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31日)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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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31日)简介: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31日发布)是浙江省为了规范和提升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的文化生活需求而制定的一项具体指导性文件。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规模和布局: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应配备的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并对它们的面积、位置和功能布局提出了明确要求。

2. 设施配置:明确了各类设施的最低配备标准,如社区阅览室需有一定的图书数量和阅读空间,健身设施需满足居民日常锻炼需求,儿童游乐设施要符合安全标准等。

3. 设施建设标准:对设施的建设和装修有详细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使用材料、设施功能、消防安全等。

4. 运营管理:规定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开放时间、服务时间、活动组织等,以保证设施的有效使用。

5. 监督与考核:提出了对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以确保标准的执行。

该标准旨在提升浙江省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文化建设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

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31日)部分内容预览:

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 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

GB∕T 40994-2021 智慧城市 智慧多功能杆 服务功能与运行管理规范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人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 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 较佳的位置。

3.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厂场等公共空 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 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

3.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切

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

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大噪声 的设备用房邻。

4.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 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1.2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 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 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 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 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 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

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体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 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 物或设备功能空间。

4.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表4.2.2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住宅套数,HH≤10002000≤1500备注1000≤2000用地面积,SS≥100(平方米)文化活动文(多功能场供露天文艺表演、露天电影使用;化地)可兼为武术、体操等综合健身场地活:动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信息展示设备信息阅览场: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地地结合功1)配置实物或数字化宣传展示设备能宣传展示2)可与其他文化活动或体育健身场配地结合置用地面积,S9001800育健身场地面积器械健身点配置室外健身器械育健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O排球、5人制足球、门球等球场和场器械设置(可设置一种或多种球场)地小型游泳池C配相应设备儿童游戏场OO配儿童游戏器具注:“〇”表示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O”表示基本功能之外可以增加配置(非必须配置)的功能。

5.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 室、半地下室。

5.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

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 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 的要求。

5.1.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 静分区。

6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

5.1.7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配套公共文化 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 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 间。

5.1.8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放净见不应小于1.20 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

区内设踏步;踏步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5.1.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5.1.10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室内过斤、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

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 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1.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进行节能设计,满足国家和地方 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要求。

5.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

5.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的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5.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使用可靠、经济的智能化系统,其监 控系统应纳入居民住宅区的监控系统,

5.2.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预留在使用阶段安装和使用空气调 节系统的条件。

6.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周边,应设有可识别性强的指示标牌, 指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出入口方位。

6.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邻近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或 居民住宅区内的集中绿地设置,其中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可在居民住 宅区内分散设置。

6.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原则上应设于居民住宅区的室外 地面层。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于低层建筑的屋顶。设于建筑屋顶 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除满足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结构、消防、 疏散、安全等要求,并不得干扰周边建筑的正常使用。

6.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

6.0.6居民住宅区内的室外广播系统宜与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 地结合设置。

6.0.7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应营造美观、宜人的环境景观,宜 根据场地和活动的特点,加强公共艺术作品的配置和绿化种植的景观 性。室外场地中的文化活动场地宜采用硬质铺装。

毒的植物。种植容器和种植方式,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6.0.9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宜配备照明设备,满足夜间使用的 要求。 6.0.10 器械健身点、儿童游戏场地宜视线开阔,便于观察,地面 应采用环保性、柔性材料铺装。场地宜采用植物或遮阳设施遮阳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 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 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 反面词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 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 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 反面词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1总则 14 2术语. 16 3选址布局. 17 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18 建筑设计 23 6 室外场地 27

1.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和《浙 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制定。新建、改建、扩建 居民住宅区,应由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应与居 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 使用。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包括内部装修工程 的设计、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也包括向居民开放后的使用、维护和管 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管理,有利 于不同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开放共享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效和品质。 为保证及时供居民使用,对于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 共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主要满足居民的基本 文化需求,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部分 包含建筑设备。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指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部分,包括设备和活动器械等内容。

4.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GB∕T 14686-2008 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防水卷材4.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两者之间其中之一的标准。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该部分住宅所对应的配套 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体育健身用房或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配建指标可减 半执行。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 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17套三层别墅建筑施工图4.1.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供室外 文化活动使用,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因使用目的和要求不同,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 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 扣。

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化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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