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611-2019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技术规程

T/CECS 611-2019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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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S 6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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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10.8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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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611-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S 611-2019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技术规程简介: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 611-2019)是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于2019年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针对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以下是该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简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交流无线充电功率等级为3.7kW~200kW的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2. 技术要求:规程对无线充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效率、电磁兼容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充电效率、充电时间、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电磁辐射限值等。

3. 系统设计:规定了无线充电系统的架构设计、频率选择、功率分配、信号传输方式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 施工安装:对无线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接地系统设计、电缆敷设等施工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5. 验收与运行:规定了无线充电设施的验收标准,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检查等,并对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出了要求,以保证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6. 安全防护:强调了无线充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止人员触电、过热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7. 技术术语和符号:明确了本规程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和符号,以便于理解和应用。

通过这个规程,可以确保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符合安全、可靠、高效的要求,推动电动汽车无线充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T/CECS 611-2019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不宜影响原场所的原有功能及使用,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专用

4.1.4无线充电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所在场所对紧急疏散、消防、

无线充电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所在场所对紧急疏散、消防 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标志、噪声、电磁辐射、抗震的要求,并 良好的排水和防止积水的措施。

同步验收;改建、扩建的无线充电设施应进行专项验收,验收 后方可交付。

GB 50957-201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4.2.1无线充电设施基本功能应包括充电站或充电位的供配电、

4.2.1无线充电设施基本功能应包括充电站或充电位的供配电 充电、计量和通信。 4.2.2无线充电站内应包含3个及以上的充电位。无线充电站

4.2.2无线充电站内应包含3个及以上的充电位。无线充电站 应由供配电设备、无线充电位、监控管理系统、通信系统等无线充 电设施组成。

4.2.3无线充电位可包括充电柜、冷源柜、停车位,以及

原边设备、地面限位装置、定位

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不宜靠

4.2.5充电柜宜与停车位就近安装,距离不得超过设备要求。充

电柜安装在室外时应能正常工作,安装应利于电气设备白

位的逻辑位置信息,并应提供给车载通信控制单元

4.3无线充电站的位置

4.3.1无线充电站选址应兼顾城市道路交通与城市电网规划的

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3.7无线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

4.3.8无线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

诊楼和住院楼、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影剧 院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安全距离。

4.4.1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

4.4.1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设置电能计量点的条 牛时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计量或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 量。

4.4.2无线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电能计量装置宜安装在

电系统的充电柜中,充电柜应将从电能计量装置采集的数据完整 无误地传输给监控管理系统

电系统的充电柜中,充电柜应将从电能计量装置采集的数据完整

4.4.3无线充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选用交流有功电能

电柜内部宜预留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用的接口,接口应有封印 措施。

4.4.4为多个地面充电位充电的充电柜,每个充电位应独

4.4.5电能计量点应设置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的电能计量装

置。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 路不应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4.4.6电能计量装置当作为电力客户贸易结算用计量点时

置计量箱或专用表箱,计量柜(箱)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杨 准《电能计量柜》GB/T16934的有关规定。

4.4.7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准确度及接线方式应符合现

主《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

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

4.5.1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 线分段接线。

5.2供电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

1系统宜按容量等级就近接入公网变压器或居住区自有变 压器低压侧,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 2供电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充电站的发展,并宜预留扩建的 空间。 3应根据电源的进线方向进行布置,供电系统应位于充电站 内靠近电源的一侧。 4供电系统应进线、出线方便。 5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备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 路。 6室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的有关规定。

4.5.3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中安装的供配电 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16的有 关规定。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4.5.4新旧小区设置供电系统应符

1在新建居住区设置无线充电系统时,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 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2现有配电系统增容改造,当负荷余量不足时,新增充电设 施负荷宜结合供电系统的增容计划统一设计、分步实施。供电系 统也可采用储能系统或带有储能设备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计入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预留低压配电回路或预留专 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在已建成的停车库(场)设置电动汽车无线 充电设备时,应对现有变配电系统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4.5.6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S.=U*1/n S总=Si十S2十.十S. S容=k*S总

式中:S. 充电桩负荷(kV·A); U 额定输出电压(kV); I 额定输出电流(A); m 转换效率(默认取0.92); S总 总的充电负荷(kV·A); S容 总的配电容量(kV·A); k 需要系数。 4.5.7 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接入充电桩数选取,

表4.5.7需要系数推荐值

4.5.8根据充电站的规模、谷量和 电方式,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容量大于等于5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双路 10kV电源供电方式。 2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kV·A、小于500kV·A的充电 站,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方式,可采用10kV或380V。 3配电容量小于1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380V供电方式

4.5.9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量不宜小于无线充电站总负荷的50%;配电变压器绕组宜选择 Dynll联结组别

电,亦可采用树干式供电

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应为30mA, 间不应大于 0. 1s。

5.12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日

段保护功能,并应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 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4.5.13输人功率7.7kW及以下的单套无线充电设施宜买

20V交流供电,输入功率7.7kW以上的单套无线充电设施或 同等级组成的无线充电设施宜采用三相五线380V交流供电

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 平行或交叉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老 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应采用阻燃或金属材质。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4.5.16无线充电设施的各个设备空闲时宜处于休眠状态,同时

5.16无线充电设施的各个设备空闲时宜处于休眠状态, 具备唤醒功能

协会标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 418的有关规定。

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 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

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所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4.6.3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在最大负 荷运行时应保证变压器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充电站的无功 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6.3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在量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充许偏差为王7%。 2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允许偏差为土10%。 4.6.5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允许偏差为士0.2Hz

4.7.1 通信系统应为充电站提供无线覆盖,同时该系统应接入互 联网。

4.7.2监控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或CAN总线

1AP设备支持以太网供电方式,供电适配器工作温度范围 应满足0℃C~40C。 2AP支持交流电源供电,交流电源供电要求应按表4.7.3 的规定

表4.7.3 交流电源供电要求

1 监控管理系统应由控制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并

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层应提供充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实 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 查询和统计,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2间隔层应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上传至控制层, 并应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制命令

4.8.2监控管理系统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理系统,当发现故障隐患或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设备供电 断,并应发出声、光提示报警信号

4.8.6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应与公共场所的

4.8.6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应与公共场所的 安防、消防等系统联动。

4.9.1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装置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 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4.9.2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

4.9.3室内安装的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装置接地。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 接地装置。

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

标识,接地导体和中性线的横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4.9.6对于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地面设备应有保护导件

《城镇燃气符号和量度要求 GB/T36263-2018》4.9.7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

(构)筑物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4.9.8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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