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9年版))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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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9年版))简介: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是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9年以后合并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建筑设计指导性文件。这份规则主要为了规范深圳市的建筑设计活动,保证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以及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生,推动深圳市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份规则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高度、密度控制:对不同区域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做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

2. 建筑间距: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以保证日照、通风、消防等需求。

3. 建筑风貌:对建筑的外观设计、色彩、材质等提出要求,以维护城市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4. 绿色建筑:鼓励和规定了绿色建筑的设计与建设,如节能、节水、绿化等措施。

5. 智能化设计:随着科技发展,规则中也包含对智能化建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要求。

6. 无障碍设计:对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如坡道、电梯、卫生间等做了详细规定,以满足各类人群的需求。

7. 安全设计:包括防火、抗震、防洪、防台风等安全设计要求,确保建筑在各种灾害情况下的安全性。

8. 停车设施:规定了建筑物配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这份规则是建筑设计、审批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对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城市发展的动态性,建筑设计规则也会随着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9年版))部分内容预览:

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十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 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宽度不小于8m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m的绿 地内,宽度小于2.5m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 积。

《插合自锁卡簧式管道连接技术规程 CECS383:2015》3. 5. 2. 1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 5. 2. 2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 顶绿化: (1)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蓬等悬空建筑)遮挡, (2)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 面。

3.5.2.3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

(1)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 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 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2)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 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折算绿地面积三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3.5.2.2所述屋顶绿地除外) 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 5. 3. 2折算系数

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3.5.3.2折算系数

3.6.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 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6.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划区内

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

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

建筑高度一股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但满足 下条件的屋顶突出物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 高度不超过12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高度不超过限值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的幕墙。 (4)高度不超过1.5m的实体女儿墙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3.6.2或3.6.3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建筑高度应按3.6.2或3.6.3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处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 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 低点处起算。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 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

连通的建筑均可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 建筑。 楼栋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栋、2栋·..),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 字母表示(如A座、B座..)。楼栋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建筑总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物楼牌号预编号。楼牌号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栋”。根据建设工程整体规划布局有序编号,不 得跳号、重号。如并列多排的楼栋群,可从主要出入口开始以“之”字形依 次编设。

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3.6.3(1)规定不计入建 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8.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 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8.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 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8.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 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 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8.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 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3.8.2.3规定排列。 .8.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 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 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8.2规定排列。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 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 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 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 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 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 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 好无障碍设计。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 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 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 设施、绿地绿化,以及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 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不满足4.2.1.2(1)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 越建筑控制线。

4.2.1.2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4.5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 屋顶挑檐等。 (2)投影面积不大于4m且出地面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 不大于30m且周边维护墙体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 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

(3)建筑面积不大于10m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 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 要求。 4)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 小于3m。

4.2.2.1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 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 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 退线。 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4.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4. 2. 3 其他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GB/T50571-2010》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充许突出建筑控制线 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 关规定。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 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 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 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 非住宅建筑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北侧,建筑间距如下:当建筑主朝向 平行布置,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非住宅建筑高度的0.7倍,且 不得小于13米;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度 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4米。当两幢建筑主朝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其它情况下非住宅建筑与住 宅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 关规定。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 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 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 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 非住宅建筑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北侧,建筑间距如下:当建筑主朝向 平行布置,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非住宅建筑高度的0.7倍,且 不得小于13米;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度 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4米。当两幢建筑主朝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其它情况下非住宅建筑与住 定建箭距按住宝建箭简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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