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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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简介:

,我无法提供具体的"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的详细信息,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具体的地方法规,这些规定可能包括城市土地使用、建筑高度、密度、绿地率、交通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内容,以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然而,一般来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会规定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规定不同区域的土地使用性质,例如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

2. 建筑控制:这可能包括建筑高度限制、建筑密度控制、容积率、绿地率等,以保证城市的视觉效果和居住环境。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设计、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停车设施设置等,以保证城市的交通流畅。

4. 环境保护:可能涉及对空气质量、水质、噪声、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

5. 历史文化保护:规定对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以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6. 基础设施规划:如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等的规划和布局。

请注意,这些内容只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可能包含的一部分,具体规定应以贵港市官方发布的2018年版文件为准。如果你需要详细的指导,建议查询官方文件或咨询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

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部分内容预览:

表7.6各级城市道路对应行驶车辆最小净高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 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标、诱导指标及防撞等设施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 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标、诱导指标及防撞等设施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231-2010》表7.7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

备注:1、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 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两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路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 离,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4、如因周边开发用地限制等问题,不具备外展宽条件的干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压缩人行道增设车道展宽段实现内展宽。 (2)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四叉的多路交叉口、错 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及交角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 的斜交交叉口。 (3)平面交叉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依据相关道路等级, 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 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 动车的通行空间。 (4)交叉口附近公交停靠站应依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 型、交叉口交通状况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 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

能力。 (5)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 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转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 路与次于路相通。 (6)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平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 机动车的行驶要求。路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7.8路缘石转弯半径

(8)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 物应清除。停车视距一般应满足以下规定:

表 7.9停车视距一览表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息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同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平C类:环形交叉口。 平面交叉进口的选型,应符合下表7.10的规定

表7.10平面交叉进口选型表

3、立体交义 (1)立交形式应根据交叉节点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地位、作 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通需求及立交节点所在区域用 地条件按下表选定

表7.11立体交叉形式选定表

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十扰等分类。 (十一)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 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千 米,开口长度宜采用20米~30米,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 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主十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米,路 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十二)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 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按车站服务半径500米计算,城市建成区站点覆盖率 不应低于90%。 (3)新建开发区域距离公共交通服务不应超过400米服务 半径。 5、平均站距 (1)常规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宜为300米一500米,郊区 站距宜为500米一1000米,可根据客流需求适当调整。 (2)快速公共汽车站距宜为500米一1200米 第九十八条慢行交通 (一)慢行交通主要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为主的交通体 系和交通方式组成。城市建设中应在公交优先发展的基础上,体 现慢行发展的优先。形成完备的慢行交通道路网,注重人性化设 施的建设。 (二)行人交通 1、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 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 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 人行过街设施,

2、人行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7.12人行道最小宽度

7、一般宜在道路中央利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央驻足区(安 全岛)。依靠绿化带分配行人或非机动车驻足的空间,驻足区的 宽度应不小于1.5来。同时,为避免机动车辆对慢行主体权益的 受害,在驻足区内设置等间距的隔离墩 8、慢行过街设施设置 (1)慢行过街设施一般有人行大桥、人行地道。 (2)慢行过街设施的设置依过街需求和道路条件而不同。 大型商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 量相对密集的场所应设置慢行过街设施。 (3)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路或交通繁忙的机动 车道宽度大于25米的主十道应设施慢行过街设施。 (4)人行过街天桥及人行地道应满足以下设置规定: 1)在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宜 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2)应止确处理好慢行交通与快行交通的关系。 3)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其他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的规定, (三)绿道 1、单独设置的绿道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小于 4.5米。 2、路段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设计时

GB∕T 12620-2008 长圆孔、长方孔和圆孔筛板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7.13自行车道路段服务水平

3、公共自行车站点应结合城市道路、公交站场及厂场、公 园、绿地、居住小区、建筑后退红线地带等空间设置;设置在人 行横道上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宜与道路斜向45度设置,确保行人 足够的步行空间。 4、借用城币道路在机动车两侧建设绿道连接线时,步行有 效宽度不得小于1.5米,有效净空不低于2.5米;自行车道及综 合慢行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3米,有效净空不低于2.5米;有条 件的路段,步行道和自行车车道宜采用不同材质或色彩的路面铺 装或划线来区分通行空间。 5、城市建设应结合郁江、城市公园、鲤鱼江湿地公园、东 山风景区等自然生态环境,架构城市绿道建设。加强慢行系统与 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散空间廊道系统的有效衔接

表7.14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备注:1、新建建设项目的新增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 计方案时按实际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改扩建建

2、场馆与园林类、学校类、医疗类、交通类建设项目 (1)新增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场馆与园林类项目。 (2)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 (3)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医疗类项目。 (4)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项目。 3、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其它类和其它建设 项目。 (二)不同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 应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按下

列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1、核实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规模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性质改变DB35∕T 1844-2019 高速公路边坡工程监测技术规程,规划条件审 请方在甲请核实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查的交通影响评价报 告,贵港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 告审查意见为依据之一核实规划设计条件。 2、规划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1)涉及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如容积率调增、用地性质比 例调整等)的建设项目,应在其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价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依据之一。 (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虽符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 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综合类建设项目达到启动闵 值的2倍及以上。 2)符合以上规定的场馆与园林类、学校类、医疗类、交通 类建设项目。 3)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其它类和其它建设 项目。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咨询机构编制交通影 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和经主管部门认定 的相关数据指标为依据。 (五)其他要求 1、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贵港市交通影响评 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管、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管理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2、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规划 设计条件或报审建设方案时按贵港市人民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 定报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对交通影响评 价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的项目,按下列情形组 织评审,并形成审查意见。 (1)建设规模小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由贵港市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参照技术审查结果直接出具审查意见。 (2)建设规模大于20万平方米且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的 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参照第九十五条(五)第1 点组织相关协管部门进行评审。 (3)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它项目,在组织相关协管部门进 行评审的同时,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经技术审查、部门评审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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