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98-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简介:
"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 是一份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国家标准。DBJ是地方标准的标识,"04T"通常代表是技术标准,"398-2019"是标准的发布编号和年份,说明该标准是在2019年发布的。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充电设备的技术参数、接口标准、安装位置、安全规范等,旨在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确保充电设施的兼容性、安全性和效率,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
6.3.4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高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 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 电线:
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天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充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选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5主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自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线截 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6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室外电缆 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理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 压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7交流单芯电缆不应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保护管应采用导磁管材,或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8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 一路径。 6.3.5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
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GB 1344-1999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木 要求。
6.3.6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低压供电线路。
6.3.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
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 充电。
6.4.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范围不得超过
6.4.3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
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 求》GB/T 29316 中的规定。
6.4.4充电站中的非车载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
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 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以及《电磁兼容限 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 的限制》GB/Z 17625.6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 理设备、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改善。
6.4.6充电站(桩)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
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的有关规定。
衡充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543的有关规定。当充电站(桩)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 平衡度不满足要求时,宜调整接人充电站(桩)三相系统的低压单 相充电设备,使三相平衡。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计量点宜设在供用电设 施的产权分界处。
6.5.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要求,直流充电桩计量装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 量》GB/T 29318 的要求。
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
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6.5.5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6.6.1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接人相应监控系 统(平台)。 6.6.2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宜设监控室,监控室宜与充电场所靠近 布置。
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9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纳入省、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 理的功能,接受政府统一监管。
6.6.6安防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站(桩)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并具有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设计;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管理要 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和营业窗口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人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侵报警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要 求,宜在充电站内的供电区和监控室设置人侵探测器; 4充电站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 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 安全管理要求,宜在充电站出人口设置出人口控制设备,并具有与 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6.7.1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7.1
表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度标准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电设 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6.7.2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
6.7.2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 能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5%,带格栅灯具的效 率不应低于60%。
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6.7.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
5.7.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
6.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的相关规定。
6.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6.8.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6.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
6.8.6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 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 无法利用或共用时,应增设接地装置。
6.8.7充电站(桩)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
6.8.8建筑附属充电车库的接地电阻值由建筑物主体设计单
7.1.2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以及土建等其它 配套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 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7.1.3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7.2.1交流充电桩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2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有关 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2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有关 规定。 7.2.2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 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 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3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1基本构成、功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 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 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3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2.3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SJG 41-2017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7.2.3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 电流程进行充电。 8.2.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 指南,指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2.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 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8.2.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 电流程进行充电。 出品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19001-2016》,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8.3.1 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