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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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关于颁发《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规字(1992)55号


各行署、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处,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规划设计质量,我厅委托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规划研究所编制了《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在编制过程中,该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参阅了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现经我厅审查完稿,予以颁发,自即日起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同类国家标准颁发,按国家标准执行。同时,希望各地结合规划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寄交我厅城市规划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是我省地方性技术法规,是全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遵守的准则。

第1.0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各类城市。对外开发区、华侨住宅区等特殊地区可参照执行,其各项指标可适当提高。

第1.04条 城市居住小区结构,按其规模可分为:
    居住组团(人口:1000~3000人,用地:2~6ha)—居住小区(人口:5000~15 000人,用地:10~30ha)

第1.05条 城市居住小区类型:
    一、按其位置分:城市居住小区和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
    二、按建设条件分:城市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的居住小区。

第1.06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周围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二、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等地方特点,力求创造出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居住小区。
    三、与居民的生活活动规律相符,并满足其使用、卫生、安全等要求,结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火、防震、防洪、治安以及便于管理,创造出优美、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
    四、为施工和建筑工业化以及建筑形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经济、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
    六、考虑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划应留有余地。

第1.07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对规划区应作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效益,居民使用的合理服务半径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以及城市用地的形态、性质、规模、现状等因素来确定规划区的合理规模及用地范围。
    三、确定住宅标准、住宅类型、户室比、平均层数及住宅的布置方式。
    四、确定居住小区内部的布局结构型式及道路系统的走向。
    五、确定公共绿地、体育设施、游憩场所的处数、面积(规模)及布置方式。
    六、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布置方式。
    七、确定道路红线、纵、横断面、交叉口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各项工程管线的综合规划设计及竖向规划。
    八、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工程造价的估算。
    九、提出规划方案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及方法。

第1.08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成果要求如下:
    一、规划范围现状图。包括地形地貌、各类用地分析、原有建筑、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理、人防工程、绿地、农田或其它用地,以及周围的环境状况。
    二、规划结构分析及所处位置图。包括居住小区的方案构思、规划结构、布置方式以及与所在城市的关系。
    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简称总图)。包括道路系统、各项用地功能区的划分与建筑物的总平面位置、主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分布和公共绿地的布点。
    四、住宅单体及中心区主要公共建筑设计初步方案。
    五、道路规划设计图。包括主要道路的规划布局、道路宽度、曲线半径、纵横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包括管线类别、走向及与道路的关系、干管管径、坡度、坡长、埋深和道路交叉口处各类管线关系断面及说明。
    七、竖向规划设计图。包括地形整理,排水方向及主要控制标高。应注明不同地面的标高、各建筑物±0的控制高程、档土墙、护坡的护栏的设置、地面排水系统的组织等。
    八、绿地规划设计图。提出庭院绿化、小品设计意向和公共绿地总平面布置及绿化种植示意。
    九、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图。
    十、总平面模型或鸟瞰图。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一、规划设计说明书、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规定见附表二十一)和总工程量、拆迁量、总投资、市政工程费用等技术经济问题。

第1.09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根据需要,作为城市管理、综合开发和土地有偿使用依据,可先做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内容:
        1.详细规定规划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建筑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适建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二、图纸和文件:
        1.规划范围现状图。包括地形地貌、土地使用现状分析及周围的环境关系。
        2.控制性规划图。包括用地结构、道路网及管线规划图、土地区划图、景观设计图。
        3.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

第1.10条 对于居住小区内原有工业,视其性质及污染程度设置绿化防护带,并分别采取限制、治理、搬迁等办法,以保证居民的安宁清静。新建居住小区,不得安排有污染的工业。

第1.11条 城市居住小区建设,宜综合开发、统一建设,使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正常轨道。

第1.12条 零散居住建筑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1.13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居住用地


第2.01条 居住用地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或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选择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威胁和良好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地段。
    三、具有良好卫生条件。尽可能选择不受污染、日照通风条件良好、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段。
    四、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尽可能使居民接近工作地点,并保持与市中心区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五、避免有高压线走廊穿入。
    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综合分析、方案比较来确定具体选址。方案比较内容可参照表一。

表一:居住用地方案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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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在方案比较基础之上,可根据买际需要,做开发建设的先期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2.03条 用地平衡系居住小区用地构成中的各项用地分别占居住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以及人均用地水平。
    一、参加平衡的用地为居住用地中的四项基本用地,其它用地不参加平衡。
    二、居住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三、居住用地平衡指标一般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凡因规划要求增减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及规模时,其用地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表二、居住用地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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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不参加平衡用地的项目

表三、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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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条 居住用地人均指标一般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若是高层住宅,其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用地的下限不应低于16M²/人。

表四: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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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居住建筑


第3.01条 住宅类型的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居住建筑标准;
    二、满足不同户室比的要求;
    三、因地制宜确定住宅的平均层数,一般不宜建高层住宅;
    四、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特点,符合居民的生活习俗;
    五、有利于结合地形,节约用地;
    六、满足城市建设面貌的要求。

第3.02条 居住标准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居住建筑面积的选用,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二、与居住对象、家庭人口结构以及经济收入情况相适应;
    三、综合考虑当地住宅的朝向、通风、间距、绿化、层数、密度以及布置方式;
    四、人均居住面积建议按7一9M²执行。

第3.03条 住宅的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通风、消防、防震、管道埋设、人防工程以及居住私密性要求等因素。
    一、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根据建筑气候区划、城市规模和用地条件等综合考虑。根据我省所处的地理位置,结合《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征求意见稿),我省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是:
        标准日:冬至日;
        有效时间带:9~15小时;
        日照时间:≥l小时;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其计算公式为: 2080497_690a6cc1e0e045b1861bde7ef2c7c28a.jpg


            式中:D—日照间距
                  H—前栋住宅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栋住宅的窗台至地面高度
                  h—当地冬至日正午前后的太阳高度角
注:1.此式只适用于平地,且住宅呈正南北向;2.若日照标准提高,则D需增大。
    二、各城市应根据日照标准和当地纬度及某些典型朝向,制定本地“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建议将我省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定为1.2~1.4范围内,安徽南部地区取下限,北部取上限,并根据地形、朝向等因素有所增减。大中城市的旧区改建地区该系数不得小于1.15。
    三、住宅侧面之间的最小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定》规定,并建议多层条式住宅不小于6米,点式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不小于15米,老城区改造酌减。
    四、在地震烈度大于七度的地区,其正面间距不应小于相邻两栋住宅檐高之和的一半加3米。

第3.04条 住宅的朝向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三、保证住宅的主要房间有较好的朝向;
    四、满足城市建筑面貌及住宅布置方式的要求。

第3.05条 住宅的通风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选用适宜的住宅单体和布置方式,有效地组织穿堂风;
    二、淮北平原、江淮丘陵地区的住宅布置,宜争取夏季东南风的利用;
    三、江南山区住宅布置须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小气候对住宅通风的影响,并因势利导,在夏季引风入室;
    四、沿江地区的住宅,应尽量利用夏季江、陆的昼夜温差所形成的穿堂风。

第3.06条 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应根据造型、层数、间距、绿化覆盖率及环境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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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条 住宅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住宅单体设计、绿地布置和道路规划相互协调,使之成为有机整体;
    二、在满足日照、通风、建筑密度和良好的朝向前提下,尽可能扩大公共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
    三、使居民环境安宁,利于管理和治安保卫。住宅群的组织规模,宜与行政管理组织相对应;
    四、在经济合理前提下,注重多样化,提供丰富的建筑景观;
    五、便于施工,利于工程管网的敷设。

第3.08条 零散住宅应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建设依据。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4.01条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共八类。

第4.02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一般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二级,其配建指标应遵照表六中的规定。

第4.03条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规模相应并同步建设,同时使用。其配建项目,一般应遵照表七中的规定。

表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    单位:㎡/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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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住小区级指标含组团级指标。

表七: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项目配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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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应配建项目;▲为宜设置项目;
    2.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可视各城市情况具体而定。

第4.04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其具体规定,可参照表八执行。
    二、设在交通方便和人流集中的地段,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主要走向;
    三、若为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小区,则在考虑附近地区和农村使用方便的同时,应保持居住小区内部的安宁;
    四、根据公共月艮务设施的性质,尽可能集中成片布置;
    五、结合公共绿地或靠近河湖水面等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貌的地段。

表八: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表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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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条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定额指标,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为控制标准,并应符合表六规定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城市可根据表六中的控制标准,制定适合于当地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单项指标;
    二、因城市规模大小、居民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不同,其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调整;
    三、根据居住小区所处位置及周围设施状况与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增减;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项目及设置方式,应适当地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
    五、零星增加的居住建筑,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公共建筑面积。

第4.06条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表九具体制定。

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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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0/~:标识可与其它项目合建,其用地面积视具体情况再定。

第4.07条 两个居住小区以上的宜设置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一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设置规定及一般规模可参照原国家建委1980年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居住区级公共建筑指标》具体制定。

第五章 绿地


第5.01条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一般可分为: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和庭院绿地、道路绿地四类。

第5.02条 公共绿地一般应和居住小区用地规划结构相适应,其构成为: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

第5.03条 公共绿地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以形成完整统一的绿化系统,并与城市总体绿化系统相协调;
    二、节约用地,尽可能利用一些劣地、坡地、洼地;
    三、一切可绿化之地,均应绿化或铺装;同时注重居住环境的要求;
    四、尽量结合生产,并力求投资少,见效快,便于管理;
    五、公共绿地尽可能采用开放式,便于居民休憩和交往;
    六、加强垂直绿化及草坪铺设。

第5.04条 精心设计住宅四周的庭院绿地,使其成为老人休憩、儿童游戏、居民夏日纳凉的良好场所。庭院绿地可由住户自行设计、施工,以丰富内容。

第5.05条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第5.06条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应根据居住小区规模,符合表十一的规定。

第5.07条 组团级公共绿地的面积统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日照环境,冬至日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影线范围以外;
    二、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成人休憩活动场所;
    三、单独设置的公共绿地,不含住宅自然间距的绿地;
    四、为加强邻里交往,本级公共绿地面积宜提高。

第5.08条 居住小区内绿化覆盖率应根据规划结构、不同布局、环境特点及具体条件来确定。
    一般新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30%,老区改造不得低于25%。

第5.09条 建筑小品配置的内容、设置位置应符合表十二规定。其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小品型式应自由活泼,丰富空间;
    二、结合当地特点,有鲜明的特点;
    三、间距观赏性和功能性于一体;
    四、充分利用安全、经济、耐用的材料。

表十:各级公共绿地设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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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级中心绿地内,绿化面积应占70~80%,道路广场铺装占10~15%,建筑小品占5%左右。

表十一:公共绿地分级配建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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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住小区级指标含组团。

表十二、建筑小品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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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识须设置;▲表示宜设置。

第六章 道路


第6.01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按其使用功能,一般可份为居住小区路、居住组团路、宅间小路三级。

第6.02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小区路,路面宽不小于6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小于14米;
    二、组团,路面宽4~5米,穿插于建筑群之间;
    三、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小于3米,穿插于建筑间距之中。

第6.03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坡度,应符合表十三中的规定。

表十三: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坡度控制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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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为确保居住小区内部的安全和安宁,不应有过境道路穿越居住小区;
    二、道路走向要便于职工上下班,住宅距最近公交站点距离不宜大于500m;
    三、充分利用与结合地形,尽可能结合自然分水线和汇水线,以利排水;
    四、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利于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
    五、单行车道和尽端式道路,应留出会车和回车场地,其设置形式应符合道路专业设计规定。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得超过200米;
    六、当用地坡度大于10%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设坡道便于特殊要求及人力车的通行;
    七、在多雨有雪的皖南山区或江淮丘陵地区,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梯步两旁应设栏杆;
    八、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

表十四:居住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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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停车场
    一、在公共服务中心、农贸市场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出入口,依据人流量,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及相应的停车场,并距主入口以50~100米为宜;
    二、在住宅小区内,应考虑设置居民自行车场(库),并设置居民汽车(近期可予留)、通勤车场(库)。见表十五的规定。

第6.06条 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设置数量应本着安全、便捷的原则,不宜设置过多。为强化居住小区的管理,在主出入口处应有人值勤。

表十五:住宅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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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国内高级住宅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二类:普遍住宅。

第七章 竖向规划


第7.01条 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山地或丘陵地区,居住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功能、交通、排水、创造良好景观和技术经济等要求,认真做好用地的竖向规划。

第7.02条 竖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和保留有价值的景观物(古树、文物等)
    二、基地的整体处理,应避免产生新的不良地质现象;
    三、保证地面排水顺畅,并建议道路和广场的允许坡度是:道路≥0.3%;广场≥0.5%;其最大坡度≤8%;
    四、地形的改造和利用应有利于建筑物的布置;
    五、力求最小的土方工程量;
    六、要考虑无障碍设计;
    七、创造出新的空间艺术环境。

第7.03条 居住小区的底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自然地形坡度<8%时,一般选用平坡式;
    二、当自然地形坡度>8%时,宜选用台地式;
    三、若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第7.04条 居住小区内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区内排水一般采用雨污分流体制,并以暗管排水;
    二、当采用道路排除雨水时水泥和沥青面层路面其纵坡≥0.3%,碎石路面其纵坡≥0.5%;道路横坡为1.5%;
    三、江南山区和江淮丘陵地区须满足防洪要求;
    四、排水设计的其它要求,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第八章 管线综合及垃圾站(点)规划布置


第8.01条 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卫生条件,居住小区内须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电讯(有条件地区设电视公用天线)。同时,应考虑煤气、通风等管线的予留位置。在集中供热地区,还应安排供热管道规划。

第8.02条 居住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干线网正确衔接;
    二、根据各类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应避免共沟或过近敷设;
    三、居住小区内的工程管线,一般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管线线路应短捷,其走向宜沿道路,力求集中,尽量减少转弯;
    四、各种管线的敷设,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五、安排管线位置时,应考虑到发展的需要,为将来可能建的管线预留用地范围。

第8.03条 管线综合须符合以下设计原则
    一、新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的管线;
    三、小管道让大管道;
    四、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
    五、柔性管道让刚性管道。

第8.04条 各类管线的埋深、相互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表十六、十七、十八的规定。

表十六、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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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中所列数字,除指明者外,均系管线与管线之间净距,所谓净距,系指管线与管线外壁间之距离而言。
附注:
(1)排水管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米。
排水管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其净距不小于2.5米。
(2)表中数值用于给水管管径d≤200厘米。如d>200厘米时应不小于3.0米
当污水管的埋深高于平行敷设的生活用给水管0.5米以上时,其水平净距,在渗透性土壤地带不小于5.0米。如不可能时,可采用表中数值,但给水管须用金属管。
(3)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互相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来数值:
    1)10及10千伏以上的电缆与其他任何电压的电缆之间—0.25米;
    2)10千伏以下的电缆之间和10千伏以下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0.10米;
    3)控制电缆之间—0.05米;
    4)非同一机构的电缆之间—0.50米。
在上述1)、4)两项中,如将电缆加以可靠的保护(敷设在套管内或装置隔离板等),则净距可减至0.10米。
(4)表中数值适用于给水管d≤200厘米。如d=250~500厘米时,净距为1.5米;d>500厘米时为2.0米。
(5)尽可能大于3.0米。
(6)与现状大树距离为2.0米。
(7)不需间距。
(8)距道路边沟的边缘或路基边坡底均应小于1.0米。
(9)有关铁路与各种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可参考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表十七: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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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自套管、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电信电缆或电信管道一般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
(3)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信管缆下面,但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面越过,如高压电缆用砖、混凝土块或把电缆装入管中加以保护时,则低压和高压电缆之间的最小净距可减至0.25米。
(4)煤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
(5)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煤气管道上面越过。

表十八: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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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条 垃圾站(点)的设置方便居民使用,注重环境卫生,便于清除转运。其设置原则如下:
    一、根据当地燃料特点,合理确定(公斤/户.日)指标,并以此作为设置垃圾站(点)规模的依据:
    二、方便居民使用,合理设置垃圾站(点)数量,一般以住宅楼梯口到垃圾点的间距不大于150米为宜;
    三、设在住宅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距离居室、厕所的窗口不得小于10米;
    四、为便于清除转运,不宜设于低洼积水处;
    五、垃圾箱四周应辅砌硬质底面,并设1%~1.5%的坡度;
    六、垃圾站(点)的布置和垃圾转运通道应与居住小区内的车行道有便捷联系。

第九章 旧区改建


第9.01条 旧区改建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9.02条 根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与经济条件,改建形式可采用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

第9.03条 从城市总体着眼,从社会、政策、经济等方面论证其改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9.04条 根据我省现状建筑与人口密度情况,确定合适的拆建比,建议参照表十九的规定。

第9.05条 分析改建地区的环境特征,制定合理的建筑容积率,其指标可参照表二十的规定。

第9.06条 改建规划应一次形成,宜相对集中力量,分期分批、成组成团进行建议。

第9.07条 在风景点或名胜古迹附近改建时,新建筑的布局、层数、高度、体型、色彩等应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表十九:旧区改建建筑拆迁比建议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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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建议指标基于:a)多层住宅;b)小区级;
    2.各地根据城市自身情况可酌情调整。

表二十:旧区改建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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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指标基于:a)多层住宅;b)小区级;
    2.根据现状条件,可适当调整用地比例。

第十章 技术经济指标汇总


第10.01条 居住小区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和审查其规划质量、环境质量及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其指标系列如表二十一所示。

第10.02条 人口毛密度及住宅建设面积毛密度应分别符合表二十二和表二十三的规定。

第10.03条 住宅单体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04条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件中的有关条款。

表二十一: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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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必要的指标。

表二十二:居住用地的人口毛密度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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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十三:居住用地的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表    单位:㎡/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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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平均每户建筑面积按45~56㎡计算;
    2.规划人口按3.5人/户计。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居住用地:以承担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用地,它是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用地的统称。它有四项基本用地。即: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

2.居住组团:是由一栋或几栋住宅组成,相当于一个居委会所辖的规模。一般居住300~800户,1000~3000人,用地2~6公顷。

3.居住小区:是由城市干道、次干道、工程设施或自然地形划分的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活居住地段。一般居住2000~3500户,7000~1 5000人,用地12~30公顷。

4.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满足规划区内居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及为居民服务和使用而设置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5.住宅用地:指宅基底即四周为满足卫生、日照和防火等要求而留出的合理间距的用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公共建筑基底及所属的道路、广场、庭院和绿地。

7.公共绿地:指供居民共享而单独设立的游憩绿地,包括其包络线范围内的树木、草坪、花圃、土丘、水面、铺装、小品及各项游憩设施等用地。

8.道路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内各级道路,人车集散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用地。

9.服务半径:指公共服务设施到其所服务范围最远一点的直线距离,其中包括时间与距离两个含义。

10.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一条法定的界限。

11.建筑线:指建筑物实际建造控制线。

12.建筑日影线:建筑物遮挡阳光直射的阴影区范围,它随着季节、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13.千人指标:指每千名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量。

14.绿化覆盖率:指居住用地内各项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乔、灌木垂直投影)与居住用地的比例。

15.土地开发费:反映居住用地开发前期工程的经济效益。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道路及室外工程等各项费用。

16.综合投资概算:指居住用地内基本建设总造价的估算,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道路、管线、绿化、公共设施及管理费用。

17.住宅平均层数:指各种住宅层数的平均值。一般按各种层数建筑总面积与基底占地面积之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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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口毛密度: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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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住宅建筑毛密度: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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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筑面积毛密度: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各类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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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筑容积率:指居住用地内建筑面积与居住用地之间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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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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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总建筑密度:指居住用地内各类建筑和构筑物基地面积之和与居住用地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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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平均没人居住用地面积:指实际居住人数平均占有的居住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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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拆建比:在旧区改建中,指拆除建筑面积与新建建筑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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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建议”。
    (4)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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