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33-4423-2021 园林机械 以锂离子电池为动力源的手持式绿篱修剪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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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33-4423-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林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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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33-4423-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33-4423-2021 园林机械 以锂离子电池为动力源的手持式绿篱修剪机.pdf简介:

ZJM-033-4423-2021是一款以锂离子电池为动力源的手持式绿篱修剪机,其主要特点和简介如下:

1. 动力源:锂离子电池是这款修剪机的主要动力来源,相比于传统的燃油或镍镉电池,锂离子电池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更轻便,且环保无污染,减少运行噪音和尾气排放。

2. 手持式设计:这款修剪机采用手持式设计,操作灵活方便,减轻了使用者在修剪绿篱时的疲劳感。握把通常配备有防滑和减震设计,提高舒适性和安全性。

3. 高效修剪:配备高效的电动马达和精准的切割刀片,使得修剪机能够在一次切割中完成大面积的绿篱修剪,提高工作效率。

4. 节能省电:锂离子电池的耐用性和高性能使其在连续使用后也能快速充电,节省能源消耗。

5. 轻便耐用:由于电池驱动,整机重量相较于燃油机更轻,同时也更加耐用,减少了维修成本。

6. 智能功能:部分现代款式的锂离子手持式绿篱修剪机还可能配备智能功能,如自动启动/停止、电量显示等,方便用户操作。

总的来说,ZJM-033-4423-2021是一款高科技、环保、高效和便捷的园林工具,适用于园林绿化、庭院护理等场合。

ZJM-033-4423-2021 园林机械 以锂离子电池为动力源的手持式绿篱修剪机.pdf部分内容预览:

验(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 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 1认证申请与受理

GB_T328.15-2007高分子防水卷材低温弯折性.pdf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时),生产许可证 及其他行政许可性文件(适用时) b)商标注册证明(适用时)

C)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适用时) )生产工艺流程图 e)主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申请企业有效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证明性材料(如:卓越绩效管理模 式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g)申请企业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如: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申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其他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i)产品检验报告(适用时) j)注明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核心产品的专利 1)质量诚信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 n)“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产品描述(见附件1) p)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 1.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目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4. 2. 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规格的,选送本型号样机3只进行检验。 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规格的,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 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规格进行检验;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 申请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

4. 2. 2 检验方案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送样检验,发生检验不合格,则允许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整改,重新送样 复验全部项目,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复检不合格或整改时间超过三个月,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 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测结果士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的 现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收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隹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承诺在认证时限为90天内完成取证工作。 注: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1监督审核(评价)

表2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评价)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表2监督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

监督审核(评价)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 2监督检验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评价)、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评价)和抽样检验合 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评价)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 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 芯。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 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 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求。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2.2 关键部件、关键结构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关键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人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 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评价)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评 价)验证。 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更影响工 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评价)进行验证。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DB33/T 2310-2021标准下载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 (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产品描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技术参数 供应商(全称) 制造商(全称)/产地 电机 电池 塑料件 开关 切割刀片 齿轮箱材料 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不同型号(材质)应作差异说明) 二 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四,随附材料: 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如有)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 五, 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DB∕T 29-277-202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增 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 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 关键零部件。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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