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683-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683-2019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简介:
DB11/T 1683-2019《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它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中的乘客信息系统(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PIS)进行规定和指导。PIS是城市轨道交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乘客提供乘车信息、紧急信息、广告信息等,对于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该技术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架构:规定了乘客信息系统的总体架构,包括中心控制系统、传输网络、终端显示设备等部分的配置和连接方式。
2. 功能要求:详细描述了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实时运营信息显示、多媒体信息播放、紧急信息广播、服务资讯发布等。
3. 技术性能: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信息更新速度、显示质量、声音质量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标。
4. 安全保障:包括系统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操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5. 维护管理:规范了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管理流程,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6. 设备选型:对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如服务器、播放器、显示屏等,给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
7. 环境适应性: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环境,如电磁干扰、温度变化等,对系统设备的环境适应性提出了要求。
这个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能够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者和运营者,打造更加智能化、人性化的乘客信息系统,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
DB11/T 1683-2019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系统应具备日志记录、日志检索等功能,应能查看用户操作、信息发布、软硬件报警故障等
8.3.18ATS数据下发
系统应具备ATS数据采集与下发功能。支持对本线ATS信息的统一采集,并将ATS信息下发到线 路车站,协议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B.7.1要求,
8.4SPIS功能要求
CJ∕T 3071-1998 转刷曝气机B.4.1SPIS功能概述
SPIS功能包括信息、版式列表和播放列表接收与播放、信息发布与解除、视频直播接收、设 监视及时钟同步等功能,
8.4.2视频直播接收
系统应具备能够接收视频直播功能,接收视频直播信号并在终端播放
系统应具备在网络故障的情况下,视频垫播文件和直播视频之间的切换功能,切换不得影响 式布局中其他区域播放。
8.4.5信息、版式列表和播放列表接收与播放
8.4.6信息发布与解除
系统应具备信息发布、信息审核和信息解除功能,协议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B.4要求 信息发布应实现对发布对象选择、发布级别设置、发布时间段设置、发布效果预览、信息发布结 果反馈。 系统应支持信息审核,审核发布的信息内容和发布范围。 信息解除应实现对解除对象选择或解除级别设置、信息解除结果反馈。信息解除指令审核通过后 进行解除 系统应支持强制解除本站终端设备的显示信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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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具备对本站设备控制功能,应实现对设备重启、开关机、调整音量大小等操作,协议要求 应符合附录B中B.5.3要求。
8.4.8设备状态监视
系统应实现设备状态实时监控、设备信息管理、故障报警、终端画面监视等管理功能,能保存所 有接收的设备状态数据至少30天,协议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B.5.5要求。
系统应具备日志记录、日志解析、日志检索等功能,应能查看用户操作、信息发布、软硬件 况等日志记录,并检索各种日志内容,协议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B.5.5、B.7.2要求。
8.4.10设备状态上传
系统终端设备应实现设备状态信息和终端画面上传至TCCPIS、MPIS/OCCPIS,协议要求应 录B中B.6.4要求。
8.4.11ATS数据接收播放
8.5TPIS功能要求
8.5.1TPIS功能概述
TPIS功能包括版式列表和播放列表接收与播放、信息播放与解除、视频直播接收、设备状态上 备控制及时钟同步功能等。
8.5.2视频直播接收
系统应具备在网络故障的情况下,视频垫播文件和直播视频之间的切换功能,切换不得影响整个 版式布局中其他区域播放。
8.5.5信息、版式列表和播放列表接收与播放
8.5.6信息播放与解除
系统应具备接收设备控制指令功能,实现对设备重启、关机、调整音量大小等操作,协议要求应 符合附录B中B.5.3要求。
8.5.8设备状态上传
8.5.9ATS数据接收播放
系统应能接收ATS数据,并在终端设备显示播放,协议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B.7.1要求。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不应小于5000h。
9.3.2MPIS性能指标
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数据统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s,支持数据并发处理不应小于20 支持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且备份文件能够正常恢复
数据可应时间不应人于S, 数据统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s,支持数据并发处理不应少于20 支持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且备份文件能够正常恢复
9.3.4SPIS性能指标
系统的直播垫播切换、垫播直播切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本地视频切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S。 信息发布、信息解除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播放软件支持不小于1920*1080全高清视频播放并且播放流 畅。
9.3.5TPIS性能指标
系统的直播垫播切换、垫播直播切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本地视频切换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S, 播放软件支持不低于1920*1080全高清视频播放并且播放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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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CCPIS与SPIS接口间,信息发布到终端、解除终端信息、版式列表播出(不含素材下载)、播 放列表播出(不含素材下载)、设备状态变化、设备控制指令、终端画面监视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S,直 潘垫播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秒,直播播放过程中显示效果不应出现明显断点、失帧、抖动、马赛克等, 声音效果不应出现明显噪音、滑码等。
9.3.12TPIS 与 TCMS/列车广播接口性能指标
TPIS与TCMS/列车广播接口间,ATS数据变化响不应大于4s,校时周期宜不大于30s,时间偏差 于±1s。
MPIS应建立与路网时钟系统、路网电源系统、线路汇聚节点的接口,具体系统接口参见附录D 2要求。
线路ATS、线路集中告警系统、车地综 通信系统以及电源系统的接口 见附录D中D.3的要求。
10.4SPIS 接口
车站应建立与线路传输系统、时钟系统及电源系统的接口,具体系统接口参见附录D 求。
DB11/T 1683—2019 TPIS应建立与车地综合无线通信系统、列车TCMS/列车广播、列车电源系统等其他专业的接口 具体系统接口参见附录D中的D.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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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避免因单台设备故障造成系统瘫痪、网络瘫痪或系统主要功能缺失。 系统应避免因非授权客户或者攻击者发送大量服务请求而导致核心设备资源大量占用, 响应授权用户的访问请求或不能处理播出信息、控制信息等。
A.1终端显示点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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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终端布置及显示规则
PIS终端设备是系统直接服务于乘客的窗口,终端设备设置于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口及 通道、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上行站台、下行站台、换乘通道以及车辆内,终端设备的设置应 考虑以下四个原则: a) 便于观看,显示终端应设置在乘客集中区域或客流流线的视角范围内; b) 及时诱导,设置位置应能及时诱导乘客下一步的乘车行为; C) 保证安全,避免乘客在观看终端信息时发生意外及滞留,影响乘客出行; d)便于维修,方便拆卸安装。
PIS显示终端的具体布置要求如下: a)所有车站出入口应设置显示终端 b) 车站出入口通道宜设置显示终端,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米; 换乘通道内宜设置显示终端,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米; d) 站厅内进站客流流线上应设置显示终端,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米; 车站站台应设置显示终端,站台单侧宜满足20米可视范围内,至少设置1台显示终端 f) 在列车客室车厢的所有车门左侧应设置一台显示终端 g) 显示终端可根据建筑、装修、导向等相关专业需求进行优化设计。
A.2信息显示区域划分
A.2.1信息显示区域划分概述
本部分用于规范车站LCD显示终端、车站LED显示终端、列车LCD显示终端显示区域划分。 分区比例不变情况下,可以进行对称显示,并考虑防灼屏措施。如采用其他类型显示终端,显未 划分应参照本规则。
.2.2车站LCD显示终端
图A.1车站LCD显示终端区域划分
a)A显示区域为文字显示区域,高度占显示屏的1/3 b) B显示区域为固定显示区域,显示格式以文字和图片为主,高度占显示屏的2/3,宽度占显示 屏的1/3; C显示区域为视频信息或图片信息显示区域,高度占显示屏的2/3,宽度占显示屏的2/3; d) 站台两侧宜采用对称版式,B区C区位置互换;版式更换时,两侧站台同时更换,保持对称 e) 显示终端为异形屏时,可结合显示屏形状,参照上述区域划分执行,其中A区域所占显示面 积不得低于显示屏的173
A.2.3车站LED显示终端
车站LED显示终端区域划分见图A.2。
a)LED显示终端无显示区域划分,常态为滚动条或静态显示方式: b)显示内容为文字、图片信息
.2.4列车LCD显示终端
图A.2车站LED显终端区域示划分
示终端宜按16:9配置,分辨率宜与节目源匹配,划分为3个显示区域,各区域划分示
列车LCD显示终端宜按16:9配置,分辨率宜与节目源匹配,划分为3个显示区域,各区域划分示 意见图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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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列车显示终端区域划分
a)A显示区域为文字显示区域,高度占显示屏的1/4; B显示区域为固定显示区域,显示格式以文字和图片为主,高度占显示屏的3/4,宽度占显示 屏的1/4; C区域显示视频信息或图片信息,高度占显示屏的3/4,宽度占显示屏的3/4; 显示终端为异形屏时,可结合显示屏形状,参照上述区域划分执行,其中A区域所占显示面 积不得低于显示屏的1/4。
A显示区域为文字显示区域,高度占显示屏的1/4; B显示区域为固定显示区域,显示格式以文字和图片为主,高度占显示屏的3/4,宽度占显示 屏的1/4; C区域显示视频信息或图片信息,高度占显示屏的3/4,宽度占显示屏的3/4; 显示终端为异形屏时,可结合显示屏形状,参照上述区域划分执行,其中A区域所占显示面 积不得低于显示屏的1/4。
A.3终端界面显示规则
3.1信息显示方式定义
信息显示方式定义如下: a)全屏信息:全屏界面显示下,全屏播出的运营相关信息; b)半屏信息:半屏界面显示下,C显示区域播出运营相关信息: C)滚动信息:滚动界面显示下,A显示区域播出运营相关信息。
A.3.2车站LCD显示终端
DG∕TJ 08-2198-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3.2.1显示规则
图A.4车站LCD显示模板
A.3.2.2全屏界面显示
车站LCD显示终端全屏界面显示规则如下: a)显示模板:需要播出全屏信息时,采用全屏界面显示GB 30736-2014 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A、B、C显示区域终止显示,全屏播 出全屏信息,显示模板见图A.5。
图A.5车站LCD全屏显示模板
.3.2.3半屏界面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