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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园东快速连接线第二标段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简介:
广园东快速连接线第二标段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并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DL/T 5217-2013 220kV~500kV紧凑型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pdf2.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业主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3.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其他资料。
4.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5.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6.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承包人至少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7.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成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40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业主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1995]108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d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
1.业主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产生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这些当地部门或人员应被认为是合同通用条款所述的“其他承包人”,除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第707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5.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6.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充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8.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GB∕T 28605-2012 生活饮用水用橡胶或塑料软管和非增强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
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