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T 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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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JJ/T 246-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10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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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 246-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JJ/T 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简介:

CJJ/T 246-2016《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一项关于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的行业标准,于2016年发布并实施。该规范主要目的是指导和规范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规划工作,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需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规划原则:强调供水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以及与乡村建设、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协调性。

2. 供水水源:规定了水源的选择、保护和开发原则,要求优先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注重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3. 供水系统:对给水系统的布局、设计、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水厂的选址、输水管道的布局、水质监测等。

4. 服务标准:规定了供水服务的覆盖率、供水量、水质、服务时间等指标,以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5. 规划编制:对于规划的编制方法、内容、流程等做了详细规定,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6. 法律法规:强调规划应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水法》、《环境保护法》等,以确保规划的合法性。

总的来说,CJJ/T 246-2016《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CJJ/T 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区内设置排水调节池和排水泵,通过提升后排放。

7.3.2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水质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并存在渗 漏蒸发和与工农业争水等水量流失问题,因此不宜采用。

发和与工农业争水等水量流失问题,因此不宜采用。

7.3.3为防止水质污染,清水输送应采用管道。

7.3.3为防止水质污染,清水输送应采用管道。

7.3.4部分镇(乡)村水厂多为间歇工作,工作时间不一定为 24h,计算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时应予以考虑。输水管(渠)的 沿程漏损水量与管材、管径、长度、压力和施工质量等有关,可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确定。

7.3.5对于多水源供水的情况,应综合考虑配水管网输送能力、 各个水源的分配水量、管网调节构筑物的设置等确定。 7.3.6输配水系统的经济流速应综合考虑管道工程造价和运行 费用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重力流管道的经济流速,应按充分 利用地形高差确定。配水管网中各级支管的经济流速,应按充分 利用分水点压力水头确定。 为避免淤积危害,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不淤流速 0.6m/s。

7.3.8为了减少投资和便于维护,输水管(渠)应综合考虑近

远期实施建设,并尽量缩短长度,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为了 安全供水,根数不宜少于两条。输水管道距离较长,采取安全贮 水池或多水源供水等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可按单管布置。安全 贮水池后DB37∕T 1725-2010 高速公路人性化设计规定,应敷设两条管道。输水干管管径应按输水干管任何 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设计水量70%的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 7.3.11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是重要设施,管道(渠)交叉 穿越时,为了控制不良影响并符合国家管理要求,需征得相关主 管部门同意。

用,以保障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水厂可能遭受洪涝威胁时,应采 取必要设施,且防洪和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地区的标准,并应 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以确保发生设计洪水时水厂能够正常 运行。 7.4.5调蓄设施包括水厂内的清水池,也包括给水系统的高位 水池、水塔、调节水池泵站等。调蓄设施的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 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参照相似条 件下的经验数据确定。对于小型水厂,建议采用较大值

8.0.1在水资源匮乏、用户较少、居住分散、地形复杂、电力 不保证等条件下,可选择分散式给水工程。 8.0.2针对不同水源条件,可选择适宜的分散式给水系统形式。 例如,在干旱或苦咸水且不具备远距离引水的地区,可采用雨水 收集给水系统;在居住分散、电力不保证且有较好地下水源的地 区,可采用手动泵给水系统;在有良好的浅层地下水、砂石或砾 石含水层及岩石缝隙泉水,用户少且居住分散地区,可采取山泉 水、截潜水及集蓄水池给水系统。

9.0.1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明确管理主体,应从当地实际出发, 在总结当前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保证给水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 体制和运行机制,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和 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运行机制。 饮用水源保护是保证供水安全的关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 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水源地保护办法,加强水源管理。 供水管理主体单位应满足卫生许可、操作上岗的相关资质要 求,并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维护保养、卫生防护、 计量收费、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9.0.2在规划阶段应落实水质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饮 用水监测体系,集中给水工程应设化验室,配备相应的饮用水水 质检测设备,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或分散给水工程可配备自动检 测设备或简易检测设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单位检测。应加强对 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制定水质检测和监测、应 急机制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9.0.3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从建设工程对环境的有利、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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