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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pdf简介:
《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客汽车》。该标准于2020年发布,主要针对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客车等)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涵盖了车辆的多项关键安全性能,如车辆结构强度、制动性能、灯光信号、排放控制、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等。
该标准旨在确保机动车在上路前满足最低的安全性能要求,通过定期的检验,可以有效防止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对于车辆制造商、检验机构、车主以及相关部门来说,这是一个强制执行的规范,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GB 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 全、有效。
5.20危险货物运输车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志灯正面为等腰三角形 状GB∕T 17581-2021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标志牌的形状为菱形: b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20300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 牌,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与车辆类型相适应
6.5.21驾驶区隔离设施
6.5.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客车应有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的隔离 设施: a)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 区的公共汽车; b)2020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6.5.21.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隔离装 置;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封闭式货车,应采用板式隔离装置
5.5.22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 产品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
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应有车轮卡滞、抱死现象;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无方向盘抖 动、跑偏现象。
6.6.4仪表和指示器
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
6.7.1 转向系部件
转向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各部件不应松动、变形、开裂; b)横、直拉杆和球销总成不应有拼焊、损伤、松旷、严重磨损等情形; C 转向节臂、转向球销总成等连接部位不应松旷; d)转向过程中不应有干涉或摩擦现象; e)转向器、转向油泵、转向油管等不应有漏油现象
6.7.2 传动系部件
专动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变速器等部件应连接可靠,不应有漏油现象; )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和支架不应有可视的裂损和松旷现象。
行驶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车桥不应有可视的裂纹、损伤及变形; 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明显变形、损伤,铆钉、螺栓不应缺少或松动; C 钢板吊耳及销不应松旷,中心螺栓、U形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不松旷; d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不应松旷和移位,减振器不应漏油,杆衬套不应出现开裂、与销 轴分离等现象; e 空气悬架的控制管路和空气弹簧不应漏气,空气弹簧不应有可视的裂损
制动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制动系应无擅自改动,不应从制动系统获取气源作为加装装置的动力源; b)制动主缸、轮缸、管路等不应漏气、漏油,制动软管不应有明显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 c)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其他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发动机的固定应可靠; b)排气管、消声器应安装牢固、不应有漏气现象:排气管口不应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 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15“)和正下 方(对于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 或等于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 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 的区域,并应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以及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或 等于100mm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应接地; C)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
其他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发动机的固定应可靠; b)排气管、消声器应安装牢固、不应有漏气现象,排气管口不应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 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15“)和正下 方(对于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 或等于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 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 的区域,并应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以及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或 等于100mm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应接地; C)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
GB389002020
d)燃料箱应固定可靠 e)承载式车身底部应完整,不应有影响车身强度的变形和破损; f)轮胎内侧不应有不规则磨损、割伤、腐蚀
6.8.1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8.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 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土3%或土500kg,轻微型货车、轻微型挂 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不超过士3%或士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士5%或士100kg,摩托车不超过 ±10kg。 6.8.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 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士10%或 土500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200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
6.8.2.1台试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6.8.2.2对于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各轴制动率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1的相关要求; c)挂车的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2的要求。 5.8.2.3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 50%,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2的要求。 5.8.2.4对于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 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45%,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2的要求。 6.8.2.5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0.2的相关要求。
6.8.2.1台试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6.8.2.2对于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各轴制动率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1的相关要求; c)挂车的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2的要求。 6.8.2.3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 50%,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2的要求。 5.8.2.4对于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 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45%,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1.2的要求。 6.8.2.5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0.2的相关要求。
6.8.3.1台试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除外),半挂牵引车单车测试时 驻车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15%,其他汽车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1.2的相关要求。 6.8.3.2路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7.10.3的相关要求。
6.8.4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光发光强度应符合GB7258一2017中8.5.2的相
.8.5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7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及资料存档
受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送检机动
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GB∕T 27649-201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2.1检验合格处置
7.2.1.1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报告一式三份(对于营运车辆一 式四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提交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可采用高拍仪 等方式采集上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替代提交车辆管理所、交通运输部门的纸质《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报告》。 7.2.1.2检验机构应按GB/T26765、GA1186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2.2检验不合格处置
7.2.2.1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 式网两份GB∕T 10696-1989 硅铝质耐火浇注料耐碱性试验方法,一份文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7.2.2.2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7.2.2.3检验机构应按GB/T26765、GA1186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2.3异常情形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