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

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4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53634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简介:

"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 是一份工程建设标准,主要针对京津冀区域的城市综合管廊(用于集中敷设城市各种管线的地下结构)中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安装施工进行规范。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布线要求、系统功能、测试与调试等内容,旨在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系统的有效运行,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它适用于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各个阶段,是保障城市综合管廊智能化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

DB/T29-276-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3.1信号采集设备调试应符合下

8.3.1信号采集设备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设备的数量、型号、额定数等,并应与设计单位提供 的数据表或文件一致。

的一致性。 3单体功能应检查确认检查测量的采样值与上传信息表的一 致性。 8.3.2 电力监控系统功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线自检功能检查。 2 切换功能检查。 3 通讯信道功能检测。 4 无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5 带负载运行功能测试。 8.3.3 电力监控系统应与各设备接口通畅,且遥测、遥信信息应准 确。

8.3.4应采用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

用电量等各项参数和工作站测量的参数进行准确性检验《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T110-2017》,并对报警 信号进行验证。

9.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 查。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9.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 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气体火火控 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高度宜为1.3m~1.5m,止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 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

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 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 连接。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2.4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 其端部应有明显标识,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 应采取保护措施。 3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 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 防潮、防腐蚀措施。 9.2.5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 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 间距的一半。 4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6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且应避开日光和 人工光源直接照射,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 4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

平距离不应天于7m,且不应小于0.5m。 9.2.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 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2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100m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 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0m~1.5m。 3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顶部距顶棚宜为100mm 200mm,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 5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DB13(J)∕T 8326-2019 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质量标准,宜采用两只 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6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度 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7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管廊内的 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 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 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8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 应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要求。

求。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 应小于0.5m。 9.2.1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控制装置列 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 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 时,应米取加固措施。 4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模块(或金 属箱)安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 等措施,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 明显标识。 5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6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9.2.14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 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

控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应分 行单机通电检查。

9.3.2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 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 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对控 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应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在100s 为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 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在1min内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应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应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宜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应检查屏蔽功能; 6)应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 的隔离保护功能: 7)应使一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 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 复本条第7项检查; 9)应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10)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第本条 第2、6、7项检查。

9.3.3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 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设备的 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 查其状态显示,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规定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 动控制器宜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 联动控制器宜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 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 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额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下重复本条第7项检查。 3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4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DB21∕1231-2002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按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联动逻辑关系进行 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 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 请况、模块动作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 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人优先功能, 5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应按国家现行 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 一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 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 况、接收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6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检查。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 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 本条第2~6项检查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