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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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CSA)发布的《乡村规划标准》的官方文件。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乡村规划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旨在指导和规范乡村的合理规划,促进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CECS 366-2014"的全称为《乡村建设与发展规划标准》,它涵盖了乡村的居住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强调了乡村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与生态友好性。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标准中的各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帮助理解和执行标准。

这份标准对于乡村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保障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实现乡村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8.2.1乡域交通规划应满足乡政府驻地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 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8.2.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

8.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表

2010某网校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冲刺班讲义mp3(9-16)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3乡政府驻地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3.3的规定

表8.3.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8.3.4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乡的发展需求确定。

8.3.4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乡的发展需求确定。 8.3.5乡政府驻地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 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 应穿越乡政府驻地的中心地段; 2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人口处应设置人 流、车辆集散场地; 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 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 160m; 4道路布置应充分考虑住户出行安全,道路交叉口应满足安 全视距要求; 5人行道路应布置无障碍设施。

9.1.3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9.2.1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 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 给水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 施。

9.2.2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

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 划标准》GB50178的所在区域按表9.2.2进行顶测;

2.2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 的8%~25%进行估算; 3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 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5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6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 25%计算。 9.2.3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9.2.3中人均综合用水

9.2.3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9.2.3中人均综合用水 量指标预测。

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L/人·d)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乡政府驻地,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

9.2.4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1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 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

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水资源匮乏的乡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9.2.6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

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十管最不利点的最 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m~1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 层应增压3m。

9.3.1排水工程规划应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力 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9.3.2排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生产污水量和雨水量,排力

1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 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3.3排水体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乡可采用分 流制。

9.3.5布置排水管网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

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 计。

9.3.6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乡政府驻

GB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 规定。

9.4.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

9.4.1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 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9.4.2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居民生

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 测。 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9.4.3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J 支成元股 便和接近页何中心。受 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9.4.3选定

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9.4.3选定

表9.4.3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4.4电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乡政府驻地电网电压等级宜定为110kV、66kV、35kV、 10kV和380V/220V,采用其中2~3级和二个变压层次; 2电网规划应明确分层分区的供电范围,各级电压、供电线 路的输送功率和输送距离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表9.4.4供电线路的输送功率、输送距离及线路走廊宽度

1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 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 路的交叉; 2设置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线路走 廊(表9.4.4),并不得穿越乡政府驻地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3乡政府驻地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乡政府 驻地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理地敷设电缆; 4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不得对弱电产生干扰 5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9.4.6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 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9.4.7供电工程规划应结合地区特点,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 和太阳能等能源

9.5.1通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的规

9.5.3邮政局(所)址的选择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

9.5.4广播、有线电视线路应与电信线路、互联网线路统筹规

9.6.1燃气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 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 9.6.2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料资源和能源结构选择气源种类,宜将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矿物质气和沼气等生物质气作为主 要气源。

9.6.3集中式燃气用气量应包括居住建筑(炊事、洗浴、采暖等)

1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气量应根据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 2生产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也可按同行业的 用气量指标确定。

气量指标确定,每个瓶装供应站宜供应5000~7000户,不宜超过 10000户

供应站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并应避开地震带和雷区等地段。 供应站的位置与乡政府驻地各项用地和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 行。

9.6.5选用沼气或农作物秸杆

9.7.1供热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 网和供热设施。

9.7.3集中供热的负荷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热和生产用热。

1建筑采暖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并 应符合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建筑采暖的规定; 2生活热水负荷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生活习俗 计算确定; 3生产用热的供热负荷应根据生产性质计算确定。 9.7.4供热管网的规划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 范》CJJ34的有关规定执行

9.8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9.8.1乡政府驻地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 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执行。 9.8.2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道路交通、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

程、供暖工程、燃气工程、供电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等专业规 划相协调

9.8.3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2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4 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

9.9.1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控制标 高; 2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51121-2015》,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 和弃土的地点。

9.2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

1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保留原 有绿地和水面; 2 应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避免土壤受冲刷; 3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工程管线敷设及景观环境设计; ? 应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9.9.3建设用地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

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Q/GDW 1512-2014标准下载,确定坡向和坡度及管沟系统

10.1.1 防灾减灾规划应包括消防、防洪排涝、抗震、防风减灾规 划。 10.1.2乡的防灾减灾规划应根据县域或区域防灾减灾规划的统 一部署进行规划。 10.1.3灾害频发地区的乡应制定灾害应急管理系统、防灾避难 系统公共安全保障系统和防灾减灾自救系统等预案。

10.2.2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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