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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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4/T 17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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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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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755-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简介:

"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是由山西省地方标准发布的一项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山西省境内的煤矸石堆场的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提供指导。这项规范的出台,旨在有效解决煤矸石堆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问题,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该规范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定义术语,确定适用范围,提出基本要求和原则。

2. 治理目标与要求:根据堆场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生态恢复目标,如土壤修复、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同时对治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3. 治理技术:详细描述各种适用于煤矸石堆场的生态恢复技术,可能包括土壤改良、植物选择与种植、水土保持工程、污染控制等。

4. 环境监测与管理:规定治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方法,包括对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等的监测,以及如何管理这些数据,确保治理效果。

5. 安全与健康:考虑到煤矸石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规范可能包括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方案等内容,确保治理工作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6. 后期维护与评估:对治理后的堆场进行长期的维护与管理,定期评估生态恢复的效果,确保其长期稳定。

请注意,具体的规范内容可能有所变动,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并参考最新的标准规范。

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14/T17552018

3.10 自燃煤研石堆场发火区 温度监测≥230℃的煤研石集中堆放区域。 3.11 回填区 煤研石堆场在整形、削坡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煤研石回填堆放的空间区域。 3.12 层间覆土 为了防止煤研石自燃,回填区分层堆研采取的中间层覆土。 3.13 生态恢复治理 对因煤研石堆放导致受损的生态系统,采取灭火、挡护及排水治理、生态恢复等人为的促进措施, 恢复为符合生态规律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的过程,

DB11∕T 1776-2020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4煤研石堆场分类及分区

煤研石堆场治理应本着安全优先、环保并重、因地制宜、生态协调的原则,科学开展调查评估、规 范实施恢复治理,严格后期管理和维护,防控水土流失,避免二次污染。

煤研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内容包括调查评估、治理工程、验收、后期管理及维护,参见附

6. 1. 1一般规定

DB14/T 17552018

6. 1. 2 调查范围

堆场区域为主要调查对象,必要时可延伸至堆场

6. 1. 3调查方法

6. 1. 4 调查内容

煤石堆场调查内容参见附录B。

6.2.1自燃倾向性评估

6.2.1.1拟实施生态恢复治理的煤研石堆场均应开展自燃倾向性评估。经评估具有自燃倾向性的堆场 应按照自燃煤研石堆场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和管理。 3.2.1.2自燃倾向性评估应采取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6.2.1.3历史或现状发生过自燃现象,或者堆体内部温度超过环境温度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堆场,可 判定具有自燃倾向性

6.2.2安全稳定性评估

6. 2. 2. 1一般规定

经调查,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工程地质类比判断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堆场,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 展安全稳定性评估,为场址适宜性评估和后续针对性治理提供依据。评估内容包括:场地稳定性评估、 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6.2.2.2场地稳定性评估

场地稳定性评估包括:活动断裂、地裂缝、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采空区、土洞塌陷等不良 地质作用对煤研石堆场整体稳定性的评估,应按照GB/T32864、GB50021开展评估

2.2.3堆体边坡稳定性

6.2.2.3.1应在模拟煤研石堆体边坡破坏形式的基础上开展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可选择工程地质类 比法、极限平衡法、图解分析法、有限单元法等进行综合评估。当堆场边界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 别评估。 6.2.2.3.2煤研石堆体边坡稳定性可划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状态。划分依据 按照附录C执行

6. 2. 2. 4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6.2.3场址适宜性评估

6.2.3.1应根据堆场调查和安全稳定性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评估堆场场址是否适宜。 6.2.3.2以下情形场址应判定为不适宜: a)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6.2.3.1应根据堆场调查和安全稳定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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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无法通过生态恢复治理满足相应红线保护要求; 位于行洪河道内妨碍行洪,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泄洪; d 经堆场安全稳定性评估,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惠; e 堆场现状监测已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且 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5.2.3.3经评估场址不适宜的煤研石堆场,应实施煤研石异地处置。异地处置应满足GB18599、GB 20426和HJ651规定要求。

7.1自燃煤砾石堆场防灭火治理

自燃煤研石堆场应实施综合治理,将系统灭火防复燃、堆体整形截排水、分层压实覆土、生态恢复 等各环节紧密联结,将隔氧、降温落实到治理全过程,加强治理前、治理中和治理后自燃情况监测监控, 实施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的工程管理方法

7.1.2.1实施治理前,应开展煤研石堆场火源探测。 7.1.2.2可采用测温法、同位素测氢法和气体测量法等综合性探测方法。 7.1.2.3经综合探测分析,绘制煤研石堆场温度等值线图。 7.1.2.4根据测温结果及温度等值线图,按照防控区、临界区、蓄热区和发火区,绘制煤研石堆场自 燃分区图。

火火方法包括:覆盖法、挖除火源法、槽沟灌浆法、钻孔注浆法,以及实际应用申证明安全、 其它方法。各灭火方法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参见附录D。应根据煤研石堆场的地区环境,选择 种结合的适宜灭火方法

7.1.4灭火效果检测

7. 1. 4. 1 一般规定

灭火治理工程工3个月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钻孔抽检法、综合物探法或其他安全有效的一和 或多种方法进行灭火效果检测。

7.1.4. 2钻孔抽检法

抽检孔根据火区范围随机布设,探测深度应达到对应区域火源最大深度,抽检率不小于全部注 数的3%。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a)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b)各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全孔最高温度小于100℃,且90%以上观测孔最高温 定在70℃以下。

抽检孔根据火区范围随机布设,探测深度应达到对应区域火源最天深度,抽检率不小于全部注浆孔 总数的3%。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DB14/T 17552018

c)各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持续下降,孔内最高值小于625mg/Nm,且90%以上观测孔一氧化碳最 大浓度稳定在125mg/Nm以下。 d)各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及一氧化碳浓度的 在6个月内呈持续下降趋势

7.1.4.3 综合物探法

可选用磁法、电法等综合物探法。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a)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6)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7.1. 5 补充灭火

7.2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

7.2.1煤研石堆体应根据区域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施工方式、景观要求等因素,采取削坡开级、挡 护、坡面固定、滑坡防治等整形及边坡治理措施。治理后的边坡应达到稳定状态。 7.2.2应优先选用削坡开级治理煤石堆场边坡。每级边坡高度宜为5.0m~8.0m,坡率不宜大于1: 1.75。台阶设置为2%~5%坡度的反坡形式,宽度不宜小于3.0m。 7.2.3回填区的煤研石填埋厚度每达到1.0m应摊铺、平整、碾压, 7.2.4在渗流作用下易产生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坡段,应采取渗流疏导措施,确保边坡的稳 定性。 7.2.5无削坡及挡护条件时,可采取锚索支护等措施固定坡面。 7.2.6对易发生滑坡的坡体,应根据堆体的岩性、潜在滑动层、地下水径流条件、人为开挖情况等滑 坡要素,采取削坡反压、拦排地表水、控制地下水、抗滑桩等滑坡防治措施 7.2.7边坡挡护措施的适用条件与设计要求应执行GB50330及GB50433的规定要求。

7.3.1根据堆场现状和周围地形情况,可采用排水涵洞、挡水坝、截洪沟、防洪堤、溢流道和必要的 泄洪通道等防洪工程措施 7.3.2堆场边坡坡顶、坡面、坡脚和台阶均应设排水沟,并做好坡脚防护。 7.3.3当堆场阻碍上游排洪时,应采取有效排洪措施,上游不得产生积水。 7.3.4 当堆场出现地下水渗出或露头现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疏水措施。 7.3.5工程防洪标准、级别及排水构筑物设计按照GB51018相关规定执行。 7.3.6 应在堆场拦研坝或挡墙下游设置煤研石淋溶液收集设施,收集的淋溶液可回用于堆场抑尘或绿 化。自燃煤研石堆场酸性淋溶液应进行中和处理,

7. 4. 1. 1回填区层间覆±

自燃煤研石堆场回填区填研应采取隔层填埋。当研石填埋厚度达到3.0m,应上覆压实土层,厚度 3m0.5m,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形成覆土阻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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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7.4.1.2.2自燃煤研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8m以上,先覆土0.5m以上 并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再覆土0.3m以上。 7.4.1.2.3非自燃煤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5m以上。 7.4.1.2.4恢复为建筑及景观用地的,根据使用功能确定覆土厚度

7.4.1.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7.4.1.2.2自燃煤研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8m以上,先覆土0.5m以上 并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再覆土0.3m以上。 7.4.1.2.3非自燃煤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5m以上。 7.4.1.2.4恢复为建筑及景观用地的,根据使用功能确定覆土厚度

7.4.1.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7.4.1.3封场边坡覆士

应按生态修复植被特点合理确定覆土厚度,坡面应在0.5m以上,压实系数不小于0.83。

7. 4. 2 十壤要求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CJJ/T157-2010》7.4.2.1回填区层间覆土

可采用任何不超过GB15618和GB36600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天然土壤及符合相关标准的替代材 科。

7.4.2.2封场边坡及平台覆士

7.4.2.2.1优先使用堆放前剥离的表土,当无剥离土或者剥离土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客土;

4.2.2.1优先使用堆放前剥离的表土,当无剥离主或者剥离土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客土; 4.2.2.2覆土土壤pH值应为5.08.5,土粒密度宜保持在1.1g/cm~1.3g/cm; 4.2.2.3覆土土壤可溶性盐含量一般小于0.2%; 4.2.2.4当采用含砾土壤时,砾石体积含量应小于15%GB 55018-2021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砾石直径应小于7cm

7.6.1煤研石堆场植被恢复应采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不 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适应、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严禁使用外来 入侵有害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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