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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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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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别:造价工程师
资源ID:3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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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简介:

《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是由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撰的一份重要文件,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山西省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这份汇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政策法规篇:收录了国家和山西省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为工程造价的计算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定额篇:包含了山西省现行的工程定额,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等,为工程量的计算提供了具体标准。

3. 费用标准篇:提供了山西省内各项建筑费用的参考标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4. 市场信息篇:收录了山西省内各地区、各时期、各类型工程的市场信息,如材料价格信息、人工价格信息、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信息等,为工程造价的预测和控制提供了参考。

5. 案例分析篇:通过实际工程案例,具体解析了造价计算、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等实际问题,有助于提高造价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6. 附录:包括了一些常用的数据表格、计算公式、术语解释等,方便查阅和使用。

这份汇编文件是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重要工具书,对于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部分内容预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

29.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筑施

29.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建筑施

DBJ61∕T 117-2016 现代生土砖砌体技术导则工企业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测定的通知

晋建标定函(2017)10号

晋建标定函(2017)10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7年3月31日

3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晋建标字(2017)97号

晋建标字(2017)97号

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适应市场劳务价格的变化,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

上程招投标中止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DB33∕T 1164-2019 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并尽量 贴近市场劳务价格,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发布山西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31号)、《关于发布山西 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 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我厅颁 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第三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96元 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104元/工日, 装饰装修工程115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

晋建市字[2017]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修定了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日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 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 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 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 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交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 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 N 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 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 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 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 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 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 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士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

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止。 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 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 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 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 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 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 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 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 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 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

标监管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止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 内的; ?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 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 评标结束后SJG 92-2021 市政隧道工程信息设计交付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 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 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 部评标工作。 。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 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 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 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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