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83-2011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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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83-2011《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部关于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的专业标准。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的程序、方法、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软土地区是指地表下存在高压缩性、低强度或流变性较强的土层的区域,如沿海地区、河流冲积平原等地,这些地区的土体对建筑物的稳定性有很大影响。

该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软土地区的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对软土的识别、评价、测试、处理及稳定性分析等工作。它旨在保证在软土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经济、可靠,防止因软土特性造成的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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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²。承载力特征值的选用,应根据压力和沉降、沉降与 关系曲线的特征,结合地区经验取值。

4.5.6根据扁铲侧胀试验指标并结合地区经验,可判别

别,并确定静止侧压力系数、水平基床系数等参数。 4.5.7.标准贯入试验可用于评价土的均匀性和定性划分不 质的土层《家用和类似用途CO2制冷剂热泵热水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GB/T 26181-2010》,以及软土中夹砂层的密实度和承载力。

4.5.8场地土的动力参数可采用弹性波速单孔法测试,测点

4.6.1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和使用期进行沉降监测

6.1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和使用期进行沉降监测:

1一级建筑物; 2二、三级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2)对周围建筑物有影响: 3)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特别敏感: :4)加层、接建及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 变化; 5)地基加固处理后需要检验: 6)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监测的工程。 4.6.2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地下水监测: 1地下水位的变化对地基土的性质有较大影响时; 2地下水位的变化对建筑物基础或地下工程的抗浮、防水, 防潮和防腐有较大影响时: 3施工降水对拟建工程或相邻工程有较大影响时; 4施工或环境条件改变,造成的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 变化,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时: 5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4.6.3地下水监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每个场地的观测孔宜 三角形布置,孔数不得少于3个: 2地下水变化较大的地段或上层滞水赋存地段,应布置观 测孔; 3 在临近地表水体的地段,应观测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 联系; 4地下水受污染地段,应长期进行水质变化的观测; 5地下水监测方法与监测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 士工程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5.0.1在软土地区进行地下水勘察,应通过调查和现场勘察方 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为设计施工提供有关的参数 和指标,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的影响 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0.2软土地区地下水勘察,除应符合一地区的察要求外: 尚应根据工程需要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在江河、湖泊、滨海地区, 还应查明潮汐变化; 2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与工程相关的含水层相互之间 的补给关系; 3地下水腐蚀性和污染源情况。 5.0.3已有地区经验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有常年地下 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可通过调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质和规 律、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 5.0.4对于需要采取水试样的含水层,同一场地应至少采取3 ,对污染严重的场地,还应进行地基土的腐蚀性试验。地下水 的采取和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5.0.5现场勘察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应满 足工程评价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 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 量不应少于3个; 2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 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5.0.1在软土地区进行地下水勘察,应通过调查和现场勘察方 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为设计施工提供有关的参数 和指标,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的影响 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0.5现场勘察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

1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 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 量不应少于3个; 2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 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5.0.6多层地下水测量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 他含水层隔离,并宜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 验进行测量。 5.0.7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或测压管内直接测量,软 土地区测量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4h,测量结果的允许 偏差应为士2cm。对位于江边、岸边的工程,地表水、地下水应 同时测量,并应注明测量时间。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的放 置时间不宜超过72h,稍受污染水的放置时间不宜超过48h,受 污染水的放置时间不宜超过12h, 5.0.8含水层渗透系数的测定宜采用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综合 确定。砂性土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可直接通过抽水试验测定,黏性 土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可采用室内试验测定。当对数据精度要求不 高时,可采用经验数值。 5.0.9软土地区地下水作用的评价,除应符合一般地区的要求 外,尚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对地基基础、地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2采取降水措施或大量抽取地下水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 影响范围内,应评价可能引起土体变形或大面积地面沉降及其对 工程的危害; 3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 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4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应评价降水或截水措施的可行 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5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基坑底 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 6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与 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5.0.10评价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时,宜通过专项研究确定 抗浮设防水位。在研究场区各层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场区地下水 与区域性水文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各层地下水的变化趋势以及

5.0.6多层地下水测量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 他含水层隔离,并宜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 验进行测量。

5.0.7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或测压管内直接

土地区测量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4h,测量结果的 偏差应为士2cm。对位于江边、岸边的工程,地表水、地下 司时测量,并应注明测量时间。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 置时间不宜超过72h,稍受污染水的放置时间不宜超过48h 亏染水的放置时间不宜超过12h

5.0.9软土地区地下水作用的评价,除应符合一般地!

引起这种变化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应按下列原则对建筑物运营 期间内各层地下水位的最高水位作出预测和估计: 1当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根据该层地 下水实测最高水位和建筑物运营期间地下水的变化来确定; 2无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或资料缺芝时,可按察期间实测 最高稳定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 素综合确定; 3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水 立并考其对抗浮设防水位的影响; 4只考虑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近3 年~5年的最高水位确定。

6.1.1软土地区地震效应勘察,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地震地 质条件及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下列工作: 1划分建筑场地抗震地段,评价建筑场地类别,提供抗震 设计的地震动参数: 2对可能发生液化的场地与地基,应判别液化土层GB 50307-2012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确定 液化等级和液化深度; 3对可能发生震陷的场地与地基,应判别软土震陷,工程 需要时应进行专门性的软土震陷量计算。 6.1.2软土地区地震效应勘察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宜采用单孔检层法、跨孔法或面波 法(雷利波法)。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 单幢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组团(每组团)不宜少于2个,高层建 筑群每幢不得少于一个;钻孔深度一般情况下应大于场地覆盖层 厚度或20m。 2地震液化判别宜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和静力触探试验方法: 且判断液化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每个标准贯入试验孔的试验 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 6个。 3地震液化判别应查明可能液化土层的地下水埋藏条件、 水位变化幅度及近期3年~5年内最高水位。 4对粉土、含泥质砂土、砂土夹淤泥质黏土、砂土与淤泥 质黏土互层等,应取土的颗粒分析样品,并采用六偏磷酸钠作为 分散剂的测定方法,测定土的黏粒含量百分比(°)。 5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抗震设计的工程,每幢高层

建筑物的同一地质单元宜布置不少于二个剪切波速孔,测试孔应 深至准基岩面(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或深度超过 100m,且剪切波速有明显跃升的分界面或由物探等其他分法确 定的准基岩面。对于准基岩面及其以上各土层,宜采集土试样进 行室内动三轴试验或共振柱试验,并提供剪变模量比与剪应变关 系曲线、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

6.2抗震地段划分与场地类别

5.2.1对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区的场地进行抗震地段划分 时,应根据场地岩土特性、局部地形条件以及场地稳定性对建筑 工程抗震的影响等,划分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以及可进行 建设的一般场地。划分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软土,当设防烈度为7度、8度、9 度,等效剪切波速值分别小于90m/s、140m/s和200m/s时, 可划分为不利地段,

建设的一般场地。划分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软土,当设防烈度为7度、8度、9 度,等效剪切波速值分别小于90m/s、140m/s和200m/s时, 可划分为不利地段。 6.2.2对于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区,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对多层建筑组团场地类别评价时,宜进行剪切波速测定。对多 建筑物,当坚硬土层理深大或受勘探孔深限制,难以查明覆盖层 厚度时,有经验地区可收集并引用邻近工程深孔覆盖层厚度 盗料

6.2.2对于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区DB32∕T 4167-2021 单元整体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反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对多层建筑组团场地类别评价时,宜进行剪切波速测定。对多层 建筑物,当坚硬土层埋深大或受勘探孔深限制,难以查明覆盖层 厚度时,有经验地区可收集并引用邻近工程深孔覆盖层厚度 资料。

6.3.1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区,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 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 关规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土或不考 虑液化影响: 1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区,粉土中的黏粒(粒径小 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分别不小于10、13和 16 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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