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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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Tianjin urban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 29-22-2013

J 10968-2013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3年07月01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3]40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城镇住宅设计水平,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地方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2011]997号)的文件要求,对《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2007)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2013)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其中,第5.1.1、5.4.3、5.5.1、5.5.4、5.7.2、5.7.3、 6.1.1、 6.1.2、 6.1.5、 6.1.6、 6.1.10、 6.2.3、 6.3.1、6.3.6、 6.4.1、 6.4.4、 7.1.2、 7.1.3、 7.4.1、 7.5.1、 7.5.2、7.6.1、 8.1.1、 8.1.3、 8.1.4、 8.2.1、 8.2.3、 8.3.1、 8.3.2、8.4.1、 8.4.2、 8.5.3、 9.1.3、 9.3.2、 9.4.2、 9.4.10、 10.0.2、10.0.7、 10.0.8、10.0.9、10.0.10、11.1.1、11.1.3(4)、11.1.4、11.1.5、 11.1.7、 11.1.13、 11.2.2、 12.2.7、 12.6.3、 12.7.2、12.7.5、 12.8.1、 12.11.4、 13.0.2、 13.0.7、 13.0.8、 13.0.9、13.0.10、14.0.4、14.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2007)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5月20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地方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2011]997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2007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编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讨论修改,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4章,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公共部分;住宅设施;室内环境;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电气;燃气;管线综合设计。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原标准总则、术语及适用范围进行补充修改;
    (2)建筑、结构、设备各专业独立成章;
    (3)删除住宅单体设计以外的专项设计内容;
    (4)修改了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5)修改了住宅套型分类,对套型面积标准和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进行修订;
    (6)结构及设备专业调整和扩充了新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电话:27120639-6217,传真:27120676,邮编:300070;邮箱:zz23622919@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电力公司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光 施航华 刘祖玲 支家强 钟玉洁 李宝瑜 刘伟 王连顺 顾放 王立雄 刘用广 丁永君 刘建华 周国民 尹秀伟 周鹏 董志欣 王金鹏 韩佳伶 张桂茹 左克伟 莫慧 杨红 朱元 安志红 刘水江 侯建成 张东斐 王学伦 王志桥 张建华
     本标准审查专家:刘景樑 张菲菲 路红 赵元祥 文礼彬 井继周 刘洪海 吕强 黄民德 孙绍国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房亦应执行本标准。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或栏板及封闭外窗,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9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0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3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

2.0.24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25 贮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存放物品的独立空间。

2.0.26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27 设计基准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0.28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29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30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0.31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0.32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0.33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0.34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2.0.35 生活用水water for life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36 家居配电箱 home distribution box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37 家居配线箱 home wiring box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38 通信设施 communication facility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39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 room
    外部管道引入住宅建筑内和室外光缆与电缆的引入、端接及安装交接区配线设备、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间。

2.0.40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住宅区内具备线缆引入、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2.0.41 配线区 wiring zone
    在住宅区内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42 全装修住宅 full finishing dwelling
    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公共空间及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3.0.3 新建住宅宜进行全装修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房应进行全装修设计。

3.0.4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无障碍的使用要求;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的相关要求;
    2 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 结合当地能源条件,合理、高效利用能源,满足节能要求;
    4 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和经济性的要求;
    5 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6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安装位置。

3.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8 住宅设计应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宜采用生态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
    3 套型阳台面积(㎡);
    4 住宅楼建筑面积(㎡);
    5 计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住宅楼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计算比值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所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 套内凸窗部位净高大于2.20m时,凸窗部位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4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一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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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套型和面积标准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住宅宜设贮藏室,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5.1.3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0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0㎡。

5.2 卧 室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00㎡;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00㎡;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00㎡。

5.3 起居室(厅)


5.3.1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

5.3.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5.3.3 使用面积大于10.00㎡的餐厅、过厅等应有直接采光。

5.4 厨 房


5.4.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
    2 最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

5.4.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5.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4.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操作面净长之和不应小于2.40m。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5.5 卫生间


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
    2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2。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5.6 贮藏室和过道


5.6.1 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

5.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


5.7.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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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楼梯和电梯


6.1.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1.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1.5 住宅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坠落的措施。

6.1.6 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1.7 每台电梯服务范围不宜多于80套,并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1.8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1.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室(厅)和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6.2 走廊和出入口


6.2.1 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封闭外廊应设可开启窗扇。开向封闭外廊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2.00m且不应影响交通。走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不应低于2.00m。

6.2.2 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2.3 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3.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3.4 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3.5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3.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3.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4 附建公共用房


6.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4.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4.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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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阳台和空调室外机搁板


7.1.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套型阳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套型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90.00㎡时,套型阳台面积不大于3.00㎡;套型总建筑面积大于90.00㎡时,套型阳台面积不大于4.00㎡。

7.1.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1.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7.1.4 阳台宜采用封闭阳台和实体栏板。

7.1.5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7.1.6 开敞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置,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7.1.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阳台应封闭,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7.1.8 住宅的每个卧室、起居室(厅)均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搁板宜设在与本户外窗相邻的建筑外墙上,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搁板尺寸应满足空调室外机安装和维护的要求,窗开启扇与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方向不应影响搁板的使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 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管与雨水管应分别独立设置。

7.2 套内楼梯


7.2.1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7.2.2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7.3 共用排气道


7.3.1 厨房与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

7.3.2 厨房、卫生间分别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3.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7.3.4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m。

7.4 门 窗


7.4.1 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4.2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置。

7.4.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7.4.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外墙凹凸墙面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4.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4.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4.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4.7的规定。

表7.4.7 门洞最小尺寸

表7.4.7.jpg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当洞口内采用推拉门时洞口宽度应满足2倍门洞最小尺寸;
       3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7.4.8 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

7.5 台阶和栏杆


7.5.1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7.5.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5.3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7.6 信报箱


7.6.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6.2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6.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7.6.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7.7 雨水管


7.7.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设置。

7.7.2 雨水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封闭阳台)。当采用内排水时,雨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井或走道等公共部位。

7.8 管道井


7.8.1 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

7.8.2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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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8.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获得日照。

8.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8.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1.4 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住宅采光标准

表8.1.4.jpg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距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8.1.5 居住空间朝西、朝东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8.2 自然通风


8.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5。

8.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8.3 隔声、降噪


8.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8.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居住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8.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8.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8.3.5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3.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4 防水、防潮


8.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4.3 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潮措施。

8.5 室内空气质量


8.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8.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8.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表8.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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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9.1.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3 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天津市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应按表9.1.3规定采用。

表9.1.3 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

表9.1.3.jpg


9.1.4 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9.1.5 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6 住宅结构构件(含承重砌体墙)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9.1.7 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或不规则程度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时,应对结构或结构构件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9.2 地基基础设计


9.2.1 住宅结构应依据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9.2.2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对软弱土、液化土、欠固结回填土等对结构和抗震不利地段进行场地综合评价,并提出应采取的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9.2.3 住宅地基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烈度、上部结构类型、地质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材料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地基基础形式,并满足住宅结构的基础埋深、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要求。

9.2.4 所有住宅结构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9.2.5 山区坡地的住宅建筑应进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9.2.6 住宅工程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及天津市现行标准《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 29-20的要求。对下列住宅地基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1 天然地基: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地基: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条第3款、第3.0.3条有关规定执行。
    2 人工处理的地基;
    3 桩基: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9.2.7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住宅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5条第3款、第5.4.3条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

9.2.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上。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9.2.9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9.2.10 当住宅建筑高宽比超过相关规范规定时,应进行建筑物的抗倾覆验算,对于桩基础尚应进行桩基的抗拔(包括桩身强度)承载力验算。

9.2.11 基坑开挖和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基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9.2.12 住宅基础防腐蚀处理做法,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执行。

9.3 结构计算


9.3.1 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采用。

9.3.2 住宅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及风荷载标准值(kN/㎡)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2-1的规定采用。

表9.3.2-1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表9.3.2-1.jpg


    2 当进行梁、柱、墙及基础设计时,对上述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均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5.1.2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3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2-2的规定采用。

表9.3.2-2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表9.3.2-2.jpg


    4 基本风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住宅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9.3.3 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类别的住宅结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对场地土分层进行剪切波速测定。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类别。当两者数值处于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指相差15%范围)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9.3.4 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作用效应时不宜考虑剪力墙连梁刚度折减;计算地震内力时,剪力墙连梁刚度折减系数7度时可取0.7,8度时可取0.5,计算侧向位移时剪力墙连梁刚度可不折减。住宅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应根据不同的结构体系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

9.3.5 住宅结构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体系及房屋高度除进行一般的结构计算外,尚应根据结构不同的复杂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5章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补充计算,其计算结果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9.3.6 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考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地震作用的影响,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

9.4 住宅结构体系


9.4.1 住宅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住宅高度、场地条件、地基情况、结构材料以及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9.4.2 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9.4.3 住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在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9.4.4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5g)时,对下列钢筋混凝土住宅结构,应按8度(0.2g)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 框架结构;
    2 高度大于28米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剪力墙结构。

9.4.5 高层住宅结构的剪力墙,应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的纵筋、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

9.4.6 砌体结构住宅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以保证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要求。其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应低于B级,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措施。

9.4.7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配筋构造以及裂缝控制等,均应满足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构件设计应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

9.4.8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9.4.9 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和锚固,应满足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9.4.10 住宅结构在进行抗震设计时,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9.4.11 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500级、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400级、HRB335级和HPB300级热轧钢筋。
    2 钢结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9.5 楼(屋)盖结构设计


9.5.1 住宅楼(屋)盖应满足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9.5.2 住宅房屋高度超过50m时,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结构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其他结构体系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住宅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住宅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7度抗震设计的高层住宅及7、8度抗震设计的多层住宅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结构。高层住宅房屋的屋盖应采用现浇屋盖结构,多层住宅房屋的屋盖宜采用现浇屋盖结构。

9.5.3 住宅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宜高于C40。
    装配整体式楼盖每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并应双向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为Φ4~Φ6间距150mm~200mm,钢筋网应锚固在墙内或梁内。预制板板缝上缘宽度不宜小于40mm,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预制板板缝均应采用不低于C30混凝土灌实。

9.5.4 住宅楼盖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高层住宅屋盖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且宜双层双向配筋,当板上表面钢筋未贯通时,应在板的未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钢筋间距宜为150mm~200mm,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1%。高层住宅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置钢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9.5.5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的有关规定。

9.5.6 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对于大跨度楼盖应验算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及加速度。

10 给水排水


10.0.1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为(85~120)升/人·日,其中中水用水定额为(25~30)升/人·日。

10.0.2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10.0.3 套内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0.0.4 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10.0.5 给水管道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加压泵房内及高度超过50m的供水主干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或给水铜管,阀门及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严禁采用普通铸铁阀门。

10.0.6 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10.0.7 中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明确的系统标识;
    2 取水口应设置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3 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给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10.0.8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0.0.9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10.0.10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采用污水泵排出。

10.0.11 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横支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宜设于本层内;
    2 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厨房器具排水支管应设在本层内,所接支管应采用45度三通与立管相接;
    4 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专用地漏;
    5 高层住宅排水立管宜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当采用塑料排水管时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的要求;
    6 支管接入层数多于四层的排水系统,底部应独立排出或采取有效韵防返压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7 排水立管各层均应设置检查口;
    8 内排雨水管道应采用承压、不易锈蚀的管材,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10.0.12 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明装热水干管应保温。

10.0.13 住宅建筑应按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设施,住宅厨房内宜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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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供 暖


11.1.1 住宅应设置供暖设施。

11.1.2 住宅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11.1.3 住宅供暖系统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业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在城市或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4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方式做为供暖系统主体热源。

11.1.4 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60℃的热水作为热媒。

11.1.5 住宅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对每一个供暖空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11.1.6 住宅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1.1.7 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11.1.7的规定。

表11.1.7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表11.1.7.jpg


11.1.8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11.1.9 套内供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1.1.10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式或放射式。

11.1.11 设计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

11.1.12 住宅供暖散热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金属热强度高、体型紧凑、美观、便于清扫;
    2 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年限;
    3 应明装计算所需面积时,不计入暖气罩附加。

11.1.13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1级的规定值。

11.2 通 风


11.2.1 厨房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排油烟设施或预留安装排油烟设施的条件。

11.2.2 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11.2.3 设置户用新风系统的住宅,宜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1.3 空 调


11.3.1 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1.3.2 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每一个空调空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冷负荷计算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11.3.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11.3.4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1.8条的规定。

11.3.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温度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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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物业管理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12.1.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的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低噪音、安全、性能先进、便于维护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或天津市淘汰的产品。

12.2 供配电系统


12.2.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不应小于4kW。

12.2.2 当住宅供电干线容量不大于32kW时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当超过32kW时以220/380V三相四线方式供电。低压配电采用TN-C-S或TN-S系统。

12.2.3 每套住宅宜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每套住宅的电能表后应安装住户的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备短路、过负荷及过电压的保护功能。

12.2.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以三相(220/380V)供电。

12.2.5 当三相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12.2.6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设置低压配电间,六~九层住宅宜设置低压配电间。低压配电间内分别设置向居民照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等供电的进出线及除居民照明以外的电能计量装置。

12.2.7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火灾的措施。

12.2.8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楼内客梯可采用单电源单独供电,但客梯应具有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

12.2.9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双重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二级负荷的客梯可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12.2.10 当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的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对电梯以放射式供电。

12.2.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及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2.3 电能计量


12.3.1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计量装置,并预留通讯总线管路。

12.3.2 每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80㎡时,可按50W/㎡计算用电负荷。电能计量表规格根据负荷确定。

12.3.3 电能计量表按层集中安装,暗装表箱箱底距地宜为1.50m。

12.3.4 电梯、二次供水、楼内照明、景观及小区照明、消防、辅助用房、底商等不同用电性质的负荷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分别计量。

12.3.5 住宅区的室内公共停车场宜设置可单独计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12.4 变配电站


12.4.1 建筑面积每50000㎡至少应建一个室内变配电站。

12.4.2 在住宅楼内设置的公用变配电站宜设置在首层;当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变配电站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但必须具有方便的维护和电气设备搬运的通道,并应满足变配电设备的防火、通风、防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防噪声、防辐射的要求。

12.5 配电线路


12.5.1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及防火要求的线缆及敷设方式,每套住宅内的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

12.5.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12.5.3 十九~三十四层的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十~十八层的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12.5.4 低压配电干线的中性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

12.5.5 居民生活用电由专线单电源直接经断路器与楼内主干线连接时,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楼内主干线宜采用封闭式母线,建筑面积不足10000㎡的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楼内主干线宜采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12.5.6 变配电站设置在住宅楼内时封闭式母线每回路最大不宜超过1600A,变配电站设置在住宅楼外时楼内主干线(封闭式母线或电缆)每回路最大不宜超过800A。入户电源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的预埋管。

12.5.7 自建筑物外引入低压电源直接接至楼内主干线时,若主干线采用封闭式母线供电,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箱或终端箱,每层应设置带开关的“T”接箱。若主干线采用电缆供电,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箱,每层应设分配电箱。起始供电层设置的电缆换接箱或终端箱内应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功能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2.7条的要求。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应设楼层总开关。

12.5.8 每户住宅单元的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²铜芯绝缘线;照明及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0mm²铜芯绝缘线。

12.6 照 明


12.6.1 住宅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及高效、绿色环保的灯具。

12.6.2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12.6.3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12.6.4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的前室、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七~九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12.6.5 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十~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

12.6.6 住宅建筑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2.7 套内标准


12.7.1 每套住宅应在套内便于进出线及维修维护处设置家居配电箱,配电箱应暗装,箱底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0m。

12.7.2 每套住宅内设置的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分断相线和中性线并可带负荷分断的总开关电器。

12.7.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2.7.4 套内电源插座的设置标准不应低于表12.7.4中的规定。

表12.7.4 套内电源插座设置标准

表12.7.4.jpg

注:卫生间、厨房内一般电源插座均应带开关、防溅盒且卫生间插座应设在2区外。未封闭阳台的插座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12.7.5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12.8 接地和安全


12.8.1 每幢住宅楼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2.8.2 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2.8.3 防雷接地应与电气装置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2.8.4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按照国家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天津市现行标准《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T 29-58的规定执行。

12.9 通信设施


12.9.1 通信管线应以埋地方式接入住宅。

12.9.2 住宅通信设施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住宅楼或住宅单元必须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2 引入管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并应引入建筑物的进线部位。
    3 住宅建筑的引入管不少于2根,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引入管的内径不得小于50mm,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引入管的内径不得小于90mm。
    4 引入管埋深0.80m(距室外地坪),引入住宅建筑的地下通信管道应伸出外墙不小于2.00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楼外应设置人(手)孔。
    5 楼内引入管应首先接入设于首层的楼层配线箱,再由楼层配线箱引出管(内径不小于50mm)与垂直管接通。

12.9.3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
    2 多栋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楼宜按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3 每栋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楼宜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4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等进行计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要求。
    5 每个电信间的引入管不得少于3根,引入管内径不得小于90mm。
    6 电信间应设置接地装置。

12.9.4 设备箱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在首层设置壁嵌配线箱,箱体尺寸为450mm×450mm×200mm(宽×高×深),该配线箱支持的最大户数为32户,当超出32户时,依据超出的户数应增设450mm×450mm×200mm(宽×高×深)壁嵌配线箱;其余各层设置的壁嵌配线箱尺寸为300mm×300mm×120mm(宽×高×深)。
    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配线箱采取墙挂方式于弱电竖井内安装,首层墙挂式配线箱的尺寸为450mm×450mm×200mm(宽×高×深),450mm×450mm×200mm(宽×高×深)配线箱支持的最大户数为32户,当超出32户时,依据超出的户数应增设450mm×450mm×200mm(宽×高×深)墙挂式配线箱。其余各层设置的配线箱尺寸为300mm×300mm×120mm(宽×高×深)。
    3 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应安装在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楼道、管线引入处等公共部位。并应与竖向管路上下联通,便于暗管敷设和设备的安装维修。壁嵌配线箱的箱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5m。450mm×450mm×200mm(宽×高×深)配线箱安装位置处应具有接地装置。

12.9.5 线缆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至住宅套内家居配线箱的通信线缆应采用光纤。
    2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宜采用弱电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3 每户应设置2根入户暗管至户内家居配线箱。
    4 竖向导管外径宜为50mm~100mm,槽盒规格宽×高宜为(50mm×50mm)~(400mm×150mm),入户导管外径宜为20mm或25mm。

12.9.6 套内通信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楼每户应设置壁嵌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的具体功能与尺寸宜符合表12.9.6-1规定。

表12.9.6-1 家居配线箱的功能与尺寸

表12.9.6-1.jpg


    2 家居配线箱宜壁嵌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护处,并宜靠近入户导管侧,箱体底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0.30m,并在箱门上设置散热孔。
    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150mm~200mm处,应预留220V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并应将电源线通过导管暗敷设至家居配线箱内的电源插座,该箱体内电源插座应采取强、弱电安全隔离措施。电源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体底边平行,且距地高度应一致。
    4 套内应设置双位信息插座。最小套型设置应不少于1个,普通套型设置应不少于2个。
    5 家居配线箱至信息插座的预埋管管径不应小于20mm。

12.10 有线电视


12.10.1 住宅有线电视引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新建住宅区,应以管道埋地引入方式;
    2 每个住户单元应在首层预埋两根引入管,采用水煤气管时用RC50,采用硬质聚乙烯管时用PC50,两管接至首层设备箱或引至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
    3 进户管室外埋深0.80m,管外端伸出建筑物外墙不小于2.00m,并在室外设手井。每个住宅单元的有线电视引入管至首层设备箱或引至弱电竖井的引出角度不宜小于120度。

12.10.2 设备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设备箱一般设在首层,其尺寸为600mm×800mm×20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1.60m,并应引入带保护接地线的交流220V电源;
    2 七~九层住宅设备箱应设在首层和楼层中部;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按需要增设设备箱,每不超过十层在中间位置设置一个设备箱,并且满足设备箱覆盖用户不大于60户,住宅设备箱应设在强、弱电合用竖井或弱电竖井内。其尺寸为:600mm×800mm×20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1.60m。竖井预留交流220V带保护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
    3 各层设备箱尺寸不应小于:300mm×400mm×14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1.60m。

12.10.3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各层设备箱之间的干管为两根薄壁钢管
    Φ40沿墙暗设:有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的住宅垂直干线沿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敷设;
    2 每层楼设备箱至各套内的埋管为薄壁钢管Φ20或硬质聚乙烯管PC20,暗设于楼板或墙体内。

12.10.4 住宅内电视终端盒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1 起居室(厅)、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有线电视终端,居住空间超过四个的,至少设置三个有线电视终端;
    2 住宅每户应设家居配线箱,配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12.9.6-1中的规定;
    3 户内有线电视终端应由家居配线箱放射式布线,家居配线箱至电视终端盒埋管为薄壁钢管Φ20或硬质聚乙烯管PC20;
    4 从电视终端盒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12.11 安防系统


12.11.1 住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CB/T 50314及天津市现行标准《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 29-23等的有关规定。

12.11.2 每幢住宅楼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套内安防系统应结合访客对讲系统设置。

12.11.3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12.11.4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必须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13 燃 气


13.0.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13.0.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应为低压,用气设备的入口压力波动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3.0.3 住宅内燃气设备和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13.0.4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3.0.5 每套住宅应设置燃气表一块,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13.0.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13.0.7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

13.0.8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厅)、暖气沟、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变电室、配电间和电梯井等处。当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地上密闭房间、住宅汽车库以及竖井时,必须对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

13.0.9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13.0.10 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内各类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2 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
    3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
    4 燃气热水器或采暖炉的烟气不得排入厨房排气道。

14 管线综合设计


14.0.1 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4.0.2 住宅内的建筑设备管线布置应相对集中、紧凑,合理占用空间,一次敷设并应隐蔽且便于维修,应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14.0.3 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综合设计。
    1 供暖散热器、供暖分配器、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双位信息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居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线的设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管线安装;
    3 卫生间布置在下层顶部的排水横管不得影响下部空间使用。

14.0.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14.0.5 计量装置宜设在便于抄表的公共部位。

14.0.6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套外的公共空间内:
    1 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给(中)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其他公共功能的配套设施;
    2 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
    3 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口。

14.0.7 分户水表的设置部位应便于读数、检修;不被暴晒、不致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碰撞,单排布置水表时其竖向间距不应小于250mm,双排布置水表时水平及竖向间距均不宜小于350mm,水表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25m~1.40m。

14.0.8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内应设竖井或简易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2 七~九层住宅内应设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3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应分别设强电、弱电竖井,作为电气垂直通道;
    4 电气竖井内应设接地干线,并设照明装置;
    5 设置弱电系统有源设备的弱电竖井(包括强、弱电合用竖井)内,应预留22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距地0.50m),其供电可靠性应与供电的弱电系统的重要性相适应;
    6 电气竖井应满足用电安全及电缆安装工艺的要求,竖井地面标高相对走廊应高出20mm,强、弱电合用竖井中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敷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14.0.9 电能计量表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电能计量表箱应分层集中设置;
    2 电能计量表箱应设在电气竖井外,在靠近电气竖井的公共部位墙面上暗装;
    3 底层商业网点各用户应单独计量,电能计量表应在室内集中设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9《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1《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
    22《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 29-23
    23《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 29-20
    24《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 29-26
    25《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T 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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