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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kylight and metal roof
JGJ 255-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5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4.5.1、4.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4月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基本规定;6.面板及支承构件设计;7.构造及连接设计;8.加工制作;9.安装施工;10.工程验收;11.保养和维修。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果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院物理所;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亚泽金属屋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珀丽优板材有限公司 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中邦韦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德宏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新方建筑科技研究中心 本规程参加单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新奥光伏集成有限公司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姜仁 蒋旭二 赵西安 黄小坤 胡忠明 杜继予 王德勤 黄庆文 魏东海 徐国军 王洪涛 刘忠伟 田延中 厉敏 鲁冬瑞 韩志勇 邱铭 闭思廉 徐其功 王有治 胡全成 张德恒 张晓彬 付军勇 王春 孙悦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徐金泉 李少甫 廖学权 黄圻 张芹 姜成爱 莫英光 王双军 张桂先 刘明 徐征 方征 席时葭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建筑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材料选用、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维修和保养,适用于非抗震设计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的采光顶工程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的金属屋面工程。 1.0.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具有规定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支承构件等不得脱落。 1.0.4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 1.0.5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采光顶 transparent roof,skylight 由透光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且与水平方向夹角小于75°的建筑围护结构。 2.1.2 金属屋面 metal roof 由金属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且与水平方向夹角小于75°的建筑围护结构。 2.1.3 光伏采光顶 skylight with PV system 与光伏系统具有结合关系的采光顶。 2.1.4 光伏金属屋面 metal roof with PV system 与光伏系统具有结合关系的金属屋面。 2.1.5 框支承采光顶 stick framed skylight,stick framed transparent roof 在主体结构上安装框架和透光面板所组成的采光顶。 2.1.6 点支承采光顶 point-supported glass roof 由面板、点支承装置或支承结构构成的采光顶。 2.1.7 平顶 horizontal roof 坡度小于3%的采光顶或金属屋面。 2.1.8 框支承金属屋面 stick framed metal roof 在主体结构上安装框架和金属面板所组成的金属屋面。 2.1.9 直立锁边金属屋面 standing seam metal roof 采用直立锁边板和T形支座咬合并连接到屋面支承结构的金属屋面系统。 2.1.10 正弦波纹板金属屋面 sinusoidal corrugated roof 采用正弦波纹板连接到屋面支承结构的金属屋面系统。 2.1.11 梯形板金属屋面 trapezoidal corrugated roof 采用梯形板连接到屋面支承结构的金属屋面系统。 2.1.12 直立锁边板 U-shape sheet for lock standing seam roof 截面为U形,能够通过专用设备或手工工艺将其相邻面板立边咬合而形成连续金属屋面的一种金属压型板。 2.1.13 T形支座 T fixing clip 用于直立锁边板和屋面支承体系之间,截面形状为T形的连接构件。 2.1.14 双层金属屋面系统 double-skin metal roof 在直立锁边金属屋面系统外侧附有屋面装饰层的金属屋面系统。 2.1.15 聚碳酸酯板 Polycarbonate sheet 以聚碳酸酯为原材料制成的实心或空心的板材或罩体,俗称为阳光板,实心板又称为PC板。 2.1.16 雨篷 canopy 建筑物外门顶部具有遮阳、挡雨和保护门扇作用的建筑结构。 2.1.17 抗风掀 wind uplift resistance 金属屋面抵抗由于风荷载产生的向上作用的能力。2.2 符 号
2.2.1 材料力学性能 E——材料弹性模量; f——材料强度设计值; fg——玻璃强度设计值; fv——钢材剪切强度设计值; f1——硅酮结构密封胶短期荷载作用下强度设计值; f2——硅酮结构密封胶永久荷载作用下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df——在均布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构件挠度最大值; Gk——重力荷载标准值; M——弯矩设计值; N——轴力设计值; P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q、qk——均布荷载、荷载标准组合值; qG——单位面积重力荷载设计值;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支座反力;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SGk——永久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可变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V——剪力设计值; ωo——基本风压; σ——在均布荷载作用下面板最大应力。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或毛截面面积;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平面面积; a——矩形面板短边边长; b——矩形面板长边边长; cs——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D——弯曲刚度; De——等效弯曲刚度; l——跨度; t——面板厚度;型材截面厚度; ts——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厚度; te——等效厚度; W——毛截面模量; We——等效截面模量; ν——材料泊松比。 2.2.4 系数 α——材料线膨胀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E——地震作用动力放大系数; 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移承受能力; φ——稳定系数; γ——塑性发展系数;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γg——材料自重标准值;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G——永久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Q——可变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η——折减系数; m、mx、my——弯矩系数; μ——挠度系数;支座计算长度系数; μsl——局部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φQ——可变重力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φw——风荷载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 2.2.5 其他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选用耐候性好的材料。耐候性差的材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1.3 面板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1.4 硅酮类、聚氨酯类密封胶与所接触材料、被粘结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能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3.2 铝合金材料
3.2.1 铝合金材料的牌号、状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高精级或超高精级的要求。 3.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的规定,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3.2.2的要求。表3.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
表面处理方法 |
膜厚级别(涂层种类) |
厚度t(μm) |
||
平均膜厚 |
局部膜厚 |
|||
阳极氧化 |
不低于AA15 |
t≥15 |
t≥12 |
|
电泳涂漆 |
阳极氧化膜 |
B |
— |
t≥9 |
漆膜 |
B |
— |
t≥7 |
|
复合膜 |
B |
— |
t≥16 |
|
粉末喷漆 |
— |
— |
t≥40 |
|
氟碳喷漆 |
二涂 |
— |
t≥30 |
t≥25 |
三涂 |
— |
t≥40 |
t≥34 |
|
四涂 |
— |
t≥65 |
t≥55 |
注:由于挤压型材横截面形状的复杂性,在型材某些表面(如内角、横沟等)的漆膜厚度允许低于本表的规定,但不允许出现露底现象。
3.3 钢材及五金材
3.3.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种类、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等的规定。 3.3.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规定;采用防腐涂料时,涂层厚度应满足防腐设计要求,且应完全覆盖钢材表面和无端部封板的闭口型材的内侧,闭口型材宜进行端部封口处理;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3.3.3 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3.3.4 焊接材料应与被焊接金属的性能匹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3.3.5 主要受力构件和连接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4mm的钢板、壁厚不小于2.5mm的热轧钢管、尺寸不小于L45×4和L56×36×4的角钢以及壁厚不小于2mm的冷成型薄壁型钢。 3.3.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用不锈钢应采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其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等的规定。 3.3.7 与采光顶、金属屋面配套使用的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不锈钢绞线》JG/T 200、《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JG/T 201、《铝合金窗锁》QB/T 3890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等的规定。3.4 玻 璃
3.4.1 采光顶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4.2 采光顶用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应依据节能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2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胶宜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式采光顶用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4.3 夹层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中规定的Ⅱ-1和Ⅱ-2产品要求。夹层玻璃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聚乙烯甲基丙烯酸酯胶片(离子性胶片),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 采光顶钢化玻璃应采用均质钢化玻璃。 3.4.5 当采光顶玻璃最高点到地面或楼面距离大于3m时,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且夹胶层位于下侧。 3.4.6 玻璃面板面积不宜大于2.5㎡,长边边长不宜大于2m。3.5 聚碳酸酯板
3.5.1 聚碳酸酯板中空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碳酸酯(PC)中空板》JG/T 116的要求,实心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 347的要求。 3.5.2 采光顶用聚碳酸酯板宜采用直立式U形板、梯形飞翼板,可采用聚碳酸酯平板。 3.5.3 聚碳酸酯板黄色指数变化不应大于1。 3.5.4 聚碳酸酯板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规定的B-s2,d1,t1级。3.6 金属面板
3.6.1 根据建筑设计要求,金属屋面平板材料可选用铝合金板、铝塑复合板、铝蜂窝复合铝板、彩色钢板、不锈钢板、锌合金板、钛合金板、铜合金板等;金属屋面压型板材料可选用铝合金板、彩色钢板、不锈钢板、锌合金板、钛合金板、铜合金板等。 3.6.2 铝合金面板宜选用铝镁锰合金板材为基板,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幕墙板 板基》YS/T 429.1的要求;辊涂用的铝卷材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及铝合金彩色涂层板、带材》YS/T 431的规定。铝合金屋面板材的表面宜采用氟碳喷涂处理,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幕墙板 氟碳喷漆铝单板》YS/T 429.2的规定。 3.6.3 铝塑复合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的规定,铝塑复合板用铝带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塑复合板用铝带》YS/T 432的规定,并优先选用3×××系合金及5×××系铝合金板材或耐腐蚀性及力学性能更好的其他系列铝合金。铝塑复合板用芯材应采用难燃材料。 3.6.4 铝蜂窝复合铝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铝蜂窝芯应为近似正六边形结构,其边长不宜大于9.53mm,壁厚不宜小于0.07mm。 3.6.5 金属屋面采用的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彩色涂层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的规定; 2 镀锌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 2518的规定。 3.6.6 锌合金板表面应光滑、无水泡、无裂纹,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6.6的规定。表3.6.6 锌合金板化学成分(m/m)(%)
铜(Cu) |
钛(Ti) |
铝(Al) |
锌(Zn) |
0.08~1.0 |
0.06~0.2 |
≤0.015 |
余留部分含锌量不低于99.995 |
3.6.7 钛合金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钛及钛合金板材》GB/T 3621的规定。
3.6.8 铜合金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板材》GB/T 2040的规定,宜选用TU1,TU2牌号的无氧铜。 3.6.9 铝合金压型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T 6891的规定,压型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的规定,其他金属压型板材的品种、规格及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材表面处理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6.10 压型金属屋面板的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折弯性能,其折弯半径和表面处理层延伸率应满足板型冷辊压成型的规定。 3.6.11 屋面泛水板、包角等配件宜选用与屋面板相同材质、使用寿命相近的金属材料。3.7 光伏系统用材料及光伏组件
3.7.1 连接用电线、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的相关规定。 3.7.2 薄膜光伏组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 设定鉴定和定型》GB/T 18911相关规定。 3.7.3 晶体硅光伏组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的相关规定。 3.7.4 光伏组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玻璃产品标准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薄膜类电池玻璃不应有直径大于3mm的斑点、明显的彩虹和色差; 2 光伏组件上应标有电极标识。 3.7.5 光伏组件接线盒、快速接头、逆变器、集线箱、传感器、并网设备、数据采集器和通信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3.8 建筑密封材料和粘结材料
3.8.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接缝用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中密封胶20级或25级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的规定。 3.8.2 中性硅酮密封胶的位移能力应满足工程接缝的变形要求,应选用位移能力较高的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3.8.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橡胶制品宜采用硅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氯丁橡胶。 3.8.4 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用密封胶条》JG/T 187、《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G/T 3099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的规定。 3.8.5 接缝用密封胶应与面板材料相容,与夹层玻璃胶片不相容时应采取措施避免与其相接触。3.9 硅酮结构密封胶
3.9.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生产商应提供结构密封胶的位移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3.9.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实验室进行与其接触材料、被粘结材料的相容性和粘结性试验,并应对结构密封胶的邵氏硬度、标准状态下的拉伸粘结性进行确认,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3.10 其他材料
3.10.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接缝部位采用的聚乙烯泡沫棒填充衬垫材料的密度不应大于37kg/m³。 3.10.2 防水卷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宜采用聚氯乙烯、氯化聚乙烯、氯丁橡胶或三元乙丙橡胶等卷材,其厚度一般不宜小于1.2mm。 3.10.3 采光顶用天篷帘、软卷帘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遮阳天篷帘》JG/T 252和《建筑用遮阳软卷帘》JG/T 254的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外观设计、使用年限等要求,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造型、结构形式、面板材料和五金附件,并能方便制作、安装、维修和保养。 4.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光伏采光顶与光伏金属屋面的设计应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及太阳能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光伏系统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应满足光伏系统设计、安装和正常运行要求。 4.1.4 光伏组件面板坡度宜按光伏系统全年日照最多的倾角设计,宜满足光伏组件冬至日全天有3h以上建筑日照时数的要求,并应避免景观环境或建筑自身对光伏组件的遮挡。 4.1.5 采光顶分格宜与整体结构相协调。玻璃面板的尺寸选择宜有利于提高玻璃的出材率。光伏玻璃面板的尺寸应尽可能与光伏组件、光伏电池的模数相协调,并综合考虑透光性能、发电效率、电气安全和结构安全。 4.1.6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采光顶宜采取冷凝水排放措施,可设置融雪和除冰装置。 4.1.7 采光顶、金属屋面的透光部分以及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建筑效果的要求。有消防要求的开启窗应实现与消防系统联动。 4.1.8 采光顶的设计应考虑维护和清洗的要求,可按需要设置清洗装置或清洗用安全通道,并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操作。 4.1.9 金属屋面应设置上人爬梯或设置屋面上人孔,对于屋面四周没有女儿墙或女儿墙(或屋面上翻檐口)低于500mm的屋面,宜设置防坠落装置。 4.1.10 光伏采光顶与光伏金属屋面宜针对晶体硅光伏电池采取降温措施。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4.2.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物理性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形、功能以及建筑物所在的地理、气候和环境条件进行设计。 4.2.2 采光顶、金属屋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顶、金属屋面的所受荷载与作用应符合本规程第5.3和5.4节的相关规定。 2 在自重作用下,面板支承构件的挠度宜小于其跨距的1/500,玻璃面板挠度不超过长边的1/120。 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支承构件、面板的最大相对挠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支承构件、面板最大相对挠度
支承构件或面板 |
最大相对挠度(L为跨距) |
||
支承构件 |
单根金属构件 |
铝合金型材 |
L/180 |
钢型材 |
L/250 |
||
玻璃面板(包括光伏玻璃) |
简支矩形 |
短边/60 |
|
简支三角形 |
长边对应的高/60 |
||
点支承矩形 |
长边支承点跨距/60 |
||
点支承三角形 |
长边对应的高/60 |
||
独立安装的光伏玻璃 |
简支矩形 |
短边/40 |
|
点支承矩形 |
长边/40 |
||
金属面板 |
金属压型板 |
铝合金板 |
L/180 |
钢板,坡度≤1/20 |
L/250 |
||
钢板,坡度>1/20 |
L/200 |
||
金属平板 |
L/60 |
||
金属平板中肋 |
L/120 |
注:悬臂构件的跨距L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4.2.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抗风压、水密、气密、热工、空气声隔声和采光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规定。采光顶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规定,金属屋面的性能试验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2.4 有采暖、空气调节和通风要求的建筑物,其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气密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相关规定。 4.2.5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易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能设计取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取值不应小于200Pa:P=1000μzμsω0 (4.2.5)
式中:P——水密性能设计取值(Pa); ω0——基本风压(kN/㎡);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高度小于10m时,应按10m高度处的数值采用; μs——体型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2 其他地区,水密性能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取值不宜低于150Pa。 3 开启部分水密性按与固定部分相同等级采用。
4.2.6 采光顶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并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
4.2.7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并应满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屋面宜采取构造措施,宜进行雨噪声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2.8 采光顶、金属屋面的光伏系统各项性能和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相关规定。 4.2.9 采光顶面板不宜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4.2.10 沿海地区或承受较大负风压的金属屋面,应进行抗风掀检测,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试验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4.2.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物理性能检测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对于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尚应进行热工性能检测。 4.2.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结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符。 4.2.1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性能检测过程中,由于非设计原因致使某项性能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可进行适当修补和改进后重新进行检测;由于设计或材料原因致使某项性能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停止本次检测,在对设计或材料进行更改后另行检测。在检测报告中应注明修补或更改的内容。4.3 排水设计
4.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防水等级、防水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屋面排水系统应能及时地将雨水排至雨水管道或室外。 4.3.2 排水系统总排水能力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对于一般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宜为10年;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宜小于50年。 4.3.3 排水系统设计所采用的降雨历时、降雨强度、屋面汇水面积和雨水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3.4 对于汇水面积大于5000㎡的大型屋面,宜设置不少于2组独立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必要时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4.3.5 排水设计应综合考虑排水坡度、排水组织、防水等因素,尽可能减少屋面的积水和积雪,必要时应设置防封堵设施,并方便进行清除、维护。 4.3.6 排水坡度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采光顶、金属平板屋面和直立锁边金属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 4.3.7 排水系统可选择有组织排水或无组织排水系统,要求较高时应选择有组织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方向应顺直、无转折,宜采用内排水或外排水落水排放系统。 2 在建筑物人流密集处和对落水噪声有限制的屋面,应避免采用无组织排水系统。 3 在严寒地区金属屋面和采光顶檐口和集水、排水天沟处宜设置冰雪融化装置。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止积雪融化后在屋面檐口处产生冰凌现象。 4.3.8 天沟底板排水坡度宜大于1%。天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沟断面宽、高应根据建筑物当地雨水量和汇水面积进行计算。排水天沟材料宜采用不锈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mm。 2 天沟室内侧宜设置柔性防水层,宜布设在两侧板1/3高度以下处和底板下部。 3 较长天沟应考虑设置伸缩缝,顺直天沟连续长度不宜大于30m,非顺直天沟应根据计算确定,但连续长度不宜大于20m。 4 较长天沟采用分段排水时其间隔处宜设置溢流口。 4.3.9 当采光顶与金属屋面采取无组织排水时,应在屋檐设置滴水构造。 4.3.10 当直立锁边金属屋面坡度较大且下水坡长度大于50m时,宜选用咬合部位具有密封功能的金属屋面系统。4.4 防雷、防火与通风
4.4.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4.2 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系统应可靠连接。当采光顶未处于主体结构防雷保护范围时,应在采光顶的尖顶部位、屋脊部位、檐口部位设避雷带,并与其金属框架形成可靠连接;金属屋面可按要求设置接闪器,可采用面板作为接闪器,并与金属框架、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4.4.3 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4.4.4 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与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4.4.5 防烟、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材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封堵构造系统应具有密封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伸缩变形的要求;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6 采光顶的同一玻璃面板不宜跨越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应采用防火玻璃或防火玻璃制品,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7 对于有通风、排烟设计功能的金属屋面和采光顶,其通风和排烟有效面积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通风设计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可采用气动、电动和手动的可开启窗形式,机械通风应与建筑主体通风一并考虑。4.5 节能设计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表4.5.1-1 公共建筑金属屋面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 |
区域 |
传热系数[W/(㎡·K)] |
遮阳系数SC |
|
体型系数≤0.3 | 0.3≤体型系数≤0.4 | |||
金属屋面 |
严寒地区A区 |
≤0.35 |
≤0.30 |
— |
严寒地区B区 |
≤0.45 |
≤0.35 |
— |
|
寒冷地区 |
≤0.55 |
≤0.45 |
— |
|
夏热冬冷 |
≤0.7 |
— |
||
夏热冬暖 |
≤0.9 |
— |
||
采光源 |
严寒地区A区 |
≤2.5 |
— |
|
严寒地区B区 |
≤2.6 |
— |
||
寒冷地区 |
≤2.7 |
≤0.50 |
||
夏热冬冷 |
≤3.0 |
≤0.40 |
||
夏热冬暖 |
≤3.5 |
≤0.35 |
表4.5.1-2 居住建筑金属屋面传热系数限值
区域 |
传热系数[W/(㎡·K)] |
|||||||
3层及 3层以下 |
3层以上 |
体型系数≤0.4 |
体型系数>0.4 |
D<2.5 |
D≥2.5 |
|||
D≤2.5 |
D>2.5 |
D≤2.5 |
D>2.5 |
|||||
严寒地区A区 |
0.20 |
0.25 |
— |
— |
— |
— |
— |
— |
严寒地区B区 |
0.25 |
0.30 |
— |
— |
— |
— |
— |
— |
严寒地区C区 |
0.30 |
0.40 |
— |
— |
— |
— |
— |
— |
寒冷地区A区 寒冷地区B区 |
0.35 |
0.45 |
— |
— |
— |
— |
— |
— |
夏热冬冷 |
— |
— |
≤0.8 |
≤1.0 |
≤0.5 |
≤0.6 |
— |
— |
夏热冬暖 |
— |
— |
— |
— |
— |
— |
≤0.5 |
≤1.0 |
注:D为热惰性系数。
4.5.2 采光顶宜采用夹层中空玻璃或夹层低辐射镀膜中空玻璃。明框支承采光顶宜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或隔热钢型材。金属屋面应设置保温、隔热层,其厚度应经计算确定。 4.5.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热桥部位应进行隔热处理,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热桥部位不应出现结露现象。 4.5.4 采光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进行计算,金属屋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进行热工计算。 4.5.5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应进行防结露设计。封闭式金属屋面保温层下部应设置隔汽层。 4.5.6 采光顶宜进行遮阳设计。有遮阳要求的采光顶,可采用遮阳型低辐射镀膜夹层中空玻璃,必要时也可设置遮阳系统。4.6 光伏系统设计
4.6.1 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相关规定。
4.6.2 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类型,可选择并网光伏系统或独立光伏系统。 4.6.3 光伏系统宜由光伏方阵、光伏接线箱、逆变器、蓄电池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表和显示电能相关参数仪表等组成。 4.6.4 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4.6.5 单晶硅光伏组件有效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大于15%,多晶硅光伏组件有效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大于14%,薄膜电池光伏组件有效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大于5%。光伏组件有效面积光电转换效率η可按下式规定计算:η=0.97η1η2 (4.6.5)
式中:η—光伏组件有效面积光电转换效率; η1——电池片转化效率最低值,其最低值宜符合表4.6.5的规定; η2——超白玻璃太阳光透射率。表4.6.5 电池片转化效率最低值η1
单晶硅 |
多晶硅 |
薄膜 |
|
电池片转化效率最低值 |
17% |
16% |
6% |
4. 6.6 在标准测试条件下,光伏组件盐雾腐蚀试验、紫外试验后其最大输出功率衰减不应大于试验前测试值的5%。
.
5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协调能力,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5.1.2 采光顶、金属屋面的面板和直接连接面板的支承结构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25年;间接支承屋面板的主要支承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1.3 直接连接面板的支承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 5.1.4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应进行重力荷载、风荷载作用计算分析;抗震设计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并采取适宜的构造措施。当温度作用不可忽略时,结构设计应考虑温度效应的影响。 5.1.5 结构设计时应分别考虑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和作用效应,可按弹性方法进行结构计算分析;当构件挠度较大时,结构分析应考虑几何非线性的影响。应按本规程第5.4节的规定进行作用或作用效应组合,并应按最不利组合进行结构设计。 5.1.6 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γ0S≤R (5.1.6-1)
式中: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可取1.0。 2 在荷载作用方向上,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df≤df,lim (5.1.6-2)
式中:df——作用标准组合下构件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5.2 材料力学性能
5.2.1 热轧钢材、冷成型薄壁型钢材料强度设计值及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采用。
5.2.2 不锈钢抗拉强度标准值fskl可取其屈服强度σ0.2。不锈钢抗拉强度设计值ftsl可按其抗拉强度标准值fskl除以1.15后采用;其抗剪强度设计值fvsl可按其抗拉强度标准值fskl的一半采用。 5.2.3 彩钢板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其屈服强度σO.2除以系数1.15采用。 5.2.4 铝合金型材、铝合金板材的强度设计值及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相关规定采用。 5.2.5 铝塑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和等效刚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当铝塑复合板的面板和背板厚度符合本规程第3.6.3条规定时,其等效截面模量We可参考表5.2.5-1采用,其等效弯曲刚度De可参考表5.2.5-2采用。表5.2.5-1 铝塑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We
厚度(mm) |
4 |
5 |
6 |
We(mm³) |
1.6 |
2.0 |
2.7 |
表5.2.5-2 铝塑复合板的等效弯曲刚度De
厚度(mm) |
4 |
5 |
6 |
De(N·mm) |
2.4×105 |
4.0×105 |
5.9×105 |
5.2.6 铝蜂窝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和等效刚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当铝蜂窝复合板的面板和背板厚度符合本规程第3.6.4条规定时,其等效截面模量We可参考表5.2.6-1采用,其等效弯曲刚度De可参考表5.2.6-2采用。
表5.2.6-1 铝蜂窝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We
厚度(mm) |
10 |
15 |
20 |
25 |
We(mm³) |
4.5 |
14.0 |
19.0 |
24.0 |
表5.2.6-2 铝蜂窝复合板的等效弯曲刚度De
厚度(mm) |
10 |
15 |
20 |
25 |
De(N·mm) |
0.2×107 |
0.7×107 |
1.3×107 |
2.2×107 |
5.2.7 采光顶用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7的有关规定采用。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各片玻璃强度设计值可分别按所采用的玻璃类型确定。当钢化玻璃强度设计值达不到平板玻璃强度设计值的3倍、半钢化玻璃强度设计值达不到平板玻璃强度设计值的2倍时,表中数值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5.2.7 采光顶玻璃的强度设计值fg和fg2(N/mm²)
种类 |
厚度(mm) |
中部强度,fg |
边缘强度 |
端面强度,fg2 |
平板玻璃 |
5~12 |
9 |
7 |
6 |
15~19 |
7 |
6 |
5 |
|
≥20 |
6 |
5 |
4 |
|
半钢化玻璃 |
5~12 |
28 |
22 |
20 |
15~19 |
24 |
19 |
17 |
|
≥20 |
20 |
16 |
14 |
|
钢化玻璃 |
5~12 |
42 |
34 |
30 |
15~19 |
36 |
29 |
26 |
|
≥20 |
30 |
24 |
21 |
5.2.8 聚碳酸酯板的强度设计值可按表5.2.8的规定采用。
表5.2.8 聚碳酸酯板强度设计值(N/mm²)
板材种类 |
抗拉强度 |
抗压强度 |
抗弯强度 |
中空板 |
30 |
40 |
40 |
实心板 |
60 |
— |
90 |
5.2.9 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5.2.9采用。
表5.2.9 材料的弹性模量E(N/mm²)
材料 |
E |
|
铝合金型材、单层铝板 |
0.70×105 |
|
钢、不锈钢 |
2.06×105 |
|
铝塑复合板 |
厚度4mm |
0.20×105 |
厚度6mm |
0.30×105 |
|
铝蜂窝复合板 |
厚度10mm |
0.35×105 |
厚度15mm |
0.27×105 |
|
厚度20mm |
0.21×105 |
|
玻璃 |
0.72×105 |
|
消除应力的高强钢丝 |
2.05×105 |
|
不锈钢绞线 |
1.20×105~1.50×105 |
|
高强钢绞线 |
1.95×105 |
|
钢丝绳 |
0.80×105~1.00×105 |
|
聚酯酸脂板 |
1370 |
5.2.10 材料的泊松比可按表5.2.10采用。
表5.2.10 材料的泊松比ν
材料 |
ν |
材料 |
ν |
铝合金型材、单层铝板 |
0.30 |
高强钢丝、钢绞线 |
0.30 |
钢、不锈钢 |
0.30 |
铝蜂窝复合板 |
0.25 |
铝塑复合板 |
0.25 |
聚碳酸酯板 |
0.28 |
玻璃 |
0.20 |
5.2.11 材料的线膨胀系数可按表5.2.11采用。
表5.2.11 材料的线膨胀系数α(1/℃)
材料 |
α |
材料 |
α |
铝合金型材、单层铝板 |
2.3×10-5 |
混凝土 |
1.00×10-5 |
铝塑复合板 |
2.40×10-5~4.00×10-5 |
玻璃 |
0.80×10-5~1.00×10-5 |
铝蜂窝复合板 |
2.40×10-5 |
砖砌体 |
0.50×10-5 |
钢材 |
1.20×10-5 |
聚碳酸酯中空板 |
6.5×10-5 |
不锈钢板 |
1.80×10-5 |
聚碳酸酯实心板 |
7.0×10-5 |
5.2.12 材料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表5.2.12-1的规定采用。铝塑复合板和铝蜂窝复合板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表5.2.12-2采用。聚碳酸酯中空板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表5.2.12-3采用,聚碳酸酯实心板的自重标准值可按表5.2.12-4采用。
表5.2.12-1材料的自重标准值γgk(kN/m³)
材料 |
γgk |
材料 |
γgk |
钢材,不锈钢 |
78.5 |
玻璃棉 |
0.5~1.0 |
铝合金 |
27.0 |
岩棉 |
0.5~2.5 |
玻璃 |
25.6 |
矿渣棉 |
1.2~1.5 |
表5.2.12-2铝塑复合板和铝蜂窝复合板的自重标准值qk(kN/㎡)
类型 |
铝塑复合板 |
铝蜂窝复合板 |
|||||
厚度(mm) |
4 |
5 |
6 |
10 |
15 |
20 |
25 |
qk |
0.055 |
0.065 |
0.073 |
0.052 |
0.070 |
0.073 |
0.077 |
表5.2.12-3聚碳酸酯中空板的自重标准值qk(N/㎡)
类型 |
双层 |
三层 |
||||
厚度(mm) |
4 |
5 |
6 |
8 |
10 |
10 |
qk |
9.5 |
11.5 |
13.5 |
16.0 |
18.0 |
21.0 |
表5.2.12-4聚碳酸酯实心板的自重标准值qk(N/㎡)
厚度(mm) |
2 |
3 |
4 |
5 |
6 |
8 |
9.5 |
12 |
qk |
24 |
36 |
48 |
60 |
72 |
96 |
114 |
144 |
5.3 作 用
5.3.1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风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面板、直接连接面板的屋面支承构件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 跨度大、形状或风荷载环境复杂的采光顶、金属屋面,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 3 风荷载负压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正压标准值不应小于0.5kN/㎡。 5.3.2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的雪荷载、施工检修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5.3.3 雨水荷载可按本规程第4.3.3条规定的最大雨量扣除排水量后确定。重要建筑宜按排水系统出现障碍时的最不利情况进行设计。 5.3.4 采光顶玻璃能够承受的活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CJ 113的规定,金属屋面应能在300mm×300mm的区域内承受1.0kN的活荷载,并不得出现任何缝隙、永久屈曲变形等破坏现象。 5.3.5 面板及与其直接相连接的支承结构构件,作用于水平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PEK=βEαmaxGk (5.3.5)
式中:P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βE——地震作用动力放大系数,可取不小于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3.6条的规定; Gk——构件(包括面板和框架)的重力荷载标准值(kN)。 5.3.6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3.6采用。表5.3.6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抗震设防烈度 |
6度 |
7度 |
8度 |
αmax |
0.04 |
0.08(0.12) |
0.16(0.24) |
注: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3.7 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作用的65%采用。 5.3.8 支承结构构件以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应包括依附于其上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和其结构自重产生的地震作用。5.4 作用组合
5.4.1 面板及与其直接相连接的结构构件按极限状态设计时,当作用和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其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效应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S=γGSGk+φQγQSQk+φwγwSwk (5.4.1-1)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S=γGSGE+γESEk+φwγwSwk (5.4.1-2)
式中: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Gk——永久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SQk——可变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 ——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γG——永久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Q——可变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φw——风荷载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 φQ——可变重力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5.4.2 进行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时,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一般情况下,永久重力荷载、可变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Q、γw、γE应分别取1.2、1.4、1.4和1.3; 2 当永久重力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35; 3 当永久重力荷载的效应对构件有利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0。 5.4.3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当风荷载为第一可变作用时,其组合值系数φw应取1.0,此时可变重力荷载组合值系数φQ应取0.7;当可变重力荷载为第一可变作用时,其组合值系数φQ应取1.0,此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φw应取0.6;当永久重力荷载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φw和可变重力荷载组合值系数φQ应分别取0.6和0.7。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一般情况下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φw可取0;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φw应取为0.2。 5.4.4 进行构件的挠度验算时应采用荷载标准组合,本规程第5.4.1条各项作用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5.4.5 作用在倾斜面板上的作用,应分解成垂直于面板和平行于面板的分量,并应按分量方向分别进行作用或作用效应组合。.
6 面板及支承构件设计
6.1 框支承玻璃面板
6.1.1 采光顶用框支承玻璃面板单片玻璃厚度和中空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应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各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6.1.2 框支承用夹层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半钢化玻璃或钢化玻璃。 6.1.3 框支承玻璃面板的边缘应进行精磨处理。边缘倒棱不宜小于0.5mm。 6.1.4 玻璃面板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进行热应力、热变形设计计算。 6.1.5 板边支承的单片玻璃,在垂直于面板方向的均布荷载作用下,最大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应力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法计算。规则面板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在均布荷载作用下面板最大应力(N/mm²); q——垂直于面板的均布荷载(N/mm²); a——面板的特征长度,矩形面板四边支承时为短边边长,对边支承时为其跨度,三角形面板为长边(mm); t——面板厚度(mm); θ——参数; E——面板弹性模量(N/mm²); m——弯矩系数,可按面板的材质、形状和荷载形式由本规程附录C查取; η——折减系数,可由参数θ按表6.1.5采用。表6.1.5 折减系数η
θ |
≤5.0 |
10.0 |
20.0 |
40.0 |
60.0 |
80.0 |
100.0 |
η |
1.00 |
0.95 |
0.90 |
0.82 |
0.71 |
0.68 |
0.62 |
θ |
12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η |
0.57 |
0.50 |
0.44 |
0.40 |
0.38 |
0.36 |
0.35 |
2 玻璃面板荷载基本组合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玻璃中部强度设计值fg。
6.1.6 单片玻璃在垂直于面板的均布荷载作用下,其跨中最大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的弯曲刚度D可按下式计算:D=Et3/12(1—ν2) (6.1.6-1)
式中:D——面板弯曲刚度(N·mm); t——面板厚度(mm); ν——泊松比。 2 在荷载标准组合值作用下,面板跨中最大挠度宜采用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法计算。规则面板可按下式计算:df=(μqka4/D)η (6.1.6-2)
式中:df——在荷载标准组合值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mm); qk——垂直于面板的荷载标准组合值(N/mm²); a——面板特征长度,矩形面板为短边的长度,三角形面板为长边(mm); μ——挠度系数,可按面板的材质、形状及荷载类型由本规程附录C查取; η——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表6.1.5采用,q值采用qk计算。 6.1.7 采用PVB的夹层玻璃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作用在夹层玻璃上的均布荷载可按下式分配到各片玻璃上:(6.1.7-1)
式中:q——作用于夹层玻璃上的均布荷载(N/mm²); qi——为分配到第i片玻璃的均布荷载(N/mm²); ti——第i片玻璃的厚度(mm); te——夹层玻璃的等效厚度(mm)。 2 PVB夹层玻璃的等效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te——夹层玻璃的等效厚度(mm); t1,t2…tn——各片玻璃的厚度(mm); n——夹层玻璃的玻璃层数。 3 各片玻璃可分别按本规程第6.1.5条的规定进行应力计算。 4 PVB夹层玻璃可按本规程第6.1.6条的规定进行挠度计算,在计算玻璃刚度D时应采用等效厚度te。 6.1.8 中空玻璃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作用于中空玻璃上均布荷载可按下列公式分配到各片玻璃上: 1)直接承受荷载的单片玻璃:(6.1.8-1)
2)不直接承受荷载的单片玻璃:(6.1.8-1)
2 中空玻璃的等效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e——中空玻璃的等效厚度(mm); t1、t2…tn——各片玻璃的厚度(mm)。 3 各片玻璃可分别按本规程第6.1.5条的规定进行应力计算。 4 中空玻璃可按本规程第6.1.6条的规定进行挠度计算,在计算玻璃的刚度D时,应采用按式(6.1.8-3)计算的等效厚度te。6.2 点支承玻璃面板
6.2.1 矩形玻璃面板宜采用四点支承,三角形玻璃面板宜采用三点支承。相邻支承点间的板边距离,不宜大于1.5m。点支承玻璃可采用钢爪支承装置或夹板支承装置。采用钢爪支承时,孔边至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 6.2.2 点支承玻璃面板采用浮头式连接件支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支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8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中,安装连接件的单片玻璃厚度也应符合本条规定。钢板夹持的点支承玻璃,单片厚度不应小于6mm。 6.2.3 点支承中空玻璃孔洞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 6.2.4 在垂直于玻璃面板的均布荷载作用下,点支承面板的应力和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片玻璃面板最大应力和最大挠度可按照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规则形状面板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在均布荷载作用下面板的最大应力(N/mm²); df——在荷载标准组合值作用下面板的最大挠度(mm); q、qk——分别为垂直于面板的均布荷载、荷载标准组合值 (N/mm²); D——面板弯曲刚度(N·mm),可按本规程公式(6.1.6-1)计算; b——点支承面板特征长度,矩形面板为长边边长(mm); t——面板厚度(mm); θ——参数; m——弯矩系数,四角点支承板可按本规程附录C中跨中弯矩系数mx、my,和自由边中点弯矩系数m0x、m0y分别采用;四点跨中支承板可按本规程附录C中弯矩系数m采用; μ——挠度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C采用; η——折减系数,可由参数日按本规程表6.1.5取用。 2 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点支承面板的均布荷载的分配,可按本规程第6.1.7条、第6.1.8条的规定计算。 3 玻璃面板荷载基本组合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玻璃中部强度设计值fg。6.3 聚碳酸酯板
6.3.1 聚碳酸酯板最大应力和挠度可按照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 6.3.2 聚碳酸酯板可冷弯成型,中空平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板材厚度的175倍,U形中空板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厚度的200倍,实心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板材厚度的100倍。6.4 金属平板
6.4.1 单层金属板和铝塑复合板宜四周折边或设置边肋;折边高度不宜小于20mm。铝蜂窝复合板可折边或将面板弯折后包封板边。铝塑复合板开槽时不得触及铝板,开槽后剩余的板芯厚度不应小于0.3mm;铝蜂窝复合板背板刻槽后剩余的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蜂窝复合板和铝塑复合板的芯材不宜直接暴露于室外,不折边的铝塑复合板和铝蜂窝复合板宜在其周边采用铝型材镶嵌固定。 6.4.2 金属平板可根据受力要求设置加强肋。铝塑复合板折边处应设边肋。加强肋可采用金属方管、槽形或角形型材,加强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5mm。 加强肋应与面板可靠连接,并应有防腐措施。金属平板中起支承边作用的中肋应与边肋或单层铝板的折边可靠连接。支承金属面板区格的中肋与其他相交中肋的连接应满足传力要求。 6.4.3 金属平板的应力和挠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和肋所形成的面板区格,四周边缘可按简支边考虑,中肋支撑线可按固定边考虑。 2 在垂直于面板的均布荷载作用下,面板最大应力宜采用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计算,规则面板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单层金属屋面板:2)铝塑复合板和铝蜂窝复合板:
式中:σ——在均布荷载作用下面板中最大应力(N/mm²);
q——垂直于面板的均布荷载(N/mm²); lx——金属平板区格的计算边长(mm),可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采用; E——面板弹性模量(N/mm²),可按本规程表5.2.9采用; t——面板厚度(mm); te——面板折算厚度,铝塑复合板可取0.8t,铝蜂窝复合板可取0.6t; We——铝塑复合板或铝蜂窝复合板的等效截面模量(mm³),可分别按本规程表5.2.5-1、表5.2.6-1采用; De——铝塑复合板或铝蜂窝复合板的等效弯曲刚度(N·mm),可分别按本规程表5.2.5-2、表5.2.6-2采用; θ——参数; m——弯矩系数,根据面板的边界条件和计算位置,可按本规程附录C分别按m、mxo、myo查取; η——折减系数,可由参数θ按表6.4.3采用。 3 中肋支撑线上的弯曲应力可取两侧板格固端弯矩计算结果的平均值。 4 金属面板荷载基本组合的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金属面板强度设计值。表6.4.3 折减系数η
θ |
≤5 |
10 |
20 |
40 |
60 |
80 |
100 |
η |
1.00 |
0.95 |
0.90 |
0.81 |
0.74 |
0.69 |
0.64 |
θ |
12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η |
0.61 |
0.54 |
0.50 |
0.46 |
0.43 |
0.41 |
0.40 |
6.4.4 在均布荷载作用下,金属平板屋面的挠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金属平板每区格的跨中挠度可采用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方法计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df——在荷载标准组合值作用下挠度最大值(mm); qk——垂直于面板荷载标准组合值(N/mm²); lx——板区格的计算边长(mm),可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采用; t——板的厚度(mm); D——板的弯曲刚度(N·mm); υ——泊松比,可按本规程第5.2.10条采用; E——弹性模量(N/mm²),可按本规程第5.2.9条采用; η——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表6.4.3采用,q值采用qk值计算。 2 铝塑复合板和铝蜂窝复合板的跨中挠度可按有限元方法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df=(μqklx4/De)η (6.4.4-3)
式中:De——等效弯曲刚度(N·mm),可分别按本规程表5.2.5-2、表5.2.6-2采用。
6.4.5 方形或矩形金属面板上作用的荷载可按三角形或梯形分布传递到板肋上,其他多边形可按角分线原则划分荷载(图6.4.5),板肋上作用的荷载可按等弯矩原则简化为等效均布荷载。
6.4.6 金属屋面板材的边肋截面尺寸可按构造要求设计。单跨中肋可按简支梁设计。多跨交叉肋可采用梁系进行计算。
6.5 压型金属板
6.5.1 压型金属屋面板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直立锁边板(图6.5.1)、卷边板或暗扣板。 6.5.2 铝合金面板中腹板和受压翼缘的有效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计算。钢面板中腹板和受压翼缘的有效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计算。 6.5.3 在一个波距的面板上作用集中荷载F时(图6.5.3a),可按下式将集中荷载F折算成沿板宽方向的均布荷载qre(图6.5.3b),并按qre进行单个波距的有效截面的受弯计算。qre=ηE/B (6.5.3)
式中:F——集中荷载(N); B——波距(mm); η——折算系数,由试验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可取0.5。 6.5.4 金属屋面板的强度可取一个波距的有效截面,以檩条或T形支座为梁的支座,按受弯构件进行计算。M/Mu≤1 (6.5.4-1) Mu=We/f (6.5.4-2)
式中:M——截面所承受的最大弯矩(N·mm),可按图6.5.4的面板计算模型求得; Mu——截面的受弯承载力设计值(N·mm); We——有效截面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或《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计算。P-集中荷载产生的作用于面板计算模型上的集中力;B-波距(mm);g-板面均布荷载(N/mm2);p-由g产生的作用于面板计算模型上的线均布力(N/mm);l-跨距(mm)
6.5.5 压型金属板和T形支座的受压和受拉连接强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可按试验确定。T形支座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超过1600mm。 6.5.6 压型金属板中腹板的剪切屈曲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铝合金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式中:τ——腹板平均剪应力(N/mm²); τcr——腹板的剪切屈曲临界应力(N/mm²); fv——抗剪强度设计值(N/mm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取用; f0.2——名义屈服强度(N/mm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取用; h/t——腹板高厚比。 2 钢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τ——腹板平均剪应力(N/mm²); τcr——腹板的剪切屈曲临界应力(N/mm²); h/t——腹板高厚比。
6.5.7 铝合金面板和钢面板支座处腹板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式中:R——支座反力(N); Rw——一块腹板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N); α——系数,中间支座取0.12;端部支座取0.06; t——腹板厚度(mm); lc——支座处的支承长度(mm),10mm<lc<200mm,端部支座可取lc=10mm; θ——腹板倾角(45°≤θ≤90°); f——面板材料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6.5.8 屋面板同时承受弯矩M和支座反力及的截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铝合金面板应符合下式规定:2 钢面板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Mu——截面的弯曲承载力设计值(N·mm),Mu=Wef; We——有效截面模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或《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计算; Rw——腹板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N),应按本规程公式(6.5.7-2)计算。
6.5.9 金属屋面板同时承受弯矩M和剪力V的截面,应满足下列要求:(M/Mu)2+(V/Vu)2≤1 (6.5.9)
式中:Vu——腹板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mm²),铝合金面板取(ht·sinθ)τcr和(ht·sinθ)fv中较小值,钢面板取(ht·sinθ)τcr,τcr应按本规程6.5.6条分别计算。
6.5.10 屋面板T形支座的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σ=R/Aen≤f (6.5.10—1) Aen=t1Ls (6.5.10—2)
式中:σ——正应力设计值(N/mm²); f——支座材料的抗拉和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R——支座反力(N); Aen——有效净截面面积(mm²) t1——支座腹板最小厚度(mm); Ls——支座长度(mm)。
6.5.11 屋面板T形支座的稳定性可简化为等截面柱模型(图6.5.11)按下式计算:R/φA≤f (6.5.11)
式中:R——支座反力(N); 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构件的长细比、铝合金材料的强度标准值f0.2: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取用; A——毛截面面积(mm²),A=tLs; t ——T形支座等效厚度(mm),按(t1+t2)/2取值; t1——支座腹板最小厚度(mm); t2——支座腹板最大厚度(mm)。
6.5.12 计算屋面板T形支座的稳定系数时,其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0=μH (6.5.12)
式中:μ——支座计算长度系数,可取1.0或由试验确定; l0——支座计算长度(mm)。
6.6 支承结构设计
6.6.1 支承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 构技术规范》GB 50018、《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等相关规定。 6.6.2 单根支承构件截面有效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的板件和双侧加肋的板件的宽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铝合金型材有效截面部位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由螺纹直接受拉、压连接时型材应局部加厚,局部壁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宽度不应小于螺钉公称直径的1.6倍; 3 热轧钢型材有效截面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冷成型薄壁型钢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0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由螺纹直接受拉、压连接时,应验算螺纹强度。 6.6.3 根据面板在构件上的支承情况决定其荷载和地震作用,并计算构件的双向弯矩、剪力、扭矩。大跨度开口截面宜考虑约束扭转产生的双力矩。6.7 硅酮结构密封胶
6.7.1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6.7.3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7mm,其粘结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6.7.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 6.7.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验算。在风荷载、雪荷载、积灰荷载、活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其拉应力或剪应力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在永久荷载作用下,其拉应力或剪应力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 拉伸粘结强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f1可取为0.2N/mm²,f2可取为0.01N/mm²。 6.7.3 隐框玻璃面板与副框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玻璃面板为刚性板时应按下式计算:Cs=qkA/Sf1 (6.7.3-1)
2 当玻璃面板为柔性板时应按下式计算:Cs=qka/2f1 (6.7.3-2)
式中:Cs——硅酮结构胶粘结宽度(mm); qk——作用于面板的均布荷载标准值(N/mm²); S——玻璃面板周长,即硅酮结构密封胶缝的总长度(mm); A——面板面积(mm²); a——面板特征长度(mm);矩形为短边长,狭长梯形为高,圆形为半径,三角形为内心到边的距离的2倍。 3 粘结宽度Cs尚应符合下式要求:Cs≥G2/Sf2 (6.7.3-3)
式中:G2——平行于玻璃板面的重力荷载设计值(N)。 6.7.4 隐框玻璃面板与副框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厚度ts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μs——玻璃与铝合金框的相对位移(mm),主要考虑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因温度变化产生的相对位移,必要时还须考虑结构变形产生的相对位移; δ——硅酮结构密封胶在拉应力为0.7f1时的伸长率。 6.7.5 隐框、半隐框采光顶用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结构密封胶,其粘结宽度Csl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6mm:Csl≥βCs (6.7.5)
式中:Csl——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粘结宽度(mm); Cs——玻璃面板与副框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mm),可按本规程6.7.3条进行计算; β——外层玻璃荷载系数,当外层玻璃厚度大于内层玻璃厚度时β=1.0,否则β=0.5。.
7 构造及连接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够承受并可靠传递其受到的荷载或作用,并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7.1.2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采用螺栓连接、挂接或插接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动、防滑移、防脱离措施。 7.1.3 当连接件与所接触材料可能产生双金属接触腐蚀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腐蚀。 7.1.4 与主体结构相对应的变形缝应能够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并不得降低采光顶、金属屋面该部位的主要性能要求。 7.1.5 连接构造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结构变形、风力、温度变化等产生噪声。杆件间的连接处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采取其他有效构造措施。 7.1.6 配套使用的铝合金窗、塑料窗、玻璃钢窗等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 186等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连接光伏系统的支架、双层金属屋面系统中用于支承装饰层或其他辅助层的连接构件不宜穿透金属面板。如果确有必要穿透时,应采取柔性防水构造措施进行防水。 7.1.8 清洗装置或维护装置用穿过采光顶、金属屋面的金属构件宜选用不锈钢,且在穿透面板部位应采取可靠防水措施。 7.1.9 排烟窗应进行外排水设计,其顶面可高出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且宜设置排水构造。 7.1.10 连接光伏系统的支架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应易于实现光伏电池的拆装。7.2 玻璃采光顶
7.2.1 支承玻璃或光伏玻璃组件的金属构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点支承爪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 138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 7.2.2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半隐框或明框采光顶构造时,宜根据建筑物功能需要,在室内侧支承构件上设置冷凝水收集和排放系统。 7.2.3 框支承玻璃面板可采用注胶板缝或嵌条板缝。明框采光顶面板应有足够的排水坡度或设置外部排水构造,半隐框采光顶的明框部分宜顺排水方向布置。 7.2.4 隐框玻璃采光顶的玻璃悬挑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超过200mm。 7.2.5 点支承玻璃采用穿孔式连接时宜采用浮头连接件,连接件与面板贯穿部位宜采用密封胶密封。点支式玻璃平顶宜采用采光顶专用爪件。 7.2.6 点式支承装置应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要求。钢爪支承头与玻璃之间宜设置具有弹性的衬垫或衬套,其厚度不宜小于1mm,且应有足够的抗老化能力。夹板式点支承装置应设置衬垫承受玻璃重量。 7.2.7 除承受玻璃面板所传递的荷载或作用外,点支承装置不应兼作其他用途的支承构件。 7.2.8 采光顶倒挂隐框玻璃、倾斜隐框玻璃应设置金属承重构件,承重构件与玻璃之间应采用硬质橡胶垫片有效隔离。倒挂点支玻璃不宜采用沉头式连接件。 7.2.9 采光顶玻璃与屋面连接部位应进行可靠密封。连接处采光顶面板宜高出屋面。 7.2.10 支承采光顶的自平衡索结构、大跨度桁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应具备适应结构变形的能力。 7.2.11 玻璃采光顶板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胶式板缝应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且应满足接缝处位移变化的要求。板缝宽度不宜小于10mm。在接缝变形较大时,应采用位移能力较高的中性硅酮密封胶。 2 嵌条式板缝可采用密封条密封,且密封条交叉处应可靠封接。连接构造上宜进行多腔设计,并宜设置导水、排水系统。 3 开放式板缝宜在面板的背部空间设置防水层,并应设置可靠的导水、排水系统和有效的通风除湿构造措施。内部支承金属结构应采取防腐措施。7.3 金属平板屋面
7.3.1 金属平板屋面的构造与连接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相关规定。 7.3.2 面板周边可采用螺栓或挂钩与支承构件连接,且螺栓直径不宜小于4mm,螺栓的数量应根据板材所承受的荷载或作用计算确定,铆钉或锚栓孔中心至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倍的孔径;孔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的孔径。挂钩宜设置防噪声垫片。 7.3.3 金属平板屋面系统板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胶式板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缝底部宜采用泡沫条充填,宜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胶缝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厚度的2倍;应采取措施避免密封胶三面粘结; 2)用于氟碳涂层表面的硅酮密封胶应进行粘结性试验,必要时可加涂底胶。 2 封闭嵌条式板缝宜采用密封胶条密封,且密封条交叉处应可靠封接,宜采用压敏粘结材料进行粘结。板缝宜采用多道密封的防水措施。 7.3.4 开放式板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背部空间应防止积水,并采取措施顺畅排水; 2 保温材料外表应有可靠防水措施,可采用镀锌钢板、铝板为防水衬板; 3 背部空间应保持通风; 4 支承构件和金属连接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7.4 压型金属板屋面
7.4.1 压型屋面板用铝合金板、钢板的厚度宜为0.6mm~1.2mm,且宜采用长尺寸板材,应减少板长方向的搭接接头数量。直立锁边铝合金板的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 7.4.2 金属屋面板长度方向的搭接端不得与支承构件固定连接,搭接处可采用焊接或泛水板,非焊接处理时搭接部位应设置防水堵头,搭接部分长度方向中心宜与支承构件中心一致,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表7.4.2规定的限值:表7.4.2 金属屋面板长度方向最小搭接长度(mm)
项目 |
搭接长度a |
|
波高>70 |
375 |
|
波高≤70 |
屋面坡度<1/10 |
250 |
屋面坡度≥1/10 |
200 |
|
面板过渡到立面墙面后 |
120 |
图7.4.2 金属屋面板搭接图
7.4.3 压型金属屋面板侧向可采用搭接、扣合或咬合等方式进行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侧向采用搭接式连接时,连接件宜采用带有防水密封胶垫的自攻螺钉,宜搭接一波,特殊要求时可搭接两波。搭接处应用连接件紧固,连接件应设置在波峰上。对于高波铝合金板,连接件间距宜为700mm~800mm;对于低波屋面板,连接件间距宜为300mm~400mm。 2 采用扣合式或咬合式连接时,应在檩条上设置与屋面板波形板相配套的固定支座,固定支座和檩条宜采用机制自攻螺钉或螺栓连接,且在边缘区域数量不应少于4个,相邻两金属面板应与固定支座可靠扣合或咬合连接。 7.4.4 压型金属屋面胶缝的连接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 7.4.5 金属屋面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应作泛水处理。屋面板与突出构件间预留伸缩缝隙或具备伸缩能力。 7.4.6 压型金属屋面板采用带防水垫圈的镀锌螺栓固定时,固定点应设在波峰上。外露螺栓均应密封。 7.4.7 梯形板、正弦波纹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向搭接不应小于一个波,纵向搭接不应小于200mm。 2 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 压型板伸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4 压型板与泛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7.5 聚碳酸酯板采光顶
7.5.1 U形聚碳酸酯板应通过奥氏体型不锈钢连接件与支承构件连接,并宜采用聚碳酸酯扣盖勾接,U形聚碳酸酯板与扣盖间的空隙宜采用发泡胶条密封(图7.5.1)。采光顶较长时U形聚碳酸酯板可采用错台搭接方法搭接。 7.5.2 聚碳酸酯板支承结构宜以横檩为主,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其间距范围宜为700mm~1500mm。 7.5.3 采用硅酮密封胶作为密封材料时,应进行粘结性试验,发生化学反应的密封胶不得使用。 7.5.4 U形聚碳酸酯板采光顶的收边构件宜采用聚碳酸酯型材配件。7.6 预埋件与后置锚固件
7.6.1 支承构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宜通过试验验证其可靠性。 7.6.2 屋面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连接的可靠性,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2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检验; 3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且不应小于10mm; 4 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在其热影响区范围内不宜进行连续焊缝的焊接操作。7.7 光伏组件及光伏系统
7.7.1 点支承光伏组件的电池片(电池板)至孔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0mm;框支承光伏组件电池片(电池板)至玻璃边的距离不宜小于30mm。 7.7.2 光伏采光顶电线(缆)、电气设备的连接设计应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应满足安装维护要求。型材断面结构和支承构件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导线的隐蔽走线。.
8 加工制作
8.1 一般规定
8.1.1 采光顶、金属屋面在加工制作前,应按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施工图要求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在实测结果满足相关验收规范的前提下对采光顶、金属屋面的设计进行必要调整。 8.1.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3 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离线低辐射镀膜玻璃边部应进行除膜处理。 8.1.4 钢构件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钢构件表面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8.1.5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及《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8.2 铝合金构件
8.2.1 采光顶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材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表8.2.1 型材构件尺寸允许偏差(mm)
部位 |
主支承构件长度 |
次支承构件长度 |
端头斜度 |
允许偏差 |
±1.0 |
±0.5 |
-15' |
2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3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累计偏差为±1.0mm; 4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5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沉头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6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圆柱头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 8.2.2 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8.2.3 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 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8.3 钢结构构件
8.3.1 平板型预埋件、槽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及表面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8.3.2 钢型材主支承构件及次支承构件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8.4 玻璃、聚碳酸酯板
8.4.1 采光顶用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边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1的要求。表8.4.1-1 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
玻璃厚度(mm) |
长度L≤2000 |
长度L>2000 |
边长 |
5,6,8,10,12 |
±1.5 |
±2.0 |
15,19 |
±2.0 |
±3.0 |
|
对角线差 (矩形、等腰梯形) |
5,6,8,10,12 |
2.0 |
3.0 |
15,19 |
3.0 |
3.5 |
|
三角形、梯形的高 |
5,6,8,10,12 |
±1.5 |
±2.0 |
15,19 |
±2.0 |
±3.0 |
|
菱形、平行四边形、任意梯形对角线 |
5,6,8,10,12 |
±1.5 |
±2.0 |
15,19 |
±2.0 |
±3.0 |
2 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应符合表8.4.1-2的要求。
表8.4.1-2 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弯曲度
项目 |
最大值 |
|
水平法 |
垂直法 |
|
弓形变形(mm/mm) |
0.3% |
0.5% |
波形变形(mm/300mm) |
0.2% |
0.3% |
3 夹层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3的要求。
表8.4.1-3 夹层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
允许偏差(L为测量长度) |
|
边长 |
L≤2000 |
±2.0 |
L>2000 |
±2.5 |
|
对角线差 (矩形、等腰梯形) |
L≤2000 |
2.5 |
L>2000 |
3.5 |
|
三角形、梯形的高 |
L≤2000 |
±2.5 |
L>2000 |
±3.5 |
|
菱形、平行四边形、任意梯形对角线 |
L≤2000 |
±2.5 |
L>2000 |
±3.5 |
|
叠差 |
L<1000 |
2.0 |
1000≤L<2000 |
3.0 |
|
L≥2000 |
4.0 |
4 中空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4的要求。
表8.4.1-4 中空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
允许偏差(L为测量长度) |
|
边长 |
L<1000 |
±2.0 |
1000≤L<2000 |
±2.0,-3.0 |
|
L≥2000 |
±3.0 |
|
对角线差 (矩形、等腰梯形) |
L≤2000 |
2.5 |
L>2000 |
3.5 |
|
三角形、梯形的高 |
L≤2000 |
±2.5 |
L>2000 |
±3.5 |
|
菱形、平行四边形、任意梯形对角线 |
L≤2000 |
±2.5 |
L>2000 |
±3.5 |
|
厚度t |
t<17 |
±1.0 |
17≤t<22 |
±1.5 |
|
t≥22 |
±2.0 |
|
叠差 |
L<1000 |
2.0 |
1000≤L<2000 |
3.0 |
|
L≥2000 |
4.0 |
8.4.2 热弯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弧面扭曲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8.4.2-1和表8.4.2-2的要求。
表8.4.2-1 热弯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
允许偏差(L为测量长度) |
|
高度H |
H≤2000 |
±3.0 |
H>2000 |
±5.0 |
|
弧长 |
弧长D≤1500 |
±3.0 |
弧长D>1500 |
±5.0 |
|
弧长吻合度 |
弧长D≤2400 |
3.0 |
弧长D>2400 |
5.0 |
|
弧面弯曲 |
弧长D≤1200 |
2.0 |
1200<弧长D≤2400 |
3.0 |
|
弧长D>2400 |
5.0 |
表8.4.2-2 热弯玻璃弧面扭曲允许偏差(mm)
高度H |
弧长(D) |
|
D≤2400 |
D>2400 |
|
H≤1800 |
3.0 |
5.0 |
1800<H≤2400 |
5.0 |
5.0 |
H>2400 |
5.0 |
6.0 |
8.4.3 点支承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板及其孔洞边缘应倒棱和磨边,倒棱宽度不应小于1mm,边缘应进行细磨或精磨; 2 裁切、钻孔、磨边应在钢化前进行; 3 加工允许偏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8.4.1条外,还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表8.4.3 点支承玻璃加工允许偏差
项目 |
孔位 |
孔中心距 |
孔轴与玻璃平面垂直度 |
允许偏差 |
0.5mm |
±1.0mm |
12' |
4 孔边处第二道密封胶应为硅酮结构密封胶; 5 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配的方式。
8.4.4 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考虑制作地点和安装地点不同气压的影响,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大面变形。 8.4.5 聚碳酸酯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5的规定;表8.4.5 聚碳酸酯板加工允许偏差(mm)
项目 |
边长L≤2000 |
边长L>2000 |
边长 |
±1.5 |
±2.0 |
对角线差(矩形、等腰梯形) |
2.0 |
3.0 |
菱形、平行四边形、任意梯形的对角线 |
±2.0 |
±3.0 |
边直度 |
1.5 |
2.0 |
钻孔位置 |
0.5 |
0.5 |
孔的中心距 |
±1.0 |
±1.0 |
三角形、菱形、平行四边形、梯形的高 |
±2.5 |
±3.5 |
2 板材可冷弯成型,也可采用真空成型,不得采用板材胶粘成型。
8.4.6 聚碳酸酯板加工表面不得出现灼伤,直接暴露的加工表面宜采取抗紫外线老化的防护措施。8.5 明框采光顶组件
8.5.1 夹层玻璃、聚碳酸酯板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8.5.1)应符合表8.5.1的要求。图8.5.1 夹层玻璃、聚碳酸酯板与槽口的配合示意
a,c-间隙;b-嵌入深度;d1-夹层玻璃或聚碳酸酯板厚度
表8.5.1 夹层玻璃、聚碳酸酯板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
总厚度d1(mm) |
a |
b |
c |
|
玻璃 |
10~12 |
≥4.5 |
≥22 |
≥5 |
大于12 |
≥5.5 |
≥24 |
≥5 |
|
聚碳酸酯板(实心板) |
≤10 |
≥4.5 |
≥25 |
≥22 |
>10 |
≥5.5 |
≥25 |
≥24 |
8.5.2 夹层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8.5.2)宜符合表8.5.2的要求。
图8.5.2 夹层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示意
a,c-间隙;b-嵌入深度;d1-夹层中空玻璃厚度;da-空气层厚度
表8.5.2 夹层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
夹层中空玻璃总厚度 |
d1 |
a |
b |
c |
||
下边 |
上边 |
侧边 |
||||
6+da+d1 |
5+PVB+5 |
≥5 |
≥19 |
≥7 |
≥5 |
≥5 |
8+da+d1及以上 |
6+PVB+6 |
≥6 |
≥22 |
≥7 |
≥5 |
≥5 |
8.6 隐框采光顶组件
8.6.1 硅酮结构密封胶固化期间,不应使结构胶处于单独受力状态。组件在硅酮结构密封胶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运。 8.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采光顶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6.2的规定。表8.6.2 结构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mm)
序号 |
项目 |
尺寸范围 |
允许偏差 |
1 |
框长、宽 |
— |
±1.0 |
2 |
组件长、宽 |
— |
±2.5 |
3 |
框内侧对角线差及组件对角线差 (矩形和等腰梯形) |
长度≤2000 |
2.5 |
长度>2000 |
3.5 |
||
4 |
三角形、菱形、平行四边形、梯形的高 |
— |
±3.5 |
5 |
菱形、平行四边形、任意梯形对角线 |
— |
±3.0 |
6 |
组件平面度 |
— |
3.0 |
7 |
组件厚度 |
— |
±1.5 |
8 |
胶缝宽度 |
— |
+2.0,0 |
9 |
胶缝厚度 |
— |
+0.5,0 |
10 |
框组装间隙 |
— |
0.5 |
11 |
框接缝高度差 |
— |
0.5 |
12 |
组件周边玻璃鱼铝框位置差 |
— |
±1.0 |
8.7 金属屋面板
8.7.1 金属平板的加工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8.7.2 金属压型板的基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2的规定。表8.7.2 基板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测要求 |
|
钢卷板 |
铝卷板 |
||
镰刀弯 |
25 |
75 |
测量标距为10m |
波高 |
8 |
15 |
波峰与波谷平面的竖向距离 |
图8.7.6 压型金属板材加工图
表8.7.6 屋面压型金属板材加工允许偏差(mm)
项目内容 |
允许偏差 |
||
波距 |
≤200 |
±1.0 |
|
>200 |
±1.5 |
||
波高 |
钢板、钛锌板 |
H≤70 |
±1.5 |
H>70 |
±2.0 |
||
铝合金板 |
±2.0 |
||
侧向弯曲(在长度范围内) |
铝合金板钢板 |
20.0 |
|
铝、钛锌等合金板 |
25.0 |
||
覆盖宽度 |
钢板、钛锌板 |
H≤70 |
+8.0,-2.0 |
H>70 |
+5.0,-2.0 |
||
铝合金板 |
H≤70 |
+10.0,-2.0 |
|
H>70 |
+7.0,-2.0 |
||
板长 |
+9.0,0 |
||
横向剪切偏差 |
5.0 |
8.7.7 泛水板、包角板、排水沟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7的规定。
表8.7.7 泛水板、包角板、排水沟几何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项目 |
下料长度(mm) |
下料宽度(mm) |
弯折面宽度(mm) |
弯折面角度(°) |
允许偏差 |
±5.0 |
±2.0 |
±2.0 |
2 |
注:表中的允许偏差适用于弯板机成型的产品。用其他方法成型的产品也可参照执行。
8.8 光伏系统
8.8.1 电池板的正负电极应与接线盒可靠连接。接线盒安装牢固,无松动现象,并用专用密封胶密封。 8.8.2 汇流条、互联条应焊接牢固、平直、无突出、毛刺等缺陷。 8.8.3 电池板封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项加工参数,并在出厂前贴标签,注明电池板的各项性能参数。.
9 安装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安装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测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9.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安装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责任和权利、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程序安排(包括技术规划、现场施工准备、施工队伍及有关组织机构等); 2 材料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3 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 4 搬运、吊装方法、测量方法及注意事项; 5 试验样品设计、制作要求和物理性能检验要求; 6 安装顺序、安装方法及允许偏差要求,关键部位、重点难点部位施工要求,嵌缝收口要求; 7 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 8 质量要求及检查验收计划; 9 安全措施及劳动保护计划; 10 光伏系统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方案; 11 相关各方交叉配合方案。 9.1.3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施工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配合,及时调整、分配、消化测量偏差,不得积累;放线时应进行多次校正; 2 应定期对安装定位基准进行校核; 3 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4级时进行。 9.1.4 安装过程中,应及时对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在构件存放、搬运、吊装时不得碰撞、损坏和污染构件。9.2 安装施工准备
9.2.1 安装施工之前,应检查现场清洁情况,脚手架和起重运输设备等应具备安装施工条件。 9.2.2 构件储存时应依照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安装顺序排列放置,储存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在室外储存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2.3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采用后置埋件时,其方案应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9.2.4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支承构件安装前应进行检验与校正。9.3 支承结构
9.3.1 采光顶、金属屋面支承结构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3.2 大型钢结构构件应进行吊装设计,并宜进行试吊。 9.3.3 钢结构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9.3.4 钢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及未涂装的安装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补涂。9.4 采 光 顶
9.4.1 采光顶的安装施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根据采光顶的形状确定施工放线的基点,找出定位基准线,以基准线为定位点确定采光顶各分格点的空间定位,支座安装应定位准确; 2 支承结构的安装应按预定安装顺序安装; 3 采光顶框架构件、点支承装置安装调整就位后应及时紧固; 4 装饰压板应顺水流方向设置,表面应平整,接缝符合设计要求; 5 采光顶的周边封堵收口、屋脊处压边收口、支座处封口处理应铺设平整且可靠固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采光顶防雷体系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 采光顶天沟、排水槽及隐蔽节点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8 保温材料应铺设平整且可靠固定,拼接处不应留缝隙; 9 通气槽及雨水排出口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10 安装用的临时紧固件应在构件紧固后及时拆除; 11 采用现场焊接或高强度螺栓紧固的构件,在安装就位后应及时进行防锈处理。 9.4.2 采光顶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安装前应对玻璃进行表面清洁; 2 采用橡胶条密封时,胶条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0%;橡胶条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粘结牢固、镶嵌平整; 3 球形或椭球形采光顶玻璃安装宜按从中心向四周辐射的方法施工。 9.4.3 硅酮建筑密封胶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产品要求和设计要求,打注前应保证打胶面清洁、干燥,不宜在夜晚、雨天打注。 9.4.4 采光顶玻璃较厚时,可采用上下两面分别注胶。 9.4.5 框支承采光顶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5的规定。9.4.6 点支承的采光顶安装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表9.4.5 框支承采光顶构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尺寸范围 |
允许偏差(mm) |
1 |
水平通长构件吻合度 |
构件总长度≤30m |
10.0 |
30m<构件总长度≤60m |
15.0 |
||
60m<构件总长度≤90m |
20.0 |
||
构件总长度>90m |
25.0 |
||
2 |
采光顶坡度 |
坡起长度≤30m |
+10 |
30m<坡起长度≤60m |
+15 |
||
60m<坡起长度≤90m |
+20 |
||
坡起长度>90m |
+25 |
||
3 |
单一纵向、横向构件直线度 |
构件长度≤2000mm |
2.0 |
构件长度>2000m |
3.0 |
||
4 |
横向、纵向构件直线度 |
采光顶长度或宽度≤35m |
5.0 |
采光顶长度或宽度>35m |
7.0 |
||
5 |
分格框对角线差 |
对角线长度≤2000mm |
3.0 |
对角线长度>2000mm |
3.5 |
||
6 |
檐口位置差 |
相邻两组件 |
2.0 |
长度≤10m |
3.0 |
||
长度>10m |
6.0 |
||
全长方向 |
10.0 |
||
7 |
组件上缘接缝的位置差 |
相邻两组件 |
2.0 |
长度≤15m |
3.0 |
||
长度>30m |
6.0 |
||
全长方向 |
10.0 |
||
8 |
屋脊位置差 |
相邻两组件 |
3.0 |
长度≤10m |
4.0 |
||
长度>10m |
8.0 |
||
全长方向 |
12.0 |
||
9 |
同一缝隙宽度差 |
与设计值比 |
±2.0 |
9.4.6 点支承的采光顶安装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表9.4.6 点支承采光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尺寸范围 |
允许偏差(mm) |
1 |
脊(顶)水平高差 |
— |
±3.0 |
2 |
脊(顶)水平错位 |
— |
±2.0 |
3 |
檐口水平高位 |
— |
±3.0 |
4 |
檐口水平错位 |
— |
±2.0 |
5 |
跨度(对角线或角到对边垂高)差 |
≤3000mm |
3.0 |
≤4000mm |
4.0 |
||
≤5000mm |
6.0 |
||
>5000mm |
9.0 |
||
6 |
胶缝宽度 |
与设计值相比 |
0,+2.0 |
7 |
胶缝厚度 |
同一胶缝 |
0,+0.5 |
8 |
采光顶接缝及大面玻璃水平度 |
采光顶长度≤30m |
±10.0 |
30m<采光顶长度≤60m |
±15.0 |
||
9 |
采光顶接缝直线度 |
采光顶长度或宽度≤35m |
±5.0 |
采光顶长度或宽度>35m |
±7.0 |
||
10 |
相邻面板平面高低差 |
— |
2.5 |
9.5 金属平板、直立锁边板屋面
9.5.1 金属平板屋面的安装和运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相关规定。 9.5.2 直立锁边板应根据板型和设计的配板图铺设;铺设时应先在檩条上安装固定支座,板材和支座的连接应按所采用板材的要求确定。 9.5.3 直立锁边板的肋高和板宽应符合设计要求,顺水流方向设置;沿坡度方向(纵向)宜为一整体,无接口,无螺钉连接;压型面板长度不宜大于25m,且应设置相应变形导向控制点。 9.5.4 直立锁边屋面板与立面墙体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应作泛水处理,固定就位后搭接口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9.5.5 直立锁边板咬合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行咬口间距应准确、立边高度应一致。咬口顶部不得有裂纹,咬口连接处直径(或高度)应满足系统供应商技术要求,偏差不得超过2mm。 9.5.6 直立锁边屋面的檐口线、泛水段应顺直,无起伏现象。檐口与屋脊局部起伏5m长度内不大于10mm。 9.5.7 相邻两块直立锁边板宜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上下两排板的搭接长度应根据板型和屋面坡长确定,并应符合本规程表7.4.2的要求,搭接部位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对接拼缝与外露螺钉应作密封处理。 9.5.8 在天沟与金属面板搭接部位,金属面板伸入天沟长度应根据施工季节等因素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0mm;当有檐沟时,金属面板应伸入檐沟内,其长度不宜小于50mm;檐口端部应采用专用封檐板封堵;山墙应采用专用包角板封严。无檐沟屋面金属面板挑出长度不宜小于120mm,无组织排水屋面且无檐沟时金属面板挑出长度不宜小于200mm。 9.5.9 泛水板单体长度不宜大于2m,泛水板的安装应顺直;泛水板与直立锁边板的搭接宽度应符合不同板型的设计要求。 9.5.10 直立锁边系统板缝咬合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行流水方向板缝宜采用立咬口,咬口折边方向应按顺水流方向或主导风向设置。垂直流水方向的板缝可采用平咬口。 9.5.11 金属面板与突出屋面结构的连接处,金属面板应向上弯起固定后做成泛水,其弯起高度不宜小于200mm。 9.5.12 底泛水与面泛水安装位置及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口应紧密。面泛水板与面板之间、收口板与面板之间应采用泡沫塑料封条密封,底泛水板与面板搭接处应采用硅酮密封胶粘结牢靠。 9.5.13 直立锁边金属屋面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图9.5.13)应符合表9.5.13的规定。表9.5.13 直立锁边金属屋面构件安装允许偏差
序号 |
项目 |
允许偏差 |
1 |
支座直线度 |
±L/200mm |
2 |
支座与连接表面垂直度 |
±1.0° |
3 |
横向相邻支座位置差 |
±5.0mm |
9.6 梯形、正弦波纹压型金属屋面
9.6.1 采用压板固定式金属板材时应采用带防水垫圈的螺栓固定,固定点应设在波峰上。外露螺栓应采用密封胶密封。螺栓数量在波瓦四周的每一搭接边上,均不应少于3个,波中央不少于6个。 9.6.2 压型板挑出部分应符合设计规定,且无檐沟时,挑出墙面不应小于200mm;有檐沟时伸入檐沟长度不应小于150mm,檐口应采用专用堵头封檐板封堵,山墙应采用专用包角板封严。 9.6.3 铺设压型板宜从檐口开始,相邻两块应顺主导风向搭接,搭接宽度横向不应少于一个波,纵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搭接部位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对接拼缝与外露螺钉应作密封处理。 9.6.4 屋脊、斜脊、天沟和突出屋面结构等与屋面的连接处应采用泛水板连接,每块泛水板的长度不宜大于2m,泛水板的安装应顺直,其与压型板的搭接宽度不少于200mm,泛水高度不应小于150mm。 9.6.5 金属屋面的收边、收口和变形缝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9.7 聚碳酸酯板
9.7.1 聚碳酸酯板的安装宜采用干法施工,可采用湿法进行施工。 9.7.2 聚碳酸酯U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边缘应去毛刺,孔内应保持干净; 2 可采用型材盖板、金属盖板、端部U形保护盖对U形板进行密封,U形板边部不得外露; 3 预安装件与支承结构安装之前应检查胶带有无损坏,检查合格后加盖板材端口板; 4 中空板材不宜进行横向弯曲。 9.7.3 聚碳酸酯中空平板边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与型材或镶嵌框的槽口应留出有效间隙,板材受热膨胀或在荷载作用下发生位移时不应有卡死现象; 2 板材边部被夹持部分至少含有一条筋肋。9.8 光伏系统
9.8.1 安装施工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合格证、说明书、测试记录、附件备件均应齐全; 2 按设计要求检查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应无漏气、漏水、裂缝等缺陷; 3 安装光伏组件前应根据组件参数对每个太阳能电池组件进行检查测试,其参数值应符合产品出厂指标;测试项目除开路电压、短路电流外,还应包括安全检测; 4 应将工作参数接近的组件装在同一子方阵中。 9.8.2 光伏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时组件表面应铺遮光板,遮挡阳光,防止电击危险; 2 光伏组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损;光伏组件吊装时,其底部应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任何碰撞和重压; 3 组件在支承构件上的安装位置和排列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不得非正常短路。 9.8.3 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隐藏在支承构件中,并应便于维修; 2 布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相关规定; 3 组件方阵的布线应有支撑、紧固、防护等措施,导线应留有适当余量; 4 方阵的输出端应有明显的极性标志和子方阵的编号标志; 5 电缆线穿过屋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并作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 9.8.4 辅助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2 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相关规定; 3 带蓄能装置的光伏系统,蓄电池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的相关规定; 4 在逆变器、控制器的表面,不得设置其他电气设备和堆放杂物,保证设备的通风环境; 5 光伏系统并网的电气连接方式应采用与电网相同的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 6 光伏系统和电网的专用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标识应标明“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9.8.5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调试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接线应无碰地、短路、虚焊等,设备及布线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2)接地保护安全可靠; 3)光伏组件表面应清洁。 2 光伏系统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 光伏系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内容包括方阵、配电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及整体系统调试。9.9 安全规定
9.9.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安装施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9.9.2 安装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及玻璃吸盘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9.9.3 采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9.9.4 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 9.9.5 现场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9.9.6 采用吊篮、马道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吊篮、马道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马道两侧的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100mm,底部应铺厚度不小于3mm的防滑钢板,并连接可靠; 2 施工吊篮、马道不宜作为垂直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 3 不宜在空中进行施工吊篮、马道检修; 4 不宜在施工马道内放置带电设备,不得利用施工马道构件作为焊接地线; 5 施工工人应戴安全帽、配带安全带。.
10 工程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在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 10.1.2 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报告记录和主要材料复试报告; 3 工程中使用的硅酮结构胶应提供国家认可实验室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进口硅酮结构胶提供商检证; 4 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及养护时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注胶过程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5 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现场安装过程记录; 6 后置锚固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7 设计要求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和抗风掀试验时,应提供其检验报告; 8 现场淋水试验记录,天沟或排水槽等关键部位的蓄水试验记录; 9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11 拉杆和拉索的张拉记录; 12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10.1.3 采光顶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锚固件质量; 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安装,构件之间连接节点安装; 3 排水槽和落水管的安装,排水槽与落水管之间的连接安装; 4 排水槽的防水层施工,采光顶与周边防水层的连接节点安装; 5 采光顶的四周,内表面与其他装饰面相接触部位的封堵,以及保温材料的安装; 6 屋脊处、穹顶的圆心点、不同面的转弯处等节点的安装,变形缝处构造节点安装; 7 防雷装置的安装; 8 冷凝结水收集排放装置的安装。 10.1.4 金属屋面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过程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锚固质量; 2 支撑结构的安装及支撑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安装; 3 屋面底衬板的铺装; 4 支架的安装; 5 保温层及隔声层的安装; 6 屋面面板铺装,搭接处咬合处理; 7 屋面防水层或泛水板的安装; 8 金属屋面封口收边的安装,变形缝处构造节点安装; 9 天沟或排水槽的安装节点,排水槽板之间的焊接节点,落水管与排水槽之间的连接; 10 检修口及排烟窗口的安装; 11 金属屋面防雷装置的安装。 10.1.5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别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 1 安装节点设计相同,使用材料,安装工艺和施工条件基本相同的采光顶工程每500m2~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2;金属屋面工程每3000m2~5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0m2; 2 天沟或排水槽应单独划分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20m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2m; 3 同一个工程的不连续采光顶、金属屋面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结构、工艺特点及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10.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构件或接缝应进行抽样检查,每个采光顶的构件或接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处);采光顶的分格应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抽检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10.2节的规定。每个金属屋面的构件或接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处),抽检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10.3节的规定。10.2 采 光 顶
10.2.1 采光顶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光顶框架、支承结构及面板安装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2 装饰压板应顺水流方向设置,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装饰压板应按照设计要求接缝; 3 铝合金型材不应有脱膜,严重砸坑,严重划痕等现象;钢材表面氟碳涂层厚度基本一致,色泽均匀,不应有掉漆返锈、焊缝未打磨等现象;玻璃的品种、规格与颜色应与设计相符合,色泽应均匀一致,并不应有析碱、发霉、漏气和镀膜脱落等现象; 4 采光顶的周边封堵收口,屋脊处压边收口,支座处封口处理以及防雷体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采光顶的隐蔽节点应进行遮封装修,遮封板安装应整齐美观;变形缝、排烟窗等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天沟或排水槽的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现场淋水试验和天沟或排水槽的蓄水试验不应有渗漏; 8 采光顶的电动或手动开启窗以及电动遮阳帘,其抽样检验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0.2.2 框支承采光顶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钢材和玻璃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电焊灼伤伤痕、油斑或其他污垢;铝型材锯口不应有铝屑或毛刺;钢材焊接处应打磨平滑; 2 玻璃安装应牢固,密封胶条应镶嵌密实,密封胶应填充饱满平整; 3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0.2.2-1的规定;表10.2.2-1每平方米玻璃表面质量要求
项目 |
质量要求 |
0.1mm~0.3mm宽划伤痕 |
长度小于100mm;不超过8条 |
擦伤总面积 |
不大于500mm² |
4 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架或钢框架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0.2.2-2的规定;
表10.2.2-2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架或钢框架表面质量要求
项目 |
质量要求 |
|
铝合金框架 |
钢框架 |
|
擦伤,划伤深度 |
不大于膜层厚度 |
不大于氟碳喷涂层的厚度 |
擦伤总面积(mm²) |
不大于500 |
不大于250 |
划伤总长度(mm) |
不大于150 |
不大于75 |
擦伤划伤处 |
不大于4 |
不大于2 |
5 框支承采光顶框架构件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0.2.2-3的规定。
表10.2.2-3框支承采光顶框架构件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1 |
水平通长构件吻合度 |
构件总长度≤30m |
10.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30m<构件总长度≤60m |
15.0 |
|||
60m<构件总长度≤90m |
20.0 |
|||
构件总长度>90m |
25.0 |
|||
2 |
采光顶坡度 |
坡起长度≤30m |
+10.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30m<坡起长度≤60m |
+15.0 |
|||
60m<坡起长度≤90m |
+20.0 |
|||
坡起长度>90m |
+25.0 |
|||
3 |
单一纵向或横向构件直线度 |
长度≤2000mm |
2.0 |
水平尺 |
长度>2000mm |
3.0 |
|||
4 |
相邻构件的位置差 |
— |
1.0 |
钢板尺塞尺 |
5 |
纵向通长或横向通长构件直线度 |
构件长度≤35m |
5.0 |
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构件长度>35m |
7.0 |
|||
6 |
分格框对角线差 |
对角线长≤2000mm |
3.0 |
对角线尺或钢卷尺 |
对角线长>2000mm |
3.5 |
注:纵向构件或接缝是指垂直于坡度方向的构件或接缝;横向构件或接缝是指平行于坡度方向的构件或接缝。
10.2.3 框支承隐框采光顶的安装质量除应符合表10.2.2-3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表10.2.3 框支承隐框采光顶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1 |
相邻面板的接缝直线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2 |
纵向通长或横向通长接缝直线度 |
接缝长度≤35m |
5.0 |
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接缝长度>35m |
7.0 |
|||
3 |
玻璃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
±2.0 |
卡尺 |
10.2.4 点支承采光顶钢结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0.2.5 拉杆和拉索需预应力张拉时,应有预应力张拉值要求,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6 点支承采光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表10.2.6 点支承采光顶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1 |
水平通长接缝吻合度 |
接缝长度≤30m |
10.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30m<接缝长度≤60m |
15.0 |
|||
接缝长度>60m |
20.0 |
|||
2 |
采光顶坡度 |
接缝长度≤30m |
+10.0 |
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30m<接缝长度≤60m |
+20.0 |
|||
接缝长度>60m |
+30.0 |
|||
3 |
相邻面板的平面高低差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4 |
相邻面板的接缝直线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5 |
玻璃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
±2.0 |
卡尺 |
10.2.7 钢爪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邻钢爪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2 同一平面钢爪的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3 同一平面相邻面板钢爪的高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表10.2.7 同一平面钢爪的高度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1 |
单元长度≤30m |
5.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2 |
30m<单元长度≤60m |
7.5 |
|
3 |
单元长度>60m |
10.0 |
10.2.8 聚碳酸酯U形板采光顶工程除应符合采光顶的质量验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面固定牢固,收边整洁,保护膜应清理干净; 2 板材表面应扩口后再采用自攻螺钉固定; 3 检查板材的安装方向,板材UV面应朝向阳光方向且不得横方向弯曲。
10.3 金属平板屋面
10.3.1 金属平板屋面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屋面的收边、收口应整齐美观,节点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2 天沟或排水槽的节点做法、天沟与金属屋面板的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宽度适中,光滑流畅,无焊瘤,无咬边,无夹渣,无裂纹,无气孔; 3 天窗、排烟窗、排气窗、屋面检修口、防雷装置等部位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安装位置正确,搭接顺序准确; 4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变形缝的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安装位置正确,搭接顺序准确,并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 5 出金属屋面构造物应设有支撑结构,并自成体系,不应直接固定在金属屋面板上; 6 现场淋水试验和水槽的蓄水试验不应有渗漏; 7 胶缝应平直,表面应光滑,无污染、无漏胶、无起泡、无开裂; 8 框架及面板安装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9 金属板材表面应无脱膜现象,颜色均匀,表面平整,不应有可觉察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10.3.2 金属屋面工程抽样检验的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面层不应有明显的电焊灼伤伤痕、油斑和其他污垢;截口应平齐,无毛刺; 2 每平方米金属面板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10.3.2 每平方米金属面板的表面质量
项目 |
质量要求 |
0.1mm~0.3mm宽划伤 |
长度小于100mm;不超过8条 |
擦伤 |
不大于500mm2 |
注:1 露出金属基体的为划伤; 2 没有露出金属基体的为擦伤。
10.3.3 金属平板屋面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表10.3.3 金属平板屋面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1 |
水平通长接缝的吻合度 |
接缝长度≤30m |
1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30m<接缝长度≤60m |
15 |
|||
60m<接缝长度≤90m |
20 |
|||
90m<接缝长度≤150m |
25 |
|||
接缝长度>150m |
30 |
|||
2 |
金属屋面坡度 |
起坡长度≤30m |
+1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30m<起坡长度≤60m |
+15 |
|||
60m<起坡长度≤90m |
+20 |
|||
起坡长度>90m |
+25 |
|||
3 |
通长纵缝或横缝直线度 |
纵向、横向长度≤35m |
5 |
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纵向、横向长度>35m |
7 |
10.4 压型金属屋面
10.4.1 金属屋面观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10.3.1条1~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屋面板的肋高和板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顺水流方向设置;沿坡度方向(横向)应为一整体,无接口,无螺钉连接处; 2 面层屋面卷板伸入天沟或排水槽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伸入长度不应小于50mm;面板之间搭接应顺茬搭接,且搭接严密; 3 面层屋面卷板搭接处咬合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咬合紧密,且连续平整,不应出现扭曲和裂口现象; 4 底泛水和面泛水安装位置及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合应紧密; 5 檐口收边与山墙收边应安装牢固,包封严密,棱角顺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0.4.2 金属屋面工程抽样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10.3.2条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泛水板与面板之间,收口板与面板之间宜采用泡沫塑料封条密封,底泛水板与面板搭接处应采用硅酮密封胶粘结牢靠; 2 直立锁边式金属屋面板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表10.4.2 直立锁边式金属屋面板安装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1 |
纵向通长构 件的吻合度 |
构件长度≤35m |
5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构件长度>35m |
7 |
|||
2 |
金属屋面坡度 |
起坡长度≤50m |
+20 |
水准仪、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起坡长度>50m |
+30 |
|||
3 |
横向通长构件直线度 |
横向构件长度≤35m |
5 |
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 |
横向构件长度>35m |
7 |
10.5 光伏系统
10.5.1 工程验收时应对光伏采光顶、光伏金属屋面工程的光伏系统进行专项验收。 10.5.2 光伏采光顶、光伏金属屋面工程的光伏系统验收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验收; 2 电气线缆线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相关规定验收。电气系统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相关规定验收; 3 逆变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 20321.1的规定验收; 4 带蓄能装置的光伏系统,蓄电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的规定验收; 5 并网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验收。 10.5.3 竣工验收时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及光伏系统计算书,计算内容应包括结构设计、发电量和阴影分析等。 2 光伏组件玻璃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项目应包括:光伏玻璃的耐潮湿性、耐紫外线辐照性以及相关光学性能指标。 3 光伏组件各项性能检测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开路电压、短路电流、峰值功率和温度系数等。 4 逆变器和配电成套设备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 5 光伏防雷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6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 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8 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10.5.4 光伏系统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光伏组件之间、光伏组件与支承构件之间的结构安全性、电气连接及建筑封堵; 2 系统防雷与接地保护的连接节点; 3 隐蔽安装的电气管线工程。 10.5.5 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验收项目,应在本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些验收项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光伏系统验收前,进行防水工程的验收; 2 在光伏组件就位前,进行光伏系统支承结构的验收; 3 光伏系统电气预留管线的验收; 4 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检查。 10.5.6 竣工验收应在光伏系统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交付用户前进行。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11 保养和维修
11.1 一般规定
11.1.1 采光顶、金属屋面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光顶或金属屋面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 使用注意事项、光伏系统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3 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 4 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5 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6 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11.1.2 在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交付使用前,在业主有要求时,工程承包商应为业主培训维修、维护人员。 11.1.3 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交付使用后,业主应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采光顶或金属屋面的维修、保养计划与制度。 11.1.4 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的相关规定。凡属高空作业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 11.1.5 光伏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由相关专业公司进行,并配备专人进行系统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工作。禁止调整控制器参数。蓄电池充放电状态失常时,应由有关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和调整。11.2 检查与维修
11.2.1 采光顶、金属屋面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整洁,避免锐器及腐蚀性气体、液体与其接触; 2 排水系统应畅通,导水通道不得堵塞; 3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窗启闭不灵或附件、电路系统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 密封胶或密封胶条不得脱落或损坏; 5 构件或附件的螺栓不得松动或锈蚀; 6 对锈蚀的构件应及时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 11.2.2 光伏系统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电池列阵表面不得有局部污物、不得破损; 2 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各系统硬件、软件工作状态、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日常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3 线路及电缆接插件连接检查;接线箱等外壳不得有锈蚀现象; 4 定期填写每旬(或月)的供电量统计记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检查记录; 5 机房环境湿度、温度应符合要求,保持机房空气清洁,定期通风换气。 11.2.3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采光顶或金属屋面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应包括: 1)整体有无变形、错位、松动,如有,则应对该部位对应的隐蔽结构进行进一步检查;主要承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等是否损坏、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等; 2)采光顶或金属屋面的面板有无松动、损坏; 3)密封胶有无脱胶、开裂、起泡,密封胶条有无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4)开启部分是否启闭灵活,五金附件是否有功能障碍或损坏,电路是否畅通,安装螺栓或螺钉是否松动和失效; 5)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检查和清理排水天沟内的垃圾和灰尘不应超过6个月,并应在雨季尤其是雷、暴雨季节增加检查频率。 2 金属屋面磨损、破坏后修复部位应每年检查一次。 3 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采光顶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对该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4 采光顶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宜检查一次。 11.2.4 光伏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部位接线检查。 2 光伏组件的封装及接线接头,不得有封装开胶进水、电池变色及接头松动、脱线、腐蚀等现象。 3 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太阳能电池列阵,内容包括: 1)绝缘电阻测量检查; 2)开路电压测量检查。 4 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接线箱的绝缘电阻测量检查。 5 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逆变器、蓄电池、并网系统保护装置,内容包括: 1)显示功能; 2)绝缘电阻测量检查; 3)逆变器保护功能试验; 4)蓄电池的接线端子的连接、保护性外套、通风孔和引线等。“免维护”蓄电池还需要检查容器、接线端子、引线和通风措施。 6 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检查。 7 应定期检测蓄电池荷电状态,当蓄电池电解液液面下降时,需向蓄电池内添加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8 应定期检查新生长的植物是否遮挡了太阳光照射通道。 11.2.5 灾后检查和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光顶或金属屋面遭遇强风袭击后,应及时对采光顶或金属屋面进行全面的检查,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构件;对张拉杆索结构的采光顶工程,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2 当采光顶或金属屋面遭遇地震、火灾等灾害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采光顶或金属屋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11.3 清 洗
11.3.1 应根据采光顶或金属屋面表面的积灰污染程度,确定其清洗次数,但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11.3.2 清洗采光顶或金属屋面应按采光顶、金属屋面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选用清洗液。 11.3.3 清洗过程中不得撞击和损伤采光顶或金属屋面的表面。 11.3.4 光伏采光顶、光伏屋面宜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清洗。附录A 金属屋面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A.0.1 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箱体应能将试件水平或按指定的角度安装,并应使试件周围得到可靠的密封(图A.0.1);a-压力计;b-挡板;c-风速测量装置;d-阀门;e-风压提供装置;f-水流量计;
g-喷淋装置;h-排水装置;i-样品安装架;j-试验样品;k-水压计;m-压力箱;n-视窗;p-通行门
2 风压提供装置应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规定提供指定的风压; 3 淋水装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和设计者提出的淋水量和淋水方向要求; 4 空气流量测量装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规定; 5 位移测量装置应满足面板、檩条位移测量的需要,测试精度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规定; 6 压力测量装置应能实时检测并反馈压力箱体内外空气压力差值。
A.0.2 金属屋面试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应有一个面板与实际工程的受力状态相符合,至少应有一个完整波距,且密封状态相符合; 2 T形支座的制作、安装应与实际工程相符合,T形支座间距应能反映实际工程情况; 3 金属屋面各功能层的安装应与实际工程相符合; 4 屋面板端头可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密封,但不应影响气密性的测量结果。 A.0.3 金属屋面试件在检验设备上宜按水平方向安装,必要时可按屋面工程的实际角度进行安装。 A.0.4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试验过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规定进行。 A.0.5 试验结果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进行定级。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规定。附录B 金属屋面抗风掀试验方法
B.0.1 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设备应由试验箱体、风压提供装置、位移测量装置和压力测量装置组成,其性能应满足本附录测试的过程需要。 2 试验箱体应由三部分组成:底部压力箱、中部安装架和上部压力箱(图B.0.1)。压力箱应具有足够的刚度,确保试验过程中不影响试验结果。a-观察孔;b-上部压力箱;c-试件;d-底部压力箱;e-下进气口;f-压力测点;g-位移测量装置;h-上进气口
3 试验装置压力箱内部最小尺寸应为3050mm×3050mm。 4 试验设备底部压力箱应密闭,应具有独立的压力施加装置,应为正压腔体。试验时应施加静压。空气压力测量点应为五个点,可采用外径为ф6.4mm的铜管,从压力箱平面四个角部底部伸入到内部,应与水平面成45°,四个角部的铜管口到角部距离应为1067mm,第五根铜管应距风管道入口中心457mm。五个测点管口距压力箱底部距离应为178mm,应通过外径为ф6.4mm的铜管连接到一起,并与压力测量装置进行连接。 5 试验设备上部压力箱应密闭,应具有独立的压力施加装置,应为负压腔体。试验时应进行波动加压。空气压力测量点应为五个点,可采用外径为ф6.4mm的铜管,从压力箱平面四个角部底部伸入到内部,应与水平面成45°,四个角部的铜管口到角部距离应为457mm。第五根铜管应距风管道入口中心305mm,五个测点管口距压力箱底部距离应为203mm,应通过外径为ф6.4mm的铜管连接到一起,并与压力测量装置进行连接。 6 风压提供装置应由两套独立的装置组成,分别为上下压力箱提供风压。 7 记录仪应能记录测试时的压力情况。 B.0.2 试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屋面试件应具有代表性,应和实际工程安装的构造相符合; 2 试件与上下两个压力箱体之间应安装牢固,并进行可靠的密封; 3 测试设备和试件应在室温状态下保持一段时间,直到其温度达到室温后方可进行测试。 B.0.3 试验过程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箱体应施加负压,下部箱体应施加正压。具体施加的压力数值和时间应符合本规程表B.0.4的规定。其中每个级别的第3阶段的波动周期为(10±2)s。 2 在第15级测量时,测试压力与设定压力值误差不宜超过49.8Pa,平均压力与设定压力值的误差不宜超过37.3Pa,在第30、60和90级测量时,各级测试压力与设定压力值误差不宜超过77.2Pa,平均压力与设定压力值误差不宜超过62.2Pa。 3 每级60min波动加压结束、定级检测项目完成后,应检查试件并对观察结果进行记录。 4 测试过程中应对试件的垂直位移进行记录。 5 在测试阶段,除非设备发生渗漏,否则不得对试件进行修理或修复。 B.0.4 试验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结果分为四级:15级、30级、60级和90级,其测试要求应符合表B.0.4的规定;表B.0.4 金属屋面抗风掀性能分级
性能分级 |
检测阶段 |
持续时间(min) |
负压(kPa) |
正压(kPa) |
15级 |
1 2 3 4 5 |
5 5 60 5 5 |
0.45 0.45 0.27~0.78 0.70 0.70 |
0.00 0.25 0.25 0.00 0.40 |
30级 |
1 2 3 4 5 |
5 5 60 5 5 |
0.79 0.79 0.39~1.33 1.16 1.16 |
0.00 0.66 0.66 0.00 1.00 |
60级 |
1 2 3 4 5 |
5 5 60 5 5 |
1.55 1.55 0.79~2.66 1.94 1.94 |
0.00 1.33 1.33 0.00 1.66 |
90级 |
1 2 3 4 5 |
5 5 60 5 5 |
2.33 2.33 1.16~2.33 2.71 2.71 |
0.00 1.99 1.99 0.00 2.33 |
.
附录C 弹性板的弯矩系数和挠度系数
C.1 均布荷载作用下四边简支板和四边支承板
C.1.1 不同加肋方式面板类型可分为四边简支板和四边支承板(图C.1.1)。 (a)四边简支板;(b)、(c)、(d)、(e)为不同加肋方式的四边支承板;A、B、C、D、E、F-不同边界条件的区格 C.1.2 不同区格均应承受垂直于板面的均布荷载q作用。不同区格的边界条件和计算边长应按表C.1.2采用。C.1.3 不同区格挠度系数μ的跨中弯矩系数m和固端弯矩系数mx0 或my0 可依据其边支承类型和泊松比ν,分别按照表C.1.3-1~表C.1.3-6采用。
表C.1.3-1 区格A挠度系数μ和弯矩系数m表
lx/ly 或a/b |
μ |
m |
|
v=0.20 |
v=0.30 |
||
0.50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0.01013 0.00940 0.00867 0.00796 0.00727 0.00663 0.00603 0.00547 0.00496 0.00449 0.00406 |
0.09998 0.09340 0.08684 0.08042 0.07422 0.06834 0.06278 0.05756 0.05279 0.04828 0.04416 |
0.10172 0.09550 0.08926 0.08313 0.07718 0.07151 0.06612 0.06104 0.05634 0.05192 0.04784 |
表C.1.3-2 区格B挠度系数μ和弯矩系数m、mox表
lx/ly |
μ |
m |
mox |
||
v=0.20 |
v=0.25 |
v=0.30 |
|||
0.50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0.00504 0.00492 0.00472 0.00448 0.00422 0.00399 0.00376 0.00352 0.00329 0.00306 0.00285 |
0.08292 0.07847 0.07398 0.06949 0.06510 0.06071 0.05647 0.05244 0.04864 0.04498 0.04157 |
0.08351 0.07921 0.07486 0.07050 0.06623 0.06194 0.05779 0.05384 0.05010 0.04649 0.04311 |
0.08411 0.07996 0.07575 0.07151 0.06735 0.06317 0.05911 0.05524 0.05156 0.04800 0.04466 |
-0.01212 -0.01187 -0.01158 -0.01124 -0.01087 -0.01048 -0.01007 -0.00965 -0.00922 -0.00880 -0.00839 |
lx/ly |
μ |
m |
mox |
||
1.00 0.95 0.90 0.85 0.80 0.75 0.70 0.65 0.60 0.55 0.50 |
0.00285 0.00324 0.00368 0.00417 0.00473 0.00536 0.00605 0.00680 0.00762 0.00848 0.00935 |
0.04157 0.04426 0.04703 0.04991 0.05287 0.05586 0.05888 0.06188 0.06504 0.06826 0.07132 |
0.04311 0.04589 0.04875 0.05173 0.05479 0.05789 0.06103 0.06415 0.06744 0.07079 0.07398 |
0.04466 0.04752 0.05047 0.05354 0.05671 0.05992 0.06317 0.06642 0.05984 0.07332 0.07663 |
-0.0839 -0.0882 -0.0926 -0.0907 -0.1014 -0.1056 -0.1096 -0.1133 -0.1166 -0.1193 -0.1215 |
表C.1.3-3 区格C挠度系数μ和弯矩系数m、mox表
lx/ly |
μ |
m |
mox |
||
v=0.20 |
v=0.25 |
v=0.30 |
|||
0.50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0.00261 0.00259 0.00255 0.00250 0.00243 0.00236 0.00228 0.00220 0.00211 0.00201 0.00192 |
0.07096 0.06748 0.06394 0.06083 0.05678 0.05335 0.04997 0.04671 0.04366 0.04070 0.03791 |
0.07144 0.06806 0.06465 0.06120 0.05770 0.05463 0.05106 0.04788 0.04489 0.04198 0.03923 |
0.07192 0.06867 0.06563 0.06202 0.05862 0.05583 0.05216 0.04094 0.04612 0.04325 0.04054 |
--0.0843 -0.0840 -0.0834 -0.0826 -0.0814 -0.0799 -0.0782 -0.0763 -0.0743 -0.0721 -0.0698 |
续表C.1.3-3
ly/lx |
μ |
m |
mox |
||
1.00 0.95 0.90 0.85 0.80 0.75 0.70 0.65 0.60 0.55 0.50 |
0.00912 0.00223 0.00260 0.00303 0.00354 0.00413 0.00482 0.00560 0.00647 0.00743 0.00844 |
0.03791 0.04083 0.04392 0.04714 0.05050 0.05396 0.05742 0.06079 0.06406 0.06703 0.06967 |
0.03932 0.04221 0.04583 0.04868 0.05213 0.05569 0.05926 0.06276 0.06618 0.06930 0.07210 |
0.04054 0.04360 0.04683 0.05021 0.05375 0.05742 0.06111 0.06474 0.06829 0.07157 0.07453 |
-0.0698 -0.0746 -0.0797 -0.0850 -0.0904 -0.0959 -0.1013 -0.1066 -0.1114 -0.1156 -0.1191 |
表C.1.3-4 区格D挠度系数μ和弯矩系数m、mox、moy表
lx/ly |
μ |
m |
mox |
moy |
||
v=0.20 |
v=0.25 |
v=0.30 |
||||
0.50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0.00471 0.00454 0.00429 0.00399 0.00368 0.00340 0.00313 0.00286 0.00261 0.00237 0.00215 |
0.07944 0.07473 0.07001 0.06529 0.06066 0.05603 0.05162 0.04747 0.04361 0.03993 0.03657 |
0.08021 0.07564 0.07104 0.06643 0.06189 0.05734 0.05300 0.04891 0.04510 0.04145 0.03811 |
0.08099 0.07655 0.07027 0.06756 0.06312 0.05865 0.05438 0.05036 0.04659 0.04298 0.03966 |
-0.1179 -0.1140 -0.1095 -0.1045 -0.0992 -0.0938 -0.0883 -0.0829 -0.0776 -0.0726 -0.0677 |
-0.0786 -0.0785 -0.0782 -0.0777 -0.0770 -0.0760 -0.0748 -0.0733 -0.0716 -0.0698 -0.0677 |
表C.1.3-5 区格E挠度系数μ和弯矩系数m、mox、moy表
lx/ly |
μ |
m |
mox |
moy |
||
v=0.20 |
v=0.25 |
v=0.30 |
||||
0.50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0.0258 0.0255 0.0249 0.0240 0.0229 0.0219 0.0208 0.0196 0.0184 0.0172 0.0160 |
0.07133 0.06758 0.06377 0.05992 0.05608 0.05229 0.04856 0.04498 0.04166 0.03846 0.03543 |
0.07199 0.06834 0.06464 0.06089 0.05714 0.05343 0.04976 0.04624 0.04296 0.03980 0.03680 |
0.07265 0.06910 0.06551 0.06186 0.05820 0.05456 0.05097 0.04750 0.04427 0.04114 0.03817 |
-0.0836 -0.0827 -0.0814 -0.0796 -0.0774 -0.0750 -0.0722 -0.0693 -0.0663 -0.0631 -0.0600 |
-0.0569 -0.0570 -0.0571 -0.0572 -0.0572 -0.0572 -0.0570 -0.0567 -0.0563 -0.0558 -0.0550 |
ly/lx |
μ |
m |
mox |
moy |
||
1.00 0.95 0.90 0.85 0.80 0.75 0.70 0.65 0.60 0.55 0.50 |
0.00160 0.00182 0.00206 0.00233 0.00262 0.00294 0.00327 0.00365 0.00403 0.00437 0.00463 |
0.03543 0.03791 0.04046 0.04306 0.04570 0.04841 0.05111 0.05377 0.05635 0.05876 0.06102 |
0.03680 0.03934 0.04195 0.04461 0.04731 0.05009 0.05285 0.05556 0.05891 0.06064 0.06293 |
0.03817 0.04077 0.04344 0.04617 0.04893 0.05177 0.05459 0.05736 0.06003 0.06252 0.06483 |
-0.0600 -0.0629 -0.0656 -0.0683 -0.0707 -0.0729 -0.0748 -0.0762 -0.0773 -0.0780 -0.0784 |
-0.0550 -0.0599 -0.0653 -0.0711 -0.0772 -0.0837 -0.0903 -0.0970 -0.1033 -0.1093 -0.1146 |
表C.1.3-6 区格F挠度系数μ和弯矩系数m、mx0、my0表
lx/ly |
μ |
m |
mox |
moy |
||
v=0.20 |
v=0.25 |
v=0.30 |
||||
0.50 0.55 0.60 0.65 0.70 0.75 0.80 0.85 0.90 0.95 1.00 |
0.00253 0.00246 0.00236 0.00224 0.00211 0.00197 0.00182 0.00168 0.00153 0.00140 0.00127 |
0.07073 0.06651 0.06253 0.05841 0.05429 0.05027 0.04638 0.04264 0.03908 0.03576 0.03264 |
0.07090 0.06718 0.06333 0.05933 0.05531 0.05139 0.04758 0.04390 0.04039 0.03710 0.03400 |
0.07143 0.06784 0.06412 0.06024 0.05634 0.05251 0.04877 0.04516 0.04170 0.03844 0.03536 |
-0.0829 -0.0814 -0.0793 -0.0766 -0.0735 -0.0701 -0.0664 -0.0626 -0.0588 -0.0550 -0.0513 |
-0.0570 -0.0571 -0.0571 -0.0571 -0.0569 -0.0565 -0.0565 -0.0559 -0.0541 -0.0528 -0.0513 |
C.2 均布荷载作用下四角点支承板
C.2.1 四角点支承板的计算简图中计算跨度应取长边边长(图C.2.1)。图C.2.1 四角点支承板的计算简图
C.2.2 四角点支承板的跨中挠度系数μ、跨中弯矩系数mx、my以及自由边中点弯矩系数m0x、m0y,可依据其泊松比ν,按照表C.2.2采用。表C.2.2 四角点支承板的挠度系数μ、跨中弯矩系数mx、my和自由边中点弯矩系数m0x、m0y
lx/ly |
μ |
mx |
my |
||
v=0.20 |
v=0.30 |
v=0.20 |
v=0.30 |
||
0.50 |
0.01417 |
0.0196 |
0.0214 |
0.1221 |
0.1223 |
0.55 |
0.01451 |
0.0252 |
0.0271 |
0.1213 |
0.1216 |
0.60 |
0.01496 |
0.0317 |
0.0337 |
0.1204 |
0.1208 |
0.65 |
0.01555 |
0.0389 |
0.0410 |
0.1193 |
0.1199 |
0.70 |
0.01630 |
0.0469 |
0.0490 |
0.1181 |
0.1189 |
0.75 |
0.01725 |
0.0556 |
0.0577 |
0.1169 |
0.1178 |
0.80 |
0.01842 |
0.0650 |
0.0671 |
0.1156 |
0.1167 |
0.85 |
0.01984 |
0.0752 |
0.0772 |
0.1142 |
0.1155 |
0.90 |
0.02157 |
0.0861 |
0.0881 |
0.1128 |
0.1143 |
0.95 |
0.02363 |
0.0976 |
0.0996 |
0.1113 |
0.1130 |
1.00 |
0.02603 |
0.1098 |
0.1117 |
0.1098 |
0.1117 |
lx/ly |
μ |
mox |
moy |
||
v=0.20 |
v=0.30 |
v=0.20 |
v=0.30 |
||
0.50 |
—— |
0.0580 |
0.0544 |
0.1304 |
0.1301 |
0.55 |
—— |
0.0654 |
0.0618 |
0.1318 |
0.1314 |
0.60 |
—— |
0.0732 |
0.0695 |
0.1336 |
0.1330 |
0.65 |
—— |
0.0814 |
0.0778 |
0.1356 |
0.1347 |
0.70 |
—— |
0.0901 |
0.0865 |
0.1377 |
0.1365 |
0.75 |
—— |
0.0994 |
0.0958 |
0.1399 |
0.1385 |
0.80 |
—— |
0.1091 |
0.1056 |
0.1424 |
0.1407 |
0.85 |
—— |
0.1195 |
0.1160 |
0.1450 |
0.1429 |
0.90 |
—— |
0.1303 |
0.1269 |
0.1477 |
0.1453 |
0.95 |
—— |
0.1416 |
0.1384 |
0.1506 |
0.1479 |
1.00 |
—— |
0.1537 |
0.1505 |
0.1537 |
0.1505 |
C.3 均布荷载作用下四点跨中支承矩形板
C.3.1 四孔点支承板可按均布荷载作用下四点跨中支承矩形板进行计算(图C.3.1)。 图C.3.1 均布荷载作用下四点跨中支承矩形板计算示意图C.3.2 均布荷载作用下四点跨中支承矩形板弯矩系数m和挠度系数μ应符合表C.3.2的规定。
表C.3.2 均布荷载作用下四点跨中支承矩形板弯矩系数m和挠度系数μ(ν=0.20)
b/c |
|||||||||
m |
b/a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1.00 |
0.07219 |
0.08774 |
0.09846 |
0.10616 |
0.11188 |
0.11637 |
0.11995 |
0.12289 |
|
0.95 |
0.07853 |
0.09581 |
0.10718 |
0.11550 |
0.12169 |
0.12660 |
0.13046 |
0.13364 |
|
0.90 |
0.08607 |
0.10493 |
0.11745 |
0.12648 |
0.13324 |
0.13852 |
0.14275 |
0.14621 |
|
0.85 |
0.09470 |
0.11544 |
0.12938 |
0.13933 |
0.14679 |
0.15258 |
0.15723 |
0.16104 |
|
0.80 |
0.10558 |
0.12830 |
0.14372 |
0.15470 |
0.16305 |
0.16937 |
0.17453 |
0.17872 |
|
0.75 |
0.11817 |
0.14375 |
0.16100 |
0.17342 |
0.18255 |
0.18968 |
0.19543 |
0.20012 |
|
0.70 |
0.13397 |
0.16290 |
0.18227 |
0.19609 |
0.20647 |
0.21452 |
0.22100 |
0.22623 |
|
0.65 |
0.15340 |
0.18649 |
0.20852 |
0.22437 |
0.23617 |
0.24534 |
0.25268 |
0.25870 |
|
0.60 |
0.17819 |
0.21641 |
0.24188 |
0.26011 |
0.27371 |
0.28433 |
0.29281 |
0.29975 |
|
0.55 |
0.21030 |
0.25508 |
0.28494 |
0.30622 |
0.32221 |
0.33460 |
0.34453 |
0.35265 |
|
0.50 |
0.25291 |
0.30627 |
0.34186 |
0.36724 |
0.38623 |
0.40105 |
0.41285 |
0.42249 |
续表C.3.2
b/c |
|||||||||
μ |
b/a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1.00 |
0.00638 |
0.00887 |
0.01084 |
0.01241 |
0.01370 |
0.01476 |
0.01566 |
0.01642 |
|
0.95 |
0.00683 |
0.00961 |
0.01181 |
0.01358 |
0.01503 |
0.01622 |
0.01723 |
0.01809 |
|
0.90 |
0.00751 |
0.01066 |
0.01317 |
0.01519 |
0.01684 |
0.01821 |
0.01937 |
0.02035 |
|
0.85 |
0.00853 |
0.01217 |
0.01508 |
0.01742 |
0.01933 |
0.02092 |
0.02227 |
0.02341 |
|
0.80 |
0.01004 |
0.01434 |
0.01777 |
0.02054 |
0.02280 |
0.02468 |
0.02628 |
0.02763 |
|
0.75 |
0.01225 |
0.01745 |
0.02160 |
0.02495 |
0.02769 |
0.02997 |
0.03188 |
0.03353 |
|
0.70 |
0.01573 |
0.02200 |
0.02714 |
0.03129 |
0.03469 |
0.03751 |
0.03990 |
0.04193 |
|
0.65 |
0.02163 |
0.02916 |
0.03532 |
0.04061 |
0.04495 |
0.04854 |
0.05156 |
0.05413 |
|
0.60 |
0.03021 |
0.04057 |
0.04889 |
0.05560 |
0.06109 |
0.06566 |
0.06952 |
0.07281 |
|
0.55 |
0.04310 |
0.05784 |
0.06952 |
0.07889 |
0.08653 |
0.09287 |
0.09821 |
0.10275 |
|
0.50 |
0.06325 |
0.08494 |
0.10199 |
0.11557 |
0.12660 |
0.13572 |
0.14336 |
0.14986 |
C.4 均布荷载作用下任意三角形板
C.4.1 简支三角形板可按均布荷载作用下任意三角形板进行计算(图C.4.1)。 图C.4.1 均布荷载作[sub]用下任意三角形板计算示意图
C.4.2 简支任意三角形板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弯矩系数mx、m[/sub]y可按表C.4.2-1的规定计算。挠度系数可按表C.4.2-2的规定计算。表C.4.2-1 简支任意三角形板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弯矩系数mx、my(ν=0.20)
c/a |
0 |
1/8 |
1/4 |
3/8 |
1/2 |
|||||
a/b |
mx |
my |
mx |
my |
mx |
my |
mx |
my |
mx |
my |
0.50 |
0.04313 |
0.02759 |
0.04295 |
0.02761 |
0.04243 |
0.02767 |
0.04163 |
0.02775 |
0.04055 |
0.02783 |
0.55 |
0.04007 |
0.02665 |
0.03989 |
0.02667 |
0.03934 |
0.02673 |
0.03845 |
0.02680 |
0.03728 |
0.02687 |
0.60 |
0.03716 |
0.02573 |
0.03697 |
0.02575 |
0.03641 |
0.02581 |
0.03553 |
0.02588 |
0.03488 |
0.02594 |
0.65 |
0.03458 |
0.02485 |
0.03439 |
0.02487 |
0.03384 |
0.02492 |
0.03295 |
0.02499 |
0.03178 |
0.02502 |
0.70 |
0.03230 |
0.02399 |
0.03211 |
0.02401 |
0.03154 |
0.02407 |
0.03063 |
0.02413 |
0.02944 |
0.02412 |
0.75 |
0.03023 |
0.02317 |
0.03004 |
0.02320 |
0.02946 |
0.02325 |
0.02853 |
0.02329 |
0.02733 |
0.02325 |
0.80 |
0.02835 |
0.02239 |
0.02815 |
0.02241 |
0.02756 |
0.02245 |
0.02663 |
0.02248 |
0.02542 |
0.02243 |
0.85 |
0.02663 |
0.02162 |
0.02642 |
0.02164 |
0.02584 |
0.02169 |
0.02490 |
0.02171 |
0.02370 |
0.02163 |
0.90 |
0.02505 |
0.02089 |
0.02485 |
0.02092 |
0.02425 |
0.02096 |
0.02333 |
0.02093 |
0.02213 |
0.02085 |
0.95 |
0.02360 |
0.02020 |
0.02340 |
0.02022 |
0.02281 |
0.02025 |
0.02189 |
0.02025 |
0.02070 |
0.02011 |
1.00 |
0.02227 |
0.01952 |
0.02207 |
0.019545 |
0.02149 |
0.01958 |
0.02057 |
0.01956 |
0.01940 |
0.01940 |
1.10 |
0.01990 |
0.01826 |
0.01970 |
0.01828 |
0.01913 |
0.01832 |
0.01825 |
0.01826 |
0.01712 |
0.01807 |
1.20 |
0.01787 |
0.01710 |
0.01768 |
0.01712 |
0.01713 |
0.01715 |
0.01628 |
0.01708 |
0.01520 |
0.01684 |
1.30 |
0.01611 |
0.01603 |
0.01593 |
0.01606 |
0.01541 |
0.01608 |
0.01459 |
0.01599 |
0.01357 |
0.01573 |
1.40 |
0.01459 |
0.01506 |
0.01442 |
0.01508 |
0.01392 |
0.01510 |
0.01315 |
0.01499 |
0.01218 |
0.01470 |
1.50 |
0.01326 |
0.01416 |
0.01309 |
0.01418 |
0.01262 |
0.01419 |
0.01189 |
0.01407 |
0.01098 |
0.01377 |
1.60 |
0.01209 |
0.01334 |
0.01193 |
0.01336 |
0.01149 |
0.01336 |
0.01081 |
0.01323 |
0.00995 |
0.01291 |
1.70 |
0.01106 |
0.01263 |
0.01091 |
0.01264 |
0.01050 |
0.01262 |
0.00985 |
0.01247 |
0.00905 |
0.01212 |
1.80 |
0.01015 |
0.01195 |
0.01001 |
0.01196 |
0.00962 |
0.01195 |
0.00902 |
0.01178 |
0.00826 |
0.01140 |
1.90 |
0.00934 |
0.01131 |
0.00921 |
0.01133 |
0.00884 |
0.01131 |
0.00828 |
0.01113 |
0.00757 |
0.01075 |
2.00 |
0.00862 |
0.01071 |
0.00850 |
0.01073 |
0.00815 |
0.01070 |
0.00762 |
0.01051 |
0.00696 |
0.01014 |
2.50 |
0.01375 |
0.00826 |
0.01156 |
0.00827 |
0.00645 |
0.00823 |
0.00525 |
0.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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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73 |
3.00 |
0.01663 |
0.00651 |
0.01426 |
0.00652 |
0.00897 |
0.00652 |
0.00379 |
0.00633 |
0.00346 |
0.00606 |
a/b |
0 |
1/8 |
1/4 |
3/8 |
1/2 |
0.50 |
0.002204 |
0.002195 |
0.002169 |
0.002126 |
0.002069 |
0.55 |
0.001952 |
0.001943 |
0.001917 |
0.001873 |
0.001816 |
0.60 |
0.001737 |
0.001727 |
0.001701 |
0.001658 |
0.001601 |
0.65 |
0.001551 |
0.001541 |
0.001515 |
0.001473 |
0.001416 |
0.70 |
0.001389 |
0.001381 |
0.001355 |
0.001313 |
0.001258 |
0.75 |
0.001249 |
0.001241 |
0.001215 |
0.001174 |
0.001121 |
0.80 |
0.001126 |
0.001118 |
0.001093 |
0.001053 |
0.001002 |
0.85 |
0.001018 |
0.0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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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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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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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15 |
0.000892 |
0.000855 |
0.000808 |
0.95 |
0.000838 |
0.000831 |
0.000809 |
0.000774 |
0.000728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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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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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0.000637 |
0.0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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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41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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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49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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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48 |
0.000432 |
0.000408 |
0.000376 |
1.40 |
0.000386 |
0.000381 |
0.000367 |
0.000345 |
0.000317 |
1.50 |
0.000331 |
0.000326 |
0.000314 |
0.000894 |
0.000269 |
1.60 |
0.000285 |
0.000281 |
0.000270 |
0.000252 |
0.000230 |
1.70 |
0.000247 |
0.000243 |
0.000234 |
0.000218 |
0.000197 |
1.80 |
0.000215 |
0.000212 |
0.000203 |
0.000189 |
0.000171 |
1.90 |
0.000187 |
0.000185 |
0.000177 |
0.000165 |
0.000148 |
2.00 |
0.000164 |
0.000162 |
0.000155 |
0.000144 |
0.000129 |
2.50 |
0.000090 |
0.000089 |
0.000085 |
0.000078 |
0.000069 |
3.00 |
0.000053 |
0.000053 |
0.000050 |
0.000046 |
0.000041 |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 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6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9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0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21 《紧固件 铆钉用通孔》GB/T 152.1 22 《紧固件 沉头用沉孔》GB/T 152.2 23 《紧固件 圆柱头用沉孔》GB/T 152.3 2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2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26 《铜及铜合金板材》GB/T 2040 27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GB/T 2518 28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 29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 30 《钛及钛合金板材》GB/T 3621 31 《耐候结构钢》GB/T 4171 32 《碳钢焊条》GB/T 5117 33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 34 《铝合金建筑型材》GB 5237 35 《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 36 《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T 6891 37 《铝合金门窗》GB/T 8478 38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39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 40 《中空玻璃》GB/T 11944 41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 12754 42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 43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44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4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 4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47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 48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 设定鉴定和定型》GB/T 18911 49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 50 《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 51 《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 20321.1 52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 53 《建筑幕墙》GB/T 21086 54 《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 55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 5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5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5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5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60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 6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6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6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6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65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66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 67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68 《聚碳酸酯(PC)中空板》JG/T 116 69 《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 138 70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 71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 186 72 《建筑门窗用密封胶条》JG/T 187 73 《建筑用不锈钢绞线》JG/T 200 74 《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JG/T 201 75 《建筑用遮阳天篷帘》JG/T 252 76 《建筑用遮阳软卷帘》JG/T 254 77 《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 347 78 《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 79 《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G/T 3099 80 《铝合金窗锁》QB/T 3890 81 《铝幕墙板 板基》YS/T 429.1 82 《铝幕墙板 氟碳喷漆铝单板》YS/T 429.2 83 《铝及铝合金彩色涂层板、带材》YS/T 431 84 《铝塑复合板用铝带》YS/T 432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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