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机制砂生产(湿法)及机制砂海工混凝土技术指南-正文(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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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机制砂生产(湿法)及机制砂海工混凝土技术指南-正文(1).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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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机制砂生产(湿法)及机制砂海工混凝土技术指南"应该是一份关于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如何使用机制砂(通常是通过破碎和筛选天然石料得到的混凝土原料)进行湿法生产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详细指南。这份指南可能包括了机制砂的生产流程、质量控制标准、混合物设计、混凝土性能测试、施工方法以及在海工环境下应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的某一部分内容,或者有特定的问题,欢迎进一步提问,我会尽力提供帮助。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机制砂生产(湿法)及机制砂海工混凝土技术指南-正文(1).pdf部分内容预览:

机制砂中粒径小于0.075mm的颗料

3.4机制砂海工混凝土

以机制砂为细集料配制的,在海域或受海风影响的环境服役具有优异的工作性、耐久性的 性能混凝土。

以机制砂为细集料配制的《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478-2008》,在海域或受海风影响的环境服役具 开 性能混凝土。

4.1.1料源包括矿山开采、隧道洞渣、卵石或路基挖方坚石、尾矿等。 4.1.2应选用洁净、质地坚硬、无风化、无分层的岩石,如凝灰岩、石灰岩或花岗岩,不宜使用 泥岩、页岩、板岩等。 4.1.3母岩抗压强度宜满足: a)火成岩:不宜小于80MPa b)变质岩:不宜小于60MPa; c)水成岩:不宜小于30MPa。 4.1.4应选用吸水率较低的母岩,吸水率试验应将母岩加工成机制砂后按照本指南表10规定的试 验方法执行,吸水率应符合本指南5.2.7的规定。 4.1.5母岩应进行碱集料反应潜在活性检测,应将料源加工成机制砂,按照本指南5.2.8节的规定 执行。 4.1.6料源的放射性应符合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其他有害物质技术指 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的规定。 4.1.7用尾矿生产的机制砂有害物质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 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4.3.8应控制石粉含量及含水率,并采取循环措施回收利用废水及石粉 1.3.9使用粒径在100mm~50mm集料作为原材料制砂的生产线可直接除泥后进入制砂设备生产 机制砂。 4.3.10宜通过洗砂机、细砂回收机、石粉添加斗、螺旋分级机等单独或配合使用调节机制砂成品 石粉含量、级配及细度模数。 4.3.11应进行机制砂生产工艺性试验验证,对机制砂细度模数、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石粉含量、 亚甲蓝值、压碎值等指标进行检验;试验方法按表10执行,试验结果满足5.2的要求,并进行混 疑土试拌,综合确定机制砂生产工艺参数,并根据设备的特性进行优化。 4.3.12机制砂应按规格、级别分别堆放。堆放场地硬化并清洁,应具备排水功能、防止积水、设 置防雨棚。 .3.13在堆放、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用防止机制砂颗粒离析、混入杂物、防止积水,进入施工现 场的机制砂应按岩性、分级、规格分别堆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m,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4.3.8应控制石粉含量及含水率,并采取循环措施回收利用废水及石粉 4.3.9使用粒径在100mm~50mm集料作为原材料制砂的生产线可直接除泥后进入制砂设备生产 机制砂。 4.3.10宜通过洗砂机、细砂回收机、石粉添加斗、螺旋分级机等单独或配合使用调节机制砂成品 石粉含量、级配及细度模数。 4.3.11应进行机制砂生产工艺性试验验证,对机制砂细度模数、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石粉含量、 亚甲蓝值、压碎值等指标进行检验;试验方法按表10执行,试验结果满足5.2的要求,并进行混 凝土试拌,综合确定机制砂生产工艺参数,并根据设备的特性进行优化。 4.3.12机制砂应按规格、级别分别堆放。堆放场地硬化并清洁,应具备排水功能、防止积水、设 置防雨棚。 4.3.13在堆放、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用防止机制砂颗粒离析、混入杂物、防止积水,进入施工现 场的机制砂应按岩性、分级、规格分别堆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m,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4.4机制砂生产的环境保护

4.1废水处理及循环利

a) 生产线的用水主要考虑喷雾除尘用水、砂石水洗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排水系 统采用雨水和生产、生活废水分流制排水系统。 b) 废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 C) 生产区应建有独立的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可用于矿山生产、绿化或 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4.4.2粉尘治理 a 采取以防为主的设计方针,从工艺设计上尽量减少生产中的扬尘环节,选择扬尘少的设 备,降低有组织杨尘。 b) 母岩块石在开采(矿山开采、隧道爆破等)时应采取块石淋水预湿、空气中洒水降尘等 措施降低环境中的粉尘含量。 C 粉状物料采用密闭式输送,对于带式输送机输送的物料尽量降低物料落差,加强密闭, 减少粉尘外逸。 d 生产区主要运输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应配备洒水车辆洒水抑尘,保持路面湿润、清洁, 道路两旁宜绿化。成品装车后宜采取加盖篷布运输,避免杨尘或散落。 4.4.3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a) 生产区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堆场。 b 剥离表层土可用于复垦、恢复植被时的覆土,剥离物中具有一定强度的风化石,可作为 路基材料使用。 回收的细砂和石粉应分别进行综合利用。 4.4.4减振降噪 a)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b 从设备选型上置选择噪声低的设备或加装消声器,以降低设备的噪声。 C 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强噪声源车间宜采用封闭式厂房,同时采取车间 外绿化,以其屏蔽作用隔绝噪声,

5.1.1机制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和中砂两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粗砂,3.7~3.1;中砂, 3.0~2.3。 5.1.2机制砂按技术要求分为I类、IⅡI类和IⅢI类。I类砂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60的混凝土; I1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30、小于C60及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 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

I类机制砂级配宜满足表2的要求,II类、IⅡI类机制砂级配范围宜满足表3的要求;机制 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0.6m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 干5%

表2I类机制砂级配范围

表3IⅡI类、IⅢI类机制砂级配范围

机制砂中宜含有适量的石粉,石粉含量应根据亚甲蓝值来确定。石粉含量宜满足表4的要习

机制砂中泥块含量宜满足表5的要求

机制砂坚固性应满足表6的要求。

机制砂压碎指标宜满足表7的要求

5.2.6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

机制砂表观密度大于2500kg/m、松散堆积密度大于1400kg/m、空隙率小于44%

水率应满足表8的要求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 小于0.10%。机制砂的碱集料反应安全风险评价宜以龄期3个月或6个月的碱集料反应试验进 控制。

5.3.1机制砂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机制砂通过型式检验合格并稳定后,才能批量生 5.3.2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0规定执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2)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b)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和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测时。

表10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项目与试验方法

V为检验项目,x为不检验项目,*为根据需要而定的检

5.3.3机制砂需经过生产单位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按 表10规定执行。 5.3.4机制砂应按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类别检验,检验批量宜根据生产规模而定。日产量 1000t以上的,应1000t为一批;日产量1000t以下的,应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量者亦作为一 5.3.5机制砂技术指标判定按下列要求执行: a)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本指南的相应规定要求时,可判定该批次产品合 格。 b 检验中技术指标若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指南相应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 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本指南的技术规定,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若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指南的技术规定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3.3机制砂需经过生产单位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按 10规定执行。 3.4机制砂应按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类别检验,检验批量宜根据生产规模而定。日产量 00t以上的,应1000t为一批;日产量1000t以下的,应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量者亦作为一 3.5机制砂技术指标判定按下列要求执行: a) 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本指南的相应规定要求时,可判定该批次产品合 格。 b) 检验中技术指标若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指南相应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 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本指南的技术规定,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若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指南的技术规定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砂海工混凝土配合比设

6.1.1.1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要求。 5.1.1.2水泥中C3A含量控制在6%~10%以内;比表面积应大于300m/kg、且不应超过400m/kg 宜采用C2S含量相对较高的水泥。 5.1.1.3宜采用低碱水泥,水泥的碱含量(按Na20当量计)应低于0.60%。 5.1.1.4氯离子含量应低于0.03%。 5.1.1.5水泥质量应稳定,实际强度应与其强度等级相匹配。水泥强度标准差控制在3.0MPa以内 6.1.1.6水泥使用时温度不应大于60℃,避免使用刚出厂的新鲜水泥。

5.1.2.1机制砂海工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应采用组分均匀、各项性能指标稳定的粉煤灰和粒化高炉 矿渣粉DB41∕T 1466-2017 岩沥青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技术规范,不应使用高钙灰和磨细灰。 6.1.2.2应优先选用I级粉煤灰或满足表11中技术要求的II级粉煤灰

麦11粉煤灰技术指标要

B粒化高炉矿渣粉的等级应不低于S95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2的要求

表12粒化高炉矿渣粉技术指标要求

6.1.2.4为控制机制砂海工混凝土温度裂缝的产生,矿物掺合料使用时温度应不大于50℃。 6.1.2.5当使用两种掺合料复合而成的磨细矿物掺合料时,复合掺合料应有合格的产品标准或经过 有关部门鉴定的性能检测证明并附有组成成分和使用说明,不宜使用厂商自行复合的矿物掺合 料。

表13粗集料的主要技术

山皮水锈颗粒不得大于15%(以重量计)。 6.1.3.3机制砂海工混凝土不得使用吸水率高的砂岩和线胀系数大的石英岩。 6.1.3.4大体积机制砂海工混凝土宜选用线膨胀系数小的集料DL/T 672-2017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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