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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surveying
GB 50026-2007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4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测量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6-2007,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内有色冶金、石油、化工、水利、电力、机械、航务、城建等行业的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工程测量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该领域的有关科研和技术发展的成果,并以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经修订组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修订后,本规范共有10章7个附录,增加了术语和符号、地下管线测量两章内容和附录A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删去了绘图与复制一章。
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卫星定位测量;
2.GPS拟合高程测量;
3.纸质地形图数字化;
4.数字高程模型(DEM);
5.桥梁施工测量;
6.隧道施工测量;
7.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8.桥梁变形监测;
9.滑坡监测。
删去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三角点造标要求;
2.因瓦尺基线丈量和2m横基尺视差法测距的要求。
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三角网、三边网、边角网测量,合并统称为三角形网测量;
2.将灌注桩、界桩与红线测量的内容并入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规范以电子记录、计算机成图、计算机数据处理为修编主线,并同时保留手工测量作业的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46号,邮政编码:71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王百发 牛卓立 郭渭明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吉峰 王双龙 王博 刘广盈 何军 杨雷生 张潇 周美玉 郝埃俊 徐柏松 翁向阳 褚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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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通用性测量工作。
1.0.3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绘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可按附录A的方法评定观测精度。
注:本规范条文中的中误差、闭合差、限差及较差,除特别标明外,通常采用省略正负号表示。
1.0.4 工程测量作业所使用的仪器和相关设备,应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
1.0.5 对工程中所引用的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核。
1.0.6 各类工程的测量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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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利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接收机同时接收多颗定位卫星信号,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方法。
2.1.2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 satellite positioning control net-work
利用卫星定位测量技术建立的测量控制网。
2.1.3 三角形网 triangular network
由一系列相连的三角形构成的测量控制网。它是对已往三角网、三边网和边角网的统称。
2.1.4 三角形网测量 triangular control network survey
通过测定三角形网中各三角形的顶点水平角、边的长度,来确定控制点位置的方法。它是对已往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网测量的统称。
2.1.5 2″级仪器 2″class instrument
2″级仪器是指一测回水平方向中误差标称为2″的测角仪器,包括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光学经纬仪。1″级仪器和6″级仪器的定义方法相似。
2.1.6 5mm级仪器 5mm class instrument
5mm级仪器是指当测距长度为1km时,由电磁波测距仪器的标称精度公式计算的测距中误差为5mm的仪器,包括测距仪、全站仪。1mm级仪器和10mm级仪器的定义方法相似。
2.1.7 数字地形图 digital topographic map
将地形信息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采用计算机生成和计算机数据格式存储的地形图。
2.1.8 纸质地形图 paper topographic map
将地形信息直接用符号、注记及等高线表示并绘制在纸质或聚酯薄膜上的正射投影图。
2.1.9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对建(构)筑物及其地基、建筑基坑或一定范围内的岩体及土体的位移、沉降、倾斜、挠度、裂缝和相关影响因素(如地下水、温度、应力应变等)进行监测,并提供变形分析预报的过程。
2.2 符 号
A——GPS接收机标称的固定误差;
a——电磁波测距仪器标称的固定误差;
B——GPS接收机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隧道开挖面宽度;
b——电磁波测距仪器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
C——照准差;
D——电磁波测距边长度、GPS-RTK参考站到检查点的距离、送变电线路档距;
Dg——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
DH——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
DP——测线的水平距离;
D0——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
d——GPS网相邻点间的距离、灌注桩的桩径;
DS05、DS1、DS3——水准仪型号;
fβ——方位角闭合差;
H——水深、建(构)筑物的高度、安装测量管道垂直部分长度、桥梁索塔高度、隧道埋深;
Hm——测距边两端点的平均高程;
Hp——测区的平均高程;
h——高差、建筑施工的沉井高度、地下管线的埋深、隧道高度;
hd——基本等高距;
hm——测区大地水准面高出参考椭球面的高差;
i——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K——大气折光系数;
L——水准测段或路线长度、天车或起重机轨道长度、桥的总长、桥的跨径、隧道两开挖洞口间长度、监测体或监测断面距隧道开挖工作面的前后距离;
l——测点至线路中桩的水平距离、桥梁所跨越的江(河流、峡谷)的宽度;
M——测图比例尺分母、中误差;
Mw——高差全中误差;
M△——高差偶然中误差;
m——中误差;
mD——测距中误差;
mH——地下管线重复探查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mV——地下管线重复探查的埋深中误差;
mα——方位角中误差;
mβ——测角中误差;
N——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的个数;
n——测站数、测段数、边数、基线数、三角形个数、建筑物结构的跨数;
P——测量的权;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RA——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
S——边长、斜距、两相邻细部点间的距离、转点桩至中桩的距离;
T——边长相对中误差分母;
W——闭合差;
Wx、Wy、Wz——坐标分量闭合差;
Wf、Wg、Wj、Wb——分别为方位角条件、固定角条件、角—极条件、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差;
ym——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平均值;
α——垂直角、地面倾角、比例系数;
δh——对向观测的高差较差;
δ1、2——测站点1向照准点2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
△d——长度较差;
△H——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
△S——复查点位与原点位间的平面位置偏差;
△α——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
μ——单位权中误差;
σ——基线长度中误差、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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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平面控制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2 平面控制网精度等级的划分,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及导线网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三角形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
3.1.3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首级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且适当考虑发展;当与国家坐标系统联测时,应同时考虑联测方案。
2 首级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确定。
3 加密控制网,可越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3.1.4 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在满足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的要求下,作下列选择:
1 采用统一的高斯投影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 采用高斯投影3°带,投影面为测区抵偿高程面或测区平均高程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或任意带,投影面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3 小测区或有特殊精度要求的控制网,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4 在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地区,可沿用原有的坐标系统。
5 厂区内可采用建筑坐标系统。
3.2 卫星定位测量
(Ⅰ) 卫星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2.1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3.2.2 各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按(3.2.2)式计算。
式中 σ——基线长度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
B——比例误差系数(mm/km);
d——平均边长(km)。
3.2.3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观测精度的评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按(3.2.3-1)式计算;
式中 m——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mm);
N——控制网中异步环的个数;
n——异步环的边数;
W——异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2 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要求,并符合(3.2.3-2)式的规定。
(Ⅱ)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2.4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精度要求、卫星状况、接收机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测区已有的测量资料进行综合设计。
2 首级网布设时,宜联测2个以上高等级国家控制点或地方坐标系的高等级控制点;对控制网内的长边,宜构成大地四边形或中点多边形。
3 控制网应由独立观测边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各等级控制网中构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不宜多于6条。
4 各等级控制网中独立基线的观测总数,不宜少于必要观测基线数的1.5倍。
5 加密网应根据工程需要,在满足本规范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比较灵活的布网方式。
6 对于采用GPS-RTK测图的测区,在控制网的布设中应顾及参考站点的分布及位置。
3.2.5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同时要有利于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至少应有一个通视方向。
2 点位应选在视野开阔,高度角在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点位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 充分利用符合要求的旧有控制点。
3.2.6 控制点埋石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并绘制点之记。
(Ⅲ) GPS观测
3.2.7 GPS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GPS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
3.2.8 对于规模较大的测区,应编制作业计划。
3.2.9 GPS控制测量测站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观测前,应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同时应检查电池的容量、接收机的内存和可储存空间是否充足。
2 天线安置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3 观测中,应避免在接收机近旁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
4 作业同时,应做好测站记录,包括控制点点名、接收机序列号、仪器高、开关机时间等相关的测站信息。
(Ⅳ)GPS测量数据处理
3.2.10 基线解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起算点的单点定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30min。
2 解算模式可采用单基线解算模式,也可采用多基线解算模式。
3 解算成果,应采用双差固定解。
3.2.11 GPS控制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异步环和复测基线检核,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3.2.11-1)~(3.2.11-5)式的要求:
式中 n——同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同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2 异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3.2.11-6)~(3.2.11-10)式的要求:
式中 n——异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异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3 复测基线的长度较差,应满足(3.2.11-11)式的要求:
3.2.12 当观测数据不能满足检核要求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并舍弃不合格基线,但应保证舍弃基线后,所构成异步环的边数不应超过3.2.4条第3款的规定。否则,应重测该基线或有关的同步图形。
3.2.13 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应按3.2.3条对GPS网的观测精度进行评定。
3.2.14 GPS测量控制网的无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WGS-84坐标系中进行三维无约束平差。并提供各观测点在WGS-84坐标系中的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三个坐标差观测值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及相关的精度信息等。
2 无约束平差的基线向量改正数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基线长度中误差的3倍。
3.2.15 GPS测量控制网的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国家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中进行二维或三维约束平差。
2 对于已知坐标、距离或方位,可以强制约束,也可加权约束。约束点间的边长相对中误差,应满足表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 平差结果,应输出观测点在相应坐标系中的二维或三维坐标、基线向量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角等,以及相关的精度信息。需要时,还应输出坐标转换参数及其精度信息。
4 控制网约束平差的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应满足表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3 导线测量
(Ⅰ)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3.1 各等级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当测区测图的最大比例尺为1:1000时,一、二、三级导线的导线长度、平均边长可适当放长,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相应长度的2倍。
3.3.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边数不超过表3.3.1相应等级导线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3.3.1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3.3.3 导线网中,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段长度不应大于表3.3.1中相应等级规定长度的0.7倍。
(Ⅱ) 导线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3.4 导线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网用作测区的首级控制时,应布设成环形网,且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
2 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
3 结点间或结点与已知点间的导线段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网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不宜相距过近。
3.3.5 导线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便于保存的地方,视野应相对开阔,便于加密、扩展和寻找。
2 相邻点之间应通视良好,其视线距障碍物的距离,三、四等不宜小于1.5m;四等以下宜保证便于观测,以不受旁折光的影响为原则。
3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时,相邻点之间视线应避开烟囱、散热塔、散热池等发热体及强电磁场。
4 相邻两点之间的视线倾角不宜过大。
5 充分利用旧有控制点。
3.3.6 导线点的埋石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三、四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
(Ⅲ) 水平角观测
3.3.7 水平角观测所使用的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和光学经纬仪,应符合下列相关规定:
1 照准部旋转轴正确性指标:管水准器气泡或电子水准器长气泡在各位置的读数较差,1″级仪器不应超过2格,2″级仪器不应超过1格,6″级仪器不应超过1.5格。
2 光学经纬仪的测微器行差及隙动差指标:1″级仪器不应大于1″,2″级仪器不应大于2″。
3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指标:1″级仪器不应超过10″,2″级仪器不应超过15″,6″级仪器不应超过20″。
4 补偿器的补偿要求,在仪器补偿器的补偿区间,对观测成果应能进行有效补偿。
5 垂直微动旋转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偏移。
6 仪器的基座在照准部旋转时的位移指标:1″级仪器不应超过0.3″,2″级仪器不应超过1″,6″级仪器不应超过1.5″。
7 光学(或激光)对中器的视轴(或射线)与竖轴的重合度不应大于1mm。
3.3.8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不应超过表3.3.8的规定。
表3.3.8 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
2 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的范围时,该方向2C互差可按相邻测回同方向进行比较,其值应满足表中一测回内2C互差的限值。
2 当观测方向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
3 当观测方向多于6个时,可进行分组观测。分组观测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为共同零方向)。其两组观测角之差,不应大于同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分组观测的最后结果,应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4 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度盘配置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5 水平角的观测值应取各测回的平均数作为测站成果。
3.3.9 三、四等导线的水平角观测,当测站只有两个方向时,应在观测总测回中以奇数测回的度盘位置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以偶数测回的度盘位置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右角。左右角的测回数为总测回数的一半。但在观测右角时,应以左角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也可用起始方向的度盘位置加上左角的概值在前进方向配置度盘。
左角平均值与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之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3.3.1中相应等级导线测角中误差的2倍。
3.3.10 水平角观测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或反光镜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
2 水平角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宜超过1格。四等及以上等级的水平角观测,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的范围时,宜在测回间重新整置气泡位置。有垂直轴补偿器的仪器,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3 如受外界因素(如震动)的影响,仪器的补偿器无法正常工作或超出补偿器的补偿范围时,应停止观测。
4 当测站或照准目标偏心时,应在水平角观测前或观测后测定归心元素。测定时,投影示误三角形的最长边,对于标石、仪器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5mm,对于照准标志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10mm。投影完毕后,除标石中心外,其他各投影中心均应描绘两个观测方向。角度元素应量至15′,长度元素应量至1mm。
3.3.11 水平角观测误差超限时,应在原来度盘位置上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测回内2C互差或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2 下半测回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 若一测回中重测方向数超过总方向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总测回数的1/3时,应重测该站。
3.3.12 首级控制网所联测的已知方向的水平角观测,应按首级网相应等级的规定执行。
3.3.13 每日观测结束,应对外业记录手簿进行检查,当使用电子记录时,应保存原始观测数据,打印输出相关数据和预先设置的各项限差。
(Ⅳ) 距离测量
3.3.14 一级及以上等级控制网的边长,应采用中、短程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测距,一级以下也可采用普通钢尺量距。
3.3.15 本规范对中、短程测距仪器的划分,短程为3km以下,中程为3~15km。
3.3.16 测距仪器的标称精度,按(3.3.16)式表示。
式中 mD——测距中误差(mm);
a——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
D——测距长度(km)。
3.3.17 测距仪器及相关的气象仪表,应及时校验。当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空盒气压表时,宜送当地气象台(站)校准。
3.3.18 各等级控制网边长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8的规定。
表3.3.18 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困难情况下,边长测距可采取不同时间段测量代替往返观测。
3.3.19 测距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对中误差和反光镜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
2 当观测数据超限时,应重测整个测回,如观测数据出现分群时,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观测。
3 四等及以上等级控制网的边长测量,应分别量取两端点观测始末的气象数据,计算时应取平均值。
4 测量气象元素的温度计宜采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气压表宜选用高原型空盒气压表;读数前应将温度计悬挂在离开地面和人体1.5m以外阳光不能直射的地方,且读数精确至0.2℃;气压表应置平,指针不应滞阻,且读数精确至50Pa。
5 当测距边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的高差进行修正时,垂直角的观测和对向观测高差较差要求,可按本规范第4.3.2条和4.3.3条中五等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有关规定放宽1倍执行。
3.3.20 每日观测结束,应对外业记录进行检查。当使用电子记录时,应保存原始观测数据,打印输出相关数据和预先设置的各项限差。
3.3.21 普通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表3.3.21 普通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当检定钢尺时,其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00。
(Ⅴ) 导线测量数据处理
3.3.22 当观测数据中含有偏心测量成果时,应首先进行归心改正计算。
3.3.23 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的斜距,须经气象改正和仪器的加、乘常数改正后才能进行水平距离计算。
2 两点间的高差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其高差应进行大气折光改正和地球曲率改正。
3 水平距离可按(3.3.23)式计算:
式中 DP——测线的水平距离(m);
S——经气象及加、乘常数等改正后的斜距(m);
h——仪器的发射中心与反光镜的反射中心之间的高差(m)。
3.3.24 导线网水平角观测的测角中误差,应按(3.3.24)式计算:
式中 fβ——导线环的角度闭合差或附合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fβ时的相应测站数;
N——闭合环及附合导线的总数。
3.3.25 测距边的精度评定,应按(3.3.25-1)、(3.3.25-2)式计算;当网中的边长相差不大时,可按(3.3.25-3)式计算网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1 单位权中误差:
式中 d——各边往、返测的距离较差(mm);
n——测距边数;
P——各边距离的先验权,其值为 ,σD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差,可按测距仪器的标称精度计算。
2 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
式中 mDi——第i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mm);
Pi——第i边距离测量的先验权。
3 网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式中 mDi——平均测距中误差(mm)。
3.3.26 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3.3.26-1)式计算:
式中 DH——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DP——测线的水平距离(m);
HP——测区的平均高程(m);
Hm——测距边两端点的平均高程(m);
RA——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m)。
2 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3.3.26-2)式计算:
式中 D0——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hm——测区大地水准面高出参考椭球面的高差(m)。
3 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应按(3.3.26-3)式计算:
式中 Dg——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m);
ym——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平均值(m);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m);
△y——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增量(m)。
3.3.27 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导线网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二、三级导线网,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或简化方法平差。当采用简化方法平差时,成果表中的方位角和边长应采用坐标反算值。
3.3.28 导线网平差时,角度和距离的先验中误差,可分别按3.3.24条和3.3.25条中的方法计算,也可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算角度及边长的权。
3.3.29 平差计算时,对计算略图和计算机输入数据应进行仔细校对,对计算结果应进行检查。打印输出的平差成果,应包含起算数据、观测数据以及必要的中间数据。
3.3.30 平差后的精度评定,应包含有单位权中误差、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或相对点位误差椭圆参数、边长相对中误差或点位中误差等。当采用简化平差时,平差后的精度评定,可作相应简化。
3.3.31 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应符合表3.3.31的规定。
表3.3.31 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要求
3.4 三角形网测量
(Ⅰ) 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4.1 各等级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当测区测图的最大比例尺为1:1000时,一、二级网的平均边长可适当放长,但不应大于表中规定长度的2倍。
3.4.2 三角形网中的角度宜全部观测,边长可根据需要选择观测或全部观测;观测的角度和边长均应作为三角形网中的观测量参与平差计算。
3.4.3 首级控制网定向时,方位角传递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
(Ⅱ) 三角形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4.4 作业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收集到的相关控制资料和地形图(以1:10000~1:100000为宜)应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图上进行网形设计和精度估算,在满足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网的精度等级和观测方案。
3.4.5 三角形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首级控制网中的三角形,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其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小于30°;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
2 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网或插点等形式。
3 三角形网点位的选定,除应符合本规范3.3.5条1~4款的规定外,二等网视线距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m。
3.4.6 三角形网点位的埋石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二、三、四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
(Ⅲ) 三角形网观测
3.4.7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二等三角形网也可采用全组合观测法。
3.4.8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除满足3.4.1条外,其他要求按本章第3.3.7条、3.3.8条及3.3.10~3.3.13条执行。
3.4.9 二等三角形网测距边的边长测量除满足第3.4.1条和表3.4.9外,其他技术要求按本章第3.3.14~3.3.17条及3.3.19条、3.3.20条执行。
表3.4.9 二等三角形网边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2 根据具体情况,测边可采取不同时间段测量代替往返观测。
3.4.10 三等及以下等级的三角形网测距边的边长测量,除满足3.4.1条外,其他要求按本章第3.3.14~3.3.20条执行。
3.4.11 二级三角形网的边长也可采用钢尺量距,按本章3.3.21条执行。
(Ⅳ) 三角形网测量数据处理
3.4.12 当观测数据中含有偏心测量成果时,应首先进行归心改正计算。
3.4.13 三角形网的测角中误差,应按(3.4.13)式计算:
式中 mβ——测角中误差(″);
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的个数。
3.4.14 水平距离计算和测边精度评定按本章3.3.23条和3.3.25条执行。
3.4.15 当测区需要进行高斯投影时,四等及以上等级的方向观测值,应进行方向改化计算。四等网也可采用简化公式。
式中 δ1、2——测站点1向照准点2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δ2、1——测站点2向照准点1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x1、y1、,x2、y2——1、2两点的坐标值(m);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m);
ym——1、2两点的横坐标平均值(m)。
3.4.16 高山地区二、三等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如果垂线偏差和垂直角较大,其水平方向观测值应进行垂线偏差的修正。
3.4.17 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按本章第3.3.26条执行。
3.4.18 三角形网外业观测结束后,应计算网的各项条件闭合差。各项条件闭合差不应大于相应的限值。
1 角—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 Wj——角—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mβ——相应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β——求距角。
2 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 Wb——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3 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 Wf——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mα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n——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4 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 Wg——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mg——固定角的角度中误差(″)。
5 边—角条件的限值。
三角形中观测的一个角度与由观测边长根据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计算所得的角度限差,应按下式进行检核:
式中 Wr——观测角与计算角的角值限差(″);
mD/D——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α、β——三角形中观测角之外的另两个角;
mβ——相应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6 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 WZ——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αW——与极点相对的外围边两端的两底的余切函数之和;
αf——中点多边形中与极点相连的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四边形中内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以及外侧的两辐射边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差;
i——三角形编号。
3.4.19 三角形网平差时,观测角(或观测方向)和观测边均应视为观测值参与平差,角度和距离的先验中误差,应按本规范第3.4.13条和3.3.25条中的方法计算,也可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算角度(或方向)及边长的权。平差计算按本章第3.3.29~3.3.30条执行。
3.4.20 三角形网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二等应符合表3.4.20的规定,其余各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3.3.31的规定。
表3.4.20 三角形网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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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4.1.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4.1.3 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4.1.4 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工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1km。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4.2 水准测量
表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足的0.7倍。
2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
3 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
4.2.2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DS1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三等不应超过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4.2.3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4.1.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3 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置指示桩。
4.2.4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2 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3 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4.2.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4.2.6 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立木桩。
2 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200m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3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跨河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当采用双向观测时,两条跨河视线长度宜相等,两岸岸上长度宜相等,并大于10m;当采用单向观测时,可分别在上午、下午各完成半数工作量。
4 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不应超过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4.2.7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4.2.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4.2.1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式中 M△——高差偶然中误差(mm);
△——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L——测段长度(km);
n——测段数。
2 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4.2.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4.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式中 MW——高差全中误差(mm);
W——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3 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位水准面不平行修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 各等级水准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4.3.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4.3.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起讫点的精度等级,四等应起讫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五等应起讫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上。
3 路线长度不应超过相应等级水准路线的长度限值。
4.3.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垂直角的对向观测,当直觇完成后应即刻迁站进行返觇测量。
3 仪器、反光镜或觇牌的高度,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并精确至1mm,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3.4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返觇的高差,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2 平差前,应按本章(4.2.7-2)式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3 各等级高程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4 高程成果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4.4 GPS拟合高程测量
4.4.2 GPS拟合高程测量宜与GPS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4.4.3 GPS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网应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PS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GPS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1.5倍,点间距宜小于10km。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 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宜采取分区拟合的方法。
5 GPS观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天线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4.4 GP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GPS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4.5 对GP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少于3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30 mm(D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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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形图测图的比例尺,根据工程的设计阶段、规模大小和运营管理需要,可按表5.1.1选用。
表5.1.1 测图比例尺的选用
注:1 对于精度要求较低的专用地形图,可按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定进行测绘或利用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放大成图。2 对于局部施测大于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除另有要求外,可按1:500地形图测量的要求执行。
5.1.2 地形图可分为数字地形图和纸质地形图,其特征按表5.1.2分类。
表5.1.2 地形图的分类特征
5.1.3 地形的类别划分和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确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地形类别。
平坦地:α<3°;
丘陵地:3°≤α<10°;
山地:10°≤α<25°;
高山地:α≥25°。
2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按表5.1.3选用。
表5.1.3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注:1 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2 水域测图的基本等深距,可按水底地形倾角所比照地形类别和测图比例尺选择。
5.1.4 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城镇建筑区、工矿区和水域。
5.1.5 地形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1.5-1的规定。
表5.1.5-1 图上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
注:1 隐蔽或施测困难的一般地区测图,可放宽50%。2 1:500比例尺水域测图、其他比例尺的大面积平坦水域或水深超出20m的开阔水域测图,根据具体情况,可放宽至2.0mm。
2 等高(深)线的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1.5-2的规定。
表5.1.5-2 等高(深)线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的高程中误差
注:1 hd为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2 对于数字高程模型,hd的取值应以模型比例尺和地形类别按表5.1.3取用。
3 隐蔽或施测困难的一般地区测图,可放宽50%。
4 当作业困难、水深大于20m或工程精度要求不高时,水域测图可放宽1倍。
3 工矿区细部坐标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1.5-3的规定。
表5.1.5-3 细部坐标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
4 地形点的最大点位间距,不应大于表5.1.5-4的规定。
表5.1.5-4 地形点的最大点位间距(m)
注:水域测图的断面间距和断面的测点间距,根据地形变化和用图要求,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5 地形图上高程点的注记,当基本等高距为0.5m时,应精确至0.01m;当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
5.1.6 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正方形或矩形方式。
2 图幅的编号,宜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的千米数表示。
3 带状地形图或小测区地形图可采用顺序编号。
4 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也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5.1.7 地形图图式和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的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形图图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和《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5791。
2 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和《1:5000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5660。
3 对于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的不足部分可自行补充,并应编写补充说明。对于同一个工程或区域,应采用相同的补充图式和补充要素分类代码。
5.1.8 地形测图,可采用全站仪测图、GPS-RTK测图和平板测图等方法,也可采用各种方法的联合作业模式或其他作业模式。在网络RTK技术的有效服务区作业,宜采用该技术,但应满足本规范地形测量的基本要求。
5.1.9 数字地形测量软件的选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适合工程测量作业特点。
2 满足本规范的精度要求、功能齐全、符号规范。
3 操作简便、界面友好。
4 采用常用的数据、图形输出格式。对软件特有的线型、汉字、符号,应提供相应的库文件。
5 具有用户开发功能。
6 具有网络共享功能。
5.1.10 计算机绘图所使用的绘图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大比例尺成图精度的要求。
5.1.11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检查的统计结果,应满足表5.1.5-1~5.1.5-3的规定。
5.2 图根控制测量
5.2.2 对于较小测区,图根控制可作为首级控制。
5.2.3 图根点点位标志宜采用木(铁)桩,当图根点作为首级控制或等级点稀少时,应埋设适当数量的标石。
5.2.4 解析图根点的数量,一般地区不宜少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一般地区解析图根点的数量
注:表中所列数量,是指施测该幅图可利用的全部解析控制点数量。
5.2.5 图根控制测量内业计算和成果的取位,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内业计算和成果的取位要求
(Ⅰ) 图根平面控制
5.2.6 图根平面控制,可采用图根导线、极坐标法、边角交会法和GPS测量等方法。
5.2.7 图根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导线测量,宜采用6″级仪器1测回测定水平角。其主要技术要求,不应超过表5.2.7的规定。
表5.2.7 图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M为测图比例尺的分母;但对于工矿区现状图测量,不论测图比例尺大小,M均应取值为500。
3 隐蔽或施测困难地区导线相对闭合差可放宽,但不应大于1/(1000×α)。
2 在等级点下加密图根控制时,不宜超过2次附合。
3 图根导线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器单向施测,也可采用钢尺单向丈量。
4 图根钢尺量距导线,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首级控制,边长应进行往返丈量,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4000。
2)量距时,当坡度大于2%、温度超过钢尺检定温度范围±10℃或尺长修正大于1/10000时,应分别进行坡度、温度和尺长的修正。
3)当导线长度小于规定长度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4)对于测定细部坐标点的图根导线,当长度小于200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5.2.8 对于难以布设附合导线的困难地区,可布设成支导线。支导线的水平角观测可用6″级经纬仪施测左、右角各1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超过40″。边长应往返测定,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不应超过表5.2.8的规定。
表5.2.8 图根支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
5.2.9 极坐标法图根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6″级全站仪或6″级经纬仪加电磁波测距仪,角度、距离1测回测定。
2 观测限差,不应超过表5.2.9-1的规定。
表5.2.9-1 极坐标法图根点测量限差
注:hd为基本等高距(m)。
3 测设时,可与图根导线或二级导线一并测设,也可在等级控制点上独立测设。独立测设的后视点,应为等级控制点。
4 在等级控制点上独立测设时,也可直接测定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并将上、下两半测回的观测值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观测成果,其点位误差应满足本章第5.2.1条的要求。
5 极坐标法图根点测量的边长,不应大于表5.2.9-2的规定。
表5.2.9-2 极坐标法图根点测量的最大边长
6 使用时,应对观测成果进行充分校核。
5.2.10 图根解析补点,可采用有校核条件的测边交会、测角交会、边角交会或内外分点等方法。当采用测边交会和测角交会时,其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观测限差应满足表5.2.9-1的要求。分组计算所得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5.2.11 GPS图根控制测量,宜采用GPS-RTK方法直接测定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GPS-RTK方法的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对每个图根点均应进行同一参考站或不同参考站下的两次独立测量,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10。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章第5.3.10~5.3.1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Ⅱ) 图根高程控制
5.2.12 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图根水准、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5.2.13 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算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高程点。
2 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表5.2.13 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当水准路线布设成支线时,其路线长度不应大于2.5km。
5.2.14 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算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高程点。
2 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表5.2.14 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D为电磁波测距边的长度(km)。
3 仪器高和觇标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Ⅰ) 全站仪测图
5.3.1 全站仪测图所使用的仪器和应用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6″级全站仪,其测距标称精度,固定误差不应大于10mm,比例误差系数不应大于5ppm。
2 测图的应用程序,应满足内业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的基本要求。
3 数据传输后,宜将测量数据转换为常用数据格式。
5.3.2 全站仪测图的方法,可采用编码法、草图法或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等。
5.3.3 当布设的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采用极坐标法增设少量测站点。
5.3.4 全站仪测图的仪器安置及测站检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器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仪器高和反光镜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2 应选择较远的图根点作为测站定向点,并施测另一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作为测站检核。检核点的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5。
3 作业过程中和作业结束前,应对定向方位进行检查。
5.3.5 全站仪测图的测距长度,不应超过表5.3.5的规定。
表5.3.5 全站仪测图的最大测距长度
5.3.6 数字地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草图法作业时,应按测站绘制草图,并对测点进行编号。测点编号应与仪器的记录点号相一致。草图的绘制,宜简化标示地形要素的位置、属性和相互关系等。
2 当采用编码法作业时,宜采用通用编码格式,也可使用软件的自定义功能和扩展功能建立用户的编码系统进行作业。
3 当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作业时,应实时确立测点的属性、连接关系和逻辑关系等。
4 在建筑密集的地区作业时,对于全站仪无法直接测量的点位,可采用支距法、线交会法等几何作图方法进行测量,并记录相关数据。
5.3.7 当采用手工记录时,观测的水平角和垂直角宜读记至秒,距离宜读记至cm,坐标和高程的计算(或读记)宜精确至1cm。
5.3.8 全站仪测图,可按图幅施测,也可分区施测。按图幅施测时,每幅图应测出图廓线外5mm;分区施测时,应测出区域界线外图上5mm。
5.3.9 对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错漏数据。对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与计算机联机通信,生成原始数据文件并做备份。
(Ⅱ) GPS-RTK测图
5.3.10 作业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测区的控制点成果及GPS测量资料。
2 测区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的参数,包括:参考椭球参数,中央子午线经度,纵、横坐标的加常数,投影面正常高,平均高程异常等。
3 WGS-84坐标系与测区地方坐标系的转换参数及WGS-84坐标系的大地高基准与测区的地方高程基准的转换参数。
5.3.11 转换关系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转换,可采用重合点求定参数(七参数或三参数)的方法进行。
2 坐标转换参数和高程转换参数的确定宜分别进行;坐标转换位置基准应一致,重合点的个数不少于4个,且应分布在测区的周边和中部;高程转换可采用拟合高程测量的方法,按本规范4.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坐标转换参数也可直接应用测区GPS网二维约束平差所计算的参数。
4 对于面积较大的测区,需要分区求解转换参数时,相邻分区应不少于2个重合点。
5 转换参数宜采取多种点组合方式分别计算,再进行优选。
5.3.12 转换参数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参数的应用,不应超越原转换参数的计算所覆盖的范围,且输入参考站点的空间直角坐标,应与求取平面和高程转换参数(或似大地水准面)时所使用的原GPS网的空间直角坐标成果相同,否则,应重新求取转换参数。
2 使用前,应对转换参数的精度、可靠性进行分析和实测检查。检查点应分布在测区的中部和边缘。检测结果,平面较差不应大于5c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30 mm(D为参考站到检查点的距离,单位为km);超限时,应分析原因并重新建立转换关系。
3 对于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应绘制高程异常等值线图,分析高程异常的变化趋势是否同测区的地形变化相一致。当局部差异较大时,应加强检查,超限时,应进一步精确求定高程拟合方程。
5.3.13 参考站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测区面积、地形地貌和数据链的通信覆盖范围,均匀布设参考站。
2 参考站站点的地势应相对较高,周围无高度角超过15°的障碍物和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或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 参考站的有效作业半径,不应超过10km。
5.3.14 参考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机天线应精确对中、整平。对中误差不应大于5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2 正确连接天线电缆、电源电缆和通信电缆等;接收机天线与电台天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正确输入参考站的相关数据,包括:点名、坐标、高程、天线高、基准参数、坐标高程转换参数等。
4 电台频率的选择,不应与作业区其他无线电通信频率相冲突。
5.3.15 流动站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动站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5个,PDOP值应小于6,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2 正确的设置和选择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信频率等,其设置应与参考站相一致。
3 流动站的初始化,应在比较开阔的地点进行。
4 作业前,宜检测2个以上不低于图根精度的已知点。检测结果与已知成果的平面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5。
5 数字地形图的测绘,按本节5.3.6条执行。
6 作业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初始化,并经重合点测量检查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7 结束前,应进行已知点检查。
8 每日观测结束,应及时转存测量数据至计算机并做好数据备份。
5.3.16 分区作业时,各应测出界线外图上5mm。
5.3.17 不同参考站作业时,流动站应检测一定数量的地物重合点。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3。
5.3.18 对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错漏数据。
(Ⅲ) 平板测图
5.3.19 平板测图,可选用经纬仪配合展点器测绘法、大平板仪测绘法。
5.3.20 地形原图的图纸,宜选用厚度为0.07~0.10mm,伸缩率小于0.2‰的聚酯薄膜。
5.3.21 图廓格网线绘制和控制点的展点误差,不应大于0.2mm。图廓格网的对角线、图根点间的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3mm。
5.3.22 平板测图所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距常数范围应在100±0.1以内。
2 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2′。
3 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4 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10c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5 坐标展点器的刻划误差,不应超过0.2mm。
5.3.23 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图解补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解交会点,必须选多余方向作校核,交会误差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0.5mm,相邻两线交角应在30°~150°之间。
2 视距支点的长度,不宜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点最大视距长度的2/3,并应往返测定,其较差不应大于实测长度的1/150。
3 图解交会点、视距支点的高程测量,其垂直角应1测回测定。由两个方向观测或往、返观测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5,在山地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3。
5.3.24 平板测图的视距长度,不应超过表5.3.24的规定。
表5.3.24 平板测图的最大视距长度
2 城镇建筑区1:500比例尺测图,测站点至地物点的距离应实地丈量。
3 城镇建筑区1:5000比例尺测图不宜采用平板测图。
5.3.25 平板测图时,测站仪器的设置及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另一点进行检核,其检核方向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每站测图过程中和结束前应注意检查定向方向。
3 检查另一测站点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5。
5.3.26 测图时,每幅图应测出图廓线外5mm。
5.3.27 纸质地形图绘制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节第5.3.38~5.3.44条执行。
5.3.28 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章表5.1.5-1和表5.1.5-2规定值的2 倍,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和修改。
5.3.29 纸质地形图的内外业检查,应按本章5.1.11条的规定执行。
(Ⅳ) 数字地形图的编辑处理
5.3.30 数字地形图编辑处理软件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次使用前,应对软件的功能、图形输出的精度进行全面测试。满足本规范要求和工程需要后,方能投入使用。
2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软件的操作要求作业。
5.3.31 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数据应采用与计算机联机通信的方式,转存至计算机并生成原始数据文件;数据量较少时也可采用键盘输入,但应加强检查。
2 应采用数据处理软件,将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控制测量数据、地形测量数据和检测数据进行分离(类),并分别进行处理。
3 对地形测量数据的处理,可增删和修改测点的编码、属性和信息排序等,但不得修改测量数据。
4 生成等高线时,应确定地性线的走向和断裂线的封闭。
5.3.32 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分层的方法和图层的命名对同一工程宜采用统一格式,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图层部分属性进行修改。
5.3.33 使用数据文件自动生成的图形或使用批处理软件生成的图形,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人机交互式图形编辑。
5.3.34 数字地形图中各种地物、地貌符号、注记等的绘制、编辑,可按本节第5.3.38~5.3.44条的要求进行。当不同属性的线段重合时,可同时绘出,并采用不同的颜色分层表示(对于打印输出的纸质地形图可择其主要表示)。
5.3.35 数字地形图的分幅,除满足本章第5.1.6条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区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图幅裁剪。分幅裁剪时(或自动分幅裁剪后),应对图幅边缘的数据进行检查、编辑。
2 按图幅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接图检查和图边数据编辑。图幅接边误差应符合本节第5.3.28条的规定。
3 图廓及坐标格网绘制,应采用成图软件自动生成。
5.3.36 数字地形图的编辑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图形的连接关系是否正确,是否与草图一致、有无错漏等。
2 各种注记的位置是否适当,是否避开地物、符号等。
3 各种线段的连接、相交或重叠是否恰当、准确。
4 等高线的绘制是否与地性线协调、注记是否适宜、断开部分是否合理。
5 对间距小于图上0.2mm的不同属性线段,处理是否恰当。
6 地形、地物的相关属性信息赋值是否正确。
5.3.37 数字地形图编辑处理完成后,应按相应比例尺打印地形图样图,并按本章第5.1.11条的规定进行内外业检查和绘图质量检查。外业检查可采用GPS-RTK法,也可采用全站仪测图法。
(Ⅴ) 纸质地形图的绘制
5.3.38 轮廓符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比例尺绘制的轮廓符号,应保持轮廓位置的精度。
2 半依比例尺绘制的线状符号,应保持主线位置的几何精度。
3 不依比例尺绘制的符号,应保持其主点位置的几何精度。
5.3.39 居民地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和农村的街区、房屋,均应按外轮廓线准确绘制。
2 街区与道路的衔接处,应留出0.2mm的间隔。
5.3.40 水系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系应先绘桥、闸,其次绘双线河、湖泊、渠、海岸线、单线河,然后绘堤岸、陡岸、沙滩和渡口等。
2 当河流遇桥梁时应中断;单线沟渠与双线河相交时,应将水涯线断开,弯曲交于一点。当两双线河相交时,应互相衔接。
5.3.41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绘制道路时,应先绘铁路,再绘公路及大车路等。
2 当实线道路与虚线道路、虚线道路与虚线道路相交时,应实部相交。
3 当公路遇桥梁时,公路和桥梁应留出0.2mm的间隔。
5.3.42 等高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精度,线划均匀、光滑自然。
2 当图上的等高线遇双线河、渠和不依比例尺绘制的符号时,应中断。
5.3.43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2 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有间断,并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5.3.44 各种注记的配置,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字注记,应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确判读。一般情况下,字头应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现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侧边或底边,应垂直或平行于线状物体。各字间隔尺寸应在0.5mm以上;远间隔的也不宜超过字号的8倍。注字应避免遮断主要地物和地形的特征部分。
2 高程的注记,应注于点的右方,离点位的间隔应为0.5mm。
3 等高线的注记字头,应指向山顶或高地,字头不应朝向图
纸的下方。
5.3.45 外业测绘的纸质原图,宜进行着墨或映绘,其成图应墨色黑实光润、图面整洁。
5.3.46 每幅图绘制完成后,应进行图面检查和图幅接边、整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5.4 纸质地形图数字化
5.4.1 纸质地形图的数字化,可采用图形扫描仪扫描数字化法或数字化仪手扶跟踪数字化法。
5.4.2 选用的图形扫描仪或数字化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大比例尺成图的基本精度要求。
5.4.3 扫描数字化的软件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图纸定向和校正。
2 数据采集和编码输入。
3 数据的计算、转(变)换和编辑。
4 图形的实时显示、检查和修改。
5 点、线、面状地形符号的绘制。
6 地形图要素的分层管理。
7 格栅数据的运算(包括灰度值变换、格栅图像的平移和格栅图像的组合等)。
8 坐标转换。
9 线状格栅数据的细化。
10 格栅数据的自动跟踪矢量化。
11 人机交互式矢量化。
5.4.4 手扶跟踪数字化的软件系统,应具备本章第5.4.3条第1~6款的基本功能。
5.4.5 数字化图中的地形、地物要素和各种注记的图层设置及属性表示,应满足用户要求和数据入库需要。
5.4.6 纸质地形图数字化对原图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图的比例尺不应小于数字化地形图的比例尺。
2 原图宜采用聚酯薄膜底图;当无法获取聚酯薄膜底图时,在满足用户用图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选用其他纸质图。
3 图纸平整、无褶皱,图面清晰。
4 对原图纸或扫描图像的变形,应进行修正。
5.4.7 图纸、图像的定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内图廓的四角坐标点或格网点作为定向点。
2 定向点不应少于4点,位置应分布均匀、合理。
3 当地形图变形较大时,应适当增加图纸定向点。
4 定向完成后,应作格网检查。其坐标值与理论坐标值的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5 数字化仪采集数据的作业过程中和结束时,还应对图纸作定向检查。
5.4.8 地形图要素的数字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图纸中有坐标数据的控制点和建(构)筑物的细部坐标点的点位绘制,不得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而应采用输入坐标的方式进行;无坐标数据的控制点可不绘制。
2 图廓及坐标格网的绘制,应采用输入坐标的方法由绘图软件按理论值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数字化方式产生。
3 原图中地形、地物符号与现行图式不相符时,应采用现行图式规定的符号。
4 点状符号、线状符号和地貌、植被的填充符号的绘制,应采用绘图软件生成;各种注记的位置应与符号相协调,重叠时可进行交互式编辑调整。
5 等高线、地物线等线条的数字化,应采用线跟踪法。采样间隔合理、线划粗细均匀、线条连续光滑。
5.4.9 每幅图数字化完成后,应进行图幅接边和图边数据编辑;接边完成后,应输出检查图。
5.4.10 检查图与原图比较,点状符号及明显地物点的偏差不宜大于图上0.2mm,线状符号的误差不宜大于图上0.3mm。
5.5 数字高程模型(DEM)
5.5.1 数字高程模型的数据源,宜采用数字地形图的等高线数据,也可采用野外实测的数据或对原有纸质地形图数字化的数据。
5.5.2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尺的确定,宜根据工程的需要,按本章表5.1.1选择,但不应大于数据源的比例尺。
2 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的高程中误差,应满足本章表5.1.5-2的要求。
3 数字高程模型的格网间距,应符合表5.5.2的规定。
表5.5.2 数字高程模型的格网间距
4 数字高程模型的分幅及编号,应满足本章5.1.6条的要求。
5 数字高程模型的构建,宜采用不规则三角网法,也可采用规则格网法,或者二者混合使用。
6 规则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的数据应完整。
7 数字高程模型表面应平滑,且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的特征。
5.5.3 采用不规则三角网法构建模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并完整连接地性线、断裂线、边界线等特征线。
2 以同一特征线上相邻两点的连线,作为构建三角形的必要条件。
3 构建三角形宜使三角形的边长尽可能接近等边、三角形的边长之和最小或三角形外接圆的半径最小。
4 当采用等高线数据构建三角网时,宜将等高线作为特征线处理,并满足本条第1~3款的规定。
5 不规则三角网点数据,宜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则的格网点数据。
5.5.4 采用规则格网法构建模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离散点数据插求格网点高程,可采用插值法、曲面拟合法,也可二者混合使用。
2 格网点的高程,也可由等高线数据插求。
3 特征线两侧的离散点,不应同时用于同一插值或拟合方程的建立。
5.5.5 建立数字高程模型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新购置的软件,应进行全面测试。满足本规范要求和工程需要后,方能投入使用。
2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软件的操作要求作业。
3 数字高程模型的建立,可按图幅进行,也可分区建立。其数据源覆盖范围,不应小于图廓线或分区线外图上20mm。
4 一个数字高程模型应只有一个封闭的外边界线,但其内部的道路、建筑物、水域、地形突变等断裂线,均应独立连成内边界线;不同的内边界线可以相邻,但不得相交。
5 对构建模型的数据源,作业时应进行粗差检验与剔除。可通过模型与数字地形图等高线数据叠合对比的方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理之处,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适当增补高程点,并重新构建模型。
6 必要时,可对构建的数字高程模型进行模型优化。
7 接边范围的数据,应有适当的重叠。
5.5.6 数字高程模型接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名格网点的高程应一致。
2 相邻格网点的平面坐标应连续,且高程变化符合地形连续的总特征。
3 用实测数据所建立的数字高程模型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表5.1.5-2规定的2倍;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检查和修改。
5.5.7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后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用实测数据建立的数字高程模型,应进行外业实测检查并统计精度。每个图幅的检测点数,不应少于20点,且均匀分布。模型的高程中误差,按(5.5.7)式计算,其值不应大于本章表5.1.5-2的规定。
式中 Mh——模型的高程中误差(m);
n——检查点个数;
△hi——检测高程与模型高程的较差(m)。
2 对以数字地形图产品和纸质地形图数字化作为数据源所建立的数字高程模型,宜采用数字高程模型的高程与数据源同名点高程比较的方法进行检查。
5.6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5.6.2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居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对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适当加以综合。临时性建筑可不测。
建(构)筑物宜用其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5.6.3 独立性地物的测绘,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5.6.4 管线转角部分,均应实测。线路密集部分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择其主要表示。
5.6.5 交通及附属设施,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1:2000及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绘。
5.6.6 水系及附属设施,宜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渠应测注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6.7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6.8 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用地的测绘按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配置相应符号。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时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1/2时,可适当取舍。
4 稻田应测出田间的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6.9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5.7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5.7.2 各类的建(构)筑物、管线、交通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和独立性地物的测量,应按本章第5.6.2~5.6.5条执行。
5.7.3 房屋、街巷的测量,对于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分别实测;对于1:2000比例尺地形图,小于1m宽的小巷,可适当合并;对于1:5000比例尺地形图,小巷和院落连片的,可合并测绘。
街区凸凹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5.7.4 各街区单元的出入口及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应测注高程点;主要道路中心在图上每隔5cm处和交叉、转折、起伏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各种管线的检修井,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的杆(塔),架空管线的固定支架,应测出位置并适当测注高程点。
5.7.5 对于地下建(构)筑物,可只测量其出入口和地面通风口的位置和高程。
5.7.6 小城镇的测绘,可按本规范5.6节的要求执行。街巷的取舍,可按5.7.3条的要求适当放宽。
5.8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5.8.2 建(构)筑物宜测量其主要细部坐标点及有关元素。细部坐标点的取舍,应根据工矿区建(构)筑物的疏密程度和测图比例尺确定。建(构)筑物细部坐标点测量的位置可按表5.8.2选取。
表5.8.2 建(构)筑物细部坐标点测量的位置
注:1 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大于0.5m时,应丈量细邵尺寸。
2 厂房门宽度大于2.5m或能通行汽车时,应实测位置。
5.8.3 细部坐标点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部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细部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的方法施测。测量精度应满足本章表5.1.5-3的要求。成果取值,应精确至1cm。
2 细部坐标点的检核,可采用丈量间距或全站仪对边测量的方法进行。两相邻细部坐标点间,反算距离与检核距离的较差,不应超过表5.8.3的规定。
表5.8.3 反算距离与检核距离较差的限差
注:S为两相邻细部点间的距离(cm)。
3 细部坐标点的综合信息,宜在点或地物的属性中进行表述。当不采用属性表述时,应对细部坐标点进行分类编号,并编制细部坐标点成果表;当细部坐标点的密度不大时,可直接将细部坐标或细部高程注记于图上。
5.8.4 对于工矿区其他地形、地物的测量,可按本章第5.6节和第5.7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5.8.5 工矿区应绘制现状总图。当有特殊需要或现状总图中图面负载较大且管线密集时,可分类绘制专业图。其绘制要求,按本规范第9.2.4~9.2.8条的技术要求执行。
5.9 水域地形测量
5.9.1 水深测量可采用回声测深仪、测深锤或测深杆等测深工具。测深点定位可采用GPS定位法、无线电定位法、交会法、极坐标法、断面索法等。
测深点宜按横断面布设,断面方向宜与岸线(或主流方向)相垂直。
5.9.2 水深测量方法应根据水下地形状况、水深、流速和测深设备合理选择。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9.2的规定。
表5.9.2 测深点深度中误差
注:1 H为水深(m)。2 水底树林和杂草丛生水域不适合使用回声测深仪。
3 当精度要求不高、作业特殊困难、用测深锤测深流速大于表中规定或水深大于20m时,测点深度中误差可放宽1倍。
5.9.3 水域地形测量与陆上地形测量应互相衔接。作业应充分利用岸上经检查合格的控制点;当控制点的密度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应布设适当数量的控制点。
5.9.4 在水下环境不明的区域进行水域地形测量时,必须了解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和险滩等水下情况。作业中,如遇有大风、大浪,应停止水上作业。
5.9.5 水尺的设置应能反映全测区内水面的瞬时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的位置,应避开回流、壅水、行船和风浪的影响,尺面应顺流向岸。
2 一般地段1.5~2.0km设置一把水尺。山区峡谷、河床复杂、急流滩险河段及海域潮汐变化复杂地段,300~500m设置一把水尺。
3 河流两岸水位差大于0.1m时,应在两岸设置水尺。
4 测区范围不大且水面平静时,可不设置水尺,但应于作业前后测量水面高程。
5 当测区距离岸边较远且岸边水位观测数据不足以反映测区水位时,应增设水尺。
5.9.6 水位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零点高程的联测,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
2 作业期间,应定期对水尺零点高程进行检查。
3 水深测量时的水位观测,宜提前10min开始推迟10min结束;作业中,应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观测水尺,时间间隔应根据水情、潮汐变化和测图精度要求合理调整,以10~30min为宜;水面波动较大时,宜读取峰、谷的平均值,读数精确至1cm。
4 当水位的日变化小于0.2m时,可于每日作业前后各观测一次水位,取其平均值作为水面高程。
5.9.7 水深测量宜采用有模拟记录的测深仪或具有模拟记录的数字测深仪进行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直流电源不应超过10%,交流电源不应超过5%。
2 实际转速与规定转速之差不应超出±1%,超出时应加修正。
3 电压与转速调整后,应在深、浅水处作停泊与航行检查,当有误差时,应绘制误差曲线图予以修正。
4 测深仪换能器可安装在距船头1/3~1/2船长处,入水深度以0.3~0.8m为宜。入水深度应精确量至1cm。
5 定位中心应与测深仪换能器中心设置在一条垂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定位精度的1/3,否则应进行偏心改正。
6 每次测量前后,均应在测区平静水域进行测深比对,并求取测深仪的总改正数。比对可选用其他测深工具进行。对既有模拟记录又有数字记录的测深仪进行检查时,应使数字记录与模拟记录一致,二者不一致时以模拟记录为准。
7 测深过程应实测水温及水中含盐度,并进行深度改正。
8 测量过程中船体前后左右摇摆幅度不宜过大。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波形起伏值,在内陆水域大于0.3m、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作业。
5.9.8 测深点的水面高程,应根据水位观测值进行时间内插和位置内插,当两岸水位差较大时,还应进行横比降改正。
5.9.9 交会法、极坐标法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精度。
2 作业中和结束前,均应对起始方向进行检查,其允许偏差,经纬仪应小于1′,平板仪宜为图上0.3mm,超限时应予改正。
3 交会法定位的交会角宜控制在30°~150°之间。
5.9.10 断面索法定位,索长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200。
5.9.11 无线电定位,应根据仪器的实际精度、测区范围、精度要求及地形特征合理配置岸台;岸台的个数及分布,应满足水域地形测图的需要。
5.9.12 GPS定位宜采用GPS-RTK或GPS-RTD(DGPS)方式;当定位精度符合工程要求时,也可采用后处理差分技术。定位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考站点位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本章第5.3.13条和第5.3.14条的规定,作业半径可放宽至20km。
2 船台的流动天线,应牢固地安置在船侧较高处并与金属物体绝缘,天线位置宜与测深仪换能器处于同一垂线上。
3 流动接收机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5个,PDOP值应小于6。
4 GPS-RTK流动接收机的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信频率等,应与参考站相一致,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5 每日水深测量作业前、结束后,应将流动GPS接收机安置在控制点上进行定位检查;作业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检验和比对。
6 定位数据与测深数据应同步,否则应进行延时改正。
5.9.13 当采用GPS-RTK定位时,也可采用无验潮水深测量方式,但天线高应量至换能器底部并精确至1cm,其他技术要求除符合本章第5.9.1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中4.4节的有关规定。
5.9.14 测深过程中或测深结束后,应对测深断面进行检查。检查断面与测深断面宜垂直相交,检查点数不应少于5%。检查断面与测深横断面相交处,图上1mm范围内水深点的深度较差,不应超过表5.9.14的规定。
表5.9.14 深度检查较差的限差
5.10 地形图的修测与编绘
(Ⅰ) 地形图的修测
5.10.1 地形图修测前应进行实地踏勘,确定修测范围,并制订修测方案。如修测的面积超过原图总面积的1/5,应重新进行测绘。
5.10.2 地形图修测的图根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经检查合格的原有邻近图根点;高程应从邻近的高程控制点引测。
2 局部修测时,测站点坐标可利用原图已有坐标的地物点按内插法或交会法确定,检核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3 局部地区少量的高程补点,也可利用3个固定的地物高程点作为依据进行补测,其高程较差不得超过基本等高距的1/5,并应取用平均值。
4 当地物变动面积较大、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应补设图根控制。
5.10.3 地形图的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测地物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6mm。
2 地形图的修测方法,可采用全站仪测图法和支距法等。
3 当原有地形图图式与现行图式不符时,应以现行图式为准。
4 地物修测的连接部分,应从未变化点开始施测;地貌修测的衔接部分应施测一定数量的重合点。
5 除对已变化的地形、地物修测外,还应对原有地形图上已有地物、地貌的明显错误或粗差进行修正。
6 修测完成后,应按图幅将修测情况作记录,并绘制略图。
5.10.4 纸质地形图的修测,宜将原图数字化再进行修测;如在纸质地形图上直接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测时宜用实测原图或与原图等精度的复制图。
2 当纸质图图廓伸缩变形不能满足修测的质量要求时,应予以修正。
3 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经过校核,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修测。使用图解法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Ⅱ) 地形图的编绘
5.10.5 地形图的编绘,应选用内容详细、现势性强、精度高的已有资料,包括图纸、数据文件、图形文件等进行编绘。
5.10.6 编绘图应以实测图为基础进行编绘,各种专业图应以地形图为基础结合专业要求进行编绘;编绘图的比例尺不应大于实测图的比例尺。
5.10.7 地形图编绘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有资料的数据格式应转换成同一数据格式。
2 原有资料的坐标、高程系统应转换成编绘图所采用的系统。
3 地形图要素的综合取舍,应根据编绘图的用途、比例尺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
4 编绘图应采用现行图式。
5 编绘完成后,应对图的内容、接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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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线路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分别按本规范第3.1.4条和4.1.3条中的规定选用。
6.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GPS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6.1.6选用。
表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
注:1 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2 当架空送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1:1000或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3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1:200或1:500。
6.1.7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8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6.1.9 所有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桩。
6.1.10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
6.2 铁路、公路测量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GPS控制点。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表中n为测站数。
3 分段增设GPS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3.2节的规定执行。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km)。
2 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30 mm(L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km)。
2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GPS-RTK法进行。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1测回,副交点2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差
4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GPS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中线联测闭合差的限差
注:n为测站数;计算相对闭合差时,长度采用初、定测闭合环长度。
6.2.5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2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50m,平曲线部分宜为20m。当铁路曲线半径大于800m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或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30m、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5m。
3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6.2.5-1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6.2.5-2的规定。
表6.2.5-1 直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限差
注:S为转点桩至中线桩的距离(m)。
表6.2.5-2 曲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闭合差限差
4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5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50mm(L为附合路线长度,单位为km)。
6.2.6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表6.2.6 横断面测量的限差
注:1 l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水平距离(m)。
2 h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高差(m)。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符合表6.2.7的限差规定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表6.2.7 中线桩复测与原测成果较差的限差
6.3 架空索道测量
6.3.1 架空索道的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测量,也可采用GPS测量方法。
6.3.2 导线测量的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1000;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30 (方位角闭合差单位为″,n为测站数)。
6.3.3 当架空索道起点至转角点或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1km时,应增加方向点。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180°±20″以内。
6.3.4 架空索道的起点、终点、转点和方向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图根水准或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6.3.5 纵断面测量,在转角点及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1 (高程闭合差单位为m,n为测站数)。山脊、山顶的纵断面点,不应少于3点;山谷、沟底,可适当简化。
6.3.6 当线路走向与等高线平行时,线路附近的陡峭地段,应视需要加测横断面。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当采用GPS-RTK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1~4款规定;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5~7款规定。
1 应沿线路每隔10km布设(或成对布设)GPS控制点,并埋设标石。标石的埋设规格,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2 所有GPS控制点宜沿线路贯通布设。
3 GPS控制点测量,应采用GPS静态测量模式进行观测,并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
4 线路其他控制点,可采用GPS-RTK定位方式测量,并满足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5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自流和压力管线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为测站数。
6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平面控制点联测。当导线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测设GPS控制点作为检核。
7 导线点宜埋设在管道线路附近且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管道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角点也可作为导线点。
6.4.2 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2 作业时,根据需要压力管线的高程控制精度可放宽1~2倍执行。
2 GPS拟合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相关规定。
6.4.3 自流和压力管线的中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线路相邻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1kin或不通视时,应加测方向点。
2 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方向点的位置和高程应实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角度、距离1测回测定,距离读数较差应小于20mm;高程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2m。
2)当采用GPS-RTK测量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均不应大于0.2m。
3 当管道线路的转弯为曲线时,应实测线路偏角,计算曲线元素,测设曲线的起点、中点和终点。
4 断链桩应设置在管道线路的直线段,不得设置在穿跨越段或曲线段。断链桩上应注明管道线路来向和去向的里程。
6.4.4 管线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5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2 (高程闭合差单位为m,n为测站数)。
2 纵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5cm;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局部高差小于0.5m的沟坎可舍去;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也应加测断面点。
3 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cm。
6.5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
6.5.2 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180°±1′以内。
2 定线方式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直接定线可采用正倒镜分中法;间接定线,可采用钢尺量距的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
3 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表6.5.2 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钢尺量距应往返进行,当量距边小于20m或大于80m时,应适当提高测量精度。
4 定线桩之间距离测量的相对误差,同向观测不应大于1/200,对向观测不应大于1/150;大跨越档间距,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测距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D(D为档距,单位为m)。
5 定线桩之间对向观测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1S(高差较差单位为m,S为以100m为单位的桩间距离);大跨越档高差测量,宜采用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
6 定线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法或用GPS-RTK方法直接放线。
6.5.3 纵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的视距长度,不宜大于300m,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200,垂直角较差不应大于1′。超过300m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方法。
2 断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50m,地形变化处应适当加测点;独立山头不应少于3个断面点。
3 在送电导线的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影响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断面点。
4 在线路经过山谷、深沟等不影响送电导线对地距离安全之处,纵断面线可中断。
5 送电导线排列较宽的线路,当边线的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地面0.5m时,应施测边线纵断面。
6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测量,除满足本章第6.1.8条的要求外,还应进行线路走廊内的植被测量。
6.5.4 杆(塔)位桩,宜用邻近的控制桩进行定位,其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节第6.5.2条第1、4、5款的要求。
6.5.5 在杆(塔)定位过程中,还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测量:
1 有危险影响的中线、边线点。
2 有危险影响的被交叉跨(穿)越物的位置和高程。
3 当送电线路通过或接近斜坡、陡岸、高大建(构)筑物时,应按设计需要施测风偏横断面或风偏危险点。
4 线路的直线偏离度和转角。
5 当设计需要时,应施测杆(塔)基断面图和地形图。
6.5.6 杆(塔)施工前,应对杆(塔)位桩或直线桩进行复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桩间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
2 所测高差与原成果较差,不应大于本节第6.5.2条第5款规定的1.5倍。
3 直线偏离度、线路转角的复测成果与原成果的较差,不应大于1′30″。
6.5.7 10kV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其主要技术要求可适当放宽;500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宜采用摄影测量和GPS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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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下管线测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埋设在地下的各类管道、各种电缆的调查和测绘。
7.1.2 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各类工业管道;电力、通信电缆。
7.1.3 地下管线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宜与原有基础资料相一致。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可根据测区范围大小及工程要求,分别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
7.1.4 地下管线测量成图比例尺,宜选用1:500或1:1000,长距离专用管线可选用1:2000~1:5000。
7.1.5 地下管线图的测绘精度,应满足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邻近地上建(构)筑物、道路中心线或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
7.1.6 作业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原有的地下管线施工图、竣工图、现状图和管理维修资料等。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7.2 地下管线调查
7.2.2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S和埋深较差△H,应分别满足(7.2.2-1)、(7.2.2-2)式的要求。
式中 h——管线埋深(cm),当h<100cm时,按100cm计。
7.2.3 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变材点、出(入)地口、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10~30cm;隐蔽管线点,应明显标识。
7.2.4 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也可依管线疏密程度、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7.2.4确定。
表7.2.4 地下管线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
2 管道材质主要包括:钢、铸铁、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石棉水泥、陶土、PVC塑料等。沟道材质主要包括:砖石、管块等。
7.2.5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6 对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
2 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
3 对于探查有困难或无法核实的疑难管线点,应进行开挖验证。
4 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和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5%,并分别按(7.2.6-1)、(7.2.6-2)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mH和埋深中误差mV,其数值不应超过本规范7.2.2条限差的1/2。
式中 △S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间的平面位置偏差(cm);
△H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cm);
n——复查点数。
2)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个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7.2.2条的规定。
7.3 地下管线施测
7.3.2 管线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测量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2cm。
7.3.3 地下管线图测量,包括管线线路、管线附属设施和地上相关的主要建(构)筑物等。
7.3.4 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施测;管线点也可采用GPS-RTK方法施测。点位的调查编号应与测量点号相一致或对应。
7.3.5 管线附属设施以及地上相关的主要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等的测量,应按本规范第5.3.1~5.3.18条执行。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7.4.2 地下管线图的图幅与编号,宜与测区原有地形图保持一致。也可采用现行设计图幅尺寸A 0、A 1、A 2等。
7.4.3 地下管线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图图式,应采用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
2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要素分类代码,应采用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
3 对于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中的不足部分,应进行补充。补充的图式和代码,可根据工程总图、给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等专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相关部分进行确定。
7.4.4 测绘软件和绘图仪的选用,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1.9条和5.1.10条的规定。
7.4.5 数字地下管线图的编辑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线图,宜分色、分层表示。
2 管线图上高程点的注记,应精确至0.01m。
3 管线图的编辑处理,应按本规范第5.3.30~5.3.34条和5.3.36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7.4.6 纸质地下管线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规范第5.3.38~5.3.41条的相关规定。
2 综合管线图,可分色表示。
3 管线的起点、分支点、转折点及终点的细部坐标、高程及管径等,宜注记在图上。坐标和高程的注记,应精确至0.01m。当图面的负荷较大时,可编制细部坐标成果表并在图上注记分类编号。但对同一个工程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方法。
4 直立排列或密集排列的管线,可用一条线上分别注记各管线代号的方法表示;当密集管线需要分别表示时,如图上间距小于0.2mm,应按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的原则,将避让管线偏移,绘图间距宜为0.2mm。根据需要,管线局部可绘制放大图。
5 同专业管线立体相交时,宜绘出上方的管线,下方的管线两侧各断开0.2mm;不同专业管线相交时不应断开。
6 管沟的绘制,宜用双线表示,双线间距为2.5mm;当管沟宽度大于图上2.5mm时,应按实际宽度比例绘制;管沟尺寸应在图上标注。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7.5.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地下管线图数据库的建库、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交换。
2 管线数据和属性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 管线数据的检查、更新和维护。
4 管线系统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量算定位和三维观察。
5 用户权限的控制。
6 网络系统的安全监测与安全维护。
7 数据、图表和图形的输出。
8 系统的扩展功能。
7.5.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下管线图库和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
2 地下管线属性信息数据库。
3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
4 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5 扩展功能管理子系统。
7.5.4 地下管线信息的要素标识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B/T 14395的规定执行;地下管线信息的分类编码,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J271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可根据其编码规则扩展和补充。
7.5.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立后,应根据管线的变化情况和用户要求进行定期维护、更新。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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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测量方案。
8.1.3 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小规模或精度高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1.4 场区控制网,应充分利用勘察阶段的已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原有平面控制网的边长,应投影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并进行复测检查。精度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作为场区控制网使用。否则,应重新建立场区控制网。
8.1.5 新建立的场区平面控制网,宜布设为自由网。控制网的观测数据,不宜进行高斯投影改化,可将观测边长归算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
新建场区控制网,可利用原控制网中的点组(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点组成)进行定位。小规模场区控制网,也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一个点的坐标和一个边的方位进行定位。
8.1.6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场区控制网进行定位、定向和起算;控制网的坐标轴,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主副轴线一致;建筑物的±0高程面,应根据场区水准点测设。
8.1.7 控制网点,应根据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并满足建筑物施工测设的需要。
8.2 场区控制测量
(Ⅰ) 场区平面控制网
8.2.1 场区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的地形条件和建(构)筑物的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方格网、导线及导线网、三角形网或GPS网等形式。
8.2.2 场区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分级布设。对于建筑场地大于1k㎡的工程项目或重要工业区,应建立一级或一级以上精度等级的平面控制网;对于场地面积小于1k㎡的工程项目或一般性建筑区,可建立二级精度的平面控制网。
场区平面控制网相对于勘察阶段控制点的定位精度,不应大于5cm。
8.2.3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并应埋设相应的标石,必要时还应增加强制对中装置。标石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地冻线和场地设计标高确定。
8.2.4 建筑方格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方格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4-1的规定。
表8.2.4-1 建筑方格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2 方格网点的布设,应与建(构)筑物的设计轴线平行,并构成正方形或矩形格网。
3 方格网的测设方法,可采用布网法或轴线法。当采用布网法时,宜增测方格网的对角线;当采用轴线法时,长轴线的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点位偏离直线应在180°±5″以内,短轴线应根据长轴线定向,其直角偏差应在90°±5″以内。水平角观测的测角中误差不应大于2.5″。
4 方格网点应埋设顶面为标志板的标石,标石埋设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5 方格网的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4-2的规定。
表8.2.4-2 水平角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6 方格网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器往返观测各1测回,并应进行气象和仪器加、乘常数改正。
7 观测数据经平差处理后,应将测量坐标与设计坐标进行比较,确定归化数据,并在标石标志板上将点位归化至设计位置。
8 点位归化后,必须进行角度和边长的复测检查。角度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90°±8″,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90°±12″;距离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D/25000,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D/15000(D为方格网的边长)。
8.2.5 当采用导线及导线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导线边长应大致相等,相邻边的长度之比不宜超过1:3,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场区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为测站数。
8.2.6 当采用三角形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6的规定。
表8.2.6 场区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8.2.7 当采用GPS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场区GPS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8.2.8 场区导线网、三角形网及GPS网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Ⅱ) 场区高程控制网
8.2.9 场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8.2.10 大中型施工项目的场区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其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8.2.11 场区水准点,可单独布设在场地相对稳定的区域,也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点的标石上。水准点间距宜小于1km,距离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5m,距离回填土边线不宜小于15m。
8.2.12 施工中,当少数高程控制点标石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高程点的精度等级。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Ⅰ)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3.1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的定位应符合本章8.1.6条的规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建筑红线定位。
8.3.2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为建筑物结构的跨数。
8.3.3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点,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利于长期保存、便于施工放样的地方。
2 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 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固定标桩。
4 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定位误差,不应大于2c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不应大于1c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5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应根据表8.3.2中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表8.3.3选定。
表8.3.3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
6 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4倍。
7 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3.3.18的相关规定。二级网的边长测量也可采用钢尺量距,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3.3.21的规定。
8 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赋调整;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8.3.4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应超过2mm,二级不应超过3mm。
8.3.5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采用水准测量。附合路线闭合差,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的要求。
2 水准点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或外围的固定地物上,也可单独埋设。水准点的个数,不应少于2个。
3 当场地高程控制点距离施工建筑物小于200m时,可直接利用。
8.3.6 当施工中高程控制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
(Ⅱ) 建筑物施工放样
8.3.7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图。
2 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 建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 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 设备的基础图。
6 土方的开挖图。
7 建筑物的结构图。
8 管网图。
9 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
8.3.8 放样前,应对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
8.3.9 测设各工序间的中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线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中相邻的距离指标桩以内分法测定。
2 中心线投点,测角仪器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8.3.10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轴线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轴线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上。
8.3.11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1的规定。
表8.3.11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允许偏差
2 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
传递点的数目,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筑,宜从2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3处分别向上传递。
传递的标高较差小于3mm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递。
3 施工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
4 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浇筑过程中,应及时监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及时处理。
8.3.12 结构安装测量的精度,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柱子、桁架和梁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2-1的规定。
表8.3.12-1 柱子、桁架和梁安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H为柱子高度(mm)。
2 构件预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2-2的规定。
表8.3.12-2 构件预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l为自交点起算的横向中心线长度的米数。长度不足5m时,以5m计。
3 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2-3的规定。
表8.3.12-3 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H为管道垂直部分的长度(mm)。
8.3.13 设备安装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竣工中心线必须进行复测,两次测量的较差不应大于5mm。
2 对于埋设有中心标板的重要设备基础,其中心线应由竣工中心线引测,同一中心标点的偏差不应超过±1mm。纵横中心线应进行正交度的检查,并调整横向中心线。同一设备基准中心线的平行偏差或同一生产系统的中心线的直线度应在±1mm以内。
3 每组设备基础,均应设立临时标高控制点。标高控制点的精度,对于一般的设备基础,其标高偏差,应在±2mm以内;对于与传动装置有联系的设备基础,其相邻两标高控制点的标高偏差,应在±1mm以内。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1 施工平面控制网,可采用GPS网、三角形网、导线及导线网等形式;首级施工平面控制网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建筑物的施工精度要求按表8.4.1-1选用。
表8.4.1-1 首级施工平面控制网等级的选用
2 各等级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平均边长,应符合表8.4.1-2的规定。
表8.4.1-2 水工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平均边长
3 施工平面控制网宜按两级布设。控制点的相邻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对于大型的、有特殊要求的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其最末级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始点或首级网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
4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8.4.2 水工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高程控制网,宜布设成环形或附合路线;其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
2 施工高程控制网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表8.4.2 施工高程控制网等级的选用
3 施工高程控制网的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对于混凝土建筑物不应大于10mm,对于土石建筑物不应大于20mm。根据需要,计算时应顾及起始数据误差的影响。
4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4.3 水工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定期复测,复测精度与首次测量精度相同。
8.4.4 填筑及混凝土建筑物轮廓点的施工放样偏差,不应超过表8.4.4的规定。
表8.4.4 填筑及混凝土建筑物轮廓点施工放样的允许偏差
注:允许偏差是指放样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偏差。
8.4.5 建筑物混凝土浇筑及预制构件拼装的竖向测量偏差,不应超过表8.4.5的规定。
表8.4.5 建筑物竖向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H为建(构)筑物的高度(mm)。
8.4.6 水工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4.6的规定。
表8.4.6 水工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2 垂直构件安装,同一铅垂线上的安装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2mm。
8.5 桥梁施工测量
(Ⅰ) 桥梁控制测量
8.5.1 桥梁施工项目,应建立桥梁施工专用控制网。对于跨越宽度较小的桥梁,也可利用勘测阶段所布设的等级控制点,但必须经过复测,并满足桥梁控制网的等级和精度要求。
8.5.2 桥梁施工控制网等级的选择,应根据桥梁的结构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8.5.2的规定。
表8.5.2 桥梁施工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2 l为跨越的宽度指桥梁所跨越的江、河、峡谷的宽度。
8.5.3 桥梁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施工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自由网,并根据线路测量控制点定位。
2 控制网可采用GPS网、三角形网和导线网等形式。
3 控制网的边长,宜为主桥轴线长度的0.5~1.5倍。
4 当控制网跨越江河时,每岸不少于3点,其中轴线上每岸宜布设2点。
5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8.5.4 桥梁施工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岸的水准测量路线,应组成一个统一的水准网。
2 每岸水准点不应少于3个。
3 跨越江河时,根据需要,可进行跨河水准测量。
4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5.5 桥梁控制网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测,检测精度与首次测量精度相同。
(Ⅱ) 桥梁施工放样
8.5.6 桥梁施工放样前,应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并根据桥梁设计和施工的特点,确定放样方法。平面位置放样宜采用极坐标法、多点交会法等,高程放样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8.5.7 桥梁基础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5.7的规定。
表8.5.7 桥梁基础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1 d为桩径(mm)。
2 h为沉井高度(mm)。
8.5.8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5.8的规定。
表8.5.8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8.5.9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5.9的规定。
表8.5.9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2 H为索塔高度(mm)。
8.6 隧道施工测量
8.6.1 隧道工程施工前,应熟悉隧道工程的设计图纸,并根据隧道的长度、线路形状和对贯通误差的要求,进行隧道测量控制网的设计。
8.6.2 隧道工程的相向施工中线在贯通面上的贯通误差,不应大于表8.6.2的规定。
表8.6.2 隧道工程的贯通限差
注:作业时,可根据隧道施工方法和隧道用途的不同,当贯通误差的调整不会显著影响隧道中线几何形状和工程性能时,其横向贯通限差可适当放宽1~1.5倍。
8.6.3 隧道控制测量对贯通中误差的影响值,不应大于表8.6.3的规定。
表8.6.3 隧道控制测量对贯通中误差影响值的限值
8.6.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隧道的长度按表8.6.4选取。
表8.6.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
8.6.5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隧道两开挖洞口间长度按表8.6.5选取。
表8.6.5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
8.6.6 隧道洞外、洞内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应分别依洞外水准路线的长度和隧道长度按表8.6.6选取。
表8.6.6 隧道洞外、洞内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
8.6.7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网宜布设成自由网,并根据线路测量的控制点进行定位和定向。
2 控制网可采用GPS网、三角形网或导线网等形式,并沿隧道两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
3 隧道的各个洞口(包括辅助坑道口),均应布设两个以上且相互通视的控制点。
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8.6.8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的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导线形式,并以洞口投点(插点)为起始点沿隧道中线或隧道两侧布设成直伸的长边导线或狭长多环导线。
2 导线的边长宜近似相等,直线段不宜短于200m,曲线段不宜短于70m;导线边距离洞内设施不小于0.2m。
3 当双线隧道或其他辅助坑道同时掘进时,应分别布设导线,并通过横洞连成闭合环。
4 当隧道掘进至导线设计边长的2~3倍时,应进行一次导线延伸测量。
5 对于长距离隧道,可加测一定数量的陀螺经纬仪定向边。
6 当隧道封闭采用气压施工时,对观测距离必须作相应的气压改正。
7 洞内导线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3节的有关规定。
8.6.9 隧道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内、外的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2 隧道两端的洞口水准点、相关洞口水准点(含竖井和平洞口)和必要的洞外水准点,应组成闭合或往返水准路线。
3 洞内水准测量应往返进行,且每隔200~500m应设立一个水准点。
4 隧道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8.6.10 隧道竖井联系测量的方法,应根据竖井的大小、深度和结构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联系测量的平面和高程起算点进行检核。
2 竖井联系测量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光学投点法、激光准直投点法、陀螺经纬仪定向法或联系三角形法;对于开口较大、分层支护开挖的较浅竖井,也可采用导线法(或称竖直导线法)。
3 竖井联系测量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悬挂钢尺或钢丝导入的水准测量方法。
8.6.11 隧道洞内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施工中线,宜根据洞内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测设。当掘进距离延伸到1~2个导线边(直线不宜短于200m、曲线部分不宜短于70m)时,导线点应同时延伸并测设新的中线点。
2 当较短隧道采用中线法测量时,其中线点间距,直线段不宜小于100m,曲线段不宜小于50m。
3 对于大型掘进机械施工的长距离隧道,宜采用激光指向仪、激光经纬仪或陀螺仪导向,也可采用其他自动导向系统,其方位应定期校核。
4 隧道衬砌前,应对中线点进行复测检查并根据需要适当加密。加密时,中线点间距不宜大于10m,点位的横向偏差不应大于5mm。
8.6.12 施工过程中,应对隧道控制网定期复测。
8.6.13 隧道贯通后,应对贯通误差进行测定,并在调整段内进行中线调整。
8.6.14 当隧道内可能出现瓦斯气体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爆措施,并须使用防爆型测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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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9.1 一般规定
9.1.2 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宜选用1:5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
9.1.3 竣工总图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编绘。当资料不全无法编绘时,应进行实测。
9.1.4 竣工总图编绘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会签。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高程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及时编制。
4 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5 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1/3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9.2.5条~9.2.7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
对于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有困难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的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送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工总图中图面负载较大但管线不甚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也应满足本章第9.2.5~9.2.7条的要求。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9.3.2 竣工总图中建(构)筑物细部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满足本规范表5.1.5-3的规定。
9.3.3 竣工总图的实测,应在已有的施工控制点上进行。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9.3.4 对已收集的资料应进行实地对照检核。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否则应重新测量。
9.3.5 竣工总图实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5.8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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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形监测
10.1 一般规定
10.1.2 重要的工程建(构)筑物,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监测的内容和范围做出统筹安排,并应由监测单位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首次观测,宜获取监测体初始状态的观测数据。
10.1.3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注:1 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
2 特定方向的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 作为限值。
3 垂直位移监测,可根据需要按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确定监测精度等级。
10.1.4 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其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准点,应选在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可靠的位置。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基准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水平位移基准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基准点宜采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
2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设立在大型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可采用钢管标。对通视条件较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3 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断面一般分为: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和一般断面。需要时,还应埋设一定数量的应力、应变传感器。
10.1.5 监测基准网,应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监测基准网应每半年复测一次;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10.1.6 变形监测网,应由部分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构成。监测周期,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应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10.1.7 各期的变形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2 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3 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4 观测人员相对固定。
5 记录相关的环境因素,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6 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10.1.8 变形监测作业前,应收集相关水文地质、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图纸,并根据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基础埋深、建筑结构和施工方法等因素,进行变形监测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包括监测的目的、精度等级、监测方法、监测基准网的精度估算和布设、观测周期、项目预警值、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内容。
10.1.9 每期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
10.1.10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10.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
10.2.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宜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并进行一次布网。必要时,可与国家坐标系统联测。狭长形建筑物的主轴线或其平行线,应纳入网内。大型工程布网时,应充分顾及网的精度、可靠性和灵敏度等指标。
10.2.3 基准网点位,宜采用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观测墩的制作与埋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B.3的规定。
10.2.4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10.2.4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2 具体作业时,也可根据监测项目的特点在满足相邻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要求前提下,进行专项设计。
3 GPS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不受测角中误差和水平角观测测回数指标的限制。
10.2.5 监测基准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规定。
10.2.6 监测基准网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表10.2.6 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
2 根据具体情况,测边可采取不同时间段代替往返观测。
3 测量斜距,须经气象改正和仪器的加、乘常数改正后才能进行水平距离计算。
4 计算测距往返较差的限差时,a、b分别为相应等级所使用仪器标称的固定误差和比例误差系数,D为测量斜距(km)。
10.2.7 对于三等以上的GPS监测基准网,应采用双频接收机,并采用精密星历进行数据处理。
10.2.8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按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10.3.1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并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观测。
10.3.2 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标石埋设在变形区以外稳定的原状土层内,或将标志镶嵌在裸露基岩上。
2 利用稳固的建(构)筑物,设立墙水准点。
3 当受条件限制时,在变形区内也可埋设深层钢管标或双金属标。
4 大型水工建筑物的基准点,可采用平洞标志。
5 基准点的标石规格,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工程需要,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选择。
10.3.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表10.3.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表中n为测站数。
10.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表10.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2 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时,应进行相应等级的跨河水准测量,其指标不受该表的限制,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执行。
10.3.5 观测使用的水准仪和水准标尺,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DS05级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不得大于10″。
10.3.6 起始点高程,宜采用测区原有高程系统。较小规模的监测工程,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较大规模的监测工程,宜与国家水准点联测。
10.3.7 水准观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10.4.1 变形监测的方法,应根据监测项目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监测体的安全性等指标,按表10.4.1选用。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
表10.4.1 变形监测方法的选择
10.4.2 当采用三角形网测量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0.2节的相关规定。
10.4.3 交会法、极坐标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交会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宜采用三点交会法;角交会法的交会角,应在60°~120°之间,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宜在30°~150°之间。
2 用极坐标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宜采用双测站极坐标法,其边长应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定。
3 测站点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变形观测点,可埋设安置反光镜或觇牌的强制对中装置或其他固定照准标志。
10.4.4 视准线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准线两端的延长线外,宜设立校核基准点。
2 视准线应离开障碍物1m以上。
3 各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cm;采用小角法时可适当放宽,小角角度不应超过30″。
4 视准线测量,可选用活动觇牌法或小角度法。当采用活动觇牌法观测时,监测精度宜为视准线长度的1/100000;当采用小角度法观测时,监测精度应按(10.4.4)式估算:
式中 ms——位移中误差(mm);
mβ——测角中误差(″);
L——视准线长度(mm);
ρ——206265″。
5 基准点、校核基准点和变形观测点,均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6 当采用活动觇牌法观测时,观测前应对觇牌的零位差进行测定。
10.4.5 引张线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张线长度大于200m时,宜采用浮托式。
2 引张线两端,可设置倒垂线作为校核基准点,也可将校核基准点设置在两端山体的平洞内。
3 引张线宜采用直径为 0.8~ 1.2mm的不锈钢丝。
4 观测时,测回较差不应超过0.2mm。
10.4.6 正、倒垂线法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垂线长度,合理确定重锤重量或浮子的浮力。
2 垂线宜采用直径为 0.8~ 1.2mm的不锈钢丝或因瓦丝。
3 单段垂线长度不宜大于50m。
4 需要时,正倒垂可结合布设。
5 测站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6 垂线观测可采用光学垂线坐标仪,测回较差不应超过0.2mm。
10.4.7 激光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光器(包括激光经纬仪、激光导向仪、激光准直仪等)宜安置在变形区影响之外或受变形影响较小的区域。激光器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2 安置激光器后,应同时在激光器附近的激光光路上,设立固定的光路检核标志。
3 整个光路上应无障碍物,光路附近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4 目标板(或感应器),应稳固设立在变形比较敏感的部位并与光路垂直;目标板的刻划,应均匀、合理。观测时应将接收到的激光光斑,调至最小、最清晰。
10.4.8 当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垂直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位移监测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4.8的规定。
表10.4.8 垂直位移监测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表中n为测站数。
2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0.3.4条的规定。
10.4.9 静力水准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静力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4.9的规定。
表10.4.9 静力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表中n为高差个数。
2 观测前,应对观测头的零点差进行检验。
3 应保持连通管路无压折,管内液体无气泡。
4 观测头的圆气泡应居中。
5 两端测站的环境温度不宜相差过大。
6 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倾斜度不应大于10′。
7 宜采用两台仪器对向观测,也可采用一台仪器往返观测。液面稳定后,方能开始测量;每观测一次,应读数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10.4.10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采用中点单觇法,也可采用直返觇法。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角宜采用1″级仪器中丝法对向观测各6测回,测回间垂直角较差不应大于6″。
2 测距长度宜小于500m,测距中误差不应超过3mm。
3 觇标高(仪器高),应精确量至0.1mm。
4 必要时,测站观测前后各测量一次气温、气压,计算时加入相应改正。
10.4.11 主体倾斜和挠度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监测体顶部及其相应底部变形观测点的相对水平位移值计算主体倾斜。
2 可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和基础的挠度。
3 重要的直立监测体的挠度观测,可采用正倒垂线法、电垂直梁法。
4 监测体的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按本规范附录F的公式计算;按差异沉降推算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按本规范附录G的公式计算。
10.4.12 当监测体出现裂缝时,应根据需要进行裂缝观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裂缝观测点,应根据裂缝的走向和长度,分别布设在裂缝的最宽处和裂缝的末端。
2 裂缝观测标志,应跨裂缝牢固安装。标志可选用镶嵌式金属标志、粘贴式金属片标志、钢尺条、坐标格网板或专用量测标志等。
3 标志安装完成后,应拍摄裂缝观测初期的照片。
4 裂缝的量测,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或坐标格网板等工具进行;量测应精确至0.1mm。
5 裂缝的观测周期,应根据裂缝变化速度确定。裂缝初期可每半个月观测一次,基本稳定后宜每月观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必要时应持续观测。
10.4.13 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应设立在基准点或工作基点上,并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台或观测墩;测站视野应开阔无遮挡,周围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同时具有防水、防尘设施。
2 监测体上的变形观测点宜采用观测棱镜,距离较短时也可采用反射片。
3 数据通信电缆宜采用光缆或专用数据电缆,并应安全敷设,连接处应采取绝缘和防水措施。
4 作业前应将自动观测成果与人工测量成果进行比对,确保自动观测成果无误后,方能进行自动监测。
5 测站和数据终端设备应备有不间断电源。
6 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观测数据自动检核、超限数据自动处理、不合格数据自动重测,观测目标被遮挡时,可自动延时观测处理和变形数据自动处理、分析、预报和预警等功能。
10.4.14 当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点、监测规模和精度要求,合理选用作业方法,可采用时间基线视差法、立体摄影测量方法或实时数字摄影测量方法等。
2 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十字形或同心圆形,标志的颜色应使影像与标志背景色调有明显的反差,可采用黑、白、黄色或两色相间。
3 像控点应布设在监测体的四周;当监测体的景深较大时,应在景深范围内均匀布设。像控点的点位精度不宜低于监测体监测精度的1/3。
当采用直接线性变换法解算待定点时,一个像对的控制点宜布设6~9个;当采用时间基线视差法时,一个像对宜布设4个以上控制点。
4 对于规模较大、监测精度要求较高的监测项目,可采用多标志、多摄站、多相片及多量测的方法进行。
5 摄影站,应设置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上。对于长方形的监测体,摄影站宜布设在与物体长轴相平行的一条直线上,并使摄影主光轴垂直于被摄物体的主立面;对于圆柱形监测体,摄影站可均匀布设在与物体中轴线等距的周围。
6 多像对摄影时,应布设像对间起连接作用的标志点。
7 变形摄影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的有关规定。
10.4.15 当采用卫星实时定位测量(GPS-RTK)方法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永久性固定参考站作为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并建立实时监控中心。
2 参考站,应设立在变形区之外或受变形影响较小的地势较高区域,上部天空应开阔,无高度角超过10°的障碍物,且周围无GPS信号反射物(大面积水域、大型建构物),及无高压线、电视台、无线电发射站、微波站等干扰源。
3 流动站的接收天线,应永久设置在监测体的变形观测点上,并采取保护措施。接收天线的周围无高度角超过10°的障碍物。变形观测点的数目应依具体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体的结构灵活布设。接收卫星数量不应少于5颗,并采用固定解成果。
4 数据通信,对于长期的变形监测项目宜采用光缆或专用数据电缆通信,对于短期的监测项目也可采用无线电数据链通信。
10.4.16 应力、应变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合理布设。
2 传感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抗腐蚀性和耐久性,并具有抗震和抗冲击性能;传感器的量程宜为设计最大压力的1.2倍,其精度应满足工程监控的要求;连接电缆应采用耐酸碱、防水、绝缘的专用电缆。
3 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密封性检验、力学性能检验和温度性能检验,满足要求后方能使用。
4 传感器应密实埋设,其承压面应与受力方向垂直;连接电缆应进行编号。
5 传感器预埋稳定后,方能测定静态初始值。
6 应力、应变监测周期,宜与变形监测周期同步。
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10.5.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按表10.5.1选择。
表10.5.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
10.5.2 拟建建筑场地的沉降观测,应在建筑施工前进行。变形观测,可采用四等监测精度,点位间距,宜为30~50m。
10.5.3 基坑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变形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三等。
2 变形观测点的点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坑深度、支护结构和支护设计要求合理布设。普通建筑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的顶部周边,点位间距以10~20m为宜;较高安全监测要求的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侧壁的顶部和中部;变形比较敏感的部位,应加测关键断面或埋设应力和位移传感器。
3 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等;垂直位移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等。
4 基坑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开挖速度或降水速度较快引起变形速率较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5 基坑开始开挖至回填结束前或在基坑降水期间,还应对基坑边缘外围1~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或受影响的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等进行变形监测。
10.5.4 对于开挖面积较大、深度较深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坑,应根据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回弹观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弹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中心和基坑中心的纵横轴线上能反映回弹特征的位置;轴线上距离基坑边缘外的2倍坑深处,也应设置回弹变形观测点。
2 观测标志,应埋入基底面下10~20cm。其钻孔必须垂直,并应设置保护管。
3 基坑回弹变形观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三等。
4 回弹变形观测点的高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并在基坑开挖前、开挖后及浇灌基础前,各测定1次。对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10.5.5 重要的高层建筑或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应根据工程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土分层垂直位移观测点位,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地基中心附近。
2 观测标志埋设的深度,最浅层应埋设在基础底面下50cm;最深层应超过理论上的压缩层厚度。
3 观测标志,应由内管和保护管组成,内管顶部应设置半球状的立尺标志。
4 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三等精度,且应在基础浇灌前开始;观测的周期,宜符合本规范第10.5.8条第3款的规定。
10.5.6 地下水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孔(井)的布设,应顾及施工区至河流(湖、海)的距离、施工区地下水位、周边水域水位等因素。
2 监测孔(井)的建立,可采用钻孔加井管进行,也可直接利用区域内的水井。
3 水位量测,宜与沉降观测同步,但不得少于沉降观测的次数。
10.5.7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位移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筑物的主要墙角和柱基上以及建筑沉降缝的顶部和底部。
2)当有建筑裂缝时,还应布设在裂缝的两边。
3)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
2 观测标志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照准觇牌或变径垂直照准杆。
3 水平位移观测周期,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10.5.8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主要墙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
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
6)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时,布设在裂缝两侧。
2 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面)0.2~0.5m为宜。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3 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每增加1~2层观测1次;建筑物封顶后,应每3个月观测一次,观测一年。如果最后两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各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0.02mm/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应继续每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工业厂房或多层民用建筑的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竣工后的观测周期,可根据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10.5.9 建(构)筑物的主体倾斜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倾斜观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竖轴线或其平行线的顶部和底部,分层倾斜观测点宜分层布设高低点。
2 观测标志,可采用固定标志、反射片或建(构)筑物的特征点。
3 观测精度,宜采用三等水平位移观测精度。
4 观测方法,可采用经纬仪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正锤线法、激光准直法、差异沉降法、倾斜仪测记法等。
10.5.10 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发展时,应进行建筑裂缝观测。裂缝观测,应满足本规范10.4.12条的要求。
10.5.11 当建(构)筑物因日照引起的变形较大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日照变形观测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观测点,宜设置在监测体受热面不同的高度处。
2 日照变形的观测时间,宜选在夏季的高温天进行。一般观测项目,可在白天时间段观测,从日出前开始定时观测,至日落后停止。
3 在每次观测的同时,应测出监测体向阳面与背阳面的温度,并测定即时的风速、风向和日照强度。
4 观测方法,应根据日照变形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性等指标确定,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准直法、正倒垂线法等。
10.6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
表10.6.1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项目
10.6.2 施工期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不应超过表10.6.2的规定。
表10.6.2 施工期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2 垂直位移观测,应采用水准测量;受客观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10.6.3 混凝土水坝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不应超过表10.6.3的规定。
表10.6.3 混凝土水坝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2 中小型水坝的垂直位移监测精度,小型混凝土水坝不应超过2mm,中型土石坝不应超过3mm,小型土石坝不应超过5mm。
10.6.4 水坝坝体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体的变形观测点,宜沿坝轴线的平行线布设。点位宜设置在坝顶和其他能反映坝体变形特征的部位;在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及一般断面上,应按断面走向相应布点。
2 混凝土坝每个坝段,应至少设立1个变形观测点;土石坝变形观测点,可均匀布设,点位间距不应超过50m。
3 有廊道的混凝土坝,可将变形观测点布设在基础廊道和中间廊道内。
4 水平位移与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可共用同一桩位。
10.6.5 水坝的变形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体施工过程中,应每半个月或每个月观测1次。
2 坝体竣工初期,应每个月观测1次;基本稳定后,宜每3个月观测1次。
3 土坝宜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1次。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1)水库首次蓄水或蓄水排空。
2)水库达到最高水位或警戒水位。
3)水库水位发生骤变。
4)位移量显著增大。
5)对大坝变形影响较大的高低温气象天气。
6)库区发生地震。
10.6.6 灰坝、尾矿坝的变形监测,可根据水坝的技术要求适当放宽执行。
10.6.7 堤坝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变形监测内容、精度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堤形、设计要求和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条件合理确定。
10.6.8 大型涵闸除进行位移监测外,还应进行闸门、闸墙的张合变形监测。监测中误差不应超过1.0mm。大型涵闸的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闸墙两边和闸门附近等位置。
10.6.9 库首区、库区地质缺陷、跨断裂及地震灾害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首区、库区地质缺陷监测的对象包括滑坡体、地质软弱层、施工形成的高边坡等。其监测项目、点位布设和观测周期,按本章10.9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跨断裂及地震灾害监测,应结合地震台网的分布及区域地质资料进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1)监测点位,应布设在地质断裂带的两侧;点位间距,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必要时还应进行平洞监测。
2)变形监测宜采用三角形网、GPS网、水准测量、精密测(量)距、裂缝观测等方法。重要监测项目,变形观测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1.0mm;普通监测项目,精度可适当放宽。
3)监测周期,应按不同监测区域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分别确定。对于重要的、变形速率较快的监测体,宜每周观测1次;变形速率较小时,其监测周期可适当加大。
10.7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10.7.1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项目和内容,应根据埋深、地质条件、地面环境、开挖断面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内容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按表10.7.1选择。应力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选项,应满足工程监控和变形分析的需要。
表10.7.1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项目
10.7.2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变形和地基基础变形,宜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变形和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 重要的隧道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四等精度。
3 受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精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线变形的监测精度,不低于三等。
10.7.3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埋深、岩土工程条件、建筑结构和施工进度确定。
2 隧道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隧道的施工方法、支护衬砌工艺、横断面的大小以及隧道的岩土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当采用新奥法施工时,新设立的拱顶下沉变形观测点,其初始观测值应在隧道下次掘进爆破前获取。变形观测周期,应符合表10.7.3-1的规定。
表10.7.3-1 新奥法施工拱顶下沉变形监测的周期
当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对不良地质构造、断层和衬砌结构裂缝较多的隧道断面的变形监测周期,在变形初期宜每天观测1次,变形相对稳定后可适当延长,稳定后可终止观测。
3 对于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应在基坑开始开挖或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回填完成后可终止观测。其变形监测宜与基坑变形监测同步。
4 对于受隧道施工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等的变形监测,应在开挖面距前方监测体H+h(H为隧道埋深,单位为m;h为隧道高度,单位为m)时进行初始观测。观测初期,宜每天观测1~2次,相对稳定后可适当延长监测周期,恢复稳定后可终止观测。
当采用新奥法施工时,其地面建(构)筑物、地表沉陷的观测周期应符合表10.7.3-2的规定。
表10.7.3-2 新奥法施工地面建(构)筑物、地表沉陷的观测周期
2 新奥法施工时,当地面建(构)筑物、地表沉陷观测3个月后,可根据变形情况将观测周期调整为每月观测1次,直到恢复稳定为止。
5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当监测体的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6 地下工程在运营初期,第一年宜每季度观测一次,第二年宜每半年观测一次,以后宜每年观测1次,但在变形显著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10.7.4 地下工程基坑变形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第1~4款的规定;应力监测的计量仪表,应满足测试要求的精度;基坑回弹、分层地基土和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0.5.4~10.5.6条的规定。
10.7.5 地下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宜布设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出入口附近或地下工程的隧道内的稳定位置。工作基点,应设置在底板的稳定区域且不少于3点;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变形比较敏感的柱基、墩台和梁体上;水平位移观测,宜采用交会法、视准线法等。
2 垂直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应选在地下建(构)筑物的出入口附近不受沉降影响的区域,也可将基准点选在地下工程的隧道横洞内,必要时应设立深层钢管标,基准点个数不应少于3点;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主要的柱基、墩台、地下连续墙墙体、地下建筑底板上;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静力水准测量方法,精度要求不高时也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10.7.6 隧道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变形监测,应对距离开挖面较近的隧道断面、不良地质构造、断层和衬砌结构裂缝较多的隧道断面的变形进行监测。
2 隧道内的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区外相对稳定的地方或隧道横洞内。必要时,应设立深层钢管标。
3 变形观测点应按断面布设。当采用新奥法施工时,其断面间距宜为10~50m,点位应布设在隧道的顶部、底部和两腰,必要时可加密布设,新增设的监测断面宜靠近开挖面。当采用盾构法施工时,监测断面应选择并布设在不良地质构造、断层和衬砌结构裂缝较多的部位。
4 隧道拱顶下沉和底面回弹,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5 衬砌结构收敛变形,可采用极坐标法测量,也可采用收敛计进行监测。
10.7.7 地下建筑物的建筑裂缝观测,按本规范第10.4.12条的要求执行。
10.7.8 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隧道在施工和运营初期,还应对受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等进行同步变形测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的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建筑物的主要柱基上,水平位移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建筑物外墙的顶端和下部等变形敏感的部位。点位间距以15~20m为宜。
2 地表沉陷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地下工程的变形影响区内。新奥法隧道施工时,地表沉陷变形观测点,应沿隧道地面中线呈横断面布设,断面间距宜为10~50m,两侧的布点范围宜为隧道深度的2倍,每个横断面不少于5个变形观测点。
3 变形区内的燃气、上水、下水和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变形观测点,宜设立在管顶或检修井的管道上。变形观测点可采用抱箍式和套筒式标志;当不能在管线上直接设点时,可在管线周围土体中埋设位移传感器间接监测管线的变形。
4 变形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极坐标法、交会法等。
10.7.9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各种传感器,应布设在不良地质构造、断层、衬砌结构裂缝较多和其他变形敏感的部位,并与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相协调;应力、应变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4.16条的规定。
10.7.10 地下工程运营期间,变形监测的内容可适当减少,监测周期也可相应延长,但必须满足运营安全监控的需要。其主要技术要求与施工期间相同。
10.8 桥梁变形监测
表10.8.1 桥梁变形监测项目
10.8.2 桥梁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桥梁的类型、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特大型桥梁的监测精度,不宜低于二等,大型桥梁不宜低于三等,中小型桥梁可采用四等。
10.8.3 变形监测可采用GPS测量、极坐标法、精密测(量)距、导线测量、前方交会法、正垂线法、电垂直梁法、水准测量等。
10.8.4 大型桥梁的变形监测,必要时应同步观测梁体和桥墩的温度、水位和流速、风力和风向。
10.8.5 桥梁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墩的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宜沿桥墩的纵、横轴线布设在外边缘,也可布设在墩面上。每个桥墩的变形观测点数,视桥墩大小布设1~4点。
2 梁体和构件的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其顶板上。每块箱体或板块,宜按左、中、右分别布设三点;构件的点位宜布设在其1/4、1/2、3/4处。
悬臂法浇筑或安装梁体的变形观测点,宜沿梁体纵向轴线或两侧边缘分别布设在每段梁体的前端和后端。
支架法浇筑梁体的变形观测点,可沿梁体纵向轴线或两侧边缘布设在每个桥墩和墩间梁体的1/2、1/4处。
装配式拱架的变形观测点,可沿拱架纵向轴线布设在每段拱架的两端和拱架的1/2处。
3 索塔垂直位移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索塔底部的四角;索塔倾斜变形观测点,宜在索塔的顶部、中部和下部并沿索塔横向轴线对称布设。
4 桥面变形观测点,应在桥墩(索塔)和墩间均匀布设,点位间距以10~50m为宜。大型桥梁,应沿桥面的两侧布点。
5 桥梁两岸边坡变形观测点,宜成排布设在边坡的顶部、中部和下部,点位间距以10~20m为宜。
10.8.6 桥梁施工期的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桥梁的类型、施工工序、设计要求等因素确定。
10.8.7 桥梁运营期的变形监测,每年应观测1次。也可在每年的夏季和冬季各观测1次。当洪水、地震、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10.9 滑坡监测
表10.9.1 滑坡监测内容
注:滑坡监测,必要时还应监测区域的降雨量和进行人工巡视。
10.9.2 滑坡监测的精度,不应超过表10.9.2的规定。
表10.9.2 滑坡监测的精度要求
10.9.3 滑坡水平位移观测,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GPS测量和多摄站摄影测量方法;深层位移观测,可采用深部钻孔测斜方法。垂直位移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地表裂缝观测,可采用精密测(量)距方法。
10.9.4 滑坡监测变形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已明确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的滑坡,监测网可布设成十字形和方格形,其纵向应沿主滑方向,横向应垂直于主滑方向;对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不明确的滑坡,监测网宜布设成放射形。
2 点位应选在地质、地貌的特征点上。
3 单个滑坡体的变形观测点不宜少于3点。
4 地表变形观测点,宜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墩标,困难地段也应设立固定照准标志。
10.9.5 滑坡监测周期,宜每月观测一次。并可根据旱、雨季或滑移速度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邻近江河的滑坡体,还应监测水位变化。水位监测次数,不应少于变形观测的次数。
10.9.6 滑坡整治后的监测期限,当单元滑坡内所有监测点三年内变化不显著并预计若干年内周边环境无重大变化时,可适当延长监测周期或结束阶段性监测。
10.9.7 工程边坡和高边坡监测的点位布设,可根据边坡的高度,按上中下成排布点。其监测方法、监测精度和监测周期与滑坡监测的基本要求一致。
10.10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10.10.2 监测基准网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数据的改正计算、检核计算和数据处理方法,按本规范第3、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模较大的网,还应对观测值、坐标和高程值、位移量进行精度评定。
3 监测基准网平差的起算点,必须是经过稳定性检验合格的点或点组。监测基准网点位稳定性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采用最小二乘测量平差的检验方法。复测的平差值与首次观测的平差值较差△,在满足(10.10.2)式要求时,可认为点位稳定。
式中 △——平差值较差的限值;
μ——单位权中误差;
Q——权系数。
2)采用数理统计检验方法。
3)采用1)、2)项相结合的方法。
10.10.3 变形监测网观测数据的改正计算和检核计算,应符合本节10.10.2条第1、2款的规定;监测网的数据处理,可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
10.10.4 变形监测数据处理中的数值取位要求,应符合表10.10.4的规定。
表10.10.4 数据处理中的数值取位要求
10.10.5 监测项目的变形分析,对于较大规模的或重要的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较小规模的项目,至少应包括本条第1~3款的内容。
1 观测成果的可靠性。
2 监测体的累计变形量和两相邻观测周期的相对变形量分析。
3 相关影响因素(荷载、气象和地质等)的作用分析。
4 回归分析。
5 有限元分析。
10.10.6 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 变形监测成果统计表。
2 监测点位置分布图;建筑裂缝位置及观测点分布图。
3 水平位移量曲线图;等沉降曲线图(或沉降曲线图)。
4 有关荷载、温度、水平位移量相关曲线图;荷载、时间、沉降量相关曲线图;位移(水平或垂直)速率、时间、位移量曲线图。
5 其他影响因素的相关曲线图。
6 变形监测报告。
附录A 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
A.0.2 评定对象的中误差,应按(A.0.2)式计算:
式中 σ——评定对象的中误差(母体中误差估值);
KM——观测中误差修正系数;
m——由观测数据计算的中误差(子样中误差)。
A.0.3 评定对象的中误差值,应满足(A.0.3)式要求:
式中 σ0——本规范规定的评定对象的中误差值。
A.0.4 观测中误差修正系数,应根据多余观测个数n按表A.0.4选取。
表A.0.4 观测中误差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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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B.1.1 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标志可采用磁质或金属等材料制作,其规格如图B.1.1和图B.1.2所示。
B.1.2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及三级导线点、埋石图根点等平面控制点标志可采用 14~ 20mm、长度为30~40cm的普通钢筋制作,钢筋顶端应锯“十”字标记,距底端约5cm处应弯成勾状。
B.2 平面控制点标石埋设
B.2.2 四等平面控制点可不埋盘石,柱石高度应适当加大。
B.2.3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图,如图B.2.3所示。
B.2.4 三级导线点、埋石图根点的标石规格及埋设,可参照图B.2.3略缩小或自行设计。
图B.2.1 二、三等平面控制点标石埋设图(cm)
图B.2.3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标石埋设图(cm)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B.3.2 墩面尺寸可根据强制归心装置尺寸确定。
图B.3.1 变形监测观测墩图(mm)
附录C 方向观测法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C.0.2 采用动态式测角系统的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不需进行度盘配置。
C.0.3 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式中 σ——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值(°′″);
m——测回数;
j——测回序号;
i——度盘最小间隔分划值(光学经纬仪的1″级为4′,2″级为10′);
w——测微盘分格数(值)(光学经纬仪的1″级为60格;2″级为600″)。
注:由于全站仪(电子经纬仪)没有单独的测微器,且不同厂家和不同型号的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度盘的分划格值、细分技术和细分数不同,故不做测微器配置的严格规定,对于普通工程测量项目,只要求按度数均匀配置度盘。有特殊要求的高精度项目,可根据仪器商所提供的仪器的技术参数按公式(C.0.3)进行配置,并事先编制度盘配置表。
C.0.4 根据公式(C.0.3),1″级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法度盘配置,应符合表C.0.4-1的要求;2″级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法度盘配置,应符合表C.0.4-2的要求。
表C.0.4-1 1″级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度盘配置表
表C.0.4-2 2″级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度盘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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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D.1 高程控制点标志
D.1.2 三、四等水准点及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点也可利用平面控制点点位标志。
D.1.3 墙脚水准点标志制作和埋设规格结构图,如图D.1.3所示。
图D.1.1-1 磁质标志图(mm)
图D.1.1-2 金属标志图(mm)
图D.1.3 墙角水准点标志图(mm)
D.2 水准点标石埋设
D.2.1 二、三等水准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如图D.2.1所示。
D.2.2 四等水准点标石的埋设规格结构,如图D.2.2所示。
D.2.3 冻土地区的标石规格和埋设深度,可自行设计。
D.2.4 线路测量专用高程控制点结构可按图D.2.2做法,也可自行设计。
图D.2.1 二、三等水准点标石埋设图(cm)
图D.2.2 四等水准点标石埋设图(cm)
D.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D.3.1 测温钢管式深埋水准点规格及埋设结构,如图D.3.1所示。
图D.3.1 测温钢管标剖面图(cm)
1-标盖;2-标心(有测温孔);3-橡胶环;4-钻孔保护钢管;
5-心管(钢管);6-混凝土(或M20水泥砂浆);7-心管封底钢板与根络
D.3.2 双金属标深埋水准点规格及埋设结构,如图D.3.2所示。
图D.3.2 双金属标剖面图(cm)
1-钢筋混凝土标盖;2-钢板标盖;3-标心;4-钢心管;5-铝心管;6-橡胶环;
7-钻孔保护钢管;8-新鲜基岩面;9-M20水泥砂浆;10-心管底板与根络
附录E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图E.0.1 建筑方格网点标志规格、形式及埋设图(cm)
1- 20mm铜质半圆球高程标志;2- 1~ 2mm铜芯平面标志;
3-200mm×200mm×5mm标志钢板;4-钢筋爪;
h-为埋设深度,根据地冻线和场地平整的设计高程确定
E.0.2 方格网点平面标志采用镶嵌铜芯表示,铜芯直径应为1~2mm。
附录F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的计算公式
F.0.1 建(构)筑物主体的倾斜率,应按(F.0.1)式计算。
式中 i——主体的倾斜率;
△D——建(构)筑物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观测点的偏移值(m);
H——建(构)筑物的高度(m);
α——倾斜角(°)。
F.0.2 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的倾斜值,应按(F.0.2)式计算。
式中 △D——倾斜值(m);
△S——基础两端点的沉降差(m);
L——基础两端点的水平距离(m);
H——建(构)筑物的高度(m)。
附录G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式中 △SAB——基础相对倾斜值;
SA、SB——倾斜段两端观测点A、B的沉降量(m);
L——A、B间的水平距离(m)。
附图G.0.1 基础的相对倾斜
G.0.2 基础挠度,应按(G.0.2)式计算。
式中 fC——基础挠度(m);
△SBC——B、C两点的沉降差(m);
△SAB——A、B两点的沉降差(m);
L1——B、C两点间的水平距离(m);
L2——A、C两点间的水平距离(m)。
附图G.0.2 基础的挠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