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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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pdf简介:

,我无法直接提供PDF文件的简介,但我可以为你概括该导则的大致内容。《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5月发布的文件。该导则旨在指导浙江省县域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规划工作,内容可能包括:

1. 概述:介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规划的背景和目标。 2. 法规政策依据:列出相关的环保、建设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规划的合规性。 3. 规划原则:可能包含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环保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 4. 规划内容:包括农村污水收集系统、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设施建设的地理位置选择、技术路线和设施建设规模等。 5. *法与步骤:详细阐述规划编制的步骤,如需求分析、现状评估、技术*案选择、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 6. 项目实施与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维护和运营提出建议。 7. 附录和参考资料:提供相关数据、案例研究和参考文件等。

该导则对农村地区的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或联系相关机构获取该导则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 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

指未经施工图设计或未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农村生活污 水的设施。

DBJ19-2011标准下载指农村生活污水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占应接入 理设施的户籍农户总数(不含管控治理的户籍农户数)的比例

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

户籍农户数一管控治理户籍农户数

2.0.7已覆盖行政村

2.0.8行政村覆盖率

已覆盖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100% 行政村总数

达标排放的处理设施数占处理设施总数的比例

在全寿命期内,具有水质达标、资源节约、安全稳定、运维便利、 环境友好等绿色性能的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11 污水零直排村

污水全部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村庄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3.0.1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合 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建设时序、保障要素等内容。 3.0.2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 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0.3县(市、区)应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 与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统一联网。 3.0.4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点和难 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处理能力 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执行《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 于500m/d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 际准》GB18918;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执行《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村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0.2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招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 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0.3县(市、区)应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 与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统一联网。 3.0.4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点和难 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处理能力

3.0.5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

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执行《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 于500m3/d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执行《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的村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0.6近期建设规划基础数据应采用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 服务系统的数据,有变化的应复核调整后采用。

服务系统的数据,有变化的应复核调整后采用

3.0.7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提供近期建设规 划编制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相关规划、文件及图件资料可按本导则 附录A表A1执行;农户基本信息、现状接户率、现状覆盖率、现状 达标率、设施运行情况及运维管理分类可按本导则附录A表A2至表 A7执行。 3.0.8县(市、区)应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 部门编制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0.9近期建设规划应优先选择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经验 的技术服务单位。 3.0.10近期建设规划应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修改完善 后由县(币、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

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 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并结合县(市、区)的发展目标。

4.1.2规划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2021年,省、市、县三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 基本统一联网。 2到2022年,县域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布局基本确定,既 有设施标准化运维应达到100%;日处理规模2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 应实现进出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 3到2023年,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 点区域的行政村覆盖率及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95%。 4到2025年,未达标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基本完成,应建新建处 理设施基本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不应低于 95%,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95%,应接农户接户率不应低于70%,其 中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农户接户率不低于相关要 求,开展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试点,合理确定运维管理模*。 5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近期建设规划目标。

4.1.4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城中村、农村居民集 聚安置区等)。

4.1.5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 标准规范等

4.2.1应对已编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规划目标、实 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标,明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

标,明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

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循圳环磨础西±业环接白

4.2.3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

给排水专项规划、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当地水环境目标等。

4.3.1应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区分类、

4.3.1应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区分类、 建管并重、保障安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统筹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

4.3.2县(市、区)应明确农户处理设施治理、管控治理的治

4.3.3县(币、区)应明确管理分类,厘清农村生活污水

3县(市、区)应明确管理分类,厘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城镇

合理确定处理模*,采用集中处理设施的应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管 网;采用集中处理设施条件受限的,应采用户用处理设备。严禁新建 简易设施。

4.3.5探索创新治理模*,按照规划目标,分解改造任务,确定提升 内容,提出改造规划。

4.4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4.4.2应根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对村庄现状问题提出建设和

4.4.3应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目标对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

4.4.3应按照近期建设规划自标对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任务分 解。优先安排未建、部分建处理设施行政村的建设项目,提高农户接 户率和行政村覆盖率;优先解决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 小地区等重点区域、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水体黑臭、村民投诉等 问题,提高出水达标率。

接户数量、出水标准、运维废弃物处置**。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处 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输送能力、农村地形分布等,复核纳入城镇污

4.4.7设计规模200t/d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具备进出水水量、水 在线监测数据上传和实时监控能力。

4.5.1应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健全完善运维管理组织架 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4.5.2应落实村、镇站长工作责任为重点的“站长制”。 4.5.3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宜以县域或片区为单位,宜通过**服务 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公共 处理设施不得拆分运维。

4.5.4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

1212的有关规定,规范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护。

4.5.5应定期开展处理设施现场巡查,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

理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开展进出水水质检测JT∕T 529-2016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检测指标可参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的项目执 行。

4.5.6应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数据库和 监管服务系统,基础数据包括村庄、农户、处理设施基础档案信息等, 优化与各级监管服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数学化监管能力。 4.5.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废弃物应按种类做到应收尽收、应 分尽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运维废弃物合理处理处置。

4.7.1应结合实际,参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或参照同类项目进行建设改造规划投资估算。 4.7.2投资估算应明确近期建设资金总规模及分年度资金规模,宜按 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 零直排村试点等内容确定。

预算,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采取 元化经费筹措模*,落实农村污水治理经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 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 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计划,并保证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逐步完善投资体制、 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县域近期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

4.8.5应不断深化数学化改革,按照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数学化监管

服务系统的整体架构和建设要求,完善县级监管服务子系统的配套建 设,强化数据分析和场景应用,构建省、市、县、乡镇一体联动,规 划、建设、管理、运维一体流程,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综合评价、

辅助决策一体功能的数学化团环管理机制。 4.8.6设区市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总 结,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每年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SY/T 5678-2017标准下载,县(市、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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