应只提供必须的服务,其他无关的服务应关闭, 对可能存在漏洞的服务或操作系统,应更换或者升级相应的补丁 程序;扫描服务器,无漏洞者为合格; 5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一些非法的侵人尝试 必须有记录;模拟非法尝试,审计日志中有正确记录者判为合 格。 5.5.6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5.5.6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
1身份认证:用户口令应该加密传输,或者禁正在网络上 传输;严格管理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 令; 2访问控制: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及资源对 象实施访问控制;用户能正确访问其获得授权的对象资源,同时 不能访问未获得授权的资源,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1中心机房的电源与接地及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第12章的规定;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网络 工程,应按《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 BMB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 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BMZ3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1完整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 篡改、破坏;
2保密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应被 非法用户获得;
5.6.1峻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外,还应对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作为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5.6.2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产品检 测报告、设备的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记 录和检测报告、应用软件的检测记录和用户使用报告、安全系统 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以及系统试运行记录,
6.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 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6.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 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 目的。
目的。 6.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 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 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 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6.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6.2.1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 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第3.2节的有关规 定执行; 2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 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 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5.2.2条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 4软件产品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3.2.6条中的有关规定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 预理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 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 人点。
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GI 46 中的有关规定。
1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 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 槽敷线的施工应按GB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时 应符合GB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 要求。 6.2.5工程调试完成后《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621-2010》,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 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 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 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
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 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 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 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 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 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6.3.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 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 录进行抽查或复核。 6.3.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 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6.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 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6.3.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 制记录: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JIS A0203-1999 混凝土术语6.3.5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目动控 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 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 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 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 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 检测合格。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 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