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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南府发[2013]40号 南充市政府2013年12月)简介: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也就是南府发[2013]40号文件,是由南充市政府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技术性规定。这份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的实际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制定的,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的实施。
该规定可能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如土地利用、建筑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设置、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管理、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与南充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特色相适应。
具体规定可能包括规划审批程序、规划执行标准、违规处罚等内容,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城市规划师、开发商、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来说,理解和遵守这份规定是进行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前提。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南府发[2013]40号 南充市政府2013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 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 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英商务区, 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 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 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 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 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 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 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DB21/T 1899-2011》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天专院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 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 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 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 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 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 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注:1,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日(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 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第十七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 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 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 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 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 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 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来,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 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 足表1、表2规定距离。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 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来,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 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 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 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 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 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 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 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 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 控制: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 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 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来高度进行退让。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 ≥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 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 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 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 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 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 小于10米。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 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 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 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 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 及雨蓬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来,且其距室外地坪 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 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 商场(总建筑面积2方平方来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来,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 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 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 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GB∕T 31004.2-2014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声强法测量 第2部分:现场测量,其后退距离应 满足以下规定: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 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 等开散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 144平方来以上的跌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 为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 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项部分除外。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 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 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 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 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 来,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来,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
第二十八条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注:1.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2.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3.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量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宣 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4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 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地下车库建效面稳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手30平方采(不含机越停车位),地下可设产少的微型机动车位
注:1、公可设面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出人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 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 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 则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 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BS DD CEN∕TS 1992-4-5-2009 混凝土中用紧固件的设计.柱上安装式紧固件.化学系统,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 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第三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 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 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 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于分 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来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按照不低于30平方来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 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 之和天于3方平方来的项自,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来的全 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
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 设。 第三十二条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 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 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于人指标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 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 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 的地下室充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 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 6来(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 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士 厚度不低于1.5来;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充许在 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 室严格区分。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 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