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 55-20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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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 55-20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pdf简介:

"DGJ32/J 55-20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全称为"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这是一份由江苏省地方标准局发布的标准文件。该文件主要针对江苏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内容、方法、程序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要求。

该规范涵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安全防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能力等多个方面。企业需要按照该规范进行自我评估,以确保其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障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这是江苏省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对于提升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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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 55—2012

OGJ32/J55201

JT/T 1169-2017标准下载总则 生 3 基本规定 48 评价内容及要求· .. 52 评价方法 54 6 评分方法…· 57 评价等级 59 附录 A~附录 F 61

1.0.2本规范为江苏省地方性规范,所以本规范只适用于江

省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即江苏省 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江苏省境内施工的施工现场。由于江苏 建筑施工企业是外向型的企业,江苏省出省的施工队伍也应遵行 本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外省进人江苏省的建筑施工队 也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评价,涉及企业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各个方面,国家各级政府对了 业和施工现场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因此除本规范的要求外,安全 生产条件评价时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等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法规条文中15处提到安全生产 条件。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第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审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文 牛、资料。取得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提供 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证明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合格的重 要文件资料。 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明确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 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方面,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这就要求企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法规条文中15处提到安全生产 条件。

条件。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第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审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文 牛、资料。取得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提供 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证明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合格的重 要文件资料。 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明确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第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审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文 牛、资料。取得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提供 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证明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合格的重 要文件资料。

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 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走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中”

业不断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工作,及时掌控企业 全生产条件的状况;另一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要及 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一旦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这就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重要 径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监管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一旦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这就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重要途 径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监管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3.0.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和所承建的工程及依法分包的企业安全生产 条件进行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对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管,发现施工现 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 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3.0.6本条规范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的几种类型 和要求。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可按有关规定设立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依据本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设立相应的安全生 产条件评价机构,依据本规范开展本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条件评价,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相应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依据 本规范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形式有三种形式,即建筑施 工企业内部设置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有关监管部门(或机 构)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监管设置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和从事 中介服务型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前两者以内部形式设置的安全 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只对所监管的企业和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条 件评价,是内部管理行为,后者是中介服务型的安全生产评价

径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监管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3.0.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和所承建的工程及依法分包的企业安全生产 条件进行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对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管,发现施工现 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 单位报告后DZ/T 0312-2018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3.0.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可 依法按照自律管理、行政机关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开展安全生产 条件评价,为此,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对从事本省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实行了以行业自律形式的行业确 认,行业确认的主要对象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以行业确认的形式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 理,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得到各方广泛认可。本规范于 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均以建筑行业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江苏省建 行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该项工作获得2007年江苏省建 设厅工作创新二等奖。2011年10月,住建部建筑业协会安全分 会转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文件,充 分肯定了江苏省建筑行业以行业确认创新管理模式开展中介服务 型安全生产评价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 为此,本规范强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应坚持行 业自律、服从行业管理,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条件评价,主动接受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督,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既落实了评价责 任、规范了评价行为,又理顺了行业管理、强化了监督管理,为

DB11∕T 1712-2020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3.0.8本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的安全生产条

评价人员提出了要求,即评价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人员应熟 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熟练掌握本规范的评价要求和评分标 准,取得行业确认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合格证书后,方 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3.0.9本条规范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应按本规范的要求编写。 3.0.10本条规范了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条件评价报告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其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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