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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_15-111-2016_预拌砂浆_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简介:
"DBJT_15-111-2016_预拌砂浆_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 是一份关于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的技术管理规程。预拌砂浆,即在工厂预先按照一定配比混合好的砂浆,便于施工现场直接使用,可以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这份规程详细规定了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预拌砂浆的生产符合标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DBJT" 是地方标准(Dongbei Jianzhu Tongzhi)的简称,意味着这份规程是针对某一特定地域(如东北地区)制定的。2016年的版本意味着它是根据2016年的技术标准和知识制定的,可能会包括当时的最新技术和最佳实践。
简而言之,这份规程是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预拌砂浆时需要遵循的重要技术文件,旨在提升行业规范性和标准化水平。
DBJT_15-111-2016_预拌砂浆_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2.7 湿拌砂浆的配料计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6.2.7规定的范围
6. 2. 7 原材料的计量充许偏差 ( %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 该项指标仪适用于 制的湿拌砂浆搅拌站
6.2.8混合搅拌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 1次; 2应根据细骨料的水分DB52/T 1380-2018标准下载,微调每盘料实际用水量,使生产 的湿拌砂浆稠度保持稳定; 3搅拌机应采用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规定的 强制式搅拌机; 4湿拌砂浆最短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小 于30s,以搅拌出来的砂浆均匀无结团为标准
7.1.1预拌砂浆的检验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7.1.4干混砂浆出厂前应按本规程要求按批次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及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供方还需在供 起40d内向需方提供包括该批砂浆在28d时的抗压强度等指 出厂检验报告。
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质量进行进场检验,供方应同时提 检验报告和该批产品发货单和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 工程使用
7.1.6进场检验或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交货之日起40d
7.1.7对存放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应按进场检验的要求进 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7.1.9湿拌砂浆在工地的储存设施应明确标识湿拌砂浆品种
7.2.1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批、
7.2.1生产厂家应按品种、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组批、编号 取样,每一个生产批次为一个编号,具体组批规则如下: 年产量10×104t以上,不超过8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4×104t~10×104t,不超过6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4t~4×104t,不超过400t或1d产量为一批; 年产量1×104t以下,不超过200t或1d产量为一批。
份试样,取样总量不应少于各项试验用量总和的4倍且不少 于20kg
批取样应随机进行,散装砂浆可在出料口连续取样,袋装砂浆应 随机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取样总量不应少于各 项试验用量总和的8倍且不少于40kg,将其缩分为两等份,一份 由供方封存40d,另一份由需方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在40d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
在40d内,需方对干混砂浆质量提出疑问需要仲裁时,双方 应将供方保存另一份试样送交双方认可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
湿拌砂浆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表观密度、凝结时间、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 度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1 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50m3时,取样不应 少于1次。稠度应每车进行取样检验; 2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砂浆取样不 应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3时 取样不应少于1次; 3收缩率检验的试样,每200m3相同配合比砂浆取样不应 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200m3时,取 样不应少于1次;
.5湿拌砂浆取样应符合以下
1试样应在搅拌机出口或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为 1/4~3/4之间随机抽取; 2抽取试样总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4 倍,且不宜少于0.02m3; 3开盘检验和出厂检验取样后应盖好桶盖,立即送到试验 室,从取样完毕到开始进行各项性能试验,不宜超过30min; 4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取样后应盖好桶盖,立即送到具备 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在开放时间内完成试验; 5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及检验频率可参照本规程以合 同方式约定。
7.3.1预拌砂浆检验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1预拌砂浆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第5章规定的所有 技术要求。当采用引气型外加剂的预拌砂浆用于承重砌体时,还 应进行砌体强度的检验:
4对有抗冻性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5 对有柔韧性要求的工程,应进行压折比试验: 6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可参照本规程和相应产品标准 的规定以合同方式约定
7.3.2预拌砂浆试验时的稠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湿拌砂浆的稠度应满足本规程第5.3.2条表5.3.2的 要求; 2干混砂浆试验时的稠度为:砌筑砂浆70mm~80mm;普 通抹灰砂浆90mm~100mm;薄层抹灰砂浆70mm~80mm;地面 砂浆45mm~55mm;普通防水砂浆70mm~80mm。其他干混砂浆 试验时的稠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表观密度、凝结时间、稠度、抗压强度、保水率、抗渗 压力、拉伸粘结强度、收缩率、抗冻性等试验按《建筑砂浆基本 生能试验方法》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 2预拌砂浆的开放时间检测方法参考本规程附录C; 3稠度损失率按《预拌砂浆》GB/T25181附录A的有关规 定进行; 4耐热性试验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984的有关 规定进行; 5预拌砂浆的氯离子含量试验方法可参考本规程附录B; 6放射性按《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 规定进行; 7陶瓷砖粘结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按《水泥胶砂强 度检验方法(IS0法)》GB/T17671的有关规定进行:
8十混陶瓷砖粘结砂浆粘结强度按《陶瓷墙地砖胶粘剂》 JC/T547的有关规定进行; 9干混界面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晾置时间试验按《混凝士 界面处理剂》JC/T907的有关规定进行: 10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各项性能试验按《聚合物水泥防水 砂浆》JC/T984的有关规定进行; 11其他检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可参照《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 验方法》JGJ/T70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7.4.1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第5章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 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可委托双方认可 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7.5.1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
种、型号、标记、预定总量、价格、产品执行标准、交货验 收等。
7.6.1干混砂浆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7.6运输、交货和储存
1散装干混砂浆可采用专用运输车运输,也可将生产厂预 先装好料的筒仓运到工地。运输车和筒仓应密封、防水、防潮: 散装筒仓应有防离析功能: 2散装干混砂浆运到工地时,应提交产品名称、标记、商 标、加水量范围、净含量、使用说明、储存条件及保质期、生产
.6.2王混砂浆交货应满足以
1千混砂浆出厂交货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留置样品: 1)供方与需方在砂浆交付到工地时,按生产编号或批次在 工地取样,双方签名封存; 2)需方委托承运单位与供方在砂浆出厂交付时,按生产编 号或批次在仓库取样,双方签名封存: 3)需方同意以供方砂浆出厂时同编号的留样作为留置样品。 2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干混砂 浆的发货单。发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发货单编号、订货单位 砂浆标记、发货日期、运输车号、供货量、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以及供需双方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7.6.3干混砂浆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散装干混砂浆应按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放,不得 混装; 2 散装干混砂浆筒仓应有防离析装置: 3干混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 存放,先到先用。普通干混砂浆的保质期为3个月,特种干混砂 浆的保质期为6个月。自生产日起,超出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 格方可使用; 4袋装干混砂浆应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批号分垛存放 并以卡板或砌块垫高离地。存放仓库应防水、防潮、不得淋水 不得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晒,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
7.6.4湿拌砂浆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采用专用搅拌运输车运送; 2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罐体内不应有积 水、积浆及杂物; 3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转动罐体,并避免洒漏; 4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5砂浆运至储存地点时,应不离析、不分层,出料时应边 搅拌边出料
5湿拌砂浆交货应满足以下要
1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供需双方确认签收; 2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 浆的发货单。发货单应包括发货单编号,工程名称,施工部位, 需方名称,供方名称,砂浆标记,供货日期,运输车牌号,供货 量,装料时间、进场时间,开放时间; 3产品交货时应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7.6.6湿拌砂浆的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单位应在湿拌砂浆进场前做好湿拌砂浆存放设施 存放设施应有防雨及遮阳措施,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砂浆的种 类、强度等级,严禁混用; 2湿拌砂浆存放期间,应采取措施对砂浆进行封闭处理 以免失水。如存放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拌和均匀; 3湿拌砂浆应在开放时间内使用完毕: 4 湿拌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加水; 5湿拌砂浆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8.1.1供方应向收货方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具备资质的检测机 构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1.2供方应向使用方进行技术交底,使用方应按本规程规定 并结合供方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施工。
8.1.6施工前应先做样板间,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8.2.1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用 机械搅拌,应保证拌合料搅拌均匀。 8.2.2普通干混砂浆宜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均匀,搅拌时间 不宜少于2minYB 4407-2014标准下载,随拌随用。 8.2.3干混砂浆拌合物宜在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 温超过30℃时,宜在3h内使用完毕。 8.2.4特种干混砂浆宜采用手持电动搅拌器搅拌,先在容器中 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套液体,再加入特种干混砂浆搅拌,搅拌时 间宜为3min~5min,且应搅拌均匀。
8.2.6机械化喷涂砂浆拌合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6的
8.2.6机械化喷涂砂浆拌合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6的
《承载印制电路板用涂料(敷形涂料)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20633.2-2011》表8.2.6机械化喷涂砂浆拌合物技术要求
表8.2.6机械化喷涂砂浆拌合物技术要求
8.3.1泵送砂浆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