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材联[2016]432-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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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材联[2016]432-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pdf简介:

"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文件,即《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是上海市政府为推动和鼓励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具体政策。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认定:文件明确了哪些项目可以被认定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比如采用低碳、环保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等。

2. 专项扶持措施:对于这类示范项目,政府可能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补贴、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以降低项目实施的成本,鼓励企业或个人投入绿色建筑领域。

3. 技术引导与推广:文件可能鼓励和支持新技术的研发、引进和应用,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提升。

4. 监督与评估: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绿色效果和持续改进。

5. 培训与教育:可能会有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行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总之,这个专项扶持办法是上海市政府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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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 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 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缘色建筑发 展;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板 性; (四)有利子完善本市建筑节能和缘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缓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中环线以内重点区城屋顶绿 化覆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206-2010》,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200平方 米以上)。建设要求: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七)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 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项目。 (八)被列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范项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 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100元。 (三)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 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公共建筑单位 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 贴15元, (四)符合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 按照窗而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 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 (五)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

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 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元, (六)符合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花园式屋顶绿化每平 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组合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 补贴100元;草坪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50元, 一般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30元,特殊墙面绿化每 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 (七)符合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 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给予补贴。 (八)被列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苑项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 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区县财政 给予支持。 · (九)装配整体式建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 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单个示范项目的补贴资 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 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 补贴,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特符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获得绿色 建筑运行标识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 目取得施工许可后,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 请。 (三)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 项目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四)符合申报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的 项日,应当在项目峻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 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五)符合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 应当在项目峻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 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六)符合申报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峻工 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法人单位向市绿化市容局提 出申请,市绿化市容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符合申报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分项 计量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八)符合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范项 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由项目承

担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 料。 (九)申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 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 核。 (十)项目能效测评及节能量审核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2万 元;建筑面积3万(含,下同)至6万(不含,下同)平方米 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3万元;建筑面积6万至9万 平方米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4万元;建筑面积9万 平方米及以上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5万元,上述费 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向 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 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合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 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实施项目合间管理,并与项目

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主要内容、节 能效果、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 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七、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药 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后向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一并向 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 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 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 核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 内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 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和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 负贵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节能减排办负贵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 目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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