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300-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300-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TCC-059-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93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1562
免费资源

GTCC-05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3(J)/T 300-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简介:

DB13(J)/T 300-2019《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是一部针对京津冀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专项技术规范。这部规范的出台,旨在推动京津冀区域城市综合管廊的科学、规范、高效建设,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检验方法以及验收标准。涵盖了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材料选用、设备安装、质量控制以及工程验收等多个环节,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性。

规范中强调了绿色环保、节能降耗、智能化管理等现代城市建设理念,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对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可维护性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此外,作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该规范还特别强调了区域内的协调与合作,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促进京津冀三地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上的协同与共享,提升区域整体建设水平。

总的来说,DB13(J)/T 300-2019规范是推动京津冀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工具,对指导工程实践,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B13(J)/T 300-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坡或土钉墙支护的高度大于基坑总深度的1/2时,应综合桩(墙)顶 部以上土体与桩(墙)支护结构间的相互影响,并应控制桩(墙)顶 部的水平位移。

5.2.2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 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围护墙体、支撑围標、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標及支撑 不应偏心受力,围標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相关规定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 要性系数; 5支护结构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和综合管廊的施工: 6支护结构安装和拆除应方便、安全、可靠。 5.2.3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祭报告 进行核实。

5.2.3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土方开挖时JG∕T 413-2013 建筑用集成吊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察报告 进行核实。

5.3.1基坑升挖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条 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设计工况、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附 加荷载等有关资料,进行基坑开挖方案设计。

要求,同时应完成排水系统的设

5.3.3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变形和 位移超过控制值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并应根据危 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环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 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

5.3.4当坑内地下水位低于开挖面以下0.5m时,方可进行土方

开挖面标高、边坡坡度等进行经常性复测检查, 5.3.6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支护结构、工程桩和槽底进行防护 严禁扰动基底原状土。当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应在基坑底预留 150mm~300mm厚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5.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 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实,其压实 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 措施; 3超挖深度超过150mm时,应经设计、勘察单位验槽后根据处 理意见施工。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 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5.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

5.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 5.4.5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

0.4.4 技★安天, 应按要求清槽,开经检查合格。 5.4.5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 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 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 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5.5.3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综合管廊顶板上部 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 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5.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5.5.4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综合管廊

5.5.5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5.6.1地下水降水与排水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地下水降水与排水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 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注:dso为土颗粒的平均粒径

5轻型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5.6.1 的规定;

5轻型并点、真空管并降水运行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5. 的规定:

7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 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 科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

5.6.2地下水回灌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 2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 个,应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3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充许偏差应为 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表5.6.2[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验收标准

5.6.3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 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含水率、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 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应少 于3个点;对于较长的综合管廊工程应按长度或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4素土、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 5.6.3 的规定。

5.6.4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 匀性; 2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 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应少 于3个点;对于较长的综合管廊工程应按长度或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4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5.6.4 的规定

表5.6.4砂和砂石地基质量验收标准

1灌注桩排桩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 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采用桩墙合一时,低应变法检测 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100%: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 灌注桩排桩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当根据低 立变法或声波透射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II类、IV类时,应采用钻芯 法进行验证; 2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灌注桩 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单桩不足50m3的桩 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混凝土强度试件。有抗渗等级要求

5.6.8土钉墙支护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对钢筋、水泥、砂石、机械设备性能 等进行检验; 2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放坡系数,土钉位置,土钉孔 直径、深度及角度,土钉杆体长度,注浆配比、注浆压力及注浆量, 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强度等进行检验: 3土钉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查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 1%,且同一土层中的土钉检查数量不应小于3根: 4土钉墙支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6.8的规定,

表5.6.8土钉墙支护质量验收标准

5.6.9内支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9内支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结束后,对应的下层土方开挖前应对水平支撑的尺寸、位 置、标高、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支撑的连接节点和钢立柱 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2钢筋混凝土支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6.9的规定

表5.6.9钢筋混凝士支撑质量验收标准

5.6.10钢支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6.10的规定。

5.6.10钢支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6.10的规定。

表5.6.10钢支撑质量验收标准

2基坑肥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验方法:观祭,检查施工记录。 3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合表 5.6.13 要求。

表5.6.13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架工程应进行专项方案论 证。 6.1.4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模板工程验收或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6.1.5钢筋工程宜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 6.1.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施工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其原材料质 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 定。 6.1.7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 尧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6.1.8混凝土浇筑时应布料均衡。浇筑过程中应对模板及支架进行观 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采取 防止模板、钢筋、钢构、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的措施

GRC成就建筑幕墙和屋面艺术之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架工程应进行专项方案论 证。

5.2.1模板及支架应满足工程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的 要求,安装时应进行测量放线,并应采取模板位置准确的定位措施

支撑架安装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模板和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6.2.3模板拆除应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 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6.2.4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结构表面及棱角不受损坏 时,方可拆模,混凝土强度宜为2.5MPa及以上。管廊内承重模板、 支架的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2.4规定

时,方可拆模,混凝土强度宜为2.5MPa及以上。管廊内承重模板、 支架的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2.4规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表6.2.4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