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159.1-2018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 第1部分:功能配置和设计要求

GB/T 37159.1-2018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 第1部分:功能配置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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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37159.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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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3.1M
标准类别: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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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159.1-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37159.1-2018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 第1部分:功能配置和设计要求简介:

GB/T 37159.1-2018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 第1部分:功能配置和设计要求”。这份标准主要针对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的规划设计,为平台的功能配置、结构设计、设备选型等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导。

这份标准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台的基本定义和分类:规定了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定义,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同类型和等级。

2. 功能配置要求:详细描述了平台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钻井、测井、完井、井下作业等,以及这些功能所需的具体设备配置。

3. 设计要求:对于平台的结构设计、强度计算、耐久性、安全性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准则。

4. 安全与环保要求:考虑到海洋作业的特殊性,标准可能还对平台的安全操作、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规定。

5. 技术参数:可能包括平台的最大钻井深度、最大钻井直径、工作水深、最大环境条件等。

6. 试验与验收:对平台的制造过程、安装调试、性能测试等提出了相应的验收标准。

这份标准的实施,对于保证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我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提升我国海洋石油钻采设备的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37159.1-2018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 第1部分:功能配置和设计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GB/T37159.12018

5.1.1平台主体结构及分段划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平台在建造期间及运营期间承受 预期的极限载荷时能保持结构完整。 5.1.2自存状态的最大风速应按照相关船级社对无限制作业海区平台的要求选取,最大浪高、波浪周 期、流速等参数应基于目标作业海域重现期至少为50年最恶劣的环境条件选取。 5.1.3应根据目标作业海域环境参数确定典型波浪谱并进行平台疲劳寿命评估 5.1.4燃油、淡水及食品的储存空间应满足自持力要求。 5.1.5生活区应尽可能远离钻井区域及主发电机、甲板机械、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他 大噪声的装置。 5.1.6救生艇筱和其他撒离设施应位于非危险区域,并与钻井系统和大型甲板设备隔离。 5.1.7应采用公认的或部 行结构分析

施工组织设计台配置方案开展设计工

5.2.2.1应包括空船重量、可变载荷及目标作业区域的环境载荷 5.2.2.2环境载荷应考虑风、波浪、海流、冰、海床条件、温度和海生物附着影响。可使用试验的结 果来验证或阐述计算结果。 5.2.2.3作业工况应考虑空船重量、作业可变载荷、环境载荷。 5.2.2.4 拖航工况包括油田内拖航及远洋拖航,应考虑空船重量和拖航可变载荷。 5.2.2.5 升降工况应考虑升降主船体或桩腿时的空船重量、可变载荷及压载重量。 5.2.2.6 自存工况应考虑空船重量、生存可变载荷、环境载荷。 5.2.2.7 应编制甲板载荷图,显示在每种工况下每个区域的最大设计均布载荷和甲板集中载荷

5.2.3.1平台主桁应设计成一完整结构。应采用公认的方法并依照每一载荷的作用方式和位置来分 设计载荷,并以此载荷分布来确定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 5.2.3.2 燃油舱布置应符合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规定。 5.2.3.3 隔离空舱布置及人员保护设施布置应符合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的要求。 5.2.3.4 局部结构包括沉垫/桩靴、桩腿、固桩区结构、悬臂梁、钻台、直升机甲板、重要设备底座等。 5.2.3.5 固桩区构件与其他部位构件连接应有恰当的过渡并能有效地传递船体与腿间的载荷。 5.2.3.6 应建立三维有限元对平台主要构件进行强度校核

5.2.4.1平台构件除满足强度要求外,构件最小尺寸应满足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

.4.1平台构件除满足强度要求外,构件最小尺寸应满足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要求。

GB/T 37159.12018

5.2.4.2在主要构件的设计中应考虑到切口效应、局部应力集中以及其他应力增加因素。 5.2.4.3结构连接的设计不应设计成通过与连接为一体的板材厚度传递主要拉应力。如这种连接不可 避免.则板材应选择乙向特性钢材

5.2.5.1平台结构用钢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制造和试验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

.5.1平台结构用钢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 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5.2结构构件分类应符合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要求, .5.3钢材的最低设计温度及选择应符合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的要求

5.2.7.1应符合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要求。 5.2.7.2防腐措施包括涂(镀)层保护、阴极保护系统或其他认可的防腐措施。 5.2.7.3应根据目标作业海域的特点、钢结构使用年限及维护和更新的可能性、技术经济效果等因素采 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5.2.7.4压载舱的保护涂层应符合IMO《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航侧处所保护涂层 性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5.2.7.5平台的防污底漆应满足IMO《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公约》的相关规定

5.2.7.1应符合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要求。 5.2.7.2防腐措施包括涂(镀)层保护、阴极保护系统或其他认可的防腐措施。 5.2.7.3应根据目标作业海域的特点、钢结构使用年限及维护和更新的可能性、技术经济效果等因素采 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5.2.7.4压载舱的保护涂层应符合IMO《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侧处所保护涂层 性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5.2.7.5平台的防污底漆应满足IMO《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统公约》的相关规定

5.2.8稳性、分舱与载重线设计

5.2.8.1稳性衡准、分舱原则及载重线勘画应符合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规定。 5.2.8.2应计算并绘制相应于最危险轴的复原力矩和风倾力矩曲线,如图1所示,计算时应考虑液舱内 自由液面的影响, 5.2.8.3平台甲板、上层建筑、甲板室、门、舱口盖、通风筒、空气管、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和其他开口 等的风雨密性和水密性,均应符合IMO《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的规定。 5.2.8.4平台最小干应符合IMO《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的规定,且应满足 施航状态下完整稳性、破损稳性及结构强度要求。 5.2.8.5沉垫式自升式平台在计算干时沉垫应忽略不计,但在计算稳性时对沉垫应予以考虑

5.2.9.1应符合IMO《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相关规定。 5.2.9.2丈量应以米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中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最终丈量数值 应采用整数,

5.2.10.1应符合IMO《检验通道技术规定修正案[MSC.133(76)决议]》的要求。 5.2.10.2平台内的每一处所都应设置至少一个能够对平台结构进行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的 通道。 5.2.10.3应能通过检验通道从开散甲板进人货舱、隔离空舱、液舱,或从机器处所、泵舱、深隔离空舱、 管隧、货舱、双壳处所或不载运油或危险品的类似处所进人。 1

5.2.10.2平台内的每一处所都应设置至少一个能够对平台结构进行全面检查、近观检查 通道。 5.2.10.3应能通过检验通道从开散甲板进人货舱、隔离空舱、液舱,或从机器处所、泵舱、深 管隧、货舱、双壳处所或不载运油或危险品的类似处所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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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复原力矩和风倾力矩曲线

5.3.1.1机组的启动、停止控制以及转速调整可以在机旁进行,应设有机旁手动与遥控的转换和联锁 装置。 5.3.1.2 应设有指示发电机组状况的指示装置,能显示发电机组启动、建压、合闸、分闸、故障等信息 5.3.1.3 应具有显示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轴承温度以及空间加热器状态的能力。 5.3.1.4 当运行的单台机组发生故障或母线断电时,备用机组从自动启动到投网供电的时间应不超过 45 s。 5.3.1.5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并联运行时,如其中一台机组发生故障,应有措施保证对重要负载的连 续供电。

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配电柜体结构应依据GB/T7061设计,通过符合GB/T7061的型式试验,并采用符合GB/T18859 抗故障电弧设计; b 配电柜体高度如超过2m,应采用双门分段制作的设计。活动门应由铰链固定,并带有可锁定 的手柄,高度超过1100mm或宽度超过610mm的活动门应设有止动器,其停留设计应可以 使门处于完全打开的位置,并且活动门的开关应不影响任何安装的电气设备

5.3.2.2内部通信系统

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a)应保证中央控制室、无线电室、应急配电间、消防控制站、应急集合点设有可靠的通信设备确保 互相通信; b)应根据定员配置适当数量的对讲机; c)应配备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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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广播系统

5.3.2.4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

5.3.2.4.1目标作业海域空气温度 5.3.2.4.2电伴热设施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a)在存在腐蚀性气体或介质的条件下,电伴热的绝缘层应有适合于该区域的抗腐蚀性能; b 电伴热带及配套使用的控制电气设备应设有过载、短路及漏电流的检测、控制和保护装置 5.3.2.4.3电加热设备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应具有适合于该设备中被加热介质要求的抗腐蚀外壳; b) 应具有温度超过限定值时能自动将电源切断的控制与保护设备;

53.2.5危险区域电气设备

GB∕T 21197-2007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5.3.2.5.1应按照GB3836的要求进行选型

5.2电缆应符合下列要

a)2 2类危险区域的固定线路应使用热塑性铠装电缆、热固性铠装电缆或弹性铠装电缆: b) 在1类和2类区域使用的柔性电缆和可移动式电缆应获得CCS认可; c) 穿过1类危险区域永久安装的固定电缆应装有导电的覆盖物、编织物或用以接地的铠装; d) 每个本质安全电路应具有各自专用电缆,并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分开敷设; e) 电缆或电缆管穿越分隔危险与非危险区域或处所的气密舱壁或甲板时,其布置不应破坏墙壁璧 或甲板的气密完整性。 5.3.2.5.3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该区防爆等级的防爆型灯具: 采用隔爆灯照明时,其照明窗的结构应是坚固气密式的,并设有能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栅; c) 照明用的分电箱宜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内; d) 照明开关应采用与其所在危险区等级相适应的防爆型并关; e) 照明开关及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全部绝缘极或相,照明灯的控制应优先考虑集中控制。集中控 制的各个回路开关,应安装在安全区内,以安装在该区的值班室或控制室为宜,

5.3.2.5.3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6接地、避雷及防干扰措施

.2.6.1除具有双重绝缘设备的金属外壳和为防止轴电流流通的绝缘轴承座以外,其他所有电气 的金属外壳、固定安装的机械、井架的金属构件以及直升机甲板均应可靠接地。若不能通过正常构 倒这一要求时,则应采取专门的接地措施,

GB∕T 39711-2020 海洋工程用硫铝酸盐水泥修补胶结料GB/T37159.12018

5.3.2.6.2起重机械的旋转部分电气应与固定部分可靠地连接并接地。 5.3.2.6.3 管道敷设间距小于100mm时,每隔20m应用金属导体将其相互连接并接地。 5.3.2.6.4 易燃液体和气体输送管系的头、尾部及其分支管系都应可靠地接地。 5.3.2.6.5应按GB15599的要求确定平台上需要避雷的设施和处所,并采取有效的避雷措施 5.3.2.6.6电气设备、照明装置、仪表控制装置和通信设备的安装及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照明电缆及通 信电缆的敷设应防止对仪表控制系统和通信系统的于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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