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专家评审修改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专家评审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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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专家评审修改稿)简介: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专家评审修改稿)》是一部指导和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法规性文件。这部规定主要由海口市政府组织编制,经过多次专家评审和修改,最终形成2017年的版本。

这部规定的制定,旨在适应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新需求,以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技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空间布局:规定了城市各类用地的规划布局原则,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区等的分布和比例,以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

2. 建筑管理:规定了建筑物的建设高度、密度、间距、形态等控制指标,以及建筑风貌、环境景观的保护和提升要求。

3. 交通规划:涉及到道路网络布局,公共交通设施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计,停车设施的规划等。

4.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5. 绿地与公共空间:规定了绿地的覆盖率,公共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以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6. 历史文化保护: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了保护范围,保护要求,以及在城市建设中的融入原则。

以上内容是基于一般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本内容推测,具体细节需要参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专家评审修改稿)》的原文。由于政策法规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有所调整,对于最新的规定,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者咨询相关部门。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专家评审修改稿)部分内容预览:

海口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

2. 2 使用性质及兼容

2.2.1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2.2.2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各类建设内容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 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均未明确的,每一类建设 内容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2.2.3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之间 可相互兼容;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用地(B29) 之间可相互兼容;住宅用地(R11、R21、R31)可兼容服务设施(不含商业设 施)用地(R12、R22、R32)。 2.2.4村集体留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或商住用 地的,其规划用地性质均按商住用地控制厚大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 筑面积的30%

2.3.1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 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2.3.1和表2.3.2适建用途的范围。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 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占 地块总建筑面积的主导。附设用途是指在符合相关规范、政策等前提下,经研究 后充许建设、使用的辅助配套等功能。 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充许建设、使用的功 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 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 筑面积的85%。 2.3.2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各类使用性质主导用途的 建筑面积占比应符合确定比例的要求,并可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的可附 设市政设施、可附设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表2.3.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使用

2. 4 开发强度控制

2.5.1工业用地,除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还应按《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2.5.2工业用地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 其它用途中所需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总 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 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5.3厂房、库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局部提高,其它建筑的建 筑高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6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2.6.1建设项目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项 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2.6.2控制性详细规划同一地块中包含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开发地块时,公共 服务设施应在未开发地块内配建,并遵循先建先配的原则。分期建设项目,控规 中必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需分期分区建设的,应在分期分区图中予以明确。如 涉及后期土地转让的,后期土地规划条件中须提供待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 容、规模和标准。 2.6.3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要求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不 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

2.7.1为优化建筑布局,合理利用主地资源,鼓励同一街坊内邻接的建设用 也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整合开发是指多个权属地块合并成一个土地权属地块 进行规划建设。整合规划是指在不改变各个权属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前 是下,对建筑密度、绿地率、退线、间距、出入口、停车位、内部交通、外部交 通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的一种规划形式。 整合规划时地上建筑物不得跨用地界线布置,地块间不得设置围墙。 2.7.2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表2.7.2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开发建 设,宜与邻接用地整合开发或者整合规划。如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公共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类似情况,或者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等,确实无法整合开 发或者整合规划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进行单独建 设。

表 2. 7.2 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第 3 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本章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建筑设计除执行本章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3.1.1建筑布局应开散、通透,满足通风、节能、日照、采光、消防、视觉 卫生要求,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符合海南地域特色。 3.1.2临近海、江、河的滨水区域,以及山峦、市级公园等自然景观资源的 街区应进行建筑高度分区及视线通廊控制

3.2.1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界、绿地、水系、铁路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 呆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文物保护、 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2.2地上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须满足表3.2.2规定,

注:L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H为建筑高度(米)。 ①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 集散的建设项目,建筑主出入口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5米,并应 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 ②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3.2.3地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须满足表3.2.3规定。 主

3.2.6地上建筑退让规划绿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农林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黄线、规划紫线、水体规划蓝线、规划黑线距离须按照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3.3.1本规定所指的建筑间距是指同一建设用地或者整合规划用地内部建 筑之间的距离。建筑间距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4。 3.3.2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交通、管 我理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 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2)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且照标准外,还宜符合表3.3.2规定

3.3.5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东、西、北侧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3.6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 交通、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4.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文物保护单 立、军事设施等特殊区域周围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除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建筑限高要求外,还应符合特殊区域的限制要求。 3.4.2在建筑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过程中,为优化城市界面,丰富城市轮廓 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30%以内的建筑的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应结合地块的建设条 牛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论证后确定,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控 制性详细规划建筑限高的30%, 3.4.3建筑高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5。

3.5.1为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和视线遮挡,建筑最大面宽应按不 司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 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54米且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 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面宽不得大于60米,

3.6.1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项目特色。应根据周边 市政道路标高、场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 现就地土石方平衡。 3.6.2临街建筑室外平均高程不宜超过相邻市政道路中心高程0.3米;非临 街建筑室外高程宜与相邻用地的室外高程基本保持一致。如建筑物室外高程与周 边道路有高差时,应与人行道进行无障碍连接。 3.6.3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DB33∕T 1192-202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统一标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 变,但不得影响周边景观、日照和周边地块雨水排放

3.7.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 日的致车三 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使用

表 3. 7. 1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备注: ①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地下经营性用房须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停 车位。 ②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③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停车位。 ④新建学校、幼儿园校门前宜留出接送学生的集散空间及停车位。 ③每个子母车位可作为单一车位1.5倍计入停车位数量,但不能超过规划总 停车位数量的20%。 3.7.2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大型商业设施、文体设施、交通设施等大型 公共建筑项目,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配建停车位。

4.1 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4.1.1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应当符合片区控 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的要求。 4.1.2城市景观应反映海口热带滨海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征,体现地方地方 民俗和文化特色。 4.1.3沿城市主干路、海岸线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群体应构成丰富活泼, 自然流畅的天际线变化,并留出视线通廊,丰富城市界面景观。 4.1.4城市广场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 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内应当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垃 圾箱、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建筑物前广场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与周边道路, 广场相协调。 4.1.5绿化带 宽度1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绿化带应划为独立绿地进行管理,不计入建设项 目的用地面积。 宽度10以下(含10米)的道路两侧绿化带的权属用地可计入建设项目的用 地面积,但应作为公共开散绿带JGJ∕T 97-2011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滨水绿带应充分开散,结合滨水自然环境创造宜人的市民休闲活动的场所

4.2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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