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DB32/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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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551-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07 MB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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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551-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简介:

DB32/T 3551-2019是江苏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这项标准主要针对有轨电车这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运营和管理,旨在提升有轨电车的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优化运营管理流程,以及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

该规范可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运营管理体系:对有轨电车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进行规定,确保运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服务标准:规定有轨电车的运行时刻表、班次密度、车辆清洁、乘务员服务态度等服务标准,以提升乘客的满意度。

3. 安全规定:包括运营设备的安全维护、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乘客安全教育等,确保运营过程的安全。

4. 设备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车辆、轨道、信号系统等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更新等进行规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信息化管理:可能涉及有轨电车运营的信息化建设,如票务系统、调度系统、信息公示等。

6. 环境与节能:可能包含对有轨电车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的规定,体现绿色出行的理念。

7. 应急处理: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善后处理等。

由于具体标准内容未给出,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推测。对于详细的规范内容,需要查阅正式的标准文档。

DB32/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9.2.6.1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中心、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站)及传输通道。 9.2.6.2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班的运行要求。 9.2.6.3监控对象应包括遥控、通信、遥测和遥调对象四部分,

9.2.7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系统防雷、接地

统计通过法 GB∕T 20243.1-20068.1动力照明系统的低压配电采用220/380V三机

a)一级负荷:变电所所用电、应急照明、地下区间照明、废水泵、雨水泵、消防系统设备等; b)二级负荷:车站公共区正常照明、区间检修电源、设备管理用房照明、不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 电梯、污水泵、普通风机及相关阀门、检修电源等; c)三级负荷:电热设备、清扫电源及其它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电设备,且停电后不影响有轨 电车交通正常运行的负荷。

9.3.2专用通信系统

9.3.2.6广播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辆段子系统。控制中心应设有对各车站广播 区域进行广播的功能。 9.3.2.7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有轨电车交通控制中心列车调度、车辆段调度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等 移动人员之间的语音通信的需要。 9.3.2.8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对全线闭路电视系统实时的图像监视、控制和回放功能。 9.3.2.9闭路电视系统应为调度人员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系统 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0天。控制中心宜具备对列车实现视频监控功能,至少实现 一路可供选择的监控摄像实时传输,

9.3.3公安通信系统

9.3.3.1公安通信系统由公安无线引入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安视频监视、电源及接地4个子系统 构成。 9.3.3.2无线系统应支持从指挥中心或现场任意一台手持机到各个分部门的全呼、一对多组呼、一对 单呼、PABX/PSTN呼、状态呼、短数据呼、跨前缀跨对呼叫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强拆、强插等集群调 度功能。 9.3.3.3公安视频监控及电源系统宜与专用通信系统合建。 9.3.3.4计算机网络应保证该系统的独立性、保密性、安全性。

3.4.1政务通信应满足在紧急或灾害情况 交通进行应急指挥的需求。 3.4.2政务通信的无线覆盖方 公安消防通信系统合建两种方式。

9.4.1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系统应配置调度管理、正线道岔控制、车辆段信号控制、路口信号控制、车载 信号等子系统。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信号系统运行管理模式与 要求应与所选择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化构成相符合。 9.4.2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进路、道岔控制、信号机控制、时刻表编辑、路口优先等功能,同时进 路排列可由调度人员人工或授权司机车载、轨旁控制。正常运行时线路按双线单方向右侧行车,特殊情 况下应能组织反向运行。信号机应设置在运行方向右侧,因地理位置条件不足在不导致混淆的前提下经 运营单位批准也可设置在运行方向左侧 9.4.3控制中心应设有信号系统工作站,具有监督和控制列车运行功能。 9.4.4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信号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9.4.5信号设备操作规定: a)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系统设备正常时,应实现系统自动进路功能,或由行车调度员人工排列进路; 当进路无法手动办理时,行车调度员可授权司机使用车载或轨旁设备办理; b)行车人员使用安全相关的操作命令时,应检查列车进路,确认进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方可 操作; c)正常情况下,列车已经占用道岔区段时,不应人工解锁进路;如需解锁已准备好的进路时,应 确认列车安全: A d)不应擅自中断信号系统,不应进行与行车无关的操作; e)运营期间内,除需转换的道岔外,应把各站所有道岔开通正常运营方向,并单独锁定; f)列车所经的道岔无法实现进路锁闭时,应将道岔单独锁定在正确位; 9)设备管理人员需操作工作站时,应征得行车调度员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操作,

9. 5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9.5.1封闭空间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进行控制。 9.5.2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各类通风模式,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统一协作, 及时启动相应的模式。 9.5.3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需要。 9.5.4地面车站及区间变电所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可仅设置就地控制;区间隧道内的通风系统的控制可设 置中央控制、就地控制两级。 9.5.5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 湿度环境。 9.5.6运营单位应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应确定设备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和修程,可采用日常 巡检、月度巡检、季度巡检、半年或年度检修。

9.6.1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9.6.2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6.3运营单位车站应张贴相应的安全逃生标示。 .6.4工程作业中需使用燃气设备和明火时,应按程序申报并采取消防监护措施。 9.6.5消防系统应采用两路供水,确保当其中一路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另一路供水系统能满足全部消 方用水量。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消防给水的两路供水系统进行检查。 9.6.6当市政自来水的供水水量和水压都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可不设置消防泵房。 9.6.7应采取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对系统的腐蚀。 9.6.8消防设施不应擅自停运或挪作它用,每次消防灭火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和加压泵进行 全面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7.1运营单位应确保沿线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 9.7.2给水系统的配置应保证不间断地安全供水,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 防用水的需要。 9.7.3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污水、废水和雨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9.7.4运营单位应在隧道低洼排水处设置排雨水泵站,雨水超过设备排水能力时应采取防洪措施。 9.7.5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并充分利用城市自来水水压。当沿线无城 市自来水时,可采取其它可靠的给水水源。

9.8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9.8.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对通风空调、供电、给排水、照明、电梯、自动扶梯和应急后备电源 系统设备的监控功能。 9.8.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能耗统计分析功能。 9.8.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中心级联动功能,并保持24h不间断运行

9.1售检票系统应适应网络化运营需要,应与公交交通票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9.2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车票制式标准,车票制式宜与市公共交通系统一致,充分实现资源共 检票系统采用独立运营、半封闭管理;票务制式应适应票价政策,可采用全程一票制或计程票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9.10电梯、自动扶梯

9.11.1安全门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要 运营单位应确保安全门系统工作正常。 9.11.2安全门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9.11.3运营单位应合理确定安全门与车门的开关顺序。 9.11.4运营单位应对安全门进行日常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a)门体外观完整无损,门体玻璃无划伤、裂痕; b)开关平滑正常,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振动。 9.11.5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门的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实施周期,制定修程,修程可 采用日常巡检、月度巡检、季度巡检、半年巡检和年度检修,

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建设等, 9.12.2轨道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工程进行检测和维护,轨道的标高、轨距应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定 期对正线和辅助线钢轨伤损情况进行无损检测,发现钢轨伤裂应及时进行更换;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结构进行检测和维护,轨道结构的强度、刚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应符合 使用要求;应保持轨道减震地段减震降噪措施的有效性,并定期检测; c)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道岔进行检测和维护,道岔维修后,应及时进行道岔与信号的联合调试,确 保道岔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道岔异常时,运营单位应查明问题,及时处理,检测合格后再组织行车; d)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挡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挡处于良好状态;当列车以设定的速度冲撞车 挡时,车挡应能承受列车冲击,阻挡列车至停止; e)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进行检查,确保无积水,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 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措施。 9.12.3路基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投入运营的路基工程进行检修和保养,路基结构强度及变形应满足承载轨道 结构和列车运行的要求;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路基工程的防水、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水、排水设施完好正常,防止 路基不均匀沉降和边坡塌陷。 9.12.4线路附属工程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附属工程进行检查,确保线路附属工程完好;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进行检查,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 整性、完好性、可视性和清晰度,安装位置不影响电车驾驶员的望。 9.12.5隧道、桥梁、车站建筑的管理 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隧道结构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隧道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 标范围内,隧道结构的水渗透量不应超标,必要时应对隧道结构进行修补; 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桥梁及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桥梁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 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桥梁结构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c)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站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 标范围内; d)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段、运营控制中心、变电所房屋建筑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9.12.6土建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a)运营单位应保持建筑物完好和正常使用,并采用日常保养、临时补修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维修 模式; b)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的专项设施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制定相 应的修程,可采用日常巡检、半年巡检、年度巡检或故障检修方式; c)运营单位组建土建设施维修班组时,应根据土建设施布局特点,合理配置维修班组和值班人员: d)运营单位应制定土建设施维修班组的工作职责与维修管理办法 e)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在确定需要大修前,应由专业单位进行鉴

DB∕T 29-273-2019 天津市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9.12.6土建设施的维修与保

定和论证,并应经专项设计批准后再开展大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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