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1155-2016《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从职业安全和卫生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设计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要求和标准,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以及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该规范涵盖了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全过程,包括设计前期、设计中期和设计后期,对设备选型、布局、操作条件、防护设施、应急设施、职业健康监测等方面提出详细的规定。它适用于机械制造、安装、维修等各种类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对保障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和卫生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GB51155-2016《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是一部强制性标准,对于提高我国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GB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1对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2对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3对不能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高噪声设备,宜在声源附近 或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4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应设隔声的控制室、观察室或 值班室; 5对辐射噪声的管道,其管壁应做阻尼、隔声处理或设置在 地下或管沟中; 6穿过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其穿墙 孔洞或穿墙套管四周的缝隙应做密闭隔声处理。
《声学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19886的有关规 定;隔声罩和隔声间应密闭,并应设含有消声措施的通风散热或通 风换气系统或装置。
8层框架结构宿舍楼抹灰工程施工方案5.1.9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险
5.1.9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降噪措 施;门、窗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吸声降噪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声源较密、面积较大、体积扁平的厂房,应采用吸声顶棚或 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方式: 2吸声降噪量较高、面积较小的厂房,宜在顶棚、墙面做吸声 处理; 3声源局部集中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局部的顶棚、墙面做 吸声处理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采取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措施。
5.1.11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 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 消声器; 4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 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
王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 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 消声器; 4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 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 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外壳及消声器后的管道应具有良好 的隔声能力。 5.1.13对产生振动的工艺和设备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 法,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 5.1.14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5.1.15在机械工程建设项自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 振动控制: 1 锻压机、造型机、压力机、振动筛等; 2 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等。 5.1.16 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宜采用无冲击、热压法工艺: 3 宜采用平衡良好的设备。 5.1.17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
5.1.15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
1.16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
5.1.17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
5.1.18在强烈振动环境中,应对经常有操作人员的工作场所采 取减振措施。
碳、电瓷、铅酸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件、电焊 条、电火花加工和发动机试车等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 定。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 有关规定。
5.2.2生产工艺和设备选择,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尘、毒的工
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 化操作,并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5.2.3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条件时,应减少颗粒材料、粉状物
.2.4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通风除尘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置密闭操作室,并应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每人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
5.2.6下列设备和房间的排风系统不得合用
硝石槽和水槽; 2 砂轮机和抛光机; 3 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和产生水蒸气、酸碱蒸气、油雾 等设备; 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5.2.7 萍火油槽、喷漆室,应设置单独排风系统。
4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和装卸不应采用抓斗、翻板车、卡车和铲车等工具,当长距离输 时,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落料处应设排风净化系统;当采用带 输送机输送时,应密闭并设回路黏料清除装置。
5.2.12气力输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设泄压除尘设
1式破碎机、双辊破碎机和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和卸 料口,滚筒筛和振动筛的筛子上,应设密闭排风罩; 2轮碾机和混砂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 3熔铅锅、大型铸件的落砂机和沥青煮锅,应设半封闭罩 或移动式密闭罩; 4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射 芯机、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筛上物料落料 处,应设排风罩; 5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 6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 密闭罩; 7热处理盐浴炉和淬火油槽,应设围槽和侧吸罩; 8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和腐蚀槽,应设槽边吸罩或吹吸 式罩; 9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
5.2.16斗式提升机输送低于50℃的冷物料时,当提升高度
5.2.17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用装置中进行。
5.2.20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通风设施或排风天窗,其换气
内或喷漆台上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 封隔并设置通风系统;腻子打磨,应在设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 或工作台上进行。
22焊接作业区防尘设计,应符
1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 装置; 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3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 机或排风; 4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充许最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的有关规定。
5.2.23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和冷镦机,应设排油烟雾装置。
5.2.24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和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工作
场所,应在其作业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探测报警及事故通区 联锁装置。
5.2.25柴油和汽油发动机试验台废气排出口,应设置专用的 风系统,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措施
5.2.26工作场所粉尘或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 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 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 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1应设事故应急喷淋设施; 2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 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或加设保护层; 3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和清扫; 4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应采用坡向排水 系统和单独设置废水收集池,并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2.28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 于6m; 3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3.1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治炼等
5.3.1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治炼等 高温车间以及锅炉房的防暑降温,应从工艺、总图布置、建筑和通 风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5.3.2散热源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缩短炽热产品、半成品在工作区内的停留时间与运辅 距离; 2散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高侧窗等自然通风设施; 3散热源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4对作业点应采取降温措施。
4对作业点应采取降温措
5.3.3高温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天窗与侧
5.3.4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高于
1.2m;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冬季自然通风的进风 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 工作地点的措施
8m:无桥式起重机时,不应低于6m。
5.3.6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
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和靠近的壁 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C:受辐射影响的工作室,应采取 隔热措施。
5.3.7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时,应采 取局部降温措施。
5.3.7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
5.3.8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多功能淋浴房的特殊要求 GB4706.100-2009》,应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
1 铸造车间浇注平台、铸板机作业点、铸锭坑和落砂机劳; 2 操作人员长期逗留或承受强辐射的热处理炉门口; 3 天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 4 锅炉房和煤气站作业点; 5 电瓷、电碳和碳化硅焙烧窑进口和出口处: 6 中央实验室的热工间; 7 烘干设备出人口; 8 二氧化钨还原炉前作业点
5.3.11大型热处理并式炉坑内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死
1电炉坑和油炉坑宜采用局部送风,新鲜空气应送至常有人 的作业点; 2油炉坑坑深超过20m时,应增设局部排风; 3煤气炉坑和各类炉混用坑,应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局部 排风系统; 4当坑内仅有井式淬火油槽、水槽时,宜采用系统式局部送 风系统。
等特殊高温的工作场所DB45/T 1912-2018标准下载,其操作间和起重机的司机室应采取空 降温措施。
5.3.13在特殊高温作业场所的附近,应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