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2019年11月实施)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2019年1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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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2019年11月实施)简介: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是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11月批准并实施的一份重要规范文件。这份导则主要针对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为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

导则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阐述导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2. 防火分区:规定轨道交通各功能区的防火分区设置,包括车站、隧道、车辆段等的防火隔离。 3. 建筑防火:对建筑构造、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有具体要求,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门等。 4. 灭火系统:规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等。 5. 疏散设计:包括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楼梯的设计要求,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快速、安全疏散。 6. 电气防火:对电气设备、线路的防火设计有专门规定,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7. 消防管理:提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演练、消防人员配备等要求。 8. 其他:可能还涉及应急救援、消防通信、火灾报警系统等内容。

这份导则的实施,旨在提升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2019年11月实施)部分内容预览:

道、与地下车站连接的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 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 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7.3.3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的规定。 7.3.4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7.3.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

1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 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LG09 条形基础,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 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 闭标志; 5站厅、站台及区间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管道应 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统:当采用干式系统时充水时间不应大 于5min。 6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 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水泵的启动按钮。 7.3.7地下车站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上建筑应设置消防水 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人 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 2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处,地下车 站宜设置在出入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 水池取水口宜为15m~40m; 3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 标识,并应采取防冻措施。一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 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层或 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4地下不小于三层的车站站厅、站台的公共区; .4.2当车站站厅层非付费区设置小商铺时,应在商铺内设置局部 应用系统。

7.4.3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设置在地下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 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 丁控制室、专用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等: 2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 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 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 用房。

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 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7.5.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 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从市政给 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 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统,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水箱。

7.5.6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均应设置备用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 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列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 水量之和大于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 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5.8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子

启泵状态:当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并由市政直接供 水替代高位消防水箱及稳压装置时,应由设置在市政直接供水管上 的流量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当消防给水系统设有消防水池 及稳压装置时,应由设置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 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泵房内的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 控制柜内。

7.5.9地上车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消防水泵控制,应

8.1.1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公共区、站台公共区; 2同一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地下车站设备管 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的房间; 3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 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8.1.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8.1.3当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于2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时,其 加压送风口可采用常开风口,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8.1.4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对站厅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出入口通 道、换乘通道、站台、连接通道等近区域; 2当对站台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站厅、区 旬隧道、换乘通道等邻近区域: 3当对地下区间进行纵向排烟时,应能控制烟流方向与乘客 疏散方向反,并应能防止烟气逆流和进入相车站、相区间 4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其防烟或排烟系统的 控制应能满足自动火火系统有效火火的需求。

8.1.5机械排烟系统和机械补风系统可与正止常通风空调

合用的系统应满足防烟、排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止常运 为排烟或补风运行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合用的系统应满足防烟、排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行模式转 为排烟或补风运行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8.1.6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 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²。 8.1.7公共区楼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 连接处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8.1.8防烟、排烟风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宜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确有 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系统风机机房合用但补风机不 宜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M 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 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1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宜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确有 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系统风机机房合用但补风机不 宜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 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 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3补风机可设置在加压送风机房内。 8.1.9采用机械通风的电缆夹层,风机的控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连锁,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可靠切断风机电源。

2.1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DB21∕T 3164-2019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日 勿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2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

1当站厅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防烟分区排烟,宜由出入口 自然补风,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应符合本导则第8.2.5条的规定; 当不符合本导则第8.2.5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当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对站台区域排烟,并宜由出入口、 站厅补风; 3车站公共区发生火灾、驶向该站的列车需要越站时,应联 动关闭全封闭站台门。

8.2.5排烟区的补风措施应符合

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 排烟系统的场所应采取补风措施: 2当补风通路空气总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方 式,且应保证火灾时补风通道畅通 3当补风通路空气总阻力大于50Pa时,应采用机械补风系统方 式,且机械补风的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不应大于排烟量; 4补风口宜设置在与排烟空间相通的相邻防烟分区内:当补 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 1/2以下,水平距离排烟口不应小于10m; 5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8.2.6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穿越该房间开设风口的通风管上,应设置动作温度为70 ℃的防火阀; 2防火阀应能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 2一当正水全质 非风口应设黑左运问

式确有困难的区段,可采用排烟道(管)进行排烟。地下区间的排 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纵向通风时,区间断面的排烟风速不应小于2m/s,且 不得大于11m/s; 2正线区间的通风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车出入线 停车线等无载客轨道区间的通风方向应能使烟气尽快排至室外。

8.3.2地下区间的排烟应考虑相邻区间及出入线、渡线、联络线等 对着火区间气流的不利影响。 8.3.3地下区间内排烟射流风机宜备用一组广东省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指南(试行)(2010年),且不宜吊装在隧道上方。 8.3.4两座车站之间正常同时存在两列或两列以上列车同向运行 的地下区间,排烟时应能使非着火列车处于无烟区。 8.3.5设置隔声罩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地下区间的排烟应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应设于区间外墙上方或板上,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该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5%; 2常闭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

8.4.1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等地面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要求。 8.4.2盖下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 合检修库、轮库、工程车库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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