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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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13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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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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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2-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简介:

DB11/T 1322.2-2017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企业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时应遵循的通用要求。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是通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系统的、科学的评价,以确定其安全生产水平的一种方法,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的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内容、评定方法以及评定结果的应用等。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管理、事故管理等方面。

通用要求强调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保障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建立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的调查处理。

通过这个标准,企业可以明确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优劣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符合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

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3.7.8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L11GT37 钢桁架轻型复合板.7.9防烟和排烟设施

防烟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3.7.11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7.12消防控制室

3.7.12.1消防控制室应符合GB50016、GB25506和GB50116的规定。 3.7.12.2 消防控制室的资料保存应符合GB25506、GB25201的规定。 3.7.12.3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GB25506、GB25201和GA654的规定。 3.7.12.4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3.7.12.5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3.7.13消防水泵房

3.7.13.1消防水泵房应符合GB50016、GB50974和JGJ16的规定。 3.7.13.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设置和管理符合GB50974和GB50084的规定。 3.7.13.3 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 3.7.13.4 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 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7.13.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 扫,并保存记录。

13)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1024的规定

DB11/T 1322.22017

3.8.1.1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 品。 3.8.1.3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大于GB28644.1规定的例外数量和GB28644.2规定的有限数量的,可 安非危险化学品管理。 3.8.1.4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无 存放。 3.8.1.5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 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8.1.6单位不具备建专用仓库条件的,应通过增加危险化学品配送频次等有效措施将存放量降低至 规定要求内,在本单位适当区域设专用储存室。 .8.1.7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仓库: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上; c)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²(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上;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上; e) 毒性气体; f)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²(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上。 .8.1.8 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夜使用量;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0.5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c)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1t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8.1.97 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36Nm²(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以下或不超过一昼夜便 用量; b)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60Nm²(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以下或不超过 一昼夜使用量。 .8.1.10在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规定的情况下,即符合GB15603的规定,单一储存场所内有 诸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照式(1)计算,若式(1)中a的值小于1时,应设置专用储存室或气 瓦间:若式(1)中a的值大于等于1时,应设置专用仓库。

a=q/Q+2/Q2+...+q/Q

3.8.1.1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 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 3.8.1.1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保留符合GB/T16483、GB15258和GB190规定的,并与所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3.8.1.1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应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不应在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3.8.1.17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应有温湿度记 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应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3.8.1.1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 类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 m以上的距离,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3.8.1.19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4的规定;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 17915的规定;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17916的规定;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存储 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3.8.1.20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不应摔、碰、撞击、拖拉、摩擦、倾倒和滚动。装 卸搬运有燃烧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机械和工具应选用防爆型。 3.8.1.2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 应有明显的标识,周围不应放杂物,并不应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3.8.1.2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事故柜、急 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 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3.8.1.23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DB63∕663-2007 煤矸石砖及煤矸石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交由有 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8.1.24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3.8.1.25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 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3. 8. 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3.8.2.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2.2一个班组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 3.8.2.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生产场所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8.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 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8.2.5采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 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专用仓库的建筑结构、电气安全、安全措施等应符合GB50016、GB15603和相关标准要求14)。

3.8.4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

14)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755的规定

DB11/T 1322.22017

3.8.4.1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8.4.2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如设 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 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佛山]地下混凝土无缝施工方案,其设 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8.4.3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3.8.4.4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内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防 爆要求。 3.8.4.5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C) 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 措施。 3.8.4.6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 施,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并应在专用储存 室和气瓶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3.8.4.7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GE 50493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 的值班室内。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3.8.4.8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地面、踢脚应做防腐处理。 3.8.4.9气瓶间内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分区标志,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 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气瓶放置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3.8.5.1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可采用专柜存储,但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 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 3.8.5.2采用防爆柜、防腐柜等专柜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柜应放置于阴凉干燥通 风处,专柜应有进风口和排风口,且直通到室外,柜体应进行可靠接地。 3.8.5.3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气瓶柜应在排风出口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 的密度而定。气体声光报警信号控制器应设置在气瓶柜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 3.8.5.4专柜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危险化学品类别、责任人、安全员、保管员等信息。柜内存放的危 验化学品按照品名分类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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