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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发布于2016年。该规范主要针对城市防洪工作,为城市防洪规划的*制、审批、实施和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指导。它详细规定了城市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内容、规划方法、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内容,旨在保障城市在洪涝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PDF文件应该是完整的版本,清晰无水印,以便专业人员在设计、研究和决策城市防洪规划时参考使用。它适用于各类城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是城市防洪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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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规范*制组经过广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包括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一般 ,城市防洪标准,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城市 工程措施,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7号,****:430071)。 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鄂州市规划局 主要起草人:黄平李红陈玉燕宋锟叶栋慷 陈洪松 黄秋波宋立张能恭屠永春 胡红 仲志余陈肃利胡维忠宁磊 万艳华 余学谦谈凯 主要审查人:杨明松 陈材调 戴慎志王军谭培伦 黄防檀星全 邹惠君张艳春徐武建
目次1总则2一般规定2)3城市防洪标准4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4)5城市防洪体系(5)6城市防洪工程措施7 )7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9)附录A城市防洪规划*制基本要求(10 )本规范用词说明(13)引用标准名录(14)附:条文说明(15)
1.0.3*制城市防洪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颐、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 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 全保障体系; 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 程与城市市*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 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 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1.0.4城市防洪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 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要求。 2.0.2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防洪 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防洪 规划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应满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与城市 防洪有关的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协调。 2.0.4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制要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DB22∕T 450-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进行城市 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2.0.5城市防洪规划*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1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的规定。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 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2 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 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3.0.2 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隔时,可分区采用不同 的防洪标准
3.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 标准。
3.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
4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2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 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 场等; 3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 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 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4.0.3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 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 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 4.0.5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 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采 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4.0.2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
4.0.5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 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 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5.0.1城市防洪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 包括挡洪工程、泄洪工程、蓄滞洪工程及泥石流防治工程等,非工 程措施包括水库调洪、蓄滞洪区管理、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超设 计标准暴雨和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 及行洪通道保护等。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 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2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 治工程、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措施; 3河网地区城市防洪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 洪保护区,其防洪工程措施由堤防、防洪(潮)闻等组成: 4滨海城市防洪应形成以海堤、挡潮闸为主,消浪措施为辅 的防洪工程措施。 5.0.4山洪防治应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 水库等措施,在下游采用疏浚排泄措施。 5.0.5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 治理拱施左上游反宣桔树洗林 格空染城中游反宫设黑挡挡城
5.0.5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治理措施,在上游区宜植树造林、稳定边坡;中游区宜设置拦挡坝 等拦截措施;下游区宜修建排泄设施或停淤场
6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 7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类防御基 ,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5.0.6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
5.0.7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
6.0.1城市堤防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防布置应利用地形形成封闭式的防洪保护区,并应为城 市空间发展留有余地; 2堤线应平顺,避免急弯和局部突出,应利用现有堤防工程 少占耕地; 3中心城区堤型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根据设计洪水主流 线、地形与地质、沿河公用设施布置情况以及城市景观效果合理 确定。
1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在稳定河势、维持或扩 大河道泄流能力的基础上,兼顾城市航线选择、港口*头布局及相 关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确需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时,应与上、下 游河道平顺连接。 2新河河道选择应根据地质、新河平面形态及其与原河上、 下游河段的衔接统筹考虑,宜形成新河导流、下游河弯迎流的 河热
6.0.3城市排洪渠布置应符合下列
1排洪渠渠线选择应在保障雨洪安全排除前提下,结合城市 用地布局综合考虑,做到渠线平顺、地质稳定、拆迁量少; 2排洪渠出口受洪水或潮水顶托时,应在排洪渠出口处设置 挡洪(潮)闸;必要时应配置泵站,在关闸时采取泵站提排排洪渠内 洪水。
SHJ 509-1988 石油化工工程焊接工艺评定6.0.4泥石流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级或多级设置; 2排导沟应布置在长度短、沟道顺直、坡降大和出口处具有 堆积场地的地带; 3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场地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 6.0.5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避免设置在不良地质区域,当不能避 开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满足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其用地规 模应按规划期末控制,并应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6.0.6城市防洪工程布局应与所在流域防洪工程布局相结合,并 应与公用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及城市河湖水系、园林绿地、景观系 统等规划相地调
7.0.1城市应充分利用上游水库进行洪水调节,调洪库容及调度 应满足城市防洪保护目标要求。 7.0.2城市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有关要求分类分区建设和管理 蓄滞洪区;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应提出防 御措施。
7.0.3城市应制定遭遇超设计标准暴雨
性水灾时的对策性措施与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及病险水库防洪抢 救灾应急预案,并应根据气象、水利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暴雨、洪 预报,进行灾害预警,及时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
DBJ46-025-2019 海南省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行洪通道、排洪渠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应划入城市 蓝线进行严格保护。
防洪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
附录 A城市防洪规划*制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