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69-2022 岩土工程勘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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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69-2022 岩土工程勘察规程.pdf简介:

"DB42/T 169-2022 岩土工程勘察规程"是中国湖北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规程》。这是针对湖北省地质条件和工程需求制定的一种具体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和控制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进行。

该规程主要涵盖了岩土工程勘察的各个环节,包括岩土的物理性质、地质构造、稳定性评估、地基承载力分析、边坡稳定性分析、地下水资源勘查、地震地质灾害评估等方面。它为湖北省内的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库、电站等各类工程的地质勘查提供了技术依据,以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合理性。

2022年的版本可能包含了最新的地质勘查技术和研究成果,以及对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以满足当前工程实践的需求和环保要求。遵循这一规程,可以确保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为工程设计和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DB42/T 169-2022 岩土工程勘察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3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30m~4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 时,勘探点间距应为40m~50m。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2个; 5)勘探点宜在线路两侧交错布置,陆域段应布置在隧道外侧3m~5m处,水域段应布置在 隧道外侧6m~10m。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 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2.5倍隧道高度; 2)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5m; 遇采空区、岩溶、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4.2明挖施工的山岭隧道、地(水)下隧道等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山岭隧道,在地质条件简单、岩性单一、无构造影响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50m~ 100m;岩土条件复杂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隧道口应根据岩土条件复 杂程度布置横断面; 2)对于松散地层中隧道、地(水)下隧道,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10m~ 2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20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 时,勘探点间距应为30m~40m。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点; 5)勘探点宜在线路两侧交错布置,应布置在隧道外侧3m~5m处;勘探点布置尚应满足基 坑支护、边坡防护要求。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 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2.5倍隧道高度; 2)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5m 遇采空区、岩溶、暗河等不良地质时,应至稳定底板以下不小于8Ⅲ; 3)需设置抗浮桩(锚杆)时,勘探点深度尚应抗浮设计要求,根据隧道的埋深,钻孔深度 股超过隧道底部不少于20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在地质构造 特别复杂的地段,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c)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9.3.5室外管道工程

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5120-2015》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本文件表18的规定。

表18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注1: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基坑(槽)支护专项设计需要时,勘探点间距尚需满足支护设计要求; 注2:表中埋深均指管底理置深度。

1)明挖管道勘探点宜管道中线布置;因现场条件需移位调整时,勘探点位置不宜偏离管工 外边线3m:顶管、定向钻、暗挖施工管道的勘探点宜沿管道外侧交叉布置,并满足设计、 施工要求: 2)管道走向转角处宜布置勘探点;工作井(室)根据尺寸大小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 布置1个~4个勘探点: 3)管道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 置勘探点。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挖管道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应达到管底设 计高程以下不少于3m;非开挖敷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m10m; 工作并(室)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并底板设计高程以下5m~10m,同时应满足基坑支护、 地基基础处理要求; 2)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3)有抗浮需要时,勘探孔深度尚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3.6给排水厂站工程

3.6.1给排水工程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泵房以及取水头部(排放口)等主要构筑物的勘察工作应满 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拟采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方案时,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 宜为10m~15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为15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为 30m~50m; 2 单座泵房勘探点布置应不少于2个,取水头部(排放口)应布置勘探点;重大设备基础应 单独布置勘探点,且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b)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厂区水处理构筑物尚需考虑变形计算、 空载期的抗浮以及地基处理等要求;天然地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取0.6倍~1.0倍的基 础宽度,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5m:

2)开槽式泵房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开挖深度的2.5倍;岸边泵房勘探孔深度宜达岸坡稳定验 算深度以下3m~5m;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 宜达到沉并刃脚以下0.5倍~1.0倍沉并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5m;勘探孔深度尚 应同时满足不同基础类型及施工工法对孔深的要求; 3)在预计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4)基底以下分布对工程有影响的承压水时,勘探孔应进入承压含水层,并选择部分勘探孔量 测稳定水位。

9. 3.7 堤岸工程

3.7.1明渠、江、河、湖堤岸等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符合本文件表19的规定

表19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b)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沿堤岸轴线或在基础轮廓线以内、平行堤岸轴线布置勘探点;根据沿线地段的地形地貌、 地层变化,沿堤岸轴线每隔2倍~4倍孔距布置一条垂直于堤岸轴线的横断面勘探线,在 该勘探线上可布置2个~3个勘探点; 2 在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微地貌和地层急剧变化处、堤岸走向转折点, 以及堤岸结构型式变化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 3)对堤岸的改造、加固工程勘察,当需要在原有堤岸范围内布置勘探点时,应取得当地主管 部门同意,并做好勘探孔回填; 4)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c)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式堤岸应达到桩端以下3m~5m;对桩基加固的混合式堤岸,应达到桩端以下1.5倍~ 2.0倍基础底面宽度;工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天然地基堤岸应进入拟选持力层3m~5 m;土堤应进入堤底标高面以下1倍~2倍土堤高度; 2)对需进行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 3)当需考虑堤岸附近大面积地面堆载的影响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4)当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钻(挖)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适当深 度,其余勘探孔在满足基础设计前提下可适当减少入岩深度。

9.3. 8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通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等)的勘察 足以下要求。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本文件表20的规定确定

9.3.8.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通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

表20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染程度划分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

b)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主体勘探点宜沿结构轮廓线布置,结构角点以及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 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等附属工程部位应有勘探点控制; 每个车站不应少于2条纵剖面和3条有代表性的横剖面,每个横断面宜布置不少于3个勘 探孔; 车站采用承重桩时,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宜结合承重桩的位置布设; 车站的勘探点布置,宜同时满足基坑工程要求。 2)区间勘探点宜在隧道结构外侧3m~5m的位置交叉布置; 3)在区间隧道洞口、陡坡段、大断面、异形断面、工法变换等部位以及联络通道、渡线、施 工竖井等应有勘探点控制,并布设部面: 4)山岭隧道勘探点的布置可执行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的有关 规定。 勘探孔深度: 1)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隧道围岩、基坑边坡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以及地下水 控制的要求; 2)对车站工程,控制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2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 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15m或进 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应小于3m; 3)对区间工程,控制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3倍隧道直径(宽度)或进入结构 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 2倍隧道直径(宽度)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应小于3m 4)当采用承重桩、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当预定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 d)地下工程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 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8.2高架工程(高架车站、高架区间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车站勘探点应沿结构轮廓线和柱网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5m~35m;当桩端持力 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加密勘探点; 2)高架区间勘探点应逐墩布设,地质条件简单时可适当减少勘探点;地质条件复杂或跨度较 大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勘探点。 b)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墩合基临控制性斯探应满足流降

1)车站主体勘探点宜沿结构轮廓线布置,结构角点以及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 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等附属工程部位应有勘探点控制: 每个车站不应少于2条纵剖面和3条有代表性的横剖面,每个横断面宜布置不少于3个勘 探孔; 车站采用承重桩时,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宜结合承重桩的位置布设: 车站的勘探点布置《中低压直流配电电压导则 GB/T35727-2017》,宜同时满足基坑工程要求。 2) 区间勘探点宜在隧道结构外侧3m~5m的位置交叉布置; 3) 在区间隧道洞口、陡坡段、大断面、异形断面、工法变换等部位以及联络通道、渡线、施 工竖井等应有勘探点控制,并布设剖面; 4)山岭隧道勘探点的布置可执行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的有关

b)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墩台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沉降计算和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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