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共92P 截止2021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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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于加强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管理组的名义进行。管理组秘书处统一受理来函,统一发送答复函,并 对《建规》解释的所有资料和记录建档。要规范答复办理程序。部消防局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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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后,转交管理组秘书处。管理组秘书处对来函登记编号后,对于符合解释范围 的来函予以受理,并分发给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收到来函后应于5个工 作日内,分别组织本单位管理组人员研究提出意见并提交至管理组秘书处,管理 组秘书处汇总形成答复意见报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由管 理组秘书处提交部消防局组织研究解决;部消防局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编号后《分子光谱多元校正定量分析通则 GB/T 29858-2013》, 由管理组秘书处办理正式答复函,加盖《建规》管理组印章后送申请人,同时抄 报部消防局及天津、四门消防研究所,抄送各省(区、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和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部消防局将在公安网“中国消防信息网”、互联网“公 安部消防局”(官方网站)对答复函进行公告。对《建规》条文的解释答复不得 收取费用。 四、加强《建规》宣贯和研究工作。《建规》管理组要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规 范宣贯材料,根据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需求,指派技术骨干承担宣贯 任务。《建规》管理组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消防安全新情况,及时跟 踪研究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建筑防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设防标准不足问 题,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科技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广泛积累资 料,为修订完善《建规》做好准备。

公安部消防局 2016 年 12 月 15 日

承办人:沈纹 鲁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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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7)83号

关于印发《汪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

汪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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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面温度不天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 燃材料隔热。 四、电气安全 (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 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 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 护装置。 (三)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 保养、检测。 (四)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 明文件 (五)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设施器材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的,电加热汗蒸房应增设简易喷淋,电加热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 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 (三)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 灭火器。 六、消防安全管理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 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 并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 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 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 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四)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 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 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 (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 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 分钟处置”。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组 织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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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 为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场所消防安全, 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经总队研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 照执行: 一、场所性质界定 综合考虑汗蒸、洗浴等场所使用性质情况,此类场所应按照公 共娱乐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二、主要消防安全要求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 或尽端。 2.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 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隔 墙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3.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 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4.营业面积>100m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墙面、地面 应不低于B1级;营业面积≤100m²时,顶棚、墙面、地面应不低于B1 级。(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 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 缆,应避开高温部位) 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应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执法要求 (一)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施工、 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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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投入使用 的。 (二)有下列行为,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予 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的,已不具备安全 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5.违规将电热膜(或其他加热器具)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 上的。 6.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的。 7.违规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和居民住宅楼 内的。 (三)有下列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吸烟、使用明火,且情节严重的。 2.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3.违反国家规定,存储、使用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 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为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汗蒸场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按照部消防局 要求,请各地于2月15日、2月27日、3月14日前,将《汗蒸场所 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总队《关于 认真吸取浙江台州“2.5”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 通知》中有关工作情况及表格请按时上报。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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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52-2005 夹层结构平拉强度试验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音 文件 部 国家旅游局

建村【2017] 50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 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 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

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第30页共92页防火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城和国国民共旅游华国家201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住建部、公安部、规范组等文件答复汇编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 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 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 主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 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的农家乐(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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