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pdf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8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56641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pdf简介: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是由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发布的一份官方技术文件。这份规定详细阐述了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城市设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它旨在规范和指导日照市的城乡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性和公众利益。

修订版可能对原有规定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需求,提升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可能也反映了日照市对绿色、宜居、智慧城市的追求。这份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师、开发商、居民以及政策制定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注:1、社区文化活动、体育场(馆)、卫生、社会福利等用地:指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相应公共服务设 施;

表四城市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中混合社会停车场时,宜安排于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有条件允许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必须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混合的约束条件,方可应用于规 划管理; 3、鼓励各类用地中混合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第七条在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对以下几 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转换: (一)一类居住用地与二类居住用地互相转换,居住用地转换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二)商务用地与行政办公用地互相转换,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除外)与商务用地 互相转换,行政办公用地转换为文化设施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 (三)在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的一、二类工业用地与一、二 类物流仓储用地互相转换。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兼容、混合和转换应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以及景观协 调等原则,在制定规划条件时,由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兼容、混合和转换提出明确要 求后方可实施: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应严格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表中控制指标主要用于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和出具规划条件。 2、S一用地面积(ha)DB13∕T 2484-2017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试验室质量管理规范,H一建筑高度(m)。 3、表中指标数据为上限值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工业用地内建设的办公、研发、展厅、宿舍、食堂等附属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 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各类园区中融合研发、创意、 设计、中试等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 物流仓储用地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控制。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 扩建。

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分为主要发展功能、适度发展功能和不应发展功能。主 要发展功能包括地下动静态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商业、人民防空及防灾防护等,适度 发展功能包括地下公共服务、地下仓储物流等,不应发展功能包括居住、教育、社会福利等。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应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及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 定功能配置及规模,避免设置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内容; (二)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规划以 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三)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业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 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五)地下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及其他地下工程设置在规划道路下方时,应预留城市管 线空间,地下工程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地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 相邻地块的连通方案。相邻地块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 应当与之相衔接。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地块权属人,就连通 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 衔接段的地下通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 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

第十七条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 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 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宜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 第四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 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 模相对应,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置,其中五分 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居住用地内配建。 第十九条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六控制,

第四节 公共服务配套设旗

表六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控制指标中带*的为指导性指标; 2、配置要求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第二士条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七控制

DB41/T 1260-2016标准下载表七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注:1、控制指标中带*的为指导性指标;

注:1、控制指标中带*的为指导性指标:

第二十一条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小区绿地、广场独立布置,或附设在沿街 公建内,不宜附设在住宅楼下。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保 障等设施宜集中布局,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居民使用。 幼儿园应设置在阳光充足、靠近公共绿地、便于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出人 口。 第二十二条除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 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附设时,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 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各类建筑与其正对范围内的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或 等于60°,如附录五图1所示,下同)时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与其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八控制:

JC/T 2235-2014标准下载表八南北向建筑与其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各类建筑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除满足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当通过 日照分析计算综合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活居住类项目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居住用地内的宿舍的南向寝室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 不小于3小时; (三)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 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南向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3小时; (七)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 小时;居住项目用地内集中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 时。 第三十二条位于被遮挡计算分析范围内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 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 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三十三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拟建建筑高度1.8倍距离(最大不超过18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 析范围(如附录五图3所示)。 (二)拟建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 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 (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 第三十四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以第三十三条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 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附录五图4所示)。 (二)在上述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 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三)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已规划拟建建筑及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模拟建筑 (四)高度小于4米的围墙、镂空透光的栏杆、村居民房的附属平房等可忽略不计。 第三十五条分析方式的确定: (一)分析对象为建筑时,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法对各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轮廓进 行分析。若存在不满足日照时数的被遮挡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二)分析对象为场地时,应采用等时线分析法进行分析: (三)若存在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对拟建遮挡建筑 建设前该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 (四)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主要朝向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日照分析: (一)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通过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进行模拟 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相邻道路中心线。模拟建筑主要作为遮挡建筑。 (二)拟建建筑北侧的地块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北侧地块做场地等时线分析,其标 准日照等时线超越北侧地界的距离应不大于13采。 (三)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且道路北侧地块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北侧地块做 汤地等时线分析,其标准日照等时线不宜超越北侧道路红线 (四)被遮挡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 划主管部门参考。当规划建设用地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十七条基础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采用北纬35度25分,东经119度27分。 (二)时间统计方式:按累计时间段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 (三)计算时间间隔:小于 1 分钟。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