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495-2017-T 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房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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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ECS 495-201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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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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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495-2017-T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ECS 495-2017-T 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房屋技术规程简介:

CECS 495-2017-T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于2017年发布的一项技术规程,全称为“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房屋技术规程”。这份规程主要针对的是以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为主要构建方式的装配式房屋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的材料选用、性能要求和加工制作方法。 2. 装配式房屋的设计原则,包括结构体系、连接方式、荷载计算、抗震设计等。 3. 装配式房屋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4. 装配式房屋的验收标准和使用维护要求。

这份规程的出台,旨在推动我国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房屋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提高房屋的建造效率,提升建筑品质,同时也有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它为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人员提供了权威的技术指导,对保证房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CECS 495-2017-T 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房屋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4.4.3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

4.4.5预制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组件或部品内预留管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2010》4.4.6给排水及暖通设计应符合

1管材、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排水管道接口,给排 水系统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方便检修; 3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和储热设备时,设备位置及 形式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采用可靠的预留预理措施。 4.4.7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装配式建筑的设备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当设备的荷载由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构件承担时,应考 虑设备荷载对结构构件的影响: 2管井内敷设产生高温的管道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应采取 通风措施; 3敷设产生冷凝水管道的管井应采用耐水材料,并应采取通 风措施; 4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排烟管道不应直接与 纤维增强覆面木基构件接触。

4.4.8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电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线缆或无 烟无卤阻燃性B类线缆; 2预制覆面木基结构组件或部品内置电气设备时,应采取满 足隔声和防火要求的措施; 3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4竖向电气管线宜在工厂生产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墙板或 装饰墙板统一设置,结构墙板内竖向电气管线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4.4.9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墙体等建筑部品、部件内应在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 体处预留套管; 2燃气管道应明铺,不得封闭隐藏; 3使用燃气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宜安装紧急切

1设备管线和管道应减少平面交叉,竖向管线和管道宜集中 布置,并应满足维修更换的要求; 2机电设备管线宜设置在设备夹层或吊顶空间中,管线宜同 层敷设。

4.5.1建筑套内空间设计、窗台、栏杆、台阶、坡道、楼地面

4.5.1建筑套内空间设计、窗台、栏杆、台阶、坡道、楼地面及楼 旬等设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 的相关规定

行可靠连接,并应采取防水、排水、防火、隔热和抗风的构造措施 4.5.3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得小于300mm,底层地坪应 取防渗和防潮措施

4.5.4轻型结构墙板的接缝和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应采

4.5.6门、窗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附加边缘骨架与门、窗框体应确保防渗密封: 2框体下沿和顶部应设置泛水板,窗台与窗框应柔性密封或 设置防水薄膜,窗台坡度宜不小于5%; 3通向室外的门宜设置悬挑雨棚,且两侧宜各宽出门洞 500mm

4.5.6门、窗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附加边缘骨架与门、窗框体应确保防渗密封: 2框体下沿和顶部应设置泛水板,窗台与窗框应柔性密封或 设置防水薄膜,窗台坡度宜不小于5%; 3通向室外的门宜设置悬挑雨棚,且两侧宜各宽出门洞 500mm。

5.1.1本规程构造设计法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在规定的 设计使用年限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5.1.2本规程采用的结构构造应按建筑物类别、安全等级二级进 行设计。结构系统组成的各类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 安全等级相同。 5.1.3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 状态设计方法,荷载最不利效应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构造设计。 5.1.4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结构重要性系数。以及抗震设计极 限状态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Rr可按表5.1.4取值。

表5.1.4结构重要性系数和抗震调整系数

5.1.5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的受力和位移应按弹性方法分析 验算。其楼层内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不应大于1/250;对挑 郎、阳台等悬挑结构构件,应考虑其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 对结构整体抗倾覆和局部承压承载力进行验算。

对结构整体抗倾覆和局部承压承载力进行验算。 5.1.6对于附着在结构主体上的非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和抗风 设计。

.1.6对于附着在结构主体上的非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和抗风

5.2结构构造设计的原则

5.2.1结构构件使用的木基材、规格木基条板、覆面结构板以及

5.2.1结构构件使用的木基材、规格木基条板、覆面结构板以及

其覆面胶液、胶合连接用胶粘剂等材料宜满足相关材性等级和物 理力学性能指标的要求。

5.2.2构造设计法规定的结构和构件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布

置,并符合相应的构造措施做法,满足承载力、变形和达到结构承 重及抗侧力要求,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适用性要求 5.2.3轻型剪力墙应与封边板可靠加强连接,以抵抗作用于墙体

重及抗侧力要求,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适用性要求。 5.2.3轻型剪力墙应与封边板可靠加强连接,以抵抗作用于墙体 上倾覆力矩、风荷载以及往复地震作用下的位移和变形。 5.2.4结构耐久性应达到建筑预期的使用年限要求,同时应符合 防火、节能、隔声等适用性要求

5.2.3轻型剪力墙应与封边板可靠加强连接,以抵抗作用于墙体

5.3.1采用构造设计法的结构体系和围护构件应根据其受力特 点,采用符合等级要求的覆面结构板在工厂制作完成,不宜与其他 类型材料混合制作构件或采用不同类型材质的结构构件组合装配 建造

5.3.2房屋每层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层数不应超过3层

且楼层层高不应大于3.6m。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和 度(0.10g)时,房屋高宽比不宜大于1.2;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0.15g)和8度(0.20g)时,房屋高宽比不宜大于1. 0

(0.15g)和8度(0.20g)时,房屋高宽比不宜大于1.0。 5.3.3按构造设计法设计的建筑构造以及结构受力构件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抗侧力结构包括墙体、楼盖、屋盖等结构构件及连接 构造,并且相互之间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规定; 2建筑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避免扭转效 应的影响;平面刚度和承载力应分布均匀,楼板不应开大洞,平面 不应有较大的凹凸以及局部跃层等不规则布置; 3结构竖向布置宜均匀、规则,不应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侧 向刚度应自下而上由大至小均匀变化,不应在轻型剪力墙肢内开 大洞或洞口高度跨越楼层,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对齐:

4当房屋设有穿越结构墙体、楼盖和屋盖的垂直通风道、烟 闵等设施时,形成结构局部刚度缺失以及连接的整体性和可靠性 弱化,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确保结构构件之间刚度的连续性和可 靠连接,避免因部分结构和构件被削弱而发生破坏,导致整个结构 失稳或丧失承载能力; 5由轻型结构楼板拼接而成的楼盖的封边板应连续设置,轻 型桁架上最外端和屋脊处標条梁应连续设置,连接处应加强处理: 不应采用楼盖的覆面结构板、屋面板代替標条梁来传递平面轴力: 传递轴力的构件及连接节点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6支撑屋盖的轻型桁架宜与轻型剪力墙的墙骨柱相连接:其 连接节点应验算抗拉、抗压承载力; 7当房屋为开式或轻型桁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时,屋面 系统及山墙的刚度不足以保证屋盖的空间稳定性时,应在相邻两 榻桁架的中腹杆上、下弦杆节点处设置交叉杆垂直支撑,设置位置 为房屋纵向两端第一开间(无山墙)或第二开间(有山墙),并宜在 垂直支撑的下端及其他开间设置通长下弦纵向水平系杆,端部开 间有山墙可不设水平系杆。 5.3.4按构造设计法设计时对受力构件的尺寸、位置和规则性的

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结构中承担竖向荷载作用的轻型桁架计算跨度不应 大于12.0m,其中轻型桁架间距不宜大于4.2m,搁置屋面板的標 条梁间距不宜大于1.2m,轻型结构楼板跨度不宜大于6m; 2同层楼盖之间错层高度不宜超过楼盖内格栅高度; 3除设置楼梯开洞外,楼盖或屋盖的开洞面积不宜超过该平 面竖向支撑墙体所围面积的30%; 4开洞造成楼板跨度方向楼板缺失不宜超过跨度垂直方向 洞口范围内楼板平均跨度的50%或3.5m,且两者取小值;开洞处 封边板宜保持连续; 5房屋楼盖各层楼板周边宜搁置在连续的轻型剪力墙上;单

层房屋平面有局部两侧轻型剪力墙随盖板一起伸出尺寸不宜超过 1.8m,并且剪力墙伸出外端可不设封边剪力墙;二、三层房屋的楼层 以及顶层,其平面局部随两侧剪力墙与楼板、盖板一起伸出尺寸不 宜超过1.8m,并且剪力墙伸出外端可不设封边剪力墙(图5.3.4);

图5.3.4房屋主体结构楼板伸出示意图

6房屋上部楼层轻型剪力墙从主体结构向外挑出或收进的 长度不应超过1.2m; 7内隔墙和受力轻型剪力墙门窗洞口之间墙肢长度以及墙 瑞部(包括阴阳角)到洞口边墙肢长度以不宜小于0.6m以及该墙 肢净高1/6两者取大值;墙肢长度不能满足规定时,墙肢应采取加 强措施; 8轻型剪力墙单个墙肢长度不宜超过2.4m,最小长度不宜 小于0.6m;平面同一轴线上的相邻墙肢中心间距不应大于7.6m; 司一平面轴线上的各段墙肢中个别墙肢错位偏离距离不应超过 0.3m; 9轻型剪力墙沿楼层平面轴线不连续时,墙肢尽端至其轴线 延伸到最近垂直相交剪力墙的距离不宜超过2.4m,且应通过设置 连梁连接轻型剪力墙; 10轻型剪力墙墙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6且宽度不宜小于 0.6m; 11 纵墙和横墙上檐口悬挑长度分别不应大于1.2m和0.4m。 : 20 :

DB63∕T 1676-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12由剪力墙所围平面的相邻平行剪力墙横向间距不应超过 其对应相邻纵向平行剪力墙间距的2.5倍; 13相邻楼层上下对应的轻型剪力墙墙肢沿轴线中心间距不 应偏离超过0.3m。 5.3.5轻型纤维增强覆面木基结构应进行竖向荷载与其他荷载 作用最不利组合作用下的受力构件的设计。

.4受力构件构造设计允许指标

表5.4.1受弯构件在计算跨度下的挠度限值

注:表中L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5.4.2构造设计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表5.4.2规定的限值

表5.4.2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2)

.4.3构造设计轻型桁架(图5.4,3)的变形应符合表5.4.3规 定的限值

DB11∕T 1840-2021 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细度标准图5.4.3轻型桁架几何尺寸取值示意图 下弦杆悬挑段的尺寸;b一上、下弦节间的尺寸;L一架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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