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 长沙市政府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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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 长沙市政府2018年8月)简介: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发布)是长沙市针对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制定的一项具体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这份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修订版的内容可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编制: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要求、内容和方法,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重要性。

2. 建设用地管理:对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和变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建筑物和城市景观:对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形态、色彩、间距等方面提出了技术性要求,旨在塑造城市风貌和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4. 城市基础设施: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如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

5. 绿地和环境保护:强调了绿色建筑、生态城市和环境保护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在规划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

6. 规划审批与监督:规定了规划审批程序,明确了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机制,以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这份规定是长沙市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运用规划手段引导城市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工具。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 长沙市政府2018年8月)部分内容预览:

5.3.3.2混合类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 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5.3.3.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工业仓储类以及其他类建设项目。 5.4停车场配建规定: 5.4.1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 配建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 是指提供该建设项目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 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要求。 5.4.2本规定将长沙市划分为两类分区,并依此将建设项目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设置为两项指标,该分区和建筑间距 分区一致,即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 5.4.3新建、拟建建筑物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 定的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建筑 物,可结合建筑退让距离设置地面停车位。 5.4.4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其建 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 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 5.4.5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 面和地上空间设置停车设施,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在经批准并满 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设置地下社会停车库并对外开放。

5.4.6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 用地范围以内;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和被城市道路分割 的建设用地,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按城市道路划分)的停车位配 建数量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的停车场(库)配建 指标要求,因为建设用地或容量指标等问题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 求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定配建停车 位数量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相 邻用地内总量平衡布局,但总量平衡的停车位不得超过100个。 5.4.7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其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数量的9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 的改、扩建建筑除外);民用非居住建筑、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内 配建的非厂房类与非仓库类建筑(如配套的办公、展示、倒班宿舍、 运动、休闲、食堂、小卖部等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 应不少于该部分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工业地产项目配建 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含货运 车辆和装卸车位)的70%;除工业地产之外的工业项目和仓储物流 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总量进行控制,可依据行业设计规范在建设 用地内地上、地下合理设置,鼓励在地下进行集中设置。 5.4.8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 车库。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 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停车库。 5.4.9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

建停车位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审并获得批准。 5.4.10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 放使用。停车场(库)需要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其出入口应设候 车道,候车道长度不应少于15米。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 (库)对社会开放。 5.4.11混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 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5.4.12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4.13为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 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 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 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5.4.14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不得占用内部 环通道路。 5.4.15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 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 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5.4.16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5. 4. 17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表5.4.17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主城间距区其它间距区低层住宅车位/户22S建≥150平方米车位/户1.11. 3普通住宅90平方米S建<150平方米车位/户0. 70. 9S建<90平方米车位/户0. 50. 7宅保障性住房0. 3车位/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地下车位比例不受限制)公寓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0.8旅宾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0. 8馆招待所、经济型酒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0. 5政务中心县级及以上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 53. 5及服务窗口行政办公政府机关办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31. 5办政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 02. 5县级以下及服务窗口政府机关办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 0公其他办公(含公寓式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 0商务办公、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设施及配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91. 2大型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72. 0商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2. 5业影剧院车位/100座4. 5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70. 9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01. 2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0. 6疗疗养院(含养老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40. 572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主城间距区其它间距区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30. 4文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6体体育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 5场馆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 5幼儿园车位/班0. 81. 0教小学车位/班1. 52. 0中学车位/班2.03. 0育大专院校、成人学校车位/班3. 0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 52游览场所市级综合性、主题级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78区级、居住区级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4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2. 5交通建筑客运码头2. 2车位/设计日每100名旅客客运机场4轨道交通车站(换乘站、枢纽站)0. 20. 2工业地产项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单层0. 2工业仓储其他工业厂房多层0. 3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0. 8物流仓储0. 1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学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2.工厂和仓储用地中的办公、调度、展示等建筑须在满足上表厂房和仓储停车73

位配置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类别建筑的配建指标另行增加停车位的配置。 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建筑须在满足上表医院停车位配置的基础上按照办公类 配建指标另行增加停车位的配置。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 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不得低于 本规定。

5.4.18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6.1市政管线敷设位置: 6.1.1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 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 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过街地道及人行天桥不应设置燃气管线 及设施。 6.1.2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 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 1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 6.1.3市政压力管道不应敷设在堤防内,确需在堤防内穿越 和敷设的,应采取工程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6.2电力线路及设施: 6.2.1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应规划为防护绿地,同时不得兴建 建筑物。

.2.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

6.2.2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桥位旁侧有架空 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

(杆)架高度。 6.3石油管道敷设要求: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应≥5 米,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修筑其他建、构筑物或者 种植深根植物。原油、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 和水工建(构)筑、工厂的距离不宜<20米,距铁路线应≥25米。 6.4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敷设要求: 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应≥50米,距铁路线应≥50 米,距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 机场、火车站和码头等特殊建、构筑物应≥100米。 6.5地下管道敷设净距控制: 6.5.1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 小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表6.5.1)的规定。

南京长江四桥南主墩超大双壁钢套箱施工表6.5.1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1234建给水管线污水雨水管线燃气管序再生水管线管线名称(构)*D>中压高压号筑物200200低压mmmmBABA低压P≤0.01MPa0. 7 1. 00.01MPa300mm0.50. 4MPa35 kV2. 05. 013道路侧石边缘1. 51. 51. 51. 52. 514有轨电车钢轨2. 02. 02. 02. 015铁路钢轨(或坡脚)5. 05. 05. 05. 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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