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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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简介:

我无法直接获取具体的政策文件内容,但根据一般的理解,"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应该是一份由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性文件。这份文件可能包含了关于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定,如城市空间布局、建筑设计、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交通、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规定和指导。

它可能包括对城市规划的审批流程、设计标准、实施要求、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旨在规范城市规划行为,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的规定内容需要查阅官方发布的完整文件或向相关部门咨询。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部分内容预览: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镇 详细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兼容性原 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 发,不符合“到路到边”要求的,应由属地政府先行整合,统 收储、供地。如确实难以“到路到边”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分期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应将其 纳入整合地块。不宜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20亩(含20亩)的 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 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 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对象,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 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

第十三条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由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 (一)相邻地块已有规划方案的,可以按照规划方案进行考 虑; (二)北侧相邻地块还没有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阴影线不 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0米。若项目外部

用地及受遮挡建筑无目照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可由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三)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GB∕T 29059-2012 超薄石材复合板,对拟建建筑做 (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 拟建建筑东侧或西侧临规划道路,而道路另一侧为规划建设 用地时,镜像的对称轴为规划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镜像建 筑的高度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2/3,且遮挡高度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 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 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其最小正面间距按 表二执行。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执行,并应 符合防火规范。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执行,并应 符合防火规范。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 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以较低建筑为基准 跟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一致。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跟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如非居 住建筑在南侧则应符合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如居住建筑在南 侧,则应符合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m,高层民用 建筑跟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9m,裙房和其他民 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m。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应按外部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 地界,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 (二)建筑退让侧面用地地界应符合的规定按表四执行;

(三)提倡建设通透围墙或密植绿化隔离,两地块用地红线 相连,围墙设在红线处,退道路红线设置不宜小于1.5米,可沿 城市绿线设置。 (四)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退让地界 可由有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 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控制线(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 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 第二十三条沿河道两侧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 不宜小于3米。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红线按表五执行:

注: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门岗、警卫室等 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

DBJ64∕T 060-2016 SMC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建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25米以上的,四层及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突出的宽度不宜大于1.2米;窗井(采 光井)设置宽度不宜超过1米,超出部分核减绿地率核算建筑密度

第二十六条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 第二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 筑物。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高压走廊为:500kV,75米;330kV 45米;220kV,40米;110kV、66kV,25米;35kV,20米。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 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一般不超过 3栋,3栋以上应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形成 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高差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 1/5。 第二十九条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应采取高低错落 等手法丰富临街天际线。注重建筑山墙景观的层次性、对临街山 墙立面精心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第三十条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列 立面在保持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 规整。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 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三十二条住宅建筑面宽控制为: 位于城市通风廊道、铁路沿线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以55米左 右为宜;一般地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60米为宜;棚户区建筑面 宽以不超过70米为宜,不得临街设置,且不宜超过两个单元。

第三十九条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 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 调。 第四十条项目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 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 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鼓励建设立 体园林绿化。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 方式布置,鼓励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 让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 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绿地规模不小于原规 划规模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 宽度不宜小于50米; (二)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 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南水北调干渠两侧防护绿带应符合相应要求; (四)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其宽度应符合相应 标准规定;

(五)其它有邻避效应的市政基础设施防护绿地应符合相应 标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2.5米CJJ∕T 311-2020 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技术标准,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 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六执行

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 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支路红线<20米不再 设置开散空间; (三)特殊情况开敲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利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自应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 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自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应按(见附表二)执行。 第四十九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 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 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 位的10%,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新建大于2万 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 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建设 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十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考虑院内布置非机动车 停车区。中小学、幼儿园门口宜设置停车下车区、家长等待区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二)非机动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

(三)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30%户数的要求。(按 照每户2个非机动车计算) 第五十二条鼓励项目建设停车楼,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 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相关规范 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 求时,应设置辅道;建设项目基地不应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 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 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 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 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 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 无展宽段时,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上距 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 上不应小于30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 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 用地红线设置车行出入口; (三)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 设置两个(含)以上开口; (四)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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