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52-2019_海南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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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46-052-201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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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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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52-2019_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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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52-2019_海南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标准.pdf" 是一份海南省的地方标准文件,它详细规定了海南省地下综合管廊(一种用于集中敷设和管理各类市政管线的地下结构)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综合管廊的建设涵盖了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与运营等各个环节,旨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率,改善城市环境,保障管线安全运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这份标准可能包括管廊的尺寸、材质选择、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维护周期、故障处理程序等内容,是相关部门进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管理和操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海南省的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建筑设计等相关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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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合确定。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 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 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等 6.4.2综合管廊分舱状况应考虑纳入管线之间的互相影响,管廊内 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舱室内,相互有干扰 的工程管线应分别布置在管廊的不同舱室内或者采用减少相互于 扰的技术措施。 6.4.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 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6.4.4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 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管廊内通道净宽应符 合下列要求: 1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0m; 2单侧设置支架和管道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 3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4人行通道的净宽.尚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管道、配件、设备运输

净宽的要求。 6.4.5纳人污水的综合管廊,污水舱宜独立布置。 6.4.6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便干运输、安装的材质,并应符 合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宜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塑 料或复合材料。 6.4.7钢管的管材强度不应低于Q235B,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 6.4.8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支 架或预埋件。 6.4.9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要求,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并考 悬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 业空间。 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宜符合图6.4.10及表6.4.10的 规定。

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宜符合图6.4.10及表6.4.10的 规定。

图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2020年8月建筑工程材料信息价_潍坊地区表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

6.5缆线管廊断面设计

6.5.1缆线管廊断面布置应以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管线单位的专 业规划为依据,并充分征求管线单位意见。 6.5.2采用浅埋沟道的缆线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大于1.6m。 6.5.3缆线管廊内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布置在不同舱室 内或者采用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敷设于缆线管廊的配给供水管 道,管径不宜大于DN300。 65.5.4缆线管廊内人行通道的净宽应根据缆线管廊净高及电缆支 架配置方式确定,并不宜小于表6.5.4所列值

6.6.1综合管廊应设置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 分支口等。

6.6.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 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防盗 措施。

文防盗 措施。 6.6.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宜与吊装口、通风口、控制中心结合设 置,且不应少于2 个。

6.6.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吊装口、通风口、控制中心结合 置,且不应少于2个。

1敷设电力电缆或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 2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 道采用蒸汽介质或热水温度大于100℃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 于 100m; 3敷设其它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4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x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 于1m。

6.6.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口应兼顾人员出人功能: 2吊装口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0m,当水平运输条件较好时,可 适当加大; 3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界限 要求且宽度不应小于0.8m; 4多舱综合管廊需共用一个吊装口时,两个舱室之间应采取可 靠的安全隔离措施; 5吊装口的设置应考虑后期人员作业的空间及安全性。

1通风口顶部孔口应满足通风及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m 5.6.7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布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道路交叉口及用户接驳点应布置管线分支口;

2管线分支口应考虑各种管线弓出时的相互影响和管线自身 引出的技术要求; 3管线分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排管或支线廊道形式对列 联通。 6.6.8人员出人口、吊装口、通风口等各类口部的出地面部分的外 观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不得阻碍车辆或人员的正常通行,条件允 许时宜与周围建(构)筑物合建。 6.6.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通风口与其他舱室通风口吊装口、人员 出人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 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识。

6.6.10综合管廊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纳入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防火分区; 2防火分区长度不应大于200m; 3防火分隔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 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严密封堵。封闭式电缆线槽贯穿孔口处,线槽 内部应采用有机堵料如防火泥、防火密封胶、防火泡沫等封堵。 4缆线管廊应设置防火隔断,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5.6.11露出地面的逃生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 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5.6.12综合管廊交叉和出线位置,宜通过将管廊断面加宽、加高 设置立体空间等方式实现

全性,实现综合管廊空间资源的有效利月 7.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并应考虑金属管 道的应力补偿措施

7.1.3采用化学材料制成的管道及复合材料制成的管道,所用的 管材、管件和附件、密封胶圈、粘接溶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 标准的要求,当与电力电缆共舱敷设时,管道应采用阻燃或不燃 材质。

7.1.5综合管廊内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

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7.1.6电缆选型应符合《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 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阳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 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的 有关规定。

7.2.1电力舱电缆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电力舱电缆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舱电缆应分层排列,重要变电站和重要用户的双路电源 电缆不应布置在相邻位置; 2电力舱支、吊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及防腐等要求; 3电力舱应留有电缆分支箱、环网柜及配套设施出口位置,并 考虑电缆设计余量、电缆接头及接地箱布置的要求和预留空间。 7.2.2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2.3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接头处应设置防火保护箱、防火防爆保护装置及 自动灭火装置。 7.2.4纳人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热伸 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7.2.4规定的弯曲 半径:

7.2.4纳人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热伸 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7.2.4规定的弯曲 半径:

7.2.4电力电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7.2.5电力电缆敷设安装方式应根据支架形式进行设计,并应符合

7.2.5电力电缆敷设安装方式应根据支架形式进行设计,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 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7.2.6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综合管廊舱室中,严禁热力管道、有易燃 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舱室。

7.3.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7.3.2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电缆弯曲半径必须大于电缆直径的15 倍,且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通信电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7.3.3综合管廊内的通信光缆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7.3.3通信光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

注:D表示光缆外径。

1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蛇形敷 设时,宜选用桥架形式; 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方式宜采用桥架形式,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 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3其他情况可选用支架形式 7.4.2电(光)缆桥架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时,应选用无孔金属托盘加实体盖板, 2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选用组装式托盘; 3除上述情况外,宜选用梯架。 7.4.3电(光)缆支架、桥架可采用钢材、铝合金材料、复合材料及其 也耐腐蚀的刚性材料。 7.4.4钢支架、桥架采用的钢材强度不应低于0235B,其质量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 7.4.5电(光)缆支架燃烧性能等级按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 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测定,应不低于C级。 7.4.6电(光)缆支架外观应符合表7.4.6要求

7.4.2电(光)缆桥架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DL/T 1683-2017标准下载表7.4.6外观质量要求

7.4.7电(光)缆的支架层间间距,应满足电(光)缆敷设和固定的要 求,且在多根电(光)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应有更换或增设任意 电(光)缆的可能。电(光)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宜符合表7.4.7规定 的数值。

表7.4.7电(光)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

注:1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2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接头的安装空间应单独考虑。

规定: 1最上层支架距综合管廊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 满足电缆接至上侧的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 表7.4.7所列数值再加80mm~150mm的和值; 2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温州市永嘉七都万国花园,不应小于300mm;当无法满 足时应设防护板。 7.4.9水平敷设时电(光)缆支架的最下层支架距综合管廊底板的 最小净距不宜小于100mm。 7.4.10电(光)缆支架各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表7.4.10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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