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HJ 106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HJ 1062-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3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34297
免费资源

HJ 1062-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06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是由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项技术规范,主要针对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项规范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制药工业的环境监管,规范排污行为,保护环境,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该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明确了该规范适用于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2. 排污单位信息:规定了排污单位应提供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规模等。

3. 排污许可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的许可事项,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求。

4. 排污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应进行的自行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5. 排污报告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定期提交的排污报告内容和格式,包括实际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6. 环境管理要求:明确了排污单位应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环境信息公开等。

7. 监督管理: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通过这个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企业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如何申请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同时,也使得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HJ 106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部分内容预览:

7. 5. 3测定方法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6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多年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JTG/T D31-04-2012》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 1.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 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 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格式,或参照资料性附录C样 表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 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资料性附录C。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 明的编码一致。

8.1.2.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 证编号等。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主要原辅料消耗情况,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a)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生产线或公用单元名称、生产设施、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等; b)原辅料:记录生产批次、原辅料名称、消耗量、有机溶剂成分及含量。

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1.2.4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帐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 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 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 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 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 1. 3. 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次。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或生产批次记录,每班或每批记录1次。 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或生产批次记录,每班或每批记录1次。 原辅材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或生产批次记录,每班或每批记录1次

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8.1.3.4监测记录信息

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

3.1.3.5其他环境管理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 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 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8. 1.4.1 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 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 1.4. 2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 护管理。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 2. 1报告周期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制药工业一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 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李度/月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 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 2. 2 编制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实际排放量 附录D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 准附录D。

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异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 李度、年等。对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的,可参照本标准主要排放口实际 排放量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对于排污 许可证中规定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自 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 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 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采 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首先采用执法监测数据,其次采用自行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 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排污许可证中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且按照直接排放(即不考虑污染防治 设施处理效率)核算实际排放量, 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异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且按直接排放进行核 算。 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 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

9.2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 2. 1正常情况

9. 2. 1.1实测法

a)采用自动监测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污染物,按式(8)计算实际排放量

式中:E;主要排放口一 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Q:一一第i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h; T一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 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或污染物因子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 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浓 度均值和平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 b)采用手工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应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气量、运行 时间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式(9)计算,

b)采用手工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应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气量、 间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式(9)计算,

式中:E,一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i,一一第j项污染物在第i监测频次时段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对应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 mg/Nm3; Q一一第i次监测频次时段的实测标准状态下平均干排气量,Nm/h; T一一第i次监测频次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核算时段内实际监测频次,但不低于最低监测频次,次 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HJ630、HJ/T373 HJ/T397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 并给出对比结果。若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明显小于核算时段平均生产负荷,则监测数据应不予采纳

9.2.1.2产污系数法

式中:G一污染物排放量,t; P一产品产量,t; β.—产污系数,g/t产品,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相关数据核算。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145-2010》9. 2. 2异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放量。无法采用实测法 NMHC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9.3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 3. 1正常情况

JC∕T 2222-2014 木塑复合材料术语9. 3. 1.1实测法

a)采用自动监测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式(11)计算

E, =2(c., ×0.)x10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