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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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介:

"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地方标准,由北京市制定,于2016年发布。这个标准的全称可能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它主要是针对公共建筑(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等)的节能设计提出的一套指导性规定。

这个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原则、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幕墙系统、建筑围护结构材料选择、能源管理等方面。它旨在通过科学的设计方法和策略,降低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符合国家的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政策。

例如,它可能规定公共建筑应优先考虑自然光和自然通风的利用,优先选择节能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置合理的能源管理系统,以实现建筑的高效节能。同时,该标准也会涉及到建筑的运行维护阶段,以确保节能设计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

总的来说,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推动中国公共建筑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14对于冬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物内区,当采用分 区两管制或四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冷时,宜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 冷水。

1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高层建筑的风系统所辖层数不宜超过10层; 3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 算确定。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 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天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5风量大于10000m/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 不宜大于表4.3.15的数值

JC∕T 332-2006 油浸棉、麻密封填料表4.3.15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W/(m/h)

6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器》C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3.17空调系统管道与设备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 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 煤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 2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C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 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附录F的规定值; 4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或“冷桥“的措施。

表4.3.18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

4.3.19空调或通风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 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 4.3.20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 置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严寒地区采用时,应对能量回收装 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 露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 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节能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 物;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 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 3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 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4应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以缩短需要冷却处理 的空调系统的使用时间: 5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 高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4.2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高温空气,必要时 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4.3仅用于消除室内余热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 宝通风注库

4.5.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4.5.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 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 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供冷、供热; 7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发 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天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 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 统; 9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 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寒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条件充许时 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士壤源地源热泉系统供冷、供热: 12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3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5.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 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 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 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 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5.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李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 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5.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4MW。

4.5.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 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 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要 求。

4.5.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

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 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5.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5.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4.5.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

不应低于表4.5.10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0P)不应低于表4.5.10 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10 中数值的0.95倍。

表4.5.10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 (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5.11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5.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 表4.5.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5.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 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5.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 倍。

:括号内数值为节能评价值所对应的指标值,绿色建筑星及以上星级应符合括 内指标值。

4.5.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0P)不应低于 表4.5.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 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 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 定

表4.5.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DB32/T 3219-2017标准下载4.5.13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

4.5.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表4.5.14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5.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SY∕T 7064.4-2018标准下载4.5.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 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0P)不应小于2.0: 3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 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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