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044-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MZ/T 054-2014 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居民地和行政区域简介:
MZ/T 054-2014是中国的一项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全称为“地名标志设置规范第4部分:居民地和行政区域”。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如何正确、规范地设置居民地和行政区域的地名标志,以方便公众识别和使用,同时也为地图制作、导航系统、公共信息服务等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居民地主要指城市、城镇、乡、村庄等人类聚居的区域,行政区域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镇等各级行政区划。在居民地和行政区域的地名标志设置中,规范要求地名标志应清晰、准确、醒目,并且要按照规定的尺寸、字体、颜色等进行设计和制作,以确保无论在白天还是夜晚,无论远观还是近看,都能清晰识别。
此外,规范还对地名的选取、拼写、译写,以及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高度、方向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地名标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总的来说,MZ/T 054-2014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标准化文件,对于提升地名标志的使用效果,增强地名标志的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地名文化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MZ/T 054-2014 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居民地和行政区域部分内容预览:
MZ/T 0542014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厦门市民政局、集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启大、宋久成、张清华、吴坚、间雪怡、许天福、林婉霞
GB 50274-2010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MZ/T 0542014
名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设置要求等技术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7733—2008地名标志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17693.1—2008,定义 2.1] 3.2 地名标志signsofgeographicalnames 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GB17733—2008,定义3.2]
4.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 示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GB17733—2008,4,2.2J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一2008中5.1.1、5.1.2、5.1.3、5.1.4的规定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一2008中5.1.1、5.1.2、5.1.3、5.1.4的规定
5.2安装方式及方向要求
综合考虑环境、标志特性等因素选择设置方式,同一 路段,同类地名标志设置方式应保持致。地名 标志设置宜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a)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 b)悬臂式; c) 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 d)碑碣式
5. 2. 2方向要求
街、巷地名标志应与所标示的街、巷平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应与通过行政区域的道路垂直
5.3.1居民地地名标志
5.3.1.1街地名标志
a) 至少设置2个地名标志; 采取立柱式设置时,设置位置不应在转角处,而应设置在距离转角沿道路方向5m以上适当 位置; c) 采取交叉悬臂式设置时,设置位置宜在道路转角处,且地名标志与所标示道路平行。 d) 弧线形路口的设置位置不应在弧线处,而应设置在直线道路旁。 5.3.1.1.3地名标志不应与其他标志相互遮挡。 5.3.1.1.4地名标志设置应避开以下设施: a)斑马线; b)人行道的斜坡; c)盲道。 5.3.1.1.5具有隔离带的街,应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地名标志,
5.3.1.2巷地名标志
3.1.2.1地名标志应设置在巷的起止点、交叉口。 3.1.2.2300m以上非直线形的巷,转折点距离起止点、交叉点50m以上的,在转折点处应设 示志。
5.3.1.3区片地名标志
包名标志应设置在所标示区片面向主要道路的一
5.3. 1.4小区地名标志
地名标患应设置在小区出入口。宜在小区面向道路的明显位置增设地名标志。 350
5.3.1.5门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5.3.1.6楼地名标志
5.3.1.7楼单元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楼单元出入口正上方
5.3.1.8楼层地名标志
)位于楼梯与每层连接处的正上方; b)位于电梯出口上方和出口对面墙上不低于2m高处
)位于楼梯与每层连接处的正上方;
5.3.1.9村地名标志
5.3.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5.3.2.1一般要求
DB13∕T 5079-2019 波纹钢管涵洞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遵循上级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优先设置原则; b)位于所标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c)标志正面朝向非标示行政区域; d)包含但不限于5.3.2.2.53.23.532
5.3.2.2省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 a)通过省级行政区域的主要交通道路与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b)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重合的地理实体(如道路、河流)的起始点、转折点、终点
5.3.2.3地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地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与地级行政区域界线 重合的道路上宜设置地名标志。
5.3.2.4县级地名标志
GB∕T 37892-2019 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县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5.3.2.5乡级地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