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44-2017 内墙装饰用水性聚氨酯壁革

QB/T 5144-2017 内墙装饰用水性聚氨酯壁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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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QB/T 51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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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2.5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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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5144-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B/T 5144-2017 内墙装饰用水性聚氨酯壁革简介:

QB/T 5144-2017 是中国的一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全称为《内墙装饰用水性聚氨酯壁革》。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水性聚氨酯壁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保证此类产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内墙装饰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水性聚氨酯壁革,是一种环保型的内墙装饰材料,由水性聚氨酯为主要原料,配合颜料、填料等制成。相比传统的墙面装饰材料,水性聚氨酯壁革具有环保无毒、防水防潮、耐擦洗、耐候性好、附着力强、装饰效果丰富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家居、酒店、办公室等场所的内墙装饰。

标准中详细规定了壁革的物理性能指标,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粘结强度、耐洗刷性、耐化学品性、耐黄变性等,以及产品的外观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如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甲醛含量等,确保产品在满足装饰效果的同时,也符合环保和人体健康的要求。

总的来说,QB/T 5144-2017 是指导内墙装饰用水性聚氨酯壁革生产、检验和使用的权威技术标准。生产企业需要按照此标准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可以参考此标准来判断产品的优劣。

QB/T 5144-2017 内墙装饰用水性聚氨酯壁革部分内容预览:

4.1规格 4. 1.1 厚度及极限偏差、宽度及极限偏差

表1厚度及极限偏差、宽度及极限偏差

表1厚度及极限偏差、宽度及极限偏差

337.08平米二层独栋别墅4.1.2长度及宽度不应出现负偏差。

.1.3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每卷段数和最小段

4. 3 物理力学、化学性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每批产品沿纵向裁取1.0m作为试验的样品。在样品横向两端各除去宽50mm后制备试样,试样 的尺寸及数量见表6。

表6试样的尺寸及数量

5.2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环境

除另有规定外,试样应按GB/T2918一1998的规定,在温度(23土2)℃、相对湿度(50土10)% 的环境下进行状态调节,时间不应少于4h,并在此环境下进行试验。

5.3.1厚度及极限偏差

百分表测厚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测力:1.5N~2.4N; b)测头直径:7mm~10mm; c)分度值:不低于0.01mm

5.3. 1. 2 试验步骤

5.3.2宽度及极限偏差

用分度值不低于1mm的量具沿长度方向任意测量3处,取3处测量结果的最小值,精确至10mm。

用分度值不低于1mm的量具沿长度方向任意测量3处,取3处测量结果的最小值,精确至10 3.3长度及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

按HG/T2580一2008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夹具间距设定为(100土1)mm,试验速度为(200 n/min,取3片试样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按HG/T2581.1一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在试样宽度的中心线处沿平行于长度方 75mm,以(200土20)mm/min的速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取纵、横向各3片试样测试结果的 均值,精确至1N。

5.7.1干摩擦色牢度

5.7.2湿摩擦色牢度

5. 19.1二甲基甲酰服

5.19.3挥发性有机物总量

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类别、同一花纹、同一原料、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数量不超过500卷。

6.3.1规格和外观的检验按GB/T2828.1一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为6.5的正常 一次抽样方案执行GB∕T 3857-2005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耐化学介质性能试验方法,并按表7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

6. 3.2合格批的判定

检验结果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存在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表2、表3中的要求,以及表4中的1、2项。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生产地、原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12个月以上时; d) 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每卷产品的包装物上应有下列标志: a)生产厂家、地址; b)产品名称、类别及本标准编号; c)产品规格(厚度、长度)、颜色、花纹等: d)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

每卷产品的包装物上应有下列标志: a)生产厂家、地址; b)产品名称、类别及本标准编号; c)产品规格(厚度、长度)、颜色、花纹等; d)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1993》e)检验员代号和合格证: f)防压、防潮等标志。

产品的贮存库房应防压、防潮、远离热源。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应超过18个月。超过贮存期,应重新型式检验,若检验合格可继续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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