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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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SG 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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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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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简介: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部规则详细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对于申请许可的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单位将获得许可证书,允许其生产和充装特种设备。

此外,该规则还对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撤销、吊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对违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规则进行操作,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被吊销许可证。

总的来说,TSG 07-2019 是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行业的“法规指南”,对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设备安全,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部分内容预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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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 CJJ200-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2.1.2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 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 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 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 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 求的场所。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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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2.2.6.2生产设备与1艺装备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C2.2.6.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装置,具有超高压 容器超声检测仪器。 C2.2.7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 箱(C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单位应当首先取得无缝气瓶(B1)制造许可证 C2. 2.7. 1人员 (1)配备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 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相关工作的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工作人员不少 于2人;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配备氩弧焊焊工不少于2人; (4)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不少于4人。 C2.2.7.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 等部件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铁道线路,同时具有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 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必需的相应工装及设备;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 应当具有专门的端框制作工装和框架总装胎架,以及能满足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 箱的强度试验「仅限于船舶运输条件下的集装箱所需的试验除外,内部纵向栓固试验 (动态)可以外委]要求的试验场地、工装和设施; (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 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当具有满足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 换处理设备或者抽真空设备; (5)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场地、工装和设施以及专用称重衡器 C2.2.7.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C2.2.8中、低压容器(D)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卷板机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的起重设备。 C2.2.9特殊结构压力容器专项条件 除符合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本条的专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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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书上应当注明含(或者限)真空绝热容器 (罐体)、塘玻璃压力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或者非焊接瓶式容器。证书上无标 注的,不能从事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如果需要制造上述容器,按照增项办理。 C2.2.9.1真空绝热容器(罐体) C2.2.9.1.1人员 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真空性能、低温绝热性能的检测人员。 C2.2.9.1.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充填或者缠绕、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具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 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3)具有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区间能够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有专用的抽真空房、相应的内外容器套合设备或者工装。 C2.2.9.1.3检验与试验装置 具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油脂含量检测 分析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氮质谱真空检漏仪(具有相应的标准漏孔等校准工具)。 C2.2.9.2塘玻璃压力容器 C2.2.9.2.1人员 (1)配备塘玻璃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糖玻璃容 器制造的工作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塘玻璃过程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 (3)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糖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糖玻璃釉理化性能 检验人员至少各2人。 C2.2.9.2.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糖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 面处理设施; (3)具有保证喷涂过程中塘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糖玻璃釉喷 粉装置; (4)具有温度控制、自动记录、可显示的糖烧炉,具有糖烧烧架和糖烧整形装置 具有塘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具有防污 染的塘玻璃釉储存场地。 C2.2.9.2.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糖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2 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2台、糖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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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试验台、糖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C2.2.9.2.4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造样品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造 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 于6300L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 的试制造样品。 C2.2.9.3多层压力容器 C2.2.9.3.1人员 配备热套、包扎或者缠绕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C2.2.9.3.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热套、包扎或者缠绕等专用设备; 2)具有与多层压力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夹紧、套合装置和工装 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C2.2.9.3.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层板(带)、套合间隙和松动面积以及缠绕(钢带错绕)倾角等检测专用器具 C2.2.9.4储气井 C2.2.9.4.1人员 (1)配备钻井、固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钢管组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固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UTⅡ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至少1人; (3)制造单位钢管组装、固井专业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储气井制 造多个现场的需求,保证每个制造现场均应有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并且钢 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不少于8人。 C2.2.9.4.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钢管组装、固井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储气井制造需要的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不小于28kN·m) 动力系统、夹具等钢管组装设备; (3)具有水泥固井需要的泥浆泵。 C2.2.9.4.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允许外委; (2)具有储气井制造需要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压力表、压力 扭矩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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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泵不少于2台。 C2.2.9.5非焊接瓶式容器 非焊接瓶式容器制造专项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D1.2.1无缝气瓶(B1)中容积大于 50L的气瓶制造条件。 C2.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换证时,应当在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 审时按照本附件C2.1.7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 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4台,并且每年至少1台。

HG∕T 21550-1993 防霜液面计C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C3.1基本条件 (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 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 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 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C3.2 人员 C3.2.1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 对充装安全负责,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 C3.2.2技术负责人 (1)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 (2)熟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 准要求; (3)掌握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4)熟悉充装工艺过程,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5)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6)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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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设计规范 NB/T35037-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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