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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51-2017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1251-2017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全称为《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7年,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防火防排烟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建筑防排烟系统的原理、设计原则、技术要求、设备选型、系统布置、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旨在保障建筑内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防止烟雾扩散,提供安全的疏散通道,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它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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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 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 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 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 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 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 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内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
以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 定窗。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 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 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敬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 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充许面积及其长边最 大充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 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2.4公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充许面积 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生: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主: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米用目 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 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 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 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 均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 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 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 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 可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耳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 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后装置 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 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 (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 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压
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
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
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 属时JG∕T 5013.2-1992 振动平板夯技术条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日 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 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 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 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 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 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 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 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
或排烟口【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2016年),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 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充许排烟量,最大充许 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人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 于 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 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士 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 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