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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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D/T 105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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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19.0 MB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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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 1055-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简介: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是由中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发布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它是指导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该规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我国国土的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状况,为科学决策和国土空间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这份技术规程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调查对象:明确规定了调查的对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状况、空间地理信息等。

2. 技术方法:详细规定了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调查中的应用方法,以及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要求。

3. 数据标准:明确了调查数据的格式、精度、更新周期等标准,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4. 质量控制: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数据质量检查、错误修正、质量评估等环节。

5. 工作流程:规定了调查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准备、现场调查、数据处理、成果审查、成果应用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6. 法律法规:强调了调查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测绘法》等,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

通过实施这份技术规程,可以实现我国国土数据的实时更新,为国家的宏观决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提供科学依据,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10.4.2.1耕地坡度分纟

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视为平地,其他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类。耕地 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7

表7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

2.2耕地坡度分级面积

国土调查数据库建成后:依据DEM生成坡度图,套合耕地图斑:生成耕地坡度图《预应力混凝土T型梁 JC/T2359-2016》,计算不同坡度级 的耕地面积。

10.4.2.3耕地田坎系数测算

10.4.2.3.1坡度大于2时,测算耕地田坎系数。 10.4.2.3.2按耕地分布、地形地貌相似性等特征,对完整省(区市)辖区分区。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 地、梯田类型分组,选择样方、测算系数。样方应均匀分布,每组数量不少于30个,单个样方不小于0.4hm。 10.4.2.3.3实测样方中的田坎面积,计算样方田坎系数,即田坎面积占扣除其他线状地物后样方面积 的比例,数值用百分数(%)表示(见附录1)。 10.4.2.3.4当同组样方田坎系数相对集中、最大值不超过最小值的30%时,取其算术平均数,作为该 组田坎系数。

10.5.2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

.5.3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 ;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 的海岛数据确定其位置,对海岛的名称、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TD/T1055—2019 10.5.4无居民海岛,应同步调查开发利用现状,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汇总,并填写无居 民海岛调查分类及汇总表(见附录I)

10.6.1图斑举证要求

10.6.1.1实地拍摄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的图斑举证照片,报送至统一举证平台。 10.6.1.2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须全部实地举证; 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须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 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10.6.1.3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 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 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10.6.1.4涉及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不得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 的图斑,无须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 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 司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 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10.6.2举证照片拍摄要求

10.6.2.1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 土地利用情况, 10.6.2.2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 征照片三类。

10.7.1图斑面积及图斑地类面积

10.7.1.1图斑面积与图斑地类面积一致,按田坎系数扣除的耕地图斑面积除外。 10.7.1.2图斑面积按附录D的公式及要求计算, 10.7.1.3按田坎系数扣除的耕地图斑地类面积为耕地图斑面积减去按系数扣除的田坎面积。

0.7.2.1实测的田坎面 10.7.2.2按系数扣除的田坎面积,等于耕地图斑面积与田坎系数的乘积。

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

11.1.1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

以DOM为基础,结合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城镇规划图及地形图等资料,采用数据转换、抽取或数

化等方法,制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

11.1.2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

TD/T10552019

以DOM为基础,结合村庄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土地整治等资料,采用数字化或数据转换、抽取等方 法,主要绘制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公用道路、水塘、成片林木等村庄土地利用框架,制作村庄内部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底图

[11.2.1图斑划分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依据工作分类末级地类,划分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城镇村庄地类图斑的上图面积按照本标准第4.3.2的规定执行

11.2.3城镇内部士地利用现状地类图斑调查

11.2.3.1图斑调绘

以城镇内部主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城镇宗地的用途,参照城镇规划的功能分 等,结合影像特征,综合判定土地利用类型,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初步调绘城镇土地利用现状 图斑。 特大型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土地利用类型明显不同且分割的界线(如市政道路、河流等)明显的: 可以依据工作分类划分成多个图斑。 b) 城镇内部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等市政道路用地按照城镇村道路用地图斑调查。 C)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归并到坐落图斑。 d)临街门面等,归并到城镇道路外的相邻图斑。 e) 城镇内部符合上图面积要求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水域、其他土地图斑等按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 )城镇内部的全部图斑, ,属王建制镇的标注“202”

11.2.3.2外业核实

参考城市地形图单位注记、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和其他相关资 料,结合实地查勘,核实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同题,修正城镇土地利用 现状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11.2.4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查

11.2.4.1图斑调绘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依据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等)成果,按照工作分类, 合影像特征,判定土地利用类型,初步调绘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a)村庄内部超过上图面积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等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绘。 房前屋后不够上图面积的空地、晒场、树木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可归并到相邻的宅基地图斑。 C 村庄内部符合上图面积的水塘宜按照使用特征,以生活用水为主的水塘可归并到相邻的建设用 地图斑,以农业生产用水为主的水塘应调绘坑塘水面。 穿越村庄的公路、河流、铁路等,宜按照10.2.5的要求调查,不宜作为村庄内部的图斑进行调绘

TD/T10552019

)村庄内部的全部图斑应标注“203”属性

11.2.4.2外业核实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和其他相关 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 村庄内部士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11.2.5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

[11. 2. 5.1衔接内容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衔接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重点做好城镇村庄调查范围与农村主地利用现状 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所有土地图斑、集体所有土地图斑与集体 所有土地图斑、城镇村庄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

11.2.5.2衔接要求

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应无缝衔接。 11.2.5.2.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地类应无缝衔接。 11.2.5.2.3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 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位置为原则,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 11.2.5.2.4城镇村庄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 整性。

11.3城镇村庄范围界定

11.3.1城镇村庄范围

a)城市即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 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 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 建制镇即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 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 不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C 村庄即农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范围 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11.3.2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 11.3.3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12.1专项用地调查内容

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 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T∕CAMET 04008.5-2018 城市轨道交通车地综合通信系统(LTE-M)测试规范 第5部分:终端设备测试,细化标注内容见附录K

12.3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12.4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国土调查数据 见TD/T1016

TD/T 1055—2019

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批准范围界线内

13.2.1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按照TDT1016执行.以完整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依据国土调查结 果,建立一体化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权属调查数据与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应一体 化建库,保证各类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的衔接。 13.2.2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应同步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可以管理土地利用现状调 查数据、权属调查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遥感影像等栅格数据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支持国土调查 公开数据格式,具有数据导人导出格式转换、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可实现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之间的互联共享和及时更新。 13.2.3县级数据库成果经逐级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建设市(地)省、国家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建设 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

13.3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JC∕T 2247-2014 硅酸锆研磨介质球13.3.1图形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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