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3-202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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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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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13-202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pdf简介:

"SJG 113-202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这是一个关于城市综合管廊(Integrative Pipeline Corridor)工程的消防规定和指导性标准。城市综合管廊是一种集多种公用设施管线于一体的地下结构,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多种管线,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率和安全性。

此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综合管廊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计、消防设施配置、应急疏散、火灾防控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它可能涵盖了管廊的设计防火等级、材料选用、通风与排烟系统、灭火器材的设置、消防报警系统以及火灾应急响应和管理等内容。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管廊内部的防火分隔、耐火等级、电线电缆的防火保护、管道的阻火、消防水源的配置、消防设施的维护与检查等,以确保在突发火灾时,能够有效控制火势,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施的完整性。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专业性强,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SJG 113-202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标准内简称“管廊”。 2.0.2综合井vertical shaftof shieldwith integratedfunction 盾构管廊(或长距离暗挖或顶推)区间沿线上,间隔一定距离所设置的,可容纳管廊通风、 配电、监控等配套用房,并具备物料进出、管线接入、设备吊装、人员逃生、人员进出等功能的 综合性空间设施。 综合井按功能组合的多寡,可分为多功能综合井和简易综合井

2.0.3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 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CJJ 25-1989 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用h表示。

2.0.7灭火分区enclosure

个防火分隔区内划分的,能够满足灭火系统(装置)应用条件,且相对封闭的有限空间 .8逃生口escapehatch 管廊内供人员从火灾事故区进入非事故区(含室外)的水平方向的门洞或垂直方向的洞口 .9 )重点防护区域importantprotectionenclosure 管廊内因火灾危险性较大面应进行重占防护的部位

管廊内因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应进行重点防护的部位

2.0.10分区应用方式

向着火点所在灭火分区及其同一防火分隔区内相邻灭火分区喷放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应用方式

localapplication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灭火剂,保护该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装置)应 .0.12全淹没应用方式 totalfloodingapplication

向整个防火分隔区内喷放灭火剂,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装置)应用方式

廊。其消防设施系统设计、施工等宜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距离暗挖(顶推)综合管廊可参照明挖管廊的要求执行; 2长距离暗挖(顶推)综合管廊可参照盾构管廊的要求执行; 3当明挖(或暗挖、顶推)管廊理深较深,夹层区域垂直空间层数3层以上时,其节点可参 照盾构管廊综合井的要求执行; 4有检修人员通行需求的缆线管廊,可参照电力隧道或综合管廊电力舱的相关要求执行。 3.0.2管廊主体及配套用房布置、耐火极限、建筑构造、安全逃生和救援设施配置,应合理确 定,并应满足现行综合管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0.3管廊消防系统可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装置)、 通风及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3.0.4管廊附属设施设于地面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热行

GB/T 41849-2022 智能消费品质量安全管理指南.pdf4.1总平面布局及防火间距

4.1.1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4.1.2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宜布置于道路红线内的人行道边利于消防救援的场所。 4.1.3当人员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其口部距车行道的边缘应有不小于1m的间距和不小于 1m宽的通道通向安全区域。 4.1.4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 口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1.5除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外,其他管廊排风亭与进风亭之间的口部外缘直线距离不应小 于5m;当净距不足5m时,排风亭风口底部应高于进风亭风口顶部3m。 4.1.6管廊人员出入口口部至除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外的其他舱室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5m 时,应采用防止烟气倒灌的实体门。

4.2防火分隔及耐火极限

4.2.1盾构管廊的盾构管片结构体、盾构腔内中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且宜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中关于地铁盾构区间的相关规定。 4.2.2除盾构管片结构体、盾构腔内中隔板外,管廊舱室主结构体、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分隔 墙体的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相关规定执行。 4.2.3敷设电力电缆或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按沿线不大于200m的距离划分防火分隔区;防火 分隔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其余舱室可不设防 火分隔。 4.2.4变电所用房所在的配套用房区域,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进 行分隔,每处防火分隔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条的规定增 加一倍;当局部区域设置时,防火分隔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区域面积的一倍计算。 4.2.5配套用房防火分隔区内的房间、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6明挖管廊节点夹层楼板或盾构管廊综合井各设备层之间的楼板,应采用不燃性结构构件 且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4.2.7明挖管廊节点夹层内的配套用房区域、通向舱室的分吊装口、通向舱室的缆线进料口彼 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4.2.8管廊出线并分层设置时,各层楼板应采用不燃性结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各舱室出线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 4.2.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2.10管廊地面口部的相应构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性材料。

4.3.1管廊的配套用房地下部分不应设置除配套设备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且设备用房不宜 设置于舱室正下方。 4.3.2开式细水雾泵组灭火系统加压泵房可单独建设或与管廊合建。当与管廊合建时,加压泵

房宜设置于地下二层及以上楼层,且不应设置于变电所的正上方。 4.3.3有人值守的值班管理用房宜设置于地面层,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管廊人员出入口应兼具逃生口功能,且宜与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每个舱室人员出 入口不应少于2个。 4.4.2明挖管廊沿线各防火分隔区内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逃生口,逃生口的间距及数量设置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4.3除天然气管道舱室外,盾构管廊其他舱室可利用下列部位作为逃生口。被用作逃生的相 邻防火分隔区、相邻舱室内应具有可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其他路径。 1可通向同一舱室相邻防火分隔区的甲级防火门; 2可通向平层相邻舱室的甲级防火门; 3可通向上下层相邻舱室的防火密闭井盖。 4.4.4当管廊舱室有可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其他路径时,其配套用房防火分隔区亦可利用通向 该舱室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密闭井盖作为逃生口。 4.4.5盾构管廊地面逃生口的间距应根据地面条件和通风系统设计等综合因素确定,且不宜超 过2km。 4.4.6盾构管廊综合井内宜设置封闭楼梯间用于管廊逃生。对于简易综合井,可通过戊类综合 舱及其夹层出线空间内设置的开楼梯间进行逃生。 4.4.7根据地面条件和使用需要,管廊内的楼梯间可在地下一层设置竖向爬梯逃生至地面。 4.4.8设有封闭楼梯间进行逃生的多功能综合井,其电力电缆舱室层和变电所用房层宜在连通 封闭楼梯间处设置前室。前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 4.4.9管廊配套设备用房或其防火分隔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仅设置1个逃生口。 4.4.10管廊配套设备用房或其防火分隔区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置2个逃生口。同 一房间或防火分隔区的2个逃生口应分散布置,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4.11除舱室外,管廊的内走道长度不宜大于40m。 4.4.12管廊夹层及综合井内的配套用房内部最远点至其通向走道的房间门的水平距离不宜大 于30m;走道尽端及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门至最近逃生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除管廊舱室外, 所在楼层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逃生距离可增加25%。

4.5.1防火隔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4.5.2划分防火分隔区隔墙上的门、不同类别配套用房隔墙上的门及配套用房通向走道或管廊 舱室的门均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5.3当防火隔墙上需要开设平时有进料需求的洞口时2011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押题模拟试卷,可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防火卷帘。 4.5.4管道穿过防火隔墙、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管道或其保温材料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穿过处两侧各2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2穿过处为风管时,风管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应采用耐火风管,或在风管外壁采取防火 保护措施,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处防火隔墙或楼板的耐火极限。 4.5.5除嵌缝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外,管廊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4.5.6结构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4.5.7强弱电竖井、风井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壁上 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各类竖向井道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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